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国时期,全国各省的农村都处在一个极为贫困的环境之中,河南地处中原,有大量的农业用地和农村人口。农民经济状况既关乎农村经济又可以从中窥探当时农民的生活状况。民国时期河南农村经济形式十分严峻,农民仅依靠土地收入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即使家庭棉纺织业、家庭养殖业以及经济作物的种植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但由于各种基本生活支出已经远远超过收入,大量的农民处在负债和破产的边缘。
关键词:民国时期;河南地区;农民收支
河南从古至今一直是农业大省,关于河南农业史的研究著述颇丰,但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地权问题、租佃关系等宏观问题之上,对于农村以及农民生活等微观问题的研究并不算多。本文把视角放在不引人瞩目的普通百姓身上,力图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民的生活。主要选取1930年至1935年这个时间段的农民生活作为主要考察对象,试图从社会史的角度探讨民国时期河南地区农民生计问题。
一、土地收入及主要农作物收入
耕地和人口是农业经济的基本要素。研究农村经济生活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农村耕地问题的探讨,在农村,普通百姓的主要收入几乎都与耕地有关。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农业人口,这一要素关乎农业发展情况和人均耕地面积,更关乎农业家庭的基本经济状况。根据《民国时期河南省统计资料》(以下简称《资料》)记录,1935年河南省农业耕地总面积为69735688245m2,农业总人口为25953509人,农业总户为4607188户。计算得出,当时河南平均每户耕地面积为15129m2,人均拥有耕地面积2644.5m2。
地价是农民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收入指标,土地价格反映出这一时期河南省农业经济的基本情况。1933年河南省的平均地价为21.26元。其中豫中地区(开封、中牟、许昌,郑县)平均地价为36.3元,豫东地区(商丘、虞城、淮阳、西华)平均地价为17.3元,豫北地区(新乡、安阳、辉县、滑县)平均地价为15.3元,豫南地区(南阳、方城、正阳、光山)平均地价为12.7元,豫西地区(洛阳、孟津、渑池、卢氏)平均地价为24.7元。表1详细列出了1933年河南各县田地每615m2的价格,根据计算,当年河南境内土地价格最高的地区为豫中地区,土地价格最低的地区为豫南地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豫中地区属于行政中心辐射带,地价自然略高;而豫南地区农业人口占比为90%以上,土地流转并不像豫中地区那样频繁,故而地价偏低。以上等土地为例,地价最高的是郑县,价格是80元/615m2(民国时期所用单位“亩”与现在计量标准不同,为一亩=615m2),地价最低的是辉县,价格是3元/615m2,二者相差大约26倍之多。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辉县地处太行山山前平原区,水资源相对贫乏。通过对辉县各行政村调查发现,其灌溉条件能充分满足作物生长的区域仅占总面积的46%,有超过50%的区域灌溉条件不能充分满足作物生长需要:灌溉条件不足导致地价受到严重影响。二是郑县耕地资源偏少。郑县的耕地面积远低于开封,但农业人口却与开封几乎相当,地少人多的基本情况使得郑县地价远高于同地区其他区域。三是郑县有不少回族聚居区,土地投资是他们积蓄财富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郑县土地买卖频繁,地价较高[2]。
农产品收入是农民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研究农村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农产品收入的高低决定了农民日常基本收入的高低,通过表2数据计算得出,1935年豫中地区农民平均农产品收入约为92.6元,豫东地区约为110元,豫北地区约为33元,豫南地区约为86元,豫西地区约为87元。全省平均农产品收入约为81元,远低于李宏略统计的292元[3]。
