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灏鑫 李浩明
【摘 要】社交媒体的发展标志着人们进入虚拟社交时代,时下使用微信发布朋友圈则成为流行的虚拟社交活动之一。微信作为社交媒体时代隐私保护的重要领域,其朋友圈“三天可见”功能折射出众多用户潜在的隐私焦虑,成为管窥社交媒体时代隐私保护问题的一个窗口。本文从微信朋友圈的设置“三天可见”功能入手,从个体自我意识、外部人际关系的双向维度剖析用户热衷于设置朋友圈“三天可见”背后的行为动因,探讨微信用户使用这一功能的行为背后的隐私悖论,揭示隐私保护问题在社交媒体时代的新变化,并试图从数据财产化的视角为网络隐私保护难题的解决提供可靠的路径。
【关键词】隐私保护;隐私悖论;社交媒体;数据财产化
社交媒体时代的来临开启了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冲击了传统的交往模式,亦重塑了个体的社会化进程。作为当前较受用户欢迎的社交媒体之一,微信本身并不只是一个即时通信软件,它还具备更加多元的社会交往维度,承载了更加丰富的社会化意义,发布朋友圈便是微信用户十分热衷的一项虚拟社交活动。而随着微信用户群的日益庞大、朋友圈内容数据的海量增长,以及微信“熟人社交”属性所决定的朋友圈内容的私密化和生活化,其隐私保护和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社交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引起重视。鉴于此,微信平台适时推出了朋友圈“三天可见”功能,并赋予用户自主设置和更改的权利。这本是保护用户隐私的一项举措,但实际运作起来却形成了一种用户边暴露边隐藏、隐私内容好友“不可见”而平台却“可见”的悖论现象。
一、微信朋友圈“三天可见”背后的隐私悖论
(一)自我披露与自我保护之间的悖论
朋友圈功能是微信整体社交设计中的重要一环,搭建了用户自我展演的“舞台”。人们在朋友圈中通过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分享生活、讲述故事、纾解情绪,实现了虚拟空间的自我呈现。有观点认为,自我肯定或自我表现是人们本能性情感的一种表露。[1]然而,与此种情感本能相反的是,不少偏爱发布朋友圈的用户却选择将可见范围缩小为“三天可见”。根据有关传播隐私管理理论,人们会在自我呈现时以构建传播的隐私界限的方法来控制隐私表露带来的影响,该界限决定了人们信息表露的程度、数量以及对谁表露。[2]相关研究表明,自2017年微信推出该功能后,大量用户通过设置“三天可见”来构建朋友圈的隐私边界,对朋友圈历史内容进行私密化管理和部分式呈现。实际上,互联网语境下,信息生产、曝光和传播的速率都空前加快,“三天可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来说实在过于迟滞和松懈,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用户却将其视为理想的隐私保护方案,一边乐此不疲地在朋友圈自我暴露,一边心安理得相信“三天可见”能够保障自我隐私,陷入一种极为矛盾的隐私悖论状态。
(二)朋友“不可见”与平台“可见”之间的悖论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虚拟空间中的言行随时都有可能处于他人潜在目光的窥视之下,用户所使用的许多移动终端、各类手机应用都会在后台实时收集用户的行为数据,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喜好研判、算法推送,甚至将其作为商品直接售卖给第三方。如微信平台尽管用户在朋友圈设置了“三天可见”,隐私内容看似变得安全、可控,但这仅仅是一种“表面安全”,挡住了朋友圈中“好友”的视线,而平台依然可以随时获取用户的朋友圈内容,并用作商业用途,这种情况在网络社会已经屡见不鮮。比如,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国人愿意用个人隐私交换便捷性”,引起了巨大争议,大多数人对这种言论持反对态度,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民众对隐私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些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性本质。鉴于此,朋友圈“三天可见”功能实际上又拘于朋友“不可见”与平台“可见”之间的悖论。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微信是建立在现实社交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一种“强连接”的熟人社交系统,联系人大多是用户本人熟识的亲友、同事,彼此间拥有重合的社交资本以及共同的情感基础,且在数据处理技术方面水平有限,即便通过朋友圈获知了用户的隐私内容,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引发严重后果,其破坏性远弱于专业的网络技术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无度攫取和不当利用。
二、用户设置朋友圈“三天可见”背后的行为动因
(一)个体自我意识的增强与私人化倾向
