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桂莲 曹鸿星
2022年1月1日,RCEP协定对已经提交核准书的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生效;2022年2月1日,RCEP协定对韩国生效;3月18日,RCEP协定对马来西亚生效,其余3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的生效时间将由该国的批准程序决定。RCEP协定诞生了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惠及23亿人口,其GDP和出口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将通过商品贸易、经济技术转移来平衡和推动区域内国家的经济增长,对缔约各方产生积极影响。
在RCEP协定缔约国中,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属于发达国家,中国商标在这些国家生效数量较多且增长稳定;而东盟十国属于RCEP国家中相对落后的国家,因为与中国的地缘关系,且为海外华人的主要聚居地,历来与中国经贸往来频繁。2020年,东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连续第12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此外东盟诸国还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持国,中国政府已经与东盟所有十个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一带一路”相关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多国的发展战略或规划开展积极对接。中国企业如何利用RCEP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保护布局,把商标侵权风险降到最低,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迫切挑战。
在商标品牌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保护整体情况有所改善,品牌国际化意识不断增强。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2020年,中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7075件,增长率是10.4%,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位。
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品牌的增多,中国企业的商标也逐渐成为海外商标抢注的对象,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纷争也随之上升。在东盟国家,唐崛和贾引狮(2013参见钱子瑜:《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6期,第35-49页。)分析了中国企业容易遭遇商标侵权的原因,如抢注成本小,利润大;中国产品在东盟很受欢迎,市场广阔;中国与东盟多国文化相近,海外华人社群中有影响的品牌容易被抢注;还有我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战略不当及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方面的原因。1参见唐崛、贾引狮:《中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的商标问题探析》,载《经济研究》2013年第12期,第92-95页。张跃(2017)指出中国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情况和外贸出口总量的比例还很不协调,众多未注册商标都存在着很大的被抢注的隐患,进军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如何进行商标国际保护,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如何降低海外维权成本,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2参见张跃:《中国商标海外保护对策》,载《中华商标》2017年第6期,第18-22页。钱子渝(2021)建议构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采取由一个部门牵头整合,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集中式”体制,切实满足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需求。3参见钱子瑜:《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6期,第35-49页。
中国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利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包括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马德里体系现有成员110个,覆盖126个国家,代表80%以上的世界贸易总量。4世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https://www.wipo.int/madrid/en/members/,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只要对方是马德里体系成员,我国企业都可以通过向我国商标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通过一次注册,就可以将商标指定在若干个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家生效,避免了向指定国家逐一提交申请和缴纳费用,具有“省时、省力、省钱”三大优势。张晓羽(2016)指出:马德里体系的最大隐患是其颁发的国际注册证书仅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不能得到各指定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如需证明其商标已注册,就必须向该指定国家的主管机关申请获取注册证明;如申请人不了解情况,就容易因为缺乏有效证件而不能对海外抢注等侵权行为及时做出回应。5参见程晓羽:《国企业如何更好的利用马德里体系保护海外商标》,载《法学研究》2016第9期,第55-56+54页。张乃根(2021)分析了RCEP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超TRIPS协定内容及其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今后WTO多边体制下全面更新TRIPS协定可能具有示范作用。6参见张乃根:《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第2期,第1-25页。
RCEP协议要求缔约方应当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称《马德里议定书》),这有助于促进更多的商标国际注册。根据RCEP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商标保护的新规定,东盟十国的商标保护情况将会发生什么变化,目前的研究还没有涉及。因此,本文聚焦东盟十国的中国商标保护现状,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比较东盟十国最新的商标注册数据,试图归纳和总结我国商标保护在东盟十国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部分的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共计超过1.4万页,内容十分庞大,议题覆盖广泛。20个章节包括自贸协定基本的特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及相应规则,涵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等内容。
RCEP协议知识产权章共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中所纳入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内容涵盖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所保护的所有知识产权客体,包括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与时俱进。附件关于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的相关规定,是照顾不同成员发展水平和能力差异,帮助有关成员更好地履行协定义务。总的来看,RCEP协定知识产权章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发展水平同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RCEP协议有关商标保护的规定在第十一章第三节从十九条到二十八条,其第十九条第一款具体界定了商标保护的客体,即“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组合都应当能够构成商标”,并且要求“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也不得仅因该标记由声音组成而拒绝商标注册”,这表明可视性并不是商标获得注册的一个必须条件,声音也可以注册为商标。缔约方要承诺保护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而且遵守《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标分类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缔约方认识到巴黎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重要性,第三款要求缔约方不得强制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东盟十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发展较为成熟,其余国家相对落后一些,知识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所以在商标保护方面,RCEP第十一章附件(一、二)列举了相关国家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的安排。
