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雯静
摘 要:随着犯罪低龄化现象的不断出现,社会舆论对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张,法学界的学者也对该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2020年12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来的14岁下调至12岁,但是将责任年龄红线划定至12岁,是否过于严苛?本文将结合以神经法学的相关理论,从跨学科的视角出发分析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神经法学;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人们物质生活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发展,但在经济、物质生产力飞速发展的情况下,难免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由于对社会风气以及社会价值观的缺乏正确、及时教育和引导,使得社会公众的精神层面存在着贫瘠的问题,特别是对很多青少年群体缺少正确的引导,在青少年群体中存在着盲目攀比、网瘾、校园暴力,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而实施盗窃、抢劫、敲诈、杀人等恶性行为。这些现象层出不穷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的趋势也日趋明显。这些现象给社会公序良俗带来恶劣的影响,也给公众的精神和心理带来负面的效果。因此,近年来,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对刑事年龄的调整问题也成为了学界的热议的话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修正案(十一)中,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i,将追究三种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虽然修正案草案已经通过并且实施,但是对于是否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如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笔者仍然有自己的一些拙见。
二、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概述
通过搜集、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论文和文献,笔者发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问题上,学界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应当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支撑依据在于:(1)刑法存在立法漏洞。刑法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低龄少年犯罪后,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甚至存在无人负责的现象,导致刑罚的威慑作用大大减弱;ii (2)产生连锁反应或示范效应。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而没有被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引导作用,也就是说这些现象使得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由于自己未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而可以尽情犯罪的可怕想法。(3)年龄设置不合时代现实,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青少年可以更早的接触和了解社会,生理和心理的发育也比多年前的同龄人更早熟,同时,人民的饮食营养更加丰富,使得青少年们的身高体重等身体素质也更像成年人。
另一种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观点是维持刑事责任年龄即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主张以下原因:(1)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上应当注重谦抑性,即刑罚轻缓化。对于12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刑罚以外的制裁方式管理是更加人道和合理的手段。iii(2)仅仅降低刑事责任能力,不能真正地解决现存问题。刑罚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绝对的提高上述两个作用的实质效果。因为刑罚的嚴厉程度,不仅与立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刑附加刑的种类、刑期长短等因素都有关系。iv一味强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治本之策。
三、神经法学的相关理论概述
神经法学与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交叉学科一样,都是以一种学科为工具去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从而推动法学的发展。但也有不同,神经法学出现的时间较晚,它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而逐渐催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当时神经科学在理论有了蓬勃发展之后,开始寻求在实践层面的积极探索,共同推进并且形成了神经法学。神经法学是采用认知神经科学方法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心理和行为的神经机制,并探讨法律系统如何应对认知神经科学发展所带来的问题。v神经法学涉及神经科学、心理学、哲学、认知科学、犯罪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研究。
神经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利用神经科学进行测谎,从而在侦查阶段来排除和确认犯罪嫌疑人。利用神经成像的方法,去测谎和检测错误记忆。(2)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指导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定。(3)对特殊群体进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和预测。(4)精神病抗辩。精神病的致病因素不仅与基因有关,也与后期的生活环境有关系,神经科学对于精神病以及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成果,即神经成像技术,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判断是否属于精神病人以及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神经法学的基本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脑电波与脑电图。大脑的神经元通过传递电信号,进行信息传递,而将电极放置到人的头上,并把电极和一些特殊设备相连接就能够绘制出脑电图。通过将脑电图的波动频率、振幅、相位以及与大脑不同区域,大脑的不同状态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分析在不同的状态下、不同的时间和刺激下,大脑是如何工作的,或者说哪些脑区参与工作。