自我意识是个体通过实践获得的关于自我生存状态的认知、期待与体悟。罗杰·史密斯认为,20世纪实际上是心理学的纪元,自我变得私人化,而公共领域(代表公众利益的政治行为的关键领域)则呈现出相对空白的状态。人们开始以一种从未有过的方式审视和观照自己的内心。[3]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各类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需求应运而生,传统传播理论中的“受众”一跃成为“用户”,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空前凸显,并表现出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微信用户在朋友圈设置“三天可见”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靠自我意识来驱动的,而这种自我意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宣示个性,二是自我保护。一方面,根据心理学中的焦点效应,人们会高估周围人对自己外表和行为的关注度,进而积极对自身进行形象管理。人们在朋友圈中通过自我呈现内容来刻塑“理想化自我”,而设置“三天可见”的隐私边界则将朋友圈清晰界划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两个彼此对立的地带,用户以此达到宣示主权、张扬个性和彰显自身与众不同的目的。另一方面,个体中心主义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用户为朋友圈设置隐私边界是个体萌生隐私保护意识后所采取的自卫式反应,微信平台所开发的“三天可见”功能,正迎合了用户的隐私保护需求。
(二)多重人际关系下的社交倦怠
微信因其具备操作简单、功能多样、使用便捷等优势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启了一场新的通信革命,成为新兴的交友和联系方式。但微信关系链的无限扩张,使用户通讯录中的好友数量与日俱增,且变得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除了亲朋好友之外,还存在大量一面之缘的“陌生人”,加上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纵横交错,你的“朋友”也可能是“朋友的朋友”,于是在朋友圈点赞、评论和回复等虚拟社交活动中还要时刻小心,兼顾各方情绪,长此以往,使人产生焦虑和不安,用户在心理上会产生巨大的社交倦怠感。社交媒体倦怠主要表现为关闭好友动态更新提醒、设置自己朋友圈可见范围,有些甚至采取卸载应用、注销账号等极端方法来清除自己在互联网空间的痕迹。 [4]“三天可见”作为其中的选择之一,可以实现虚拟社交场的删繁就简,一方面能够防范通讯录中不太熟悉的人窥探自己的过去,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也能够缩减用户朋友圈可知信息的数量,避免彼此间过多的相互了解和交往,以缓解社交疲劳。
三、社交媒体时代隐私保护的新变化
(一)隐私保护阵地转移到虚拟空间
从微信朋友圈推出“三天可见”功能可以看出,社交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与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隐私保护的阵地实际上已从现实世界转移到虚拟空间。一方面,用户面临的隐私威胁越来越多的来自互联网场域。往日的隐私问题大多表现为以下情况:存储用户隐私内容的移动设备被不法分子窃取,导致隐私泄露;或是别有用心者以跟踪、偷拍等方式,获知他人的家庭住址、情感状况等私密信息并散播出去。而今日的隐私问题大多发生在虚拟空间中,如网络应用以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名义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强行获取和不当利用,个体发布微信朋友圈时“晒照”、定位等所导致的信息泄露,以及计算机遭遇木马病毒丢失用户重要数据等。另一方面,世界各地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政策、法规也在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互联网空间出现的各类新型的隐私难题。如2014年在谷歌西班牙案中备受关注的“被遗忘权”,就是传统隐私权概念在互联网语境下延伸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5]由此可见,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从未被忽视,而是在更为复杂的社会语境中开辟了新的“战场”。
(二)隐私保护难度空前升级
互联网时代,数据信息呈几何级增长,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催生了无数琐碎的个人信息内容,其管理和保护难度空前升级。此外,网络空间的用户个人信息还存在交叉重叠、用户间信息边界模糊的问题。以微信为例,用户在朋友圈发布图像内容时经常会出现他者的身影,有时还会泄露他人的住址、车牌号等私密信息,一经传播和利用便会引发难以想象的后果。而以目前的技术还难以做到对朋友圈内容精准识别和分离,这便使网络空间的隐私保护问题变得更加棘手。但与此同时,对个人隐私的过度保护又会掣肘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海量真实、准确、开放的用户数据既是互联网平台和应用改进服务的前提,又是新的信息技术研发的基础,对信息自由流动的限制可能会阻碍对现代数据技术潜力的充分挖掘。还值得一提的是,若单纯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而限制移动终端和互联网平台获取用户数据,很可能会促使当前大部分免费的网络应用和服务转向收费模式,这反而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限制了用户的功能体验[6],最后损失的仍是用户自身的利益,并进一步加剧互联网平台和用户群体之间的对立。如何权衡利弊,在保护好用户隐私的同时,又不打消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任重而道远。
