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强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教育学博士李晓燕曾经就“中小学生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报告显示:有29.14%的被调查者表示,曾多次遭遇过学校随便停课或改变教学计划;有24.14%的被调查者表示,曾多次遭遇过教师无缘无故不来上课,或来上课却应付了事;有35.19%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曾多次被教师罚站在教室外,不让上课;有12.15%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有多次不被允许参加集体活动;有38.18%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课外活动不够丰富多彩;有58.14%的被调查者表示,否认或不能确认自己“上学是轻松愉快的”。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不得不承认,学生依然是校园里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广泛存在着被侵害、被漠视的情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教育管理者的民主意识、法律知识匮乏,不懂得学生拥有哪些权利,不懂得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任性而为,从而可能在无意识当中侵犯着学生的权利;二是部分学生对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导致被人侵犯自身权利时也几乎毫无察觉。
人生下来就被赋予了很多的权利,有言论自由权、生存权、建议权等,而每个人在不同的阶段又有不同的权利,每个角色也有每个角色的权利。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呢?
不能忽略的是,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向来较为特殊,通常学生被认为是“被管理者”,而老师是“管理者”,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让“平等”常常成为奢求。于是目前在学校依然存在着许多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
一是体罚,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在百度上搜索关键词“体罚学生”,会出现数千万条相关结果,可见体罚学生仍是普遍现象。教师体罚学生的手段,可谓花样百出: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抄写、揪耳朵、扇耳光、拳打脚踢、让学生打学生……这样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会给学生的身心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而且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也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教师体罚学生是直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而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人格、名誉等权利。从这个意义来说,教师若随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是触犯了法律。
二是语言伤害,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由“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切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语言伤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校园伤害三大问题(即语言伤害、同伴暴力、运动伤害)之首。语言伤害会给学生精神以及心理带来潜在的损害,对学生今后的健康成长、良好性格习惯的养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语言伤害在课堂上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你怎么这么蠢,这种问题也回答不出来”“你是猪吗”“真是烂泥扶不上墙”“你就等着将来扫大街吧”等等。这些语言,对学生的摧残在外表上似乎难以察觉,所以,个别教师用起来没有什么顾忌。然而,这些语言带给学生的伤害有时比体罚带来的伤害更持久、更痛苦。语言伤害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和自信,严重的还会导致学生失去生活的勇气,造成厌学、逃学、自杀、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教师的语言伤害,其实是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
三是差别对待,侵犯学生平等受教育权。
部分教师仅凭考试成绩来判定学生的好与坏,给予学生差别化的待遇。比如,安排座位时,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往往可以优先选择座位,而成绩差的学生常常被安排在“偏远地带”,甚至会因为不遵守课堂纪律而被赶出课堂,理由是“你不好好上课,别影响其他人上课”。这在侵犯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同时,也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降低。在有差别的对待中,部分学生自尊心被伤害,变得自暴自弃。这样的做法,既影响师生关系的和谐,也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键问题在于,很多老师并没有把上述这些侵犯学生权利的事看得多么严重,甚至不以为意。因此,网上出现的一些热文,比如《再不把戒尺还给老师,这代孩子就完了》《请把戒尺还给老师》《没收了老师的“戒尺”,老师却带着锤子来上课》,才会被不少教师异常“兴奋”地转发。这是因为教师们稀里糊涂地把“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画上了等号,误以为又可以像古时候私塾先生一样拿起“戒尺”,自己扬眉吐气、高高在上的日子终于回来了。
作為教师,我们如何把握好自己的行为边界呢?
一是要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等现象,都是教师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一些教师在不重视学生基本权利,导致不良后果之后,居然还以“为学生好”为冠冕堂皇的理由。重视学生应有的权利,要从教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做起。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作为实施教育行为的依据,不触碰底线,不侵犯学生的法定权益,如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等。
二是要对自己的职业有正确认识。
要认识到,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从事了这个职业就应当接受社会对这项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扮演了“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同时还扮演了示范者、引导者与朋友的角色。教师接受了这种职业要求,就会以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负责的专业态度去对待自己的工作,就不会无视学生应有的权利,更不会肆意践踏学生的基本权利。比如,教师在工作中关注每一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就会自觉抵制对“弱势学生”的一些做法。
三是要能正确处理好师生关系。
教师和学生虽然在知识内容的教学方面属于授受关系,但作为独立的人,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在道德塑造上是相互促进的,没有学生道德和人格上的逐步完善,就没有教师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尊重学生的权利,教师就要以平等的身份,认真处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地位的相互关系。当师生关系处于一种正常状态时,学生的权利才会真正凸显出来,那种“一言堂”、无视学生需求的“想当然”的想法和做法才会逐渐减少。譬如,为了考试,可以不让学生出操;为了让学生快点吃完饭去做功课,可以不给学生餐凳;随意地剥夺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时间,强迫学生整天埋头于书山题海;为了所谓的安全,课间不允许学生自由活动……
尊重学生权利,保持对教育的敬畏之心,是教师职业操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