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锦淼,高庆超,李亚辉,张志勇,梁 颖,*
(1.江苏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2.江苏省食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14)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9年我国新生儿数量为1 468万,2020年为1 203万,2021年为1 062万[1],虽然新生儿数量每年呈下降趋势,但婴幼儿(0~36 月龄)在我国人口中仍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婴幼儿自身代谢系统尚未发育完全,对风险因子耐受力低,处于一生中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婴幼儿食品作为维系婴幼儿生命和健康的基础,需要特殊且严格的营养和安全要求[2]。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因子包括重金属、生物毒素、微生物、农药、兽药等,应对其设置严格的要求,才能保障婴幼儿的生命安全[3-4]。
我国关于婴幼儿食品的国家标准于1989年形成,首先发布的是罐装糊状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这些标准在正确指导生产、保护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婴儿营养科学和经济发展,1997年我国修订发布了系列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标准,至此婴幼儿食品标准才开始与国际水平接轨[5]。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使我国婴幼儿食品行业受到重创,国产品牌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对此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措施加强整顿和监督,修订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标准法规,包括GB 10765ü2010《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ü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9ü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70ü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22570ü2014《辅食营养补充品》以及GB 25596ü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6]。为更好地满足中国婴幼儿营养健康需求,2021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2021年第3号公告中,修订发布了GB 10765ü2021《婴儿配方食品》(代替GB 10765ü2010)、GB 10766ü 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及GB 10767ü2021《幼儿配方食品》(代替GB 10767ü2010)3 项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并将于2023年2月22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出,制定、修订并实施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仍在不断的完善中,目前已形成由通用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类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组成的一套体系,其中婴幼儿食品风险因子的限量也在逐步完善和科学,主要反映在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7-8]。本综述系统地介绍我国及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欧盟(European Union,EU)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中风险因子的限量情况,从风险因子(包括污染物、生物毒素、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的限量指标范围及限量值方面进行差异分析,并基于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发展现状,提出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因子限量完善的思考建议,以期为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提升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婴幼儿食品中风险因子限量主要体现在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具体见表1。GB 10765ü2010《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了污染物中的铅、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限量,真菌毒素中的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限量,微生物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的限量;GB 10767ü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限量同上,微生物中仅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沙门氏菌限量进行了规定;GB 10769ü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标准中污染物限量中增加了无机砷的限量,真菌毒素限量中仅规定了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微生物限量同GB 10767ü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70ü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较多,包括铅、无机砷、汞、锡、硝酸盐及亚硝酸盐的限量,微生物中仅规定了霉菌限量,未对真菌毒素限量进行规定;GB 25596ü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中风险因子限量规定同GB 10765ü2010《婴儿配方食品》;GB 22570ü2014《辅食营养补充品》规定了污染物中铅、硝酸盐、亚硝酸盐以及无机砷的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微生物限量同GB 10767ü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021年发布的GB 10765ü2021《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ü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及GB 10767ü2021《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中规定的风险因子涉及其他微生物指标,包括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删除了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础标准中已涵盖的风险因子相关内容,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限量指标等,要求统一引用相关基础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及GB 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以体现标准间协调性。
