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猝死,法院认定为工伤

2022-05-30 10:48:04案例分析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22年9期
关键词:石某田某社保局

案例简介

石某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救护车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屬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例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该法院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延伸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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