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登记机构员工询问:一是房屋买卖双方在今年1月份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已经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不久双方就产生了矛盾,现在双方自行协商后要求撤销这一登记,恢复房屋所有权为卖方所有。请问该如何办理?二是在2021年,由于某些外部原因,我们将已被外地法院查封的房屋转让给了本地的一个单位。查封法院在执行这一房屋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要求我们纠正。但受让单位和转让方都不愿意配合,法院也不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此,该如何纠正?
金绍达:关于问题一。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完成后,无论受让方是否领取权属证书,物权公示已经完成。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受让人所有。而更正登记是为了纠正登记簿错误的记载,消除已登记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状况而进行的登记。因此,倘若这一登记没有错误,就不存在更正登记的问题。这种情况也不应适用于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登记簿上已经记载的权利因法定原因或是其他原因归于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注销登记是已经登记的权利因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等原因而消灭,为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与实际状况一致而进行的登记,但在本例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因而不适用于注销登记。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因这一合同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在债务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终止。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不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双方在物权转移完成后要求将房屋所有权仍然返还给卖方,这是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的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当重新签订转让协议,办理转移登记。
关于问题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发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而发送的通知,要求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而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本身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要求登记机构纠正错误并非协助执行,因而无须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轉移登记应当以承认出让一方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为前提,合法的权利方可转让。通过擅自转让被查封的房屋所取得的权利依法不能成立,因而不能采用转移登记的方法来纠正,而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登记并不是登记的种类,是登记机构的纠错行为,如果错误的登记被撤销以后,被撤销的登记行为自始无效,登记簿的记载从错误的登记被撤销时自然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对登记的撤销,因此可以用更正登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