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峰
内容摘要:统编版初中语文教科书八年级下册所选课文《<礼记>二则》里,6条课文注释值得商榷。其中两条注释失当,没有统一注释的格式与条例;另外4条的注释内容在语义、语法的细节方面处置欠妥,或可修改。
关键词:统编版 语文教材 《<礼记>二则》
“注释”属于语文教科书助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看,注释不仅要说明字词的读音与意义,而且须要介绍作者、交待背景、阐述标题,甚至鉴赏写作特色,申说文章主旨。关于“注释”的探讨与研究,历来深受传统训诂学的影响,一方面,注重系统性,追求“发凡起例”,以期“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另一方面,注重准确性,沿源讨流,致力“明其确诂”。当代学者顾之川先生也指出“准确性是语文教材注释的灵魂”因此,深入研讨教科书的注释,既是继承传统训诂学的学术精神,也是维护语文教科书编写注释的基本原则。
今举教育部统编版语文教科书八年级下册所收课文《<礼记>二则》里6条注释,从举其失当,指其微瑕,并提出相关的修订建议。
一.注释举失
作为课文的注释,应该讲求规范性,采用统一的注释体例,相同类型的注释不宜各自为注,割裂彼此的联系。今举课文里两处失当的注释,献疑辨析如下。
(一)修辞失注
本册教科书第119页注释11、12分别作:
〔选贤与能〕选拔推举品德高尚、有才干的人。贤,指品德高尚。能,指才干初中。与,同“举”。
〔讲信修睦〕讲求诚信,培养和睦气氛。修,培养。
古人有时为了行文简练或适应韵文对字数的限制,将本应合用的词语前后分用,其义互相呼应,彼此关照,这在传统汉语修辞学上被称为“互文”。结合上下文,显而易见,“选贤与(举)能”与“讲信修睦”都采用了互文的修辞手法。既然,上一条注释11在解释“选贤与(举)能”时,统一释义作“选拔推举品德高尚、有才干的人”,那么,注释12则不宜分别解释“讲信”(讲求诚信)与“修睦”(培养和睦气氛)。
所以,本册教科书第119页注释12宜改作:
〔讲信修睦〕培养讲求诚信、和睦的气氛。修,培养。
(二)虚词失注
本册教科书第120页注释③④分别作
〔有所终〕能够善终。
〔有所用〕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效力。
虚词“所”的意义和用法,既是文言文教学的难点,也是中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重点。从以上两条注释的释义来看,虚词“所”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释。尽管,在词性的分类上,学界对虚词“所”尚无统一的定论,有的学者视之为辅助性的代词,有的学者视之为结构助词。不过,在功能上,虚词“所”放在及物动词或动词性词组的前面,会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所字结构”,可表示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处所,能够充当主语或宾语,一般不译,也可以结合具体语境,译作“……的地方”。具体来看,“所终”指的是“送终(的地方)”,“所用”指的是“任用(的处所)”。为避免争议,注释可以选择性回避虚词“所”的词性,但是相关的意义与用法不应回避。
此外,实词“有”被释作“能够”,缺乏古注作为依据,于理有亏:查遍《辞源》《故训汇纂》《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都没有找到“有”被训作“能够”的古注依据。
在此,“有”宜释作“获取,得到”,于古有征。例如,《广雅·释诂一》:“有,取也。”又,《玉篇·有部》:“有,得也,取也。”
有鉴于此,本册教科书第120页这两条注释建议修改作:
〔有所终〕得到善终(的地方)。
〔有所用〕得到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效力(的位置)。
二.注释指瑕
从功能上看,教科书的“注释”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随文脚注为代表的注释,侧重解释词句,以扫除文字障碍为首要任务,类似古代的“笺注”;一类是以赏析语段、提示导语、篇末说明、参考译文等为代表的注释,一般按句、按章地串讲大意,在串讲的过程中,包含着解词、解句等内容,类似古代的“章句”。综观整套统编版初中语文教科书,两类注释既有分工,又有融合,总体而言,相得益彰。不过,细而察之,注释里某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仍是令人疑窦丛生。
(一)语法指瑕
本册教科书第120页注释⑧⑨分别作: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财货,憎恨把它扔在地上,但并非自己想私藏。
〔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力气,憎恨它不出于自己,但愿意多出力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从古文今译的角度看,以上两条注释的释义采用了“逐词对译”的方式,尽管起到了帮助读者理解语义的作用,但是并未很好地揭示出原文语句的句法结构,造成了新的问题,给教学活动带来了不便。