农产品收入与粮食价格联系紧密。据《资料》统计,1935年河南主要粮食作物的交易价格为小麦7.58元/100kg、大麦4.74元八00让呂、小米7元八00让呂、大米12.96元八00让呂、高粱4.96元八00让@、玉米5.32元八00让@,各种粮食每百千克平均价格为7.08元。粮食价格的波动较大,究其原因是因为,其与人口增减、自然因素、国际和国内的社会环境都有很大的关联。1935年正值中原大战结束后、抗日战争开始前的一段平稳时期,所以粮食价格也处于较低水平。根据河南省粮食局粮食志编辑室的统计资料《河南历代粮价》可知,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后)河南省的粮食平均价格是12.28元/100kg,与1935年相比,两者的差额超过五元。表2显示,当年农产品收人最髙的县是渑池县,为169元;最低的是光山县,为17.7元。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1935年渑池县各种粮食收成较好,平均每615m2产量达到了80.5kg,在全省范围内仅次于许昌、郑县、方城三地。这得益于渑池县农户平均耕地量的充足,达到了29968.95m2,而《资料》显示,当时光山县农户平均耕地仅为10774.8m2。光山县农产品收人低的原因还在于其耕种结构的单一,而且每615m2产量也较低。《资料》显示,光山县仅有小麦、大麦、大米三种粮食作物录人统计,并且该县这三种作物平均每615m2产量仅为21kg。根据上文所述,据李宏略统计,当时河南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为292元;而根据表2,综合全省各县的农产品收人来看,豫中地区平均每户每年主要农作物收人92.6元,豫东地区平均每户每年主要农作物收人110元,豫北地区平均每户每年主要农作物收人33元,豫南地区平均每户每年主要农作物收人86元,豫西地区平均每户每年主要农作物收人87元;并没有一个县可以单纯依靠粮食收人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所需。那么农民到底是如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呢?
二、其他收入方式
民国时期,河南农民依靠主要农作物收人完全无法支撑其基本生活所需,这就必须寻求其他收人方式。河南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既无法像西部地区那样通过畜牧业来扩大收人,也无法像南方地区利用广阔的水域来发展渔业,河南农民的主要副业有以下几种:棉纺织业、牲畜养殖业、种植经济作物、担任长工等。
(一)植棉业收人及纺织业收人
棉纺织业基本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棉花具有极强的再生能力,而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使得家庭纺织广泛存在,这些都是棉纺织业存在的重要社会基础。由于植棉业与棉纺织业的联系过于密切,在此,将后文中提到的作为经济作物之一的棉花收人放人本部分叙述。据《资料》显示,1935年河南棉花平均每615m2产值为5.7元,而河南省各县主要农产品平均每615m2产值仅为4.1元(由平均每615m2产量X平均粮价所得,其中平均每615m2产量由表2中各县每615m2产量相加计算所得)。但是据《资料》显示,
当时河南省总耕地面积为57037638105m2(仅指旱地),棉花种植面积为1732363980m2,棉花种植仅占总面积的3%c。同时,平均每户的总耕地面积为14883m2(根据上文平均每户人数X人均拥有耕地数计算所得),所以各县平均每户拥有的棉花耕地面积为442.8m2,平均每户棉花产值为4.1元。此为第一项收人,即植棉业收人。第二项为棉纺织品收人,《资料》显示,1935年河南省农村平均每户的棉纺织品收人为5.1元。由此计算,当时河南农村平均每户的棉纺织业总收人为9.2元。
(二)养殖及屠宰收人
在中国农村,大部分家庭都有养殖家畜的习惯,主要养殖对象为鸡、鸭、猪、牛、羊等。根据表3的统计可知,1935年河南农村养牛的家庭占比较低,仅为8%左右,而羊的养殖数量相对较多,在总的市场交易量中占比达到了24%,猪则最多,达到了66%。可见,猪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养殖业的首要选择,不仅在于猪可以用来食用,养猪可以增加收人,更重要的是猪粪还可以用来积肥,与农业种植联系密切。养牛比例低的原因可能在于牛的体量大、前期投入大而且需要长期养殖,其过程的不确定性更多。要达到可以交易的标准,养殖一头牛所花费的时间是猪羊等牲畜养殖时间的两倍甚至三倍。过程长,出现疫病等问题的可能性更大,普通农户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这也是牛肉价格一直居髙不下的原因之一。另外,表3中辉县的牲畜屠宰量以及价格十分值得关注。