目前我国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未对风险因子中农药、兽药限量做出规定,但要求食物原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以保证婴幼儿的安全。由于农药、兽药残留主要来源于原料,一般不会在婴幼儿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或污染,可以认为只要把好婴幼儿食品原料质量关,婴幼儿食品中农药、兽药风险因子的安全风险可忽略不计。GB 2763ü2019《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31650ü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分别规定了食品中农药及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既用于保证普通食品的安全,也用于保证婴幼儿食品原料的安全。
表1 我国与国际组织婴幼儿食品中风险因子限量相关标准Table 1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concerning risk factors in infant foods
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组成的协调国际食品法规标准的国际组织。CAC将婴幼儿食品按特殊营养和膳食进行规范管理,婴幼儿食品标准体系涉及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操作规程,涉及到风险因子的限量同样主要体现在产品标准中,具体见表1。CAC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有4 项,包括CODEX STAN 72-1981《婴儿配方食品》(2015年修正)、CODEX STAN 73-1981《罐装婴幼儿食品》(2017年修正)、CODEX STAN 74-1981《加工的谷物婴幼儿食品》(2017年修正)和CODEX STAN 156-1987《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2017年修正)(表1)。
CODEX STAN 72-1981《婴儿配方食品》对风险因子中农药残留的要求为生产中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谨慎生产产品,以确保在生产、储存或加工环节的原材料或成品中可能用到的农药不会残留,在技术上不可避免残留的情况下,尽量降低农药残留;对其他污染物要求为产品中不得含有可能危害婴儿健康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质(如生物活性物质),该条款所涵盖的产品应符合CAC规定的MRL和最高水平,并规定了即食产品中铅的限量;在微生物方面并没有具体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微生物的限量,而是要求其必须满足CAC/国际推荐卫生操作规程(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RCP)1-1969《食品卫生基本准则》、CAC/RCP 66-2008《婴幼儿配方奶粉卫生实施规程》、CAC/营养标签指南(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GL)21-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准则》。CODEX STAN 73-1981《罐装婴幼儿食品》对风险因子中污染物及毒素的限量主要引用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对农药和兽药MRL主要引用CAC/MRL 1《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和CAC/MRL 2《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在微生物方面的要求同CODEX STAN 72-1981。
CODEX STAN 74-1981《加工的谷物婴幼儿食品》对风险因子中农药残留要求同CODEX STAN 72-1981,并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应考虑到有关产品的具体性质及其所针对的特定人群;对其他污染物要求产品中不含可以通过分析方法检出的激素、抗生素残留,且几乎不含其他污染物,尤其是药理活性物质;对微生物限量没有要求,但需满足CAC/RCP 1-1969和CAC/GL 21-1997的要求;CODEX STAN 156-1987《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对农药、其他污染物的要求同CODEX STAN 72-1981;对微生物限量同样没有具体要求,但是要求操作符合CAC/RCP 66ü2008。
EU关于婴幼儿食品的法规标准主要以不同产品种类规定于各种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建议或意见(Recommendation or opinion)中,具体见表1。2013年6月1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Regulation(EU)No 609/2013,并于2016年7月20日起开始施行。该法规就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加工谷物食品及婴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控制体质量代餐等食品类别的组成及信息要求建立了通用规定,简化了监管框架,并就可添加至这些食品类别中的物质建立了一份联合目录及其更新规则,食品所适用的所有EU法律适用于该法规所覆盖食品类别,当有抵触时,该法规所述规定优先适用,目的是通过对该类食品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保护特定的弱势消费者群体(婴幼儿、需特定医疗条件和通过限制能量饮食减肥的人)。该项法规取代了Directive 92/52/EEC、Directives 96/8/EC、1999/21/EC、2006/125/EC和2006/141/EC,以及Directive 2009/39/EC、Regulations(EC)No 41/2009和(EC)No 953/2009。
该法规中涉及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因子主要为农药残留,明确要求婴幼儿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按照2005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Regulation(EC)No 396/2005关于植物和动物来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量最高水平执行。另有Regulation(EC)No 1881/2006中规定了婴幼儿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包括硝酸盐、真菌毒素及重金属等,Regulation(EU)2015/1005(修正Regulation(EC)No 1881/2006)对婴幼儿食品中铅含量做了限定,Regulation(EU)No 488/2014(修正Regulation(EC)No 1881/2006)对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加工谷物基食品和其他婴幼儿食品中镉的最大限量进行了规定,Regulation(EU)No 165/2010(修正Regulation(EC)No 1881/2006)中对婴幼儿食品中黄曲霉毒素限量进行了规定。Regulation(EC)No 2073/2005中规定了婴幼儿食品中多种致病微生物限量,Regulation(EU)No 365/2010(修正Regulation(EC)No 2073/2005)对巴氏杀菌乳等乳制品中的肠杆菌科提出限量要求,Regulation(EU)No 2019/229(修正Regulation (EC)No 2073/2005)对即食食品中单增李斯特菌做出限量要求。Regulation(EU)No 37/2010中规定了动物源食品中药理活性成分残留限量。
