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翠芳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共同富裕方向,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当前,我国社会中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近年来,农业转移人口持续增加、乡村振兴加快推进、脱贫攻坚全面完成等多个因素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但受人均农业资源数量有限、农业转移人口规模下降、疫情导致就业不稳定和收入下滑等因素影响,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面临较大制约,不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未来一段时期,需坚持长短结合,更加积极有效地推动农民工深度融入城市、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提高公共服务兜底保障水平,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的三大原因
党十八大以来,城乡发展差距总体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不断下降,从2012年的3.10下降到2021年的2.5。究其原因,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
一是城镇化增加了就业机会,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一产就业比重从2013年的31.4%下降到2021年的22.9%。农民大规模地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进入城市打工,农民工数量从2013年的26894万人上升到2021年的29251万人。农民工收入也在不断增加,从外出农民工收入来看,2021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4432元,相比2012年的2290元增加近一倍。由于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逐渐上升,从2015年开始超过家庭经营收入占比,2021年达到42%,成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二是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支农投入不断加大直接增加了农民转移性收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保障农业农村财政支出,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动力。2016—2019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累计安排农业农村相关支出6.07万亿元,年均增长8.8%,高于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幅。随着支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占比逐年扩大,从2016年的18.8%升至2021年的20.8%。
三是脱贫攻坚大幅提高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为整体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做出巨大贡献。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大幅提升,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的6079元增長到2020年的12588元,年均增长11.6%,比全国农村高2.3个百分点,成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面临短期因素和长期因素的多种影响
从短期因素看,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农民工就业不容乐观、工资性收入增长乏力。从就业结构看,2020年从事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比重近50%,这些行业也是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最大的行业,这大大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收入增长。2021年第三季度,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相比第二季度仅增长1%,大大低于2019年同期的8.3%和2020年同期的10.4%;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工资性收入同比名义增速逐季下降,分别为19.7%、18.1%和8%。
从长期因素看,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不强,工资性收入增长面临天花板;农业资源人均占有量不高,将长期制约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受土地等制度因素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较大约束。具体来看:
(一)经营性收入增长受多种因素影响
城镇化进入中后期阶段,城镇化率增速逐步降低,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持续下降,近年来,新增农业转移人口逐年下降。由2016年新增424万人减少到2019年新增241万人,到2020年出现新增负增长,总量比2019年减少517万人。农村劳动力占有农业生产资源数量不多的现实长期存在。近年来,农村劳动力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徘徊在3.07亩,农村户均耕地面积不足10亩,即使与人多地少的韩国、日本相比,也仅约为其户均耕地的三分之一。此外,农业转移人口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深度融入城市能力不强,在城镇就业的不确定性较为突出,根据统计,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农民工占比72.3%,适应新行业、新模式的能力较弱。
(二)财产性收入增长受到部分资产财产权不充分和可投资资产少的限制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5052元,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7%;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19元,仅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同时,农村居民可用于储蓄投资的收入较为有限。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消费支出为17105元,约占收入的3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消费支出,仅余3015元,约占收入的16%。农村居民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有限,投资渠道和能力缺乏,成为制约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三、长短结合、持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四点建议
(一)以更加定向精准的支持降低疫情不确定性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的影响
一是强化对重点行业支持,稳定企业用工。对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生活服务、批发零售等服务行业企业,通过增加企业社保支持、降低保费比例、加大行政性采购等方式,努力稳定企业用工。二是适度增加对农民工的扶持。通过定向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三是积极开发面向农民工和返乡农民的公益性岗位。结合推进城市精细化治理、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大力开发城市协管员、义务员以及乡村设施建设养护员等面向农民工的公益岗位。
(二)以新型城镇化发展持续促进农民人均资源占有量提高和经营性收入增加
一是深入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持续通过减少农民来增加人均资源占有量。2021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4.72%,但和城镇化成熟水平还有一定距离,农民还将继续减少。如未来耕地总量保持在“三调”确定的19.2亿亩,减少1亿农民,农民人均耕地占有量将提高1亩左右。二是更好发挥以工补农的作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深度,大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运用好农业农村资源和现代化经营方式,以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持续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
(三)以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能力
一是不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培训针对性。深入实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结合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技能培训和服务,探索建立终身培训学习体系,全方位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二是以技能认定和资格互认等,促进农民工融入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制定职业标准,推进职业资格全国互认,拓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发展空间;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服务,推动农业转移人口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四)以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提高
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挥以城带乡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资产,助力提升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一是持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资源资产流动性。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范围,加大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力度,大幅扩大农村产权抵押和流动范围。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城市先进要素向乡村流动,完善工商资本与集体、农户利益联结方式。二是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持续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机制,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农村基础设施,探索将有关产权确权给集体,并建立相应的运营补助机制,拓展集体收入来源。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