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玥 邹龙妹
关键词:隐私权;基本权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5 — 0116 — 04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唯有自然人才能够享有的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对自然人的尊重以及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大数据的重要性让不法分子觅得商机,个人信息随时面临被他人不法搜集、传输和利用的风险。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传统意义下隐私权发生重要变局,现代科技打破了私人领域与物理空间的固有格局,个人隐私被他人作为商品出售从中获利,人们的生活受到不利影响,数字时代隐私权面临诸多困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严厉打击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维护互联网安全。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了要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数据时代应当更加重视公民隐私权保护,使其不受侵犯。
(一)隐私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关于其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生存的自然人,其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内容包括对私人生活安定与私人信息的保密,均属于人格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内容。1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行为、活动进行支配的权利。2可以说,隐私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既包含防御他人侵犯个人隐私又包含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的权利,公开隐私的范围也由自身决定。虽然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内涵界定各不相同,但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保障公民私人空间、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不受侵犯的权利。通过保护隐私权保障公民私人生活不被打扰,不受侵犯,具有纯粹的人格权属性,不能被自由交易与处分。通过保障隐私权可以更好的为人权保障设立坚实的保护屏障,并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二)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通过法律对此行为进行约束,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个人是社会的组成要素,没有社会个人无法生存,离开个人也无法构成社会,因此要求社会为个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保障个人心灵的安宁与稳定。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私人生活抑或是公共场所都需要为个人提供安全感。隐私权的保护是人类对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追求,保护公民隐私权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博弈平衡的结果,是伦理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反映。隐私权旨在明确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保障私人空间的和谐稳定,维护公民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面临被侵犯的风险。在保障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前提下,也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富足安康,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通过设立隐私权,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调解知情权与隐私权产生的矛盾冲突,通过设立隐私权实现个人安宁与社会安宁的和谐统一,使人们有更多的精力为社会创造财富。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符合国际法治趋势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权保障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隐私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国际法对此给予了回应。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2013年12月18日,聯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反对大规模监控,呼吁各国尊重和保护数字通信中的隐私权,各国要不断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立法,积极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国自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以来,积极履行了条约中的国家义务,为人权保障做出了贡献。随着信息化方式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加强空间上的国际合作,促进虚拟空间中人权保障的互利合作,探寻人权保障的新模式,为人权保障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我们应通过吸收其他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也是民法典的价值核心。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尤其是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不但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彰显了时代精神。
(一)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宪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却有相关内容,如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方面的精神利益;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作为公民私人生活的重要场所,应确保不受他人的不法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第7条规定了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更加具体明确,其中第1032条、第1033条规定了隐私的法定范围,这是我国民法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亮点。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程序法也规定了隐私权保障,确保公民在诉讼程序中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此外,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与隐私权相关的人格权内容,构成了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反思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宪法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积极回应了宪法精神。如《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可否认,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内容,如隐私权保障仍然较为分散,保障制度过于零散、琐碎、不统一,缺乏系统性。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隐私权保障制度大多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等私法领域少有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的,会存在立法交叉重叠现象。民法典出台后明确了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但由此也产生了新问题,即侵犯隐私权可能同时触犯公法与私法的责任,部门之间权责划分较为混乱。
(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实践反思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我国已经有很多关于隐私权保障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应用中却不尽人意,如人们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观念不强,法律保障意识淡漠。首先,从行政执法角度看,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保障公民隐私权意识并不强。例如,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的行政过度执法和随意散播确诊者、密接者个人信息的事例就可见一斑。有些行政执法机构关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权责划分并不明确,没有形成良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当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缺少应急经验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应对手段。其次,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由于数据时代信息传播与共享平台大、门槛低,极易出现滥用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加之隐私权侵权成本低,隐私权侵权案件就会时有发生。换句话说,在隐私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侵权形式隐蔽,收集证据困难,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快的隐私网络侵权案件存在侵权易、维权难的困境是客观的。另外,法官在审理侵犯隐私权案件时往往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结果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得本来就有“惧讼”观念的老百姓不得不选择放弃诉讼方式的权利救济,隐私权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个人隐私泄露会对公民个人生活及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隐私权法律保护是为隐私的独立性构筑起的法律保障屏障,使个人隐私得以有所保留,防止外力干涉,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近年来,我国隐私权保护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尤其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保障公民隐私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隐私权入宪
隐私权属于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范体现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使用“隐私权”这一法律术语,只是在宪法规范中间接地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种间接保护缺乏直接性和明确性,会使得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程度大打折扣。因此,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特色的隐私权入宪的最佳路径,在宪法中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具体内容,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态规定隐私权,为隐私权的保障提供宪法支持与保障。隐私权入宪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隐私权入宪能够为部门法提供立法依据,改变上位法中无依据的尴尬局面,扩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范畴,也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具体回应。在宪法中规定有关隐私权的内容,其他部门法便可以此为依据贯彻和落实,改变目前《民法典》作为下位法已经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位法宪法却不给民法典依据的现象。其次,隐私权入宪能够满足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需要,隐私权作为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应当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因此,将隐私权入宪既符合理性要求也符合实际需要。再次,隐私权入宪是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的,有国际社会立法大背景。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内容也受到较大的关注,世界各国人权发展趋势来看,有诸多国家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甚至有的国家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在国际社会中隐私权备受关注,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立法中的尴尬局面,应加快隐私权入宪的步伐,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系統的、双重隐私权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虽然有很多有关隐私权保障的法律法规,但是,明显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更多的私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单行的、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法,有效规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全面保障隐私权不受侵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立法中的局限性。其次,由于数据信息的双重属性,应加强公法与私法双重领域隐私权的保障。不得因维护他人财产利益而损害公民的隐私权,但也要防止过度保护的现象发生,不能为了保自然人的权益限制数据使用的边界,从而妨碍数据的正规使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对此需要平衡个人权利与数据企业私法上的权益边界化解矛盾冲突。隐私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可回避地面临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博弈的现实问题,化解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一般的私法已经无法平衡,需要通过公法保障机制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因此,可以尝试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双重保护机制加强隐私权的保障,构建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制体系,更好地塑造法治社会的秩序,促进法治社会发展。
(三)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落实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在实践的各个环节中都应当注重加强隐私权保护。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公民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个人隐私信息,易产生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公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合理权衡,在行政执法中不应当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应当做到:其一,加强内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高执法效率,各部门明确权责范围,增加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防止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其二,强化外部监督,确保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其三,增强隐私保护的宣传教育,宣传隐私保护知识,强化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培养公民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培养公民树立隐私权保护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涉及人数多,证据难以收集,维权成本较高,侵权案件频发,可以通过健全诉讼救济制度,确立集团诉讼制度,扩大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加强对不知情的潜在受害人的保障,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破解侵犯隐私权、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困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公民隐私权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也要保护当事人合法的隐私。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指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决定是否及如何将私密信息、隐私状态等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外界公开的实体性权利。由于诉讼需要,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为保障司法公正,在对司法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因此,要谨慎处理司法活动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更好的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在诉讼赔偿案件中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对侵权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针对影响范围小,危害不大的案件,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针对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大的案件,可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规制司法权对隐私权的不当损害。除此之外,公民个人也应当加强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要有隐私权不被侵害的防范意识。
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系时代的主旋律,随着新信息时代发展的到来,隐私权保护将会面临更多挑战。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隐私权确定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制定更加完善的系统双重隐私权保护制度,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将具有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3]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4][美]路易斯·D·步兰代斯.隐私权[M].北京:宦胜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张衡.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
[6]王秀哲.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