四、网络隐私保护难题的解决路径:数据财产化
“三天可见”作为微信针对用户的隐私焦虑而开发的一项功能,实质上是微信平台为用户维系其熟人社交定位和解决其隐私困扰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是改进服务和取悦用户;个体随心所欲地设置和更改隐私边界,也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游戏和标榜个性的成分,消解了隐私问题的严肃性;若要实现对用户隐私行之有效的保护,还需诉诸法律和制度。本文认为,数据财产化不失为一种可靠的路径。黑格尔曾指出: “财产化的保护之所以合乎理性,并不在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主体需求,关键在于它抛弃了人格的纯粹主观性。”[7]相较于人为的主观判断,在法律上将个人发布于虛拟空间的内容以数据资产的形式确权,似乎能更有效地保护私人领域和保障个体利益。数据隐私权本身具有财产权属性,加之我国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的加快,个人数据资产所蕴藏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将用户的信息数据财产化,并在法律上用财产规则予以保护,能够有效保障用户在个人信息资产处理上的主体地位,为处于弱势一方的普通用户与强势的互联网平台博弈时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还应不断建立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互联网平台在用户知情的前提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用户的网络数据内容并进行商用,但要让用户分享一定的收益。如此既能有效推进网络隐私保护的法治化进程,也有利于使数据市场朝着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的方向发展,以期达成公民隐私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网络技术创新之间的良性共生与动态平衡。
五、结语
社交媒体时代,隐私概念吸纳了更为丰富的意涵,虚拟空间里也如同现实世界一样显露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分野,但隐私保护仍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因为它是人格尊严的堡垒、财产权的私域和未来社会的价值理念。[8]尽管在网络隐私保护法治化以及数据资产确权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目前我国的做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7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8年生效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都体现了我国在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隐私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公民在网络世界的人格尊严。骐骥千里,非一日之功,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需要国家不断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隐私保护制度化建设之外,还有赖于每一个公民个体对隐私保护的关心和重视,以及付诸的切实行动。潮
参考文献
[1] 查尔斯·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
[2] 申琦.自我表露与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以上海市大学生的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22(04):5-17,126.
[3] 彼得·沃森.20世纪思想史:从佛洛伊德到互联网[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
[4] 洪杰文,段梦蓉.朋友圈泛化下的社交媒体倦怠和网络社交自我[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02):76-81,85.
[5] 吴飞.名词定义试拟:被遗忘权[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21(07):13-16.
[6] 卢家银.论隐私自治:数据迁移权的起源、挑战与利益平衡[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26(08):71-88,127-128.
[7]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8] 王敏.大数据时代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种基于传播伦理的分级路径[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25(11):69-92,127-128.
(编辑:黄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