(2)MRI和FMRI。即磁共振成像技术和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这两种技术是在脑电图之外来研究大脑活动的主要工具。MRI是对身体静态结构的了解和研,其操作原理在于:利用身体中的氢质子在强磁场条件下会发生偏移。因而就可以通过MRI可以根据氢质子偏移以及复位的表现,从而清晰的扫描身体的各个部分和组织,一般用于检测身体结构的异常。而FMRI是通过监测氧气的含量和血液的流动,也能够分析出大脑的哪些部分活跃哪些部分沉寂,是一种对身体动态变化的一种了解。
四、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神经法学分析
前文提到了神经法学的可以利用其理论和一些技术研究和分析大脑,本部分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进行一定的神经法学分析。
大脑具有个体差异性,每个人的基因与后天开发程度的不同,当然,青少年和成年人的大脑发展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利用脑成像技术能够探索脑结构的改变以及各个脑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是如何发展变化的。阅读有关的资料和研究成果,不难发现,青少年的脑发育程度存在以下方面的特点:(1)青少年时期相较于儿童认知控制能力更强,并且在这个时期迅速发展。也就是说他们能够分辨自己行为的好与坏、正确与错误。但是,相比成年人青少年的认知控制能力当然还不成熟,也更具冲动性。vi(2)青少年时期的人情绪更加敏感,与其杏仁核的激活有关系,杏仁核激活性更强。信儿对消极情绪的处理能力不足。
(一)从认知控制能力的方面来看。
正是由于青少年时期在大脑发育存在的客观情况,影响青少年的行为。而目前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支持者,大都只考虑了家庭、社会因素等外部因素,意味着14周岁不再是容易受到外界负面信息的影响的界限,年纪更小的人已经足够有能力进行接受信息并且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根据研究发现,负责个体控制能力的额叶要到25岁才能完全发育成熟。vii因而从主观或者内部因素上来讲,青少年的行为受到额叶发展不完全的限制,单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不足以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
(二)从有关影响情绪和奖惩知觉的脑区来分析。
主要负责调节情绪功能的脑区是杏仁核、内侧前额叶等,这些区域在青少年时期发育迅速,因而表现为:寻求刺激、冒险,容易生气急躁等情况,这种青少年时期的情绪敏感使得他们可能有好斗的表现,欠缺情绪控制能力的青少年共情能力低,同时无法对行为引发的到的后果进行恰当的表征。随着事实的不断积累,由对以往记忆提炼而成的大脑网络储存的信息页参与其中,这种信息的多感官组合能够判断行动可能获得奖惩或惩罚。负责这一过程的大脑区域是腹内侧框额叶皮层,当一个潜在的奖励机会出现时,执行皮层会将之与过去的经历相比较,从快乐的可能性中判断这一机会的价值,从而影响选择及决策。当然,在大脑中,做出选择不是一种零散的活动,奖赏价值与任何先前经验相关的主观愉悦感,储存在记忆中,并由额叶皮层的腹内侧区记录下来。因而当青少年有关情绪和奖惩知觉的脑区发育不完整时,他们对奖惩信息的评估能力可能也有缺陷,对奖惩的反应可能会过度敏感。
(三)从大脑影响行为和决策的区域来看。
大脑感知---行动循环的学习记忆网络维持着信息的收集和决策的制定过程,并且是分层级组织的,随着大脑的成熟,它们的复杂性也在不断的进化。在大脑发育的早期,那些对生存至关重要的循环,比如:吮吸乳房的本能,都是通过物种的经验而有选择性的进化出来的。而后对着大脑皮层额叶区域的不断发育,以及大脑联合区域的神经通路变得高效,正在发育的婴儿完全脱离了对直接刺激的生理反应,孩子们越来越倾向于概念性的思考和智力上的独立。大脑的选择过程是动态的、互动的,前额叶皮层为决策提供了整合的平台,并且处理任何选择所依赖的信息是由几个互补的区域共同完成,青少年时期由于大脑发育不完全成熟,导致决策能力也有一定的缺陷。
(四)从与欲望有关的脑区来分析。
眶额叶网络参与长期规划、延迟满足和抽象思维,当前在的奖励在遥远的未来时,它在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奖励在时间上的靠近,它的相对影响会减弱,而多巴胺奖励系统、边缘系统对短期快乐的追求在决定选择是迅速占上风。大脑结构与冲动行为和成因有着一致的联系,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与欲望相关的其他感官觸发器,与冲动行为密切相关。因而,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的泾渭分明的红线,不足够灵活。
(五)从镜像神经元的角度思考。
镜像神经元分布在人脑的左前额叶皮层的脑岛、额下回、顶下小叶等区域,它是由1990年初,意大利帕尔玛大学的几位学者在进行测试时发现的,他们先是发现恒河猴脑部有一些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能够在执行行为以及看到或者听到其他个体执行相关行动时被激活。viii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人们普遍认为模仿是人类所独有的能力,言语知觉的运动理论的余音仍然会出现在文献中,因而形成了一种刺激因素,推动者研究者对镜像神经元的直觉功能进行考虑,从这个观点出发,这种逻辑很快联系上了共情、心理理论、言语的理论解释。镜像神经元的模仿机制正是语言的基础,对人类来说我们能理解的不止是行为,还能理解他人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即共情能力。模仿很早就出现了,它是普遍且智能的,模仿最明显的目的或许在于社会学习。新生儿似乎生来就具有一种模拟的倾向,或许我们可以用一种发展的观点来解释是如何变得具有选择性的:一开始模仿是普遍的,经验塑造出了它的选择性。因此,年龄小的儿童更容易模仿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也应当考虑到青少年的模仿犯罪,仅仅将责任年龄红线划定至12岁,是否过于严苛?因为既然年龄越小越容易模仿行为,进行犯罪的话,那岂不是惩罚的年龄基线越低越好。
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再思考
在第二部分介绍了脑神经科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第三部分以神经科学为视角出发,讨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笔者将在本部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做出一个更为具体的设想。