在系统调研我国及国际组织CAC和EU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风险因子限量现状的基础上,汇总各标准涉及的风险因子范围及限量差异,分别从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其他风险因子进行差异分析。
我国、CAC和EU婴幼儿食品标准中对污染物的具体限量指标和限量值见表2。污染物限量种类和限量值不同是三者主要差异。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中对污染物的限量侧重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曾经爆发过重大安全事件的三聚氰胺,其中涉及5种重金属(铅、镉、砷、汞、锡)限量值,涉及范围最广,EU标准涉及3种重金属(铅、镉、锡)限量值,CAC标准仅涉及1种重金属(铅)限量值。与我国相比,CAC(各种婴幼儿食品中铅含量不超过0.02 mg/kg)和EU(除用于冲泡或煎煮的婴幼儿饮料中铅含量不超过1.5 mg/kg外,其他婴幼儿食品中铅含量不超过0.05 mg/kg)标准中的铅限量值更加严格,我国除要求液态即食婴幼儿配方食品中铅含量不超过0.02 mg/kg外,其他均在0.15~0.50 mg/kg之间,约高于CAC和EU标准一个数量级。我国婴幼儿食品中镉和锡的限量与EU相比基本一致,无数量级差异。我国在多个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均对硝酸盐/亚硝酸盐的限量值提出了要求,CAC未做出相关规定,EU仅对硝酸盐限量有规定,与我国限量基本一致。我国、CAC和EU婴幼儿食品标准中对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基本一致。CAC在婴幼儿食品污染明确要求性激素、抗生素、药物活性成分等不得检出,并对放射性
元素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要求。EU在婴幼儿食品污染物中规定了多环芳烃化合物的限量值。由此可知,我国婴幼儿食品中污染物在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限量指标的覆盖面较广,但个别限量值较为宽松,对生物活性成分(如性激素、抗生素、药物活性成分)、放射性元素及多环芳烃化合物等潜在可能风险因子未做出规定。
表2 我国与国际组织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中污染物限量Table 2 Limits of contaminants stipulated in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我国、CAC和EU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真菌毒素限量见表3。EU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对真菌毒素限量指标规定最为全面,涉及到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赭曲霉素A、展青霉素、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7种真菌毒素,同时限量值最为严格,其限量值为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中涉及的黄曲霉毒素B1限量值的1/5,黄曲霉毒素M1限量值的1/20。CAC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真菌毒素仅涉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一种。目前我国婴幼儿食品中对真菌毒素中的黄曲霉毒素B1和黄曲霉毒素M1进行限量,限量值较为宽松。
我国、CAC和EU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微生物限量指标及限量值具体见表4。在对微生物限量要求上,我国、CAC和EU侧重点不同。我国侧重婴幼儿食品产品控制,对产品中微生物限量指标包括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以及致病微生物指标做出规定,其中致病微生物涉及的指标较多,包括沙门氏菌、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副溶血性弧菌以及霉菌8种致病微生物。CAC侧重婴幼儿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对婴幼儿食品生产过程中要求遵守CAC/RCP 1-1969《食品卫生基本准则》、CAC/RCP 66-2008《婴幼儿配方奶粉卫生实施规程》、CAC/GL 21-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和应用准则》等规程和准则,并对生产过程中不同环节中关键致病微生物沙门氏菌、嗜温需氧菌、肠杆菌科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做出规定。EU同我国侧重产品控制,对婴幼儿产品中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肠杆菌科、蜡样芽孢杆菌的限量进行了规定。我国和EU致病微生物限量指标中重合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限量值与EU基本一致,阪崎肠杆菌限量较EU宽松。可以认为我国婴幼儿食品中微生物限量指标涉及的范围广,个别致病微生物限量值较宽松。
目前我国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未对农药限量值做出具体规定,但有要求其从原料控制入手,婴幼儿食品加工原料必须满足GB 2763ü2019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近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版GB 2763ü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将于2021年9月开始实施。新版标准中农药品种增加81 个,增幅达到16.7%,农药残留限量增加2 985 项,增幅为42%,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达到CAC相关标准的近2 倍,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
CAC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CODEX STAN 72-1981《婴儿配方食品》、CODEX STAN 74-1981《加工的谷物婴幼儿食品》、CODEX STAN 156-1987《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均未对婴幼儿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值做出具体规定,但要求其生产遵照良好生产规范,谨慎生产产品,以确保在生产、储存或加工环节的原材料,或成品中可能用到的农药不会残留,在技术上不可避免残留的情况下,尽量降低农药残留。仅CODEX STAN 73-1981《罐装婴幼儿食品》中要求引用CAC/MRL《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018年CAC第50届大会审议通过了5 493 项农药MRL标准,涉及农药230种,主要集中在蔬菜、水果和哺乳动物产品。
表3 我国与国际组织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中真菌毒素限量Table 3 Limits of mycotoxins stipulated in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表4 我国与国际组织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中微生物限量Table 4 Microbial limits stipulated in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EU婴幼儿食品(EU)No 609/2013条例中,对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做出了限制或禁止有关杀虫剂残留的规定,允许含有的杀虫剂残留活性成分不能超过0.01 mg/kg;同时在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由于某些禁用杀虫剂及残留物留存在环境中,即使未被使用,也可能在食品中被检出,基于这一原因,当残留物含量低于0.03 mg/kg时,则可认为未使用;对其他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引用(EC)No 396/2005《关于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产品内部和表面的农药残留限量》,该法规共包含7 个附录,其中附录I~IV是核心内容,涉及471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共145 000 个农药MRL。