具体来说,主要有下面三个问题:
1.“货”与“力”的用法指瑕
结合上下文,整段话的句法结构非常清楚,反映了语言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
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首先,从“老有所终”到“女有归”,都是同样的表达格式:
[名词性主语]+有+[名词性宾语]
其次,“货恶其弃于地”与“力恶其不出于身”同是另一种表达格式:
[名词性主语]+恶其+[动词性宾语]
显而易见,在上述这段话里,“老”、“壮”、“幼”、“矜、寡、孤、独、废疾者”、“男”、“女”和“恶”、“力”,都是主语,同时也兼作上文动词“使”后面的宾语,属于兼语成分。注释却把主语默认成了“人们”,《教师参考书·语文(八年级下册)》提供的“参考译文”把这两句话译作:
人们厌恶财物被抛弃在地上的现象而要去收贮它,却不一定要据为己有;也厌恶那种在共同劳动中不肯尽力的行为,但愿意多出力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这是未明古文语法,从而误解了“不必藏于己”与“不必为己”之前省略的主语所致。
清代俞樾先生曾在《古书疑义举例》中举“蒙上文而省例”,言“古人之文,有蒙上而省者”,以《左传·定公四年》“楚人为食,吴人及之。奔,食而从之”为例,指出“吴人食楚人之食,食毕而遂从之也。‘奔’上当有‘楚人’字,‘食而从之’上当有‘吴人’字,蒙上而省也”。继而民国的杨树达先生进一步将该用例归入“省词·承上省·名词·主辞”的修辞用法。这说明古人行文,存在着承接上文而省略下文句子里主语的语法习惯。
参照此例,“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与“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也是同样的用法。那么,依省略例,则可补出这两句话潜在的主语,用[ ]标示:
“货1恶其弃于地也,[货2]不必藏于己”
“力1恶其不出于身也,[力2]不必为己”
不过,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货1”与“货2”存在词义和词性上的差别,而“力1”与“力2”也是如此。
晚近刘师培先生曾在《古书疑义例补》里举“二语相联字同用别之例”,指出了“古人属词,多取字同用别之字,互相联属”的情况,例如:
《左传·隐公元年》云:“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服注云:“滋,益也。蔓,延也。谓无使其益延长也。”案,《说文》云:“滋,益也。”“曼,引也。”“蔓,葛属。”服注之说,略与彼符。盖“引”“延”双声,均延长之义也。惟案以传文之义,则上“蔓”字为静词,下“蔓”字为名词。
由此可见,“古籍属词,往往数语相联,虽所用之字相同,而取义各别,不得以上语之诂,移动释下语之诂也”。
参照此例,在“货1恶其弃于地也,[货2]不必藏于己”这句话里,“货1”是名词,即“财货”之义,而“货2”是动词,即“收藏财货”。《礼记正义》云:“货,谓财货也。既天下共之,不独藏府库,但若人不收录,弃掷山林,则物坏世穷,无所资用,故各收宝而藏之。”据古注之义,这里的“各收宝而藏之”指的就是“收藏财货”。
与此同理,在“力1恶其不出于身也,[力2]不必为己”这句话里,“力1”是名词,指“气力”,而“力2”是动词,指“贡献气力”,《礼记正义》谓之“不惮劬劳,而各竭筋力者”。
2.“恶”的用法指瑕
上已论述,“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与“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两句话的主语是“货”与“力”,课文注释以“憎恶”训释“恶”,实有扞格文意之弊。
清代俞樾先生曾在《古书疑义举例》里举“两字对文而误解例”,言“凡大小、长短、是非、美恶之类,两字对文,人所易晓也;然亦有其义稍晦,致失其解者。”类推而及,参照此例,这两句话里的“恶”,与上文诸多语句里的“有”对文而举(“对文”又称“对言”、“并言”、“相对为文”,指处于同一语法地位上的意义相关、相对或相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词组或句子。利用“对文”可以考察词义)
可见,“恶”的本字当作“乌”,可译作“无”或“没有”。理由如下:
一方面,从篇章主旨来看,上文里所提到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等,说的是“人有所依”;下文里所言及的“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说的是“物无靡费”。
另一方面,从文献用例来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乌有先生者,乌有此事也。”裴骃《集解》:“徐广曰:‘乌一作恶。’”所谓“乌有”即“没有”。