笔者认为,从神经法学的视角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做法仍然值得深思。虽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对青少年人过于苛责,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相矛盾。考虑到自制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容易模仿犯罪的问题,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看似是有利于降低犯罪率,实际上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相冲突,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更有利或者更好的措施,一定是事前防控,包括引导、教育、鼓励等,而不是事后处罚。(2)以年龄为界限区分刑事责任能力,只是一种辅助标准。具体案例中还是要实质考虑犯罪人的具体行为、精神状态、生活经历、犯罪原因等其他要素,去分析如何更好的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改造,使之更有利于健康成长。(3)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应当慎之又慎。刑事责任年龄与民法的民事责任能力相比,设置了更多的区间:即相对刑事责任能力针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设置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即使是未成年人。虽然目前仅规定了八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也作为一种可以灵活变动的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列入进去,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
笔者认为对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要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重点,重预防轻制裁。虽然脑神经科学可以得出青少年往往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共情能力较差,模仿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但是这些属于客观的因素,加以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可以避免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未成年人的这些缺点及问题都是普遍的,但是并不意味每个未满14周岁、眶额叶、杏仁核、内侧前额叶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都会犯罪,因此应当注意的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不应该被过分苛责。因此作者对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是,保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加强社会引导教育,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一)保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
相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而言,改革完善矫正措施或许是一个更好的考虑。因为大多数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是因为缺少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加之他们心智不成熟且容易模仿他人的行为,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不强,结交到不良的社会朋友之后,很可能受到外界环境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低龄化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种矛盾的关系,对于这两种关系应当尽力进行协调。
(二)完善矫正措施,建立健全少年社区矫正制度。
筆者认为可以在保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引导,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对于父母在身边的青少年,加强父母的陪伴和教育无疑是成本最低且最有效果的措施。(2)加强学校普法教育,强化班主任、心理教师的引导作用,前文已经提到青少年由于脑前额叶和杏仁核发展不完全,导致他们往往易怒、情绪易激动,自我认知控制的能力反而较弱。因此加强学校的普法教育,丰富普法形式,注重预防犯罪行为。(3)加强网络管理净化,对于目前很多游戏有实名制且未成年人防沉迷的设置,是一个减少未成年人出现网瘾很好的办法。
(三)国家、学校、家庭相互合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和教育。
一切设想和建议都必须落在实际行动上,而行动主要在于行为主体上。(1)国家要在完善相关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上下功夫,帮助各个不良少年在社区进行改造,尤其是贫穷地区以及乡村的留守儿童更应该被重视,这一部分青少年,往往由于家里父母外出打工或者忙于工作,疏于对青少年的引导教育。(2)学校应该设置相应的法律道德伦理课程,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警,老师应该更加关注青少年内心健康发展,组织开展更多丰富的课余活动。(3)家庭作为青少年学习和生活最久的地方,更应该对未成年犯罪负责,尤其是前文提到的,未成年人的脑前额叶、杏仁核等发展不健全,家长更要注意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
六、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了刑事责任年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社会中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本文从神经法学的角度思考了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必要的行为,并从大脑中与认知控制能力、情绪和奖惩知觉、选择与决策的有关脑区的发育以及镜像神经元的角度进行了思考和分析,最后指出比起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种划定红线的做法相比,应当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上下功夫,事前预防比事后的制裁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i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ii 《关于<刑法>第十七条的审思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沈颖尹,载于《北方法学》第15卷第87期151-155
iii 参见《犯罪低龄化的冷思考》胡燕华,载于《人民论坛》2017(10),106-108
iv 《从要件识别到变量评估:刑事司法如何破解“定性难题”》桑本谦,载于《交大法学》,2020(1)29-45
v 参见《神经法学: 年轻的认知神经科学与古老的法学联姻 》胡传鹏, 邓晓红, 周治金, 邓小刚,载于《科学通报》2011(36),3041-3053
vi 参见《青少年脑发育的神经法学研究与应用》刘兆敏、张琼林,载于《心理发展与教育》2013(6),48-53
vii 《国外神经法学的研究及应用》,张荣博,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毕业论文,13-14
viii 参见《“具身认知”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启示》文慧铭,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