《期货和衍生品法》与农业农村发展

2022-05-30 21:17郭利华吴磊何鑫
银行家 2022年9期
关键词:交易者期货市场衍生品

郭利华 吴磊 何鑫

202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填补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金融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形成。作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既是一部行为规范法,又具有鲜明的行业促进法特色。新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足见其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导向。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是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期货是我国衍生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占期货市场的30.62%和23.6%。借助《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的时机和助力农产品发展的立法导向,进一步发展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于農产品价格改革。20世纪80年代末,为稳定双轨制下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引入期货交易机制,宣告了我国期货交易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共有27个农产品期货品种、7个农产品期权品种,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居全球首位,为服务农业企业风险管理、保障农户收入、助力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充分体现了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基础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

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改善信息不对称。期货价格由市场上众多交易者对未来价格的预测集合而形成,是现货价格走势的重要参考,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公开透明的期货价格调整生产决策和经营策略,从而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和农民增收。以生猪期货为例,对于养殖户而言产能投放到肥猪出栏要经历大约10个月,这段时间内生猪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而利用生猪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就能提前发现市场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从而灵活调整出栏节奏,以保障收入稳定(邬梦雯,2022)。再如2021年7月,新疆阿克苏地区在红枣坐果期间遭遇的高温天气信息被期货价格及时反映并传递至产业链上各生产主体,枣农据此对红枣现货市场供求状况形成正确预期,并在结果前加强枣园管理、提高红枣坐果率,稳定了价格高涨情况下的市场供给和价格,为保供稳价做出了突出贡献(乔林生,2021)。

管理农业风险,促进农户稳定增收。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相对于其他金融市场的独有基础功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对市场波动、稳定经营收益提供了一条重要路径。对于农业企业而言,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可以对冲现货价格下跌风险,提前锁定经营利润。例如,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某苹果企业预判苹果销量将会下跌,从而提前在期货市场进行两次套保,最终在期货端盈利700余万元,有效对冲了现货市场亏损(吕双梅,2021)。而在现货贸易中,菜油、棉花等产业企业已纷纷改变传统“一口价”的交易形式,转而采取基于期货价格的基差点价贸易,以达到锁定利润、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另外,对于不具备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中小农户来说,“保险+期货”成为其利用期货工具应对价格风险、保障经营收入的重要路径。自2016年起“保险+期货”模式在各地试点实施,并连续七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21年底,我国天然橡胶“保险+期货”项目入选全球减贫最佳案例,并被收录进“南南合作”减贫知识分享网站,充分体现了其在决战脱贫攻坚、支持乡村振兴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保险+期货”模式的具体流程是,农户首先向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再向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以分散风险,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复制场外期权进行风险对冲,期权到期后,期货公司对保险公司进行盈亏结算,保险公司再对农户开展赔付,形成风险管理的完整闭环。在此过程中,期货市场实际上承担了“再保险”的作用,拓展了农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渠道,保障了农户收入,也稳定了初级产品价格,有效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经过多年运行,截至2020年,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共开展584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保障的品种涉及白糖、橡胶、大豆、玉米、棉花、小麦、鸡蛋、苹果、红枣和生猪等,惠及近70万农户,为农业农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唐启军,2022)。

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助推质量变革。提升产品质量是实现质量变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质量兴农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向。农产品期货交割标准经交易所广泛调研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而成,且随市场反应作动态调整,能更准确地反映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需求。期货交割标准对现货市场的影响,能够起到规范农产品质量、促进“优质优价”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农村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提高农产品期货交易的现货交割质量标准”,侧面反映了农产品期货交割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显著作用。例如,在2019年粳米期货上市前,市场上已有“粳稻”期货,但为了“贴近现货”以满足交割需求,“粳稻”期货在品质指标有所放宽,难以满足下游加工企业现货需求。粳米期货上市时,提高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将粳米期货脂肪酸值水平由不高于22mg/100g调整为不高于18mg/100g,高水平的现货产品标准有利于改变混收混储混加工,引导大米产业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从而摆脱原有“价格战”的市场竞争模式,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再如,玉米期货合约中依据容重、水分含量和生霉粒等指标制定升贴水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玉米生产实现优质优价。而为了保证交割标准、推动交割流程优化,在苹果期货上市后,全球第七代自动化苹果分选线研发成功并投入运行,大幅降低了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苹果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乔林生,2020)。

《期货和衍生品法》夯实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基础

明确支持农业发展的导向。长期以来,因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相对于信贷及证券市场的隐蔽性,再叠加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出现大量乱象给公众留下的负面印象以及国家层面的清理整顿政策,期货行业成为金融业中的“小众”市场,社会大众对于期货市场的认知与理解存在偏差,相当一部分企业尽管面临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也不愿利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近些年来,农产品期货市场虽陆续推出新品种,总体交易量保持增长趋势,但是相较于其他金融和商品期货品种,增长幅度有限,制约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实现。要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就需要树立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凝聚社会发展期货市场的共识。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以往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两大基础功能之外,新添加了“资源配置”功能,表明国家政策层面对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认同。在总则第四条中又特别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鲜明地表达了鼓励、支持农产品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立场,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提升对期货等衍生品工具的认识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宣导作用,也为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工具支持农业创新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从而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之中,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品种上市注册制促进品种创新。我国农产品期货上市品种目前已基本覆盖粮、棉、油、糖、林木、禽蛋等领域,但与国外发达市场相比较,仍然存在品种数量少且结构不完善的问题。首先,从国际上看,作为世界期货市场发源地的美国,其农产品期货品种已逾百种,期权品种也有50种,相较之下我国农产品期货期权交易品种数量较低,限制了农业生产主体利用期货期权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范围。其次,从结构上看,我国农产品期货品种以种植业为主,禽畜产品目前仅有鸡蛋和生猪两个品种,水产品则缺席,品种结构仍待优化。此外,为了保证期货市场规模,当前品种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可贸易,小众品种和区域特色性农产品缺乏,红枣、苹果等极少数特色品种也是近年上市,难以满足细分产业的需求。