其中牛的价格达到每头50元,在统计的各县之中髙居榜首,羊和猪的价格也很髙。所以,辉县平均每年每户牲畜屠宰交易收人在被统计的各县中也属于最髙水平。前文我们曾经提到,辉县地价最低,下等土地的交易价格甚至仅为每615m20.5元(见表1),而土地产值也仅有18.4元。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渑池县,该县牛羊猪的屠宰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跟辉县正好相反,是量少价低;正好相反的还有农产品收人——渑池平均每户每年每615m2产值髙达169元。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土地产值越髙,农民发展副业的可能性就越小;土地产值越低,农民发展副业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农民一旦依靠土地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就必然会向其他方面寻求谋生的可能性。最后,据《资料》显示,1935年河南省牛的屠宰量是73968头、羊的屠宰量是223235头、猪的屠宰量是662145头;总收人达到了8798327.33元,农户牲畜屠宰的平均收人是1.9元。这个数字较低的原因在于,牛羊猪的屠宰数量仅占实际牲畜养殖量的2.5%。根据《资料》中“河南省七十二县农村现有牲畜概况统计表”显示,当时河南农村各种水牛、黄牛、马、骡子、驴、山羊、绵羊、猪、鸡、鸭、鹅的总价值达到323129200元,平均每户牲畜养殖的收人约为70元。由此计算可得,当时河南农村平均每户牲畜屠宰和牲畜养殖两项收人共计71.9元。
(三)經济作物收人
河南省主要的经济作物有棉花、花生、烟草、大麻、甘蔗,共计五种。在上文中,棉花种植的平均收人已经和纺织收人合并计算,为9.2元,在此不列人统计表格。据表4统计显示,商丘的经济作物总产值最髙,达到了784740元。在已有统计中,经济作物收人最低的为洛阳,种植的经济作物仅有一种——大麻,总收人仅有600元。豫中地区的开封和许昌,其花生、烟草和甘蔗的产值达到了全省最髙。另外,辉县的经济作物收人也处于较髙水平。可以看出,辉县不仅依靠牲畜业收人而且也十分依赖经济作物收人,这两项收人大大弥补了其主要农作物收人的不足。根据《资料》统计,当年河南全省花生总收人为8306828元、烟草总收人为8464406元、大麻总收人为3357087元、甘蔗总收人为1202071元。综上,当年河南全省经济作物总收人21330392元,由此计算出全省农村平均每户经济作物总收人为4.6元。
(四)其他收人
根据实际情况,河南省内自耕农占比虽多,但仍有大量佃农、雇农的存在。佃农是指依靠租种土地获得收人的农民,他们一般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租金一般以实物地租为主;雇农一般分为长工和短工,雇主除供应膳食和其他杂项支出外还会支付雇农工资;另外还有一种雇农性质的佃户广泛存在,他们在农忙时自带生产工具,其余种子、化肥、牲口、膳食都由雇主资助,庄稼收获之后获得部分农产品作为工资。一般情况下,当时的分配规则是,秋季作物收成雇主占七成,夏季作物收成雇主占八成,剩下的两三成由长工、佃户和牲口共同分配,因此,最后佃农的实际收人所得不及当季收成的1/10[4]。
相较而言,少地或无地农民充当雇工更为普遍。雇工有长短工之分,短工又分月工和日工,长工雇用期限一般为1~2年。据《资料》显示,以1935年为例,长工一年的工资一般为24.16元;短工中,月工收人一般为每月2.86元,日工工资一般为每天0.25元。月工的年收人按照每年12个月计算,日工的工作天数大约为平均每年59~68天[5](平均工资中的日工工作天数取平均数值63.5天),由此可知,当时河南省的雇农每年的平均工资为25元;据《资料》可知,河南省的雇农人数为1119810人,可计算出河南省雇农总收人为27995250元,平均每户的收人为每年6元。
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大致计算出1935年河南省农村平均每户的年收人:每户年均收人=土地流转收人21.26元+主要农作物收人81元+家庭纺织业及植棉业收人9.2元+牲畜养殖和屠宰收人71.9元+经济作物收人4.6元+长工短工收人6元=193.96元。这个计算结果是根据相关的数据进行的一个初步统计。在这个统计中,包括自耕农和一小部分地主的数据,所以,这个计算结果应该髙于当时农民的实际收人。同时,各个县城、各个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无法忽视的。
三、农民主要支出及基本生活状况
河南省农民支出主要分为三大类:税捐支出、农业支出、生活支出。