目前我国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中未对兽药限量值做出规定,但同样有从原料控制入手,要求婴幼儿食品加工原料满足GB 31650ü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项标准规定了氯丙嗪等8种可用于产奶动物但不得在乳制品中检出残留的兽药,规定了阿维菌素、环丙氨嗪等18种(类)在泌乳动物或者特定种类的泌乳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明确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 191 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动物性食品种类。
CAC婴幼儿食品标准中未对兽药限量值做出具体规定,其中CODEX STAN 74-1981《加工的谷物婴幼儿食品》要求激素、抗生素残留,尤其是药理活性物质不得检出,CODEX STAN 73-1981要求引用CAC/MRL 2-2015《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该标准共制定了74种兽药在牛、绵羊/山羊、猪、鸡/火鸡、兔、马、鹌鹑、鹿、鸭等畜禽各类组织中的MRL,对婴幼儿食品加工原料中兽药进行了限量。
EU婴幼儿食品标准中未对兽药残留量进行限定,但乳作为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主要来源,其兽药限量直接决定了婴幼儿奶粉中的残留量。Regulation(EU)No 37/2010号条例中规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允许和禁止使用的药理学活性物质的MRL及其分类。截至2014年10月,该条例一共规定了9种禁用物质和34种禁止在供人食用的产乳动物上使用的兽药,其中氯霉素、甲硝唑和氯丙嗪等16种兽药禁止在产乳动物中使用或不得检出。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作为受关注程度极高的婴幼儿食品,居民对其安全、营养的认知及需求大幅提升,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日臻完善,以满足婴幼儿健康需求。我国婴幼儿食品系列标准通过2010年、2021年的制定与修订,其风险因子限量多项指标均已领先国际标准,如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限量指标覆盖面广,微生物限量指标尤其是致病微生物指标多。在系统分析我国与国际组织CAC、EU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中风险因子限量差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对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中风险因子限量的下一步发展建议如下。
首先,针对出现的新型风险因子,加快低成本高效检测技术研发及检测数据积累,为制定婴幼儿食品中新型风险因子限量奠定基础。目前社会快速发展,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了不少负面效应,诸如环境污染和不当加工引入的多环芳烃类化合物、食品原料污染及包装材料引入的塑化剂、由包装迁入食品中的包装材料等,均对婴幼儿健康存在潜在安全风险[44-45]。目前食品行业普遍对新型风险因子诸如莨菪烷生物碱、氯化石蜡等有了一定认识[46-47],但还处于发展初期。新型风险因子的检测技术受检测仪器贵、专业检测人员少的制约,开展的相关研究和数据积累还有待进一步积累[48]。
其次,统筹推进现有及专项开展的婴幼儿食品及原料中风险因子检测结果互通与共享,深入挖掘数据,以调整和完善现有风险因子的限量值。目前围绕婴幼儿食品及原料中风险因子检测的数据积累较多,分散在各行政部门和企业中,关注重点在是否超标[49-50]。建议统筹互通目前已有数据,并进行深入挖掘,关注其风险因子的具体数值,更加真实地了解目前我国婴幼儿食品及原料中风险因子情况,结合风险因子毒理学资料以及我国真实情况和国际贸易需求,或提升或降低具体风险因子的限量值,使我国婴幼儿食品中风险因子限量更加科学,既满足婴幼儿健康需求,又有利于我国婴幼儿食品产业发展。
再次,开展从食品原料生产到婴幼儿食品加工整个产业链条中风险因子的迁移规律研究,为明确食品原料中风险因子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作用。关于农兽药残留,主要是通过食品原料中残留进而污染婴幼儿食品,而我国、CAC及EU对婴幼儿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基本是引用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原料经过各种加工工艺成为婴幼儿食品,该过程中农兽药可能发生降解,亦有可能发生浓缩,婴幼儿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可能降低,亦有可能提高,还有可能产生毒性较强的降解产物[51-53]。开展风险因子迁移规律的研究,可以明确食品原料中风险因子对婴幼儿食品的影响,利于制定加工因子,也利于优化用于婴幼儿食品加工的食品原料中风险因子的限量[54]。
最后,加大并持续婴幼儿食品中风险因子对婴幼儿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以提升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风险评估指利用现有的科学资料和科学手段,就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危害因子进行识别、确认和定量分析,是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55-56]。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起步相对较晚,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卫生部201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提出了开展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如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等,大大推动了风险评估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虽起步晚,但近年来不断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相关部门已围绕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等风险因子制定限量标准,且风险因子覆盖范围较广,多数限量值达到甚至优于CAC和EU标准;我国标准中风险因子限量值多数较为严格,个别限量值与CAC和EU相比较为宽松。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是保证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前提,结合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现状,建议加快新型风险因子检测技术推广及检测数据积累,深入挖掘现有的婴幼儿食品及原料中风险因子检测数据,开展食品原料生产到婴幼儿食品加工产业链条中风险因子迁移规律研究,加大并持续婴幼儿食品中风险因子对婴幼儿健康风险评估的开展。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国婴幼儿食品中风险因子限量指标范围和限量值,提升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