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儿童权利的保障

2022-05-30 10:48刘颖
东方娃娃·保育与教育 2022年9期
关键词:信息时代权利数字

刘颖

信息技术正无孔不入地侵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儿童作为信息时代的原住民,比其他任何群体都更强烈地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我们常说: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帮助儿童便捷地获取信息、丰富自我表达、拓展社会互动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忧,如过度使用电子产品造成的视力伤害、注意力集中困难、网络成瘾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每三个互联网使用者当中就有一个是儿童,在某些地区,这一比例更高。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宏大背景,正深刻地植入并影响着儿童的童年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1989年,同一年,互联网问世。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者并不能预见到信息技术将如何改变儿童生活的面貌。英国儿童权利研究学者史密斯指出:“权利提供了一个透镜,所有影响儿童的事务都应该经由其进行检视和解决。”事实上,数字时代赋予了儿童权利新的内涵。从生存权和健康权来看,许多儿童长期沉迷于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视力受到损害。当他们把更多的时间放置到虚拟世界时,与人面对面交往的时间、户外活动的时间相应就减少了,身心健康的隐忧加剧。从儿童的受保护权来看,信息时代对儿童的隐私保护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大量的机构出于商业利益,在未经儿童及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并兜售儿童的隐私数据。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也因缺少隐私保护意识或为了获取廉价的服务、吸引流量,在网络上频繁“晒娃”,轻易让渡了孩子宝贵的个人信息。令人不安的是:暴力、色情等因素亦正随着信息技术更深入、全面地入侵儿童的生活,甚至还有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络从事煽动自杀等危及生命的活动。

当然,以上两类权利都是从“受保护”的角度来审视信息时代的儿童权利。“受保护”视角的问题在于儿童仅仅被看成是被保护的、脆弱的个体,而没有看到他们也是能动的权利主体;只看到了信息技术的负面效应,却忽视了信息技术变革带来的机遇和儿童对信息技术的创造性使用。如果充分认识到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能动性,那我们就应该考虑信息时代对儿童的“赋权”。儿童应当有获得各种来源的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即所谓的信息权。同时,数字环境也为儿童提供了对影响他们的问题发表意见的重要机会,儿童还应该有机会参与技术设计。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立法、制定并实施全面的政策和战略来积极行动。作为孩子的父母和老师,我们要做好儿童权利的捍卫者和守门人,重视儿童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技术时的身心健康和隐私安全。当然,年幼儿童的父母和老师还要看到,使用数字设备不应该取代幼儿之间以及幼儿与父母或其他照顾者之间面对面的互动。社会环境、人际互动,特别是幼儿与父母和照顾者之间的关系,对塑造幼儿的认知、情感和社会性发展至关重要。幼儿使用信息技术,尤其需要父母和照顧者的陪伴和支持。政府还应该对父母、照顾者、教师等人提供关于如何正确引导儿童使用数字设备的培训和建议。

信息技术在当下和未来都将弥散式地影响着儿童的生活,这一点无法回避,我们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应对、共同努力,以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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