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目标下加快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22-05-24 12:17刘帆杨晴
金融发展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金融市场交易

刘帆 杨晴

一、前言

人类社会的进步伴随着能源结构的变迁,化石能源的使用在促进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使环境受到了巨大冲击,碳减排日益成为全球新的共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最大公约数。目前,我国是全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处于发达国家曾经历的高能源消耗发展阶段,面对既要发展、又要控制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双重目标,从碳达峰到碳中和仅30年时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仍面临很大挑战。环境优化的正外部性强,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具有不平衡性,成本收益难以直接对应,碳排放的经济化、金融化是构建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如何有效发挥碳金融作用、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对推动绿色经济的全面转型和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国内碳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特点

(一)碳金融政策设计日益完善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从顶层设计层面首次提出我国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出“碳金融”概念,要求通过碳金融等金融工具推动绿色发展。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积极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交易主体范围,让更多的合格机构和个人参与到交易中来,并鼓励机构开发与碳金融相关的各类金融产品,建设碳基金,发展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设计和规划逐渐完善。

(二)各试点因地制宜探索差别化发展

一是覆盖行业领域广泛。如上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碳金融市场,碳交易体系运转流畅,囊括了建筑、航天、化工、房地产等20多个行业约300家控排企业,行业范围广泛,企业参与度高;湖北根据省情实际,积极推行了第二产业重工业等高耗能产业的碳金融市场政策,进一步拓展碳金融覆盖领域。二是碳交易机制设计取得进展。如北京在稳定碳价格、碳排放配额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天津出台了市场交易价格预警等一系列政策,规范了公开市场运作管理措施。三是引进国外市场参与主体。如深圳依托特区开放优势,先行先试,率先引入了外国投资者参与碳交易。

(三)碳金融交易产品不断创新

在各试点工作中,各交易所均开展了积极探索,除开放传统的CCER、碳排放配额交易以外,逐渐创新了符合当地市场行情的碳金融产品。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开展了碳排放权回购式融资、场外掉期交易和场外期权交易的碳金融产品;广州碳排放交易中心在2019年开发创新了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项目,截至2021年3月底,广州碳交易所碳金融创新业务金额超3.8亿元;上海碳交易试点依托上海独特的金融优势,在试点工作早期便开展了碳资产回购、碳配额远期、碳基金以及碳信托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并与上海清算所联合推出全国首个中央对手清算的远期产品——上海碳配额远期产品;湖北碳排放交易权中心开发的创新产品有碳众筹、碳托管等。在银行领域,国内多家商业银行纷纷涉足绿色金融领域,推出了以开户、结算等业务为基础的碳金融服务以及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交易财务顾问、碳保理融资为主的碳金融产品服务。如兴业银行与湖北宜化集团开展了国内第一笔碳配额质押贷款业务,融资额4000万元;2021年6月初,浦发银行开展国内首单碳排放权、CCER组合质押融资。此外,在碳金融衍生品上,不少信托公司也加入碳金融领域,推出了相较于绿色信托更加精准的碳信托,进一步丰富了碳市场的金融服务供给,为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环境。

三、当前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

从法律层面来说,目前我国对碳金融领域的管理制度大多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等形式存在,缺少国家层面的法律,相关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不明确,《民法典》未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是否属于抵质押的财产范围,碳金融产品创新和拓展的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制度层面来说,一方面,自我国开展碳市场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地区制定碳金融市场制度的基础均来源于《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两大合约,各试点地区之间关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相对独立,在初期探索时有助于各自最大化发挥优势和潜力,但在全国碳市场建立和发展全国性碳金融市场阶段,则需要统筹和兼容,目前在成效与差异兼顾上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在政府监管下的自愿交易行为,各地目前执行的是具有属地特点的地方监管制度,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从交易的全過程来看,各省市碳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交易标准相对独立,管理方法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存在管理责任边界范围不清晰、运行中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机制有效性较弱等现象,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市场结构及产品不完善

具体表现为:一是参与主体结构单一。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对比国外发达经济体碳金融市场,缺少碳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类型较单一,影响市场活跃度。二是碳金融产品规模有限。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每年交易规模已突破600亿美元,其中碳期货等衍生品则占据1/3。虽然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及交易所均开展了不同程度的产品创新,但占总交易量的比例很小,上市时间也较短,属于初期的市场行为,产品规模无法同发达国家相比。三是产品单一、缺乏创新性。由于我国碳金融起步晚,还存在渠道窄、市场发展程度低等特点。相比之下,欧盟、美国等碳交易市场在建设之初就是现货期货一体化市场。欧盟碳市场早在2005年就推出了与碳排放配额挂钩的碳期货产品,2020年末期货交易占欧盟碳市场交易总量已达90%以上。我国对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交易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为CDM项目、绿色信贷、碳理财产品及碳基金等。

