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松龄 郭方达 尹思源
收了钱就跑,跑了很难追,追了没结果……各类培训健身机构的“消失套路”已经成为近年来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问题。
记者发现,虽然不少机构推出的办卡促销等预付式消费活动能让消费者感到很值,但个别机构的跑路事件仍屡禁不止,超期收费、霸王合同、投诉无门等问题依旧突出。
吉林的健身爱好者刘先生反映自己2021年11月在长春市的一家连锁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年卡,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过去,健身房突然关闭。他多次找健身房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收到满意答复。健身房方面告知他,因股东争议,暂时不能开业。“现在近千会员的利益受损,具体闭店原因也不得而知,维权非常困难,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他说。
记者发现,类似机构跑路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案例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健身房、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预付费较为普遍的行业领域。
和刘先生一样,北京的张先生也遇到了健身房跑路维权难的问题。2021年11月,张先生在北京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年卡。开始健身不久后,商家以春节名义提前关闭了店铺,称会在年后继续营业。而等到约定的开门时间,店铺大门上却张贴了正式关闭,会员卡转店的公告。
教育培训机构是预付费行业的另一跑路“大户”。天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天津一家教育机构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教师罢课,家长申请退费迟迟不到。“目前维权群里已经有数百名家长,很多家长预存了数万元学费,不知道什么时候能退款。”张女士说。
一位网友表示,他在春节前刚刚购买了贝芬思顿音乐艺术机构的课程,可年后帶孩子去上课时才发现这家机构早已人去楼空。家长们要求机构负责人出面解决问题,负责人却拒不露面。目前已有众多家长参与维权,但还有一部分家长仍被蒙在鼓里。
回顾各类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商户的套路如出一辙——通过低价优惠吸引客户,再利用各种花式话术劝说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随后以各种理由宣布商铺闭店、老板跑路。店铺一关了之,预存钱款却无从要回,此类事件屡禁不绝,暴露出预付式消费背后维权难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由于疫情原因,不少健身房、理发厅、培训机构等都陷入了顾客少、资金周转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营困难的商家只能不断关门歇业、更换经营者以挽回损失,更有不法经营者直接卷款跑路,闭店失联,留下消费者为经营者买单。在消费权益争议发生后,部分消费者却存在着维权的盲区,或干脆因为不愿再付出成本而选择不了了之,这都助长了行业乱象。
此外,签订合同成为暗藏玄机的环节之一。“一些家长在缴纳学费以后,除了索要发票,并没有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一家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不签订合同,就使得部分家长在机构关闭后难以维权。即使签订了合同,但一些合同内容模糊,对于关键性课时费用、售后服务等没有进行明确说明,导致“一些家长手中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类机构的课程定价、实际经营状况、课时销售是否违规等问题繁琐复杂,相关监管部门无法深入到每一个环节之中,缺少针对性的管理,这与相关管理条例模糊也有一定的关系,使得相关部门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依据具体的条文规定进行监管。监管缺位投诉难,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也濒于失守。一位曾参与预付费服务维权的网友说:“一些消费者担心事后追讨时间长,通过法律程序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追讨赔偿常常不了了之。”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三项都居于服务类投诉量前五位。其中,与2020年相比,教育培训服务投诉量比重上升1.99%。此外,部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本经营不善,存在假借“双减”政策,关门停业,拒不退款等现象。
从数据来看,机构跑路、拒绝退款等相关服务类机构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困扰的主要来源。不少消费者都认为强化投诉渠道建设和法律援助,简化流程,才能真正解决烦心事。
上海澄明则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磊认为,一方面应加快国家层面预付费相关制度立法,加强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的审查评估。加强预付卡管理应“立法先行”弥补基础性短板,把无条件退费、返还余额、合同解释、预付费管理等关键要素纳入管理范畴;另一方面,应加强事后救济,划清部门权责边界,避免因“九龙治水”带来的投诉维权无门,给消费者权益上牢最后一把锁。
“要解决商家跑路退费难问题,关键是要管住资金,确保消费者预交的资金安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尽快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依据;建立预付资金存管或担保、保险制度,确保消费者预交的资金安全;建立健全预付卡发行企业备案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方便查询的预付卡备案查询服务系统;广泛推广预付卡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义务,避免出现问题后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培训机构,陈音江认为应严格落实“一次性缴纳费用不应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的规定,建议监管部门通过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保险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管理。“跑路”者不仅要依法追究其法人责任,还要将该行为列入征信黑名单。
(参与记者/杨紫棋、郝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