要加快农产品期货品种创新、完善品种结构,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必不可少。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发布之前,期货品种上市一直实行审批核准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每一个期货品种在上市前都要由交易所向证监会申请,再由证监会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示同意后经证监会批复才完成全部流程。这种一事一议的行政审批机制使得品种上市效率低下、不确定性大,对农产品品种创新形成了一定阻碍。《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实行注册制,规定期货和场内期权品种上市“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将品种上市权力下放至交易所,能够加快新品种上市速度,有效促进农产品期货品种创新。新法还规定“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合约不易被操纵”而不是交易规模等品种自身条件,进一步为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种上市提供利好,助力利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服务区域特色农业发展。

鼓励支持套期保值,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当前我国期货市場交易者结构中,投机为主的散户占比较高,实体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占比较低,这种不合理的市场交易者结构使得市场短期投机的特征明显。而究其原因,监管体制不完善是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现行法规严格限制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而持仓限额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有套期保值需求的产业客户参与市场也形成了一定阻碍。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期货和衍生品法》则对交易者参与套期保值做出了明确支持,总则中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这一制度设计将有利于吸引更多农业实体企业参与到期货市场中,改善交易者结构。为了防止利用套期保值条款进行投机,新法还对套期保值做出明确定义:“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此外,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中也删去了关于国企进行期货交易的相关表述,法律层面的“松绑”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参与到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参与套期保值等业务。加强制度供给,抑制过度投机、鼓励农业实体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市场中来,才能更好发挥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也是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举措。

推进期货市场国际化,助力农业发展。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上话语权却仍然较弱,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程度不够有关。以往期货市场所依据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空白,期货市场双向开放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严重制约我国期货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核心竞争力。为了给我国期货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提供制度保障,《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互联互通、跨境监管、交易者权益保护等做出了全面规定。总则第二条即规定对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明确了法律域外适用效力,有利于保护我国交易者权益、维护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秩序。此外,新法第十一章对跨境交易监管和协作进行了专门阐释,使得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农产品期货市场有了“基础法律”的依据,打消了过去因期货市场只有条例、规章使得境外交易者产生的顾虑。在走出去方面,注重对境内期货交易者参与境外交易以及境外机构向境内交易者提供服务的路径以及监管安排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着重保护境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与互联互通做出的规定,将有利于优化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者结构,为增强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影响力以及大宗农产品定价话语权提供基础性条件。

农产品期货市场未来发展方向

加快新品种研发和退市制度建设,丰富品种结构。在期货品种上市注册制下,应结合农产品风险管理需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大新型品种研发力度,丰富畜产品、水产品等市场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农产品品种以及天气指数类衍生品,研究开发区域性特色品种,进一步优化农产品期货品种结构,拓展利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对冲农产品风险的范围。与此同时,也应引入农产品期货退市机制,对于交易量极低、处于休眠期且难以激活的品种要顺应市场需求建立完善退市制度,优化期货市场资源配置,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优化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者结构。充分体现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功能,离不开合理的交易者结构。一是应加大宣介力度,引导社会对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正确认识。二是对于农业实体企业等产业机构投资者,应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其参与期货市场,引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调整以往严格限制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制度规则,发挥金融机构做市商功能,从而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提升运行效率。三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美国农民参与期货市场的形式多元,除了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外,还有很大部分通过合作社的形式间接参与农产品套期保值(李建英,张莹莹,2017)。农民合作社具有组织分散小农的优势,通过合作社参与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能降低单个农户进入期货市场在专业知识、资金保障和准入条件等方面的障碍,符合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因此需要加强农业合作社在参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方面的建设,比如引进专业人才,利用全社会服务乡村振兴大格局与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

深化“保险+期货”模式创新。“保险+期货”模式在各地的实践充分显示出了其在保障农户收益方面的优势,然而如何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其可持续性仍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一是进一步优化“保险+期货”模式。积极引入银行、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进来,扩大其服务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度,探索“保险+期货+银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保险+期货+N”新模式,促进金融与产业链协同发展。二是推进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当前“保险+期货”模式试点资金主要来自农业农村部、交易所以及地方政府,此外由农户承担保费的约10%~30%,由于并未纳入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中,其保障范围有限,未来应考虑将“保险+期货”模式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提升其可持续性。

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加快“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步伐,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国际化程度,是提升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地位的应有之义。在“引进来”方面,总结已有期货品种开放试点的经验协调推进农产品期货品种对外开放,探索引入境外交易者以优化交易者结构,并加快制定境外期货交易者参与境内市场的相关细则,为其有序参与市场提供制度保障。在“走出去”方面,积极鼓励我国企业加快境外农产品贸易物流设施建设,交易所探索境外设立交割仓库及办事处等机构,在制度、技术等层面与国外交易所加强合作,期货经营机构也应在合规框架下拓展跨境业务网点,如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业务布局等,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邬梦雯.生猪期货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N].期货日报.2022-01-10(8).

[2]乔林生.红枣产业迎来发展新局面[N].期货日报.2021-09-17(6).

[3]吕双梅.搭建对接平台,助力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N].期货日报.2021-08-20(1).

[4]唐启军.“保险+期货”更精准發力[J].金融博览(财富),2022(5):26-29.

[5]乔林生.苹果期货交割标准引领产业科技创新[N].期货日报.2020-08-25(2).

[6]李建英,张莹莹.美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 2017(3): 29-32.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期货商会)

责任编辑:杨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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