(三)国际化水平不够

一方面,认定标准与国际主要碳金融市场未完全对接。我国碳金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结算、交割等标准制定多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实践基础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条例暂时和国际主要碳金融市场标准存在差异。如2020年3月欧盟发布《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提出“无重大损害”原则,要求被纳入可持续性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对环境、气候、生物多样性等任何可持续目标都不能有损害,但目前我国绿色信贷标准尚未纳入该原则。相比绿色金融,碳金融对高熵物质能量转化、碳减排等方面要求更为严苛,因此,与国际的基础制度的差异可能增加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参与度不高。目前全球主要碳交易所依旧由发达国家主导,碳金融产品交易的主要场所也在国外,产品的开发方式和操作步骤由外国规定,特别是碳交易衍生工具相关项目或规则均由发达国家制定,我国在碳金融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参与度还不高,企业参与国际碳金融服务体系的程度较低,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招标等形式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我国碳金融市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价格话语权偏弱,碳金融交易中的议价能力仍然较小,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与国际市场互通较难。

四、制约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因

(一)参与主体层面

一是缺乏相关专业人才。虽然2004年我国已经发行了与碳资产收益挂钩的债券,但目前碳金融资产仍然以绿色信贷为主。由于我国碳金融起步较晚,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变时间较短,碳金融发展经验缺乏,金融机构缺少相关专业人才,碳金融产品开发、服务及市场研究方面的专业培训较少,碳金融项目审批、授信及管理实战经验有限。二是机构应对碳金融交易风险经验不足。金融机构在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时会面临多种风险,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及因专业性强导致操作风险外,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交易风险的防范经验也需要时间积累。

(二)社会层面

目前,由于社会对碳交易市场特别是碳金融了解不够,交易活跃度较低。部分控排企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运作方式、操作方法、社会效益的认识不足,对碳金融市场抱以观望态度。此外,碳金融市场专业性强、门槛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主体参与积极性:碳金融交易需提供科学的设计文件和申请材料,经第三方核定后方可进行交易。国内目前具备参与碳金融交易能力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大型金融机构,面对烦琐的流程、复杂的交易规则及较长的周期,中小机构大部分持谨慎态度。

(三)交易制度和法律监管层面

一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碳金融市场制定配套的奖惩政策。进行碳交易的环保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低碳项目往往成本高、周期长、收益低,在缺乏充分奖惩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补贴的情况下,碳金融产品创新缺乏动力。二是碳金融产品法律属性不够明确。碳排放权作为合格的质押物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产品开发存在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备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开发产品时“无规可依”,降低了金融产品进入市场的效率。

五、加快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法律框架

从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是碳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条件。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充分结合社会、经济、产业实际,颁布系统完整的碳排放交易法,明确、细化碳排放权的初步分配机制、交易规则和程序,加强对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认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碳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支撑和保障。同时,加大对不履约企业的惩戒处罚力度,引导并约束企业有效开展碳减排,形成碳减排的政策环境。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碳金融制度,明确需要披露的信息,减少市场交易风险,提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效率。

(二)培育形成成熟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一是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应积极宣传普及碳金融和与碳金融市场有关的专业知识和理念,促进全社会成员了解、熟知和掌握相关知识。鼓励企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碳金融市场,进一步提高碳金融产品的社会关注度及碳金融交易的社会参与度。二是创新碳金融工具和产品。金融机构应注重提高碳金融交易工具的技术含量,加大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衍生碳金融产品创新,如开发并推广碳金融理财产品组合、碳金融信托计划、碳信用证交付保证、风险对冲产品和各类联动衍生产品等,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从而提高碳金融资产和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增加碳交易的透明度,增强碳金融开发主体及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及市场预期。三是培养碳金融相关人才。大力发展碳金融教育事业,培养复合型碳金融人才,为商业银行及各大企业输送人才。

(三)借助人民币国际化接轨国际碳金融市场

借助人民幣在大宗商品计价结算中走出去的优势,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对接国际市场。在不断完善碳金融市场要素及交易体系的同时,为争取到在碳金融市场中的话语权与定价权,应努力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利用现有优势将人民币与碳金融业务相联结,提升我国在碳金融产业链中的国际地位和定价能力。

(四)加强碳金融市场监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减少碳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目前碳金融交易还存在信息不够透明、交易主体难以充分了解必要信息的难点。需要从制度上加强交易各方信息披露,通过指定官方信息披露渠道降低交易各方信息成本,并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方进行问责追责。二是开发周期性绿色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如绿化资本要求,将巴塞尔Ⅲ的三个支柱全部绿化,即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增加高碳贷款风险权重;监管审核程序方面,根据银行具体的气候风险情况施加附加资本,激励银行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公开、充分披露其气候相关风险,通过市场压力促使银行根据气候风险有效配置资本。

(责任编辑    王   媛;校对   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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