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4月14日,常某到A景区游玩但是又不想购买该景区的门票,于是常某趁着该景区工作人员不注意进入景区,但在景区的娱乐项目游玩中被摔至桥下受伤,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颈髓损伤,鉴定后构成七级伤残。常某为此住院治疗97天,加上后期治疗需要请护工、安装器械辅助、无法上班等情况,常某要求A景区赔偿60万。
双方协商多次未果,于是常某将A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常某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A景区,与A景区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常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和日常社会经验,其未购票擅自进入景区的项目游玩,應对该项目的游玩方式、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并认识到该项目存在安全风险,故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A景区作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法律规定其有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常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由A景区负责举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在从事娱乐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常某在从事娱乐活动中,作为成年人明知该娱乐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娱乐活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常某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A景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例延伸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