河南农村的税捐主要有田赋和临时摊派。田赋的额度各县均有所不同,同时各县的附加税也存在很大差异。如,辉县大史村在1933年1月至7月的摊派数额达到了362.315元,而1929和1930年的派款数额甚至是这一年的十倍不止[6]。在此,我们将1935年的各县总税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根据各县所拥有的农户数量可以计算出,这一年河南全省平均每户税捐支出为4.45元,占农业生产收人的5%左右。表5对1935年河南省各地农业税捐进行了统计,计算可知,其中,豫中地区平均每户税捐支出4.76元,豫东地区平均每户税捐支出4.98元,豫北地区平均每户税捐支出5.60元,豫南地区平均每户税捐支出2.26元,豫西地区平均每户税捐支出4.66元。显见的是,豫南地区的平均税捐支出处于全省最低水平——甚至连豫北地区税捐支出的一半都不到。根据民国时期孔祥熙主持编纂的《田赋会要》中的第四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上)》纪录,如当时豫北地区的安阳县,平均税率为4.31;而豫南地区的南阳县,各等土地的平均税率为2,两县的平均税率相差超过两倍。豫南地区的低税率现象并非民国时期特有,自清代以来河南就是豫北赋重豫南赋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清代顺承明代的赋税结构,民国又顺承了清代的赋税结构;自明代始,豫北地区的赋税支出就髙于河南其它地区。另一方面,清初豫北地区受灾较轻,生产力恢复较迅速,所以其承担的税额较重[7]。故而,豫北地区税捐支出较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除去税捐支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在总支出中也占比很大。根据《近代中国小农经济的变迁》一书中引用的发表于1930的一项社会调查[8],我们对1930年河南省农村每户平均消费数量进行了统计(见表6)。可以看到,新郑、开封两县平均每年每户的生活支出(其中杂项统计包含农业支出消费)远髙于我们统计的总收人(192.76元)。这两县的食物支出占总支出的很大部分,另一大支出是燃料支出,这两项支出是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消费,由此可知,新郑、开封两县百姓的平均收人仅够维持其基本生存所需。根据表6我们可以计算出,当时新郑的恩格尔系数为75%左右,开封的恩格尔系数为76%左右,可见,当时河南省各县都已经处于绝对贫困的状态,大部分家庭存在负债现象甚至面临破产危机。农民把几乎一年的所有收人都用在维持基本生存上,在这种状况下,农业生产的投入自然是能省则省。维持在生存线的农民无力实现扩大生产,也就无法摆脱贫困的窘境。
民国时期,河南地区的耕地面积和农
业人口数量都位于全国前列,但农民仅依靠农业收入无法维持日常开销;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占全部收入一半的家庭养殖业收入缓解了农民压力,一些耕作条件不好的地区甚至完全依赖这项收入来维持基本生活开支。河南以平原为主,耕地面积广阔,适宜各种农作物的种植,其中经济作物的生产也不断地为河南农户提供收入。但同时,普通农户身上的各种赋税和临时摊派负担很重,再加上其他方面的支出,农民的生活状况几乎可以用暗无天日来形容。民国时期,河南地区农民生活的困苦现象并不是特例,当时全国各省的农民几乎都处在极度贫困的状态之中。在此背景之下,抗日战争逐渐拉开帷幕。
参考文献:
[1]宋富强,王令超,毋黎明.河南省辉县市耕地质量主导因素分析[J].河南科学,2015,33(12):2122-2126.
[2]袁亚丽.民国时期青海农家经济与农民生活一以20世纪30-40年
代为中心[J].青海民族研究,2017,28(04):121-129.
[3]李宏略.数字中的农家生活[J].东方杂志,1934,31(07):95.
[4]張锡昌.河南农村经济调查[J].中国农村,1934,1(02):60.
[5]史志宏.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01):45-57.
[6]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82
[7]郭云奇.清前期河南田赋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9.
[8]苑书义.董丛林.近代中国小农经济的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36.
作者简介:李思琪(1999-),女,河南三门峡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