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易 平 浙江大学
科研诚信是科研方法与态度、道德标准等的基本要求,即科技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遵守科研诚信,即是要求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必须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
学术规范,即科研活动中的师生关系、论文成果与署名、同行评议、合作研究、实验原始记录的使用与保存等;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即规范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利益冲突与义务冲突管理等;
知识产权,即科研过程所产生的原始数据、研究结果的归属和由此引起的数据所有权、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等;
科研伦理,即科研活动中所涉及的人体实验伦理、动物实验伦理与福利、基因技术伦理,以及知情同意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
学术不端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违背科学价值准则和违反共同体公认的道德行为规范,弄虚作假、行为不良的失范行为。其主要类型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买卖论文与科研外包、违反研究伦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剽窃,即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观点、数据、图像、方法和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包括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观点、数据、图像、音视频,或他人独创性研究方法;在论文主体过度、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虽获得许可但未加说明;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数据等。
伪造,即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包括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编造能为论文(成果)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资助来源;编造期刊审稿人信息、审稿意见(同行评议造假)等。
篡改,即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包括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改变;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成不真实的图片;从图片整体去掉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或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特定部分,使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改变引用文献本意,使其对已有利等。
不当署名,即与论文(成果)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包括将对论文(成果)有实际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成果)有实际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信息等。
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即将同一论文或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向两个及以上期刊,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已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它包括在未接到确认通知前,将稿件或稍微修改后的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已经发表的论文,原封不动或稍做修改后再次投稿;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个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补充少量数据或内容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等。
买卖论文和科研外包,即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代修论文;将科研任务和实验擅自外包和转包他人。它包括委托他人或第三方代写论文(或申报书),对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数据进行修改或投稿的行为;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擅自将本应自己完成的科研任务和实验外包或转包他人;委托无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测试工作等。
违反研究伦理,即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违反研究伦理规范,包括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不遵守研究伦理的问题;泄露被试者或被调查者隐私;未按规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等。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包括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调整外拨科研项目经费;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通过各种理由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学术不端还包括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准确性原则,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偏离道德的行为。包括参考文献造假,未对他人提供的帮助给予说明和承认,违反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干扰评审的行为,擅自公布未经证实的结果,故意夸大、贬低、歪曲或人为封锁公共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管理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已出台了一批科研诚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作为我国科技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2007 年修订时就有多项条款直接涉及科研诚信建设规制,是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立法的关键举措。2021 年12 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22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设立了“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将科研诚信失信记录、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和禁止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监管规则纳入法律范畴。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国家相关部委也分别针对科研诚信管理发文,提出了具体要求,如:
2006 年,科技部出台《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
2007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出台《国家基金监督委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2012 年,教育部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2015 年,中国科协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
2016 年,科技部出台《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 号)……
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分别对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统筹协调、宏观指导、体制建设、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管理制度、监管机制、违规查处措施与办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国家及各部委相关要求,各从事科研管理、实施和服务的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都应该在科研活动中牢固树立科研诚信意识,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和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并采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科研机构应该在单位内部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和“单位-科室-个人”联动的学术不端行为防控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明确单位和机构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部门和科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和监管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当事人负全责。科研项目与团队负责人(导师)除承担领导和指导责任外,对署名成果和论文还要承担同等责任。
各科研机构要根据相关要求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相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科研业绩分类评价制度、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全流程追溯与管理制度、科研诚信调查制度和学术不端责任追究制度等。在科研诚信的管理、防范、监督、调查、惩处等各个环节认真履职尽责。
各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如采取集中培训、专题报告、周会、办公会、发放学习资料、讲案例、树典型等多种形式,使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多元化和层次化,做到教职员工、学生、员工等人群教育对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