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林
女子醉酒后被异性背送回家,丈夫怀疑女子与该异性关系暧昧,偷录了物业的监控视频,并以此为证据与女子闹离婚。于是,女子以物业公司侵害其个人隐私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女子醉酒被人背着送回家,丈夫怀疑她有外遇,去物业调看监控视频,偷拍下视频中她跟人拉扯的片段
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的朱莹,在当地某酒业公司做销售,业务应酬较多。因为经常很晚回家,丈夫李进对她非常不满,甚至怀疑她在外面有“情况”。2021年1月21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朱莹,被一名中年男子背着送回家。李进见妻子衣着凌乱,揣测中年男子与妻子关系暧昧,当即责骂对方。中年男子不甘示弱,与李进发生了肢体冲突。李进吃了亏,拿出电话准备报警,男子立马离开了。
经过这一闹,朱莹酒醒了大半,向李进解释,公司举行订货会,来了很多客户,她喝断片儿了,不知道是谁送她回来的。李进根本不信妻子的解释。
1月22日上午9时,李进来到小区门卫室,说他老婆昨晚喝醉了,不知道把手机丢到哪辆车上了,提出查看监控视频。物业公司员工陈辉表示,这种情况只要查看小区车辆出入记录就行,没必要看监控。李进说他不知道车牌号,只知道是白色的小车,还是看看监控的好。陈辉指着墙上张贴的《监控室管理规定》说:“业主不能随意查看监控,我睁只眼闭只眼,但你只能观看,不能翻录或翻拍,否则后果自负。”李进连连点头。随后,陈辉打开了监控影像,与李进共同查看。
恰在此时,门口响起了汽车喇叭声,陈辉一看是外来车辆,赶紧放行并出去收停车费。收完费回来,他发现李进正举着手机对准监控屏幕拍摄视频,便快步上前挡住屏幕,并要求李进删掉翻拍的内容。李进收起手机,说没拍到什么,转身飞奔回家。之后,陈辉多次打电话给李进,均被拒接。
李进偷拍的监控视频,正是1月21日凌晨,朱莹在醉酒状态下被异性背着进小区,沿路踉跄行走的录像。其中有个模糊的片段,在几棵树木间,那名男子把朱莹放了下来,两人似乎在拉拉扯扯。李进据此断定妻子出了轨,将视频发到妻子的手机上,对她破口大骂。朱莹竭力解释,仍说不清送她回来的人到底是谁。李进越发生气,忍不住动起了手,把朱莹打得浑身青紫仍不解恨,又把防盗门和两个卧室的门也砸坏了。
邻居听到动静围上来劝解。李进不管不顾,大声宣扬朱莹有第三者,说他要起诉离婚。
女子以物业泄露监控视频,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这场闹剧让朱莹觉得抬不起头,精神处于崩溃边缘。数日后,她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追究陈辉提供监控视频的责任。物业公司告诉她,已经对陈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解释了李进偷拍视频的经过。朱莹仍然很气愤,闹到了辖区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给出意见:陈辉没有故意将监控视频外泄,朱莹看到的视频是李进偷录的,给她造成伤害的是李进的行为,她不能把自家夫妻的感情危机归咎于物业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朱莹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渠道,解决其诉求。
2022年3月2日,朱莹起诉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主张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2.3万元。
法庭上,朱莹诉称,物业公司明文规定“业主不能随便调取监控”,可其员工陈辉不仅让李进查看监控,还给李进拍摄视频提供方便。因为陈辉的渎职行为,视频流出,使李进产生严重误会,要跟她离婚,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因此,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既不是朱莹所述侵权行为的加害者,也不是侵权后果的实施者,朱莹与李进发生感情纠纷,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以防发生突发事故。住宅区的监控摄像头,本身就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业主对公共区域发生的事件及公共事务具有知情权,如若在小区里丢失了财物,不论是否报警,都有权要求物业调出监控录像。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将特定时段的监控录像调出,供业主查看。
此外,物业公司还提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而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范围都在公共场所,不涉及业主的私人空间,因此调看小区监控视频并不会侵犯某个人的隐私权。
法院: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视频的查看、管理程序上存在漏洞,应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的成立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物业公司为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是必要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朱莹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她与别人在公共场合的失态行为,是有可能被路人看到或被监控摄像头摄录到的,监控录像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物业公司也并未将案涉的监控视频予以传播或不当利用,故本案并不能产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朱莹诉请的医疗费及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是朱莹与李进因夫妻矛盾所致,与物业公司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其诉请的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莹提出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停止侵害适用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形,但朱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物业公司的行为而处于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朱莹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朱莹、物业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流出的监控视频系李进私自录制。陈辉虽在发现李进偷录视频后及时进行了劝阻,但未使李进删除视频,说明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视频的查看、管理程序上存在漏洞,需要改进完善。鉴于此,物业公司应对朱莹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6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向朱莹赔礼道歉,驳回朱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不久,物業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道歉声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业主查看监控视频的条件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方晓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住宅区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共有设施设备,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因为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考虑,个别业主没有理由不得随意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业主如果需要查看监控录像,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物业可在公安部门当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务的部分监控录像,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