所以,结合前面的论述,“货恶其弃于地也”就是“财货没有被弃掷在地上的”的意思;“力恶其不出于身也”就是“气力没有不亲身贡献的”的意思,这两句话极言三代时期“天下为公,物尽其用,人尽其能”的盛世局面。
3.“其”的用法指瑕
最后,这两句话里的“其”与上文的“所”相互比较分析后,应该被划归结构助词。比较分析是语法研究中最基本的分析手段之一,更是虚词研究最基本、最有效的一种分析手段。其中,把包含某虚词的句子跟抽掉该虚词的句子拿来比较,可以显示出该虚词的语法意义。
如果,将虚词“所”和“其”暂時删去,可以看到:
故人不独亲亲,不独子子,使老有终,壮有用,幼有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整段话可以译作:
因此,人们不会只亲近(自己的)亲人,不会只抚养(自己的)小孩。(所有的)老年人得到善终,壮年人得到任用,小孩子得到监护,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身患残疾的这些人都得到供养,男子获取职分,女子获取归宿。财货没有扔弃在地上的,收藏财货不一定是私藏在自己家里。力气没有不亲身贡献出来的,贡献气力不一定是为了自己才这样做。
不难发现,虚词“所”和“其”对文本语义并没有太显著的影响。原文里“其+[动词性短语]”(“其弃于地”、“其不出于身”)结构与“所+[动词性短语]”结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等)主要体现了下面两点共同的语法意义:
“其+[动词性短语]”和“所+[动词性短语]”都充当名词性宾语。
两者的差异在于,“其+[动词性短语]”结构里的动词接了一个介词短语作补语。其实,相同的情况在“所+[动词性短语]”结构里也是存在的。
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
公曰:“善哉!寡人今而后闻此礼之上也。”对曰:“先王所禀于天地以为其民也,是以先王上之。”
可见,“于天地”充当了动词“禀”的补语。“所禀于天地”与“其弃于地”具有相同的句法结构。
根据传统的语法观念,“其”只有作副词和代词两种用法。但是,通过上述的比较,在这两句话里,“其”的功能更接近于结构助词,相当于“所”。换而言之,“其弃于地”相当于“所弃于地”,“其不出于身”相当于“所不出于身”。
综上所述,本册教科书第120页注释⑧⑨宜分别修订作: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财货没有扔弃在地上的,收藏财货不一定是私藏在自己家里。
〔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力气没有不亲身贡献出来的,贡献气力不一定是为了自己才这样做。
(二)语义指瑕
本册教科书第120页注释13作:
〔外户而不闭〕门从外面带上而不关闭。外户,从外面把门带上。
从传统训诂学的角度看,教科书把“外户”解释为“从外面把门带上”,存在着“增义成训”的问题。
“外”在古代汉语里一般用作方位名词,用作动词时,只有用如“使动”(使……向外)的情况,例如《礼记·大学》:“外本内末。”而且,包括《礼记》在内的大量的同时期的典籍,很难再找到把“外”解释作“从外面合上”的其他语例。这说明,“外户”里的“外”只能是名词作状语,表示“在外面”的意思。
“户”在古代汉语里一般用作名词,表示“单扇的门”,用作动词时,表示“阻止”,《小尔雅·广诂》:“户,止也。”翻检古籍,“户”用作动词,表示“把门带上”的用例,几乎没有。
可见,“从外面把门带上”的语义无法在“外户”的内部得到落实。
那么,“外户”究竟该如何理解呢?
据现存文献的记载,东汉的郑玄最早為“外户而不闭”作注曰:“御风气而已”,唐代孔颖达就此在《礼记正义》里进一步解释:“故外户而不闭者,扉从外阖也。不闭者,不用关闭之也。重门击柝,本御暴客。既无盗窃乱贼,则户无俟于闭也,但为风尘入寝,故设扉耳。无所捍拒,故从外而掩也。”清代的学者继承了唐人之说,孙希旦《礼记集解》:“盗、窃、乱、贼而不作,故门户之扉从外阖而不关闭也”。不过,汉人之注、唐人之疏与清人之集解,都没有直接解释“外户”,仅是串讲大意。尽管,照此理解,能够“揆之本文而协”,但未能“验之他卷而通”。
元代陈澔《礼记集说》:“暮夜无虞,外户可以不闭,岂非公道大同之世乎?一说,外户者,户设于外而闭之向内也。”从注释的内容来看,元人并不太推崇“外户者,户设于外而闭之向内也”的观点,而是主张“外户可以不闭”的说法,即“外户”用不着上闩。据当代的学者徐山先生的考证,“外户”即为居室最外边的门,笼统地说,就是“大门”;准确地讲,即有宅院人家的院门。结合古人日常的生活经验,这样的解释不仅贴切,而且易懂。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外户而不闭”里,作为连词的“而”,前后连接的两个部分是主谓关系。
综而言之,本册教科书第120页注释13宜改作:
〔外户而不闭〕外面的门户不用闩上。外户,外面的门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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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