1.关于商标保护过渡期的安排
RCEP附件一是关于特定缔约方适用协议的过渡期安排,表1是根据附件一整理的特定缔约方关于商标的过渡期安排。东盟十国中有五个国家设有商标保护过渡期,最长可以延长十五年适用协议的规定,老挝和柬埔寨在非传统商标保护方面可以有最长十五年的过渡期,缅甸、菲律宾和越南在声音标示方面设有过渡期安排,缅甸有十年过渡期,菲律宾享有五年过渡期,但期满还可以请求延长期限,而越南则享有三年过渡期,这基本能反映出各国国内商标保护程度的相应差距。
表1 特定缔约方关于商标的过渡期安排7 资料来源:根据 RCEP协议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一附件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整理。
2.关于商标保护技术援助的规定
RCEP协定第十一章附件二列举了相关国家请求技术援助的清单,表2是根据附件二整理的特定缔约方在商标保护方面请求技术援助清单。从表中可以看出,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都需要商标方面的技术援助,以便支持这些国家建立商标电子申请、注册和维护制度;柬埔寨和越南为新出现的商标客体——声音商标寻求援助,需要援助参与修订涵盖声音商标保护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还需要关于声音商标的商标审查员,以便建立声音商标保护制度;越南的声音标志保护过渡期只有三年,此后就要进行声音商标的注册保护,需要尽快建立商标声音保护相关审查制度。缅甸商标法是2019年底才通过的,具体生效时间还没有确定,要根据缅甸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才能决定生效时间。因为缅甸国内商标保护制度相对落后,在RCEP协议附件中寻求技术支持的地方就比较多,如缅甸请求支持对商标审查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审查所有类型商标的能力;还要求支持建立一个可公开访问的商标申请和注册在线电子数据库;甚至还请求帮助发展缅甸海关机关执法能力,使其依职权有效地检查盗版版权货物和假冒商标货物。
表2 特定缔约方关于商标的请求技术援助清单8 资料来源:根据RCEP协议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二附件技术援助请求清单整理。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商标大国,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加,已经连续19年保持世界第一。同时,中国市场主体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总数量也在快速增加,2020年达到1,769,595件,居全球首位,商标海外注册总数量排名世界第三。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政策的推动下,申请商标海外注册保护的数量快速增加;基于地缘优势,我国企业在东南亚国家的商标注册数量占比很高。目前,我国商标海外申请数量国家排名中,前10名正好有一半是东盟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排名前20的国家中有8个东盟国家,只有文莱和缅甸没有进入。参见表3。这反映了我国企业在东盟十国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商标布局,适合今后的长远发展。
表3 中国海外商标申请数量国家排名9 数据来源:WIPO,Global Brand Database,71提供数据的国家和国际注册机构(中国海外商标申请总量1,224,902)https://branddb.wipo.int/branddb/en/,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20日。
我国于1989年加入马德里体系,东盟十国除缅甸外其余九国都已经是马德里体系成员。目前我国商标申请人可以利用商标马德里体系,指定其商标在东盟十国的任一个或任意九个国家生效;10商标指定生效(Designation),指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体系内,在商标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是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延伸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即指定,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即后期指定。但我国商标在这些国家指定生效的情况不太乐观,因为东盟各国除了越南以外,加入马德里体系时间都比较晚。越南因为1949年较早加入,中国商标指定生效数量占总数量的65.0%,其余各国中国商标指定生效数量都不足总量的40%,而且指定数量和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时间长短有正相关关系。马来西亚的中国商标总数量在东盟十国排名第二,但由于马来西亚2019年底才加入马德里体系,所以,中国商标在该国指定生效数量占比最低,只有10.1%。而东盟其他成员2000年之后才加入马德里体系,所以中国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生效的数量占比都较小;但随着中国对马德里体系作用的宣传推广,中国企业利用马德里体系指定生效的商标数量增速特别快,新申请商标在东盟国家的指定生效数量都大增。缅甸由于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商标不能在该国指定生效,见表4。
表4 中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申请情况11 数据来源:WIPO,Global Brand Database,71个提供注册数据的国家和国际注册机构https://branddb.wipo.int/branddb/en/,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
RCEP协议要求缔约方要建立和维持与《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相一致的商标分类制度,12RCEP 协议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条商标分类制度第一款:“每一缔约方应当建立或维持与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并经多次修正的《商标注册用货物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本章下称《尼斯协定》)相一致的商标分类制度。”该分类表共有45项,其中商品项目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该分类制度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很大便利。中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注册类别中,排名前5的类别几乎都集中在尼斯分类表的第7、9、11、12、25、35、42这七大类别中。
中国商标在东盟十国注册类别排名第一的都是第9类电子电器产品,第二名是第7类机械机器产品和第35类广告管理服务(各有4个国家),排名第三的还是第7类和第35类(各有4个国家),第四名是第12类车辆配件(4个国家),排名第五的是第11类家用电器(7个国家),参见表5。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海外注册类别比较集中,第9类机电产品注册商标最多,在所有国家几乎都能占五分之一以上,表明电子产品是我国出口强项,而且商品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我国对东盟出口机电产品2044.8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3836.8亿美元的近三分之二。服务商标在东盟多数国家都得到重视,第35类广告管理类服务商标数量在所有东盟国家中几乎都在前三名,只有菲律宾排名第四。
表5 我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排名top 513 数据来源:WIPO,Global Brand Database,71个提供注册数据的国家。https://branddb.wipo.int/branddb/en/,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
我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注册数量相对较多,但在商标注册之后的维护工作有待提高。企业有效商标占商标总量比例最高的是文莱,占比到88.1%;而在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情况不容乐观,有效商标占比都不到70%。我国商标在泰国的保护状况最为特殊,效力待定商标竟达总量的45.5%,而有效商标的数量仅占50.5%;因为商标在泰国处于审查程序的数量很多,泰国商标一般自申请到注册约需16~18个月,处理时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补正、申复、答辩期间或因其他正当事由缓办之期间不计算在内。见表6。1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Global Brand Database 相关规定:1)有效商标(active):商标目前是注册生效状态,受法律保护。2)效力待定商标(pending):效力等待确认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多数国家是新申请的商标等待审查确认生效;在使用优先的国家如菲律宾,包括商标未提交使用证明被从注册商标中移除,等到提交之后再恢复效力)。3)失效商标(inactive):商标已经失去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包括已过有效期的商标、撤回申请的商标及商标注册机构驳回申请的商标或撤销商标等)。中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效力待定商标占比很高,这个情况和很多国家商标审查程序和时效有关,还有一个原因是RCEP协定的签署,促使我国企业在东盟十国的商标申请数量激增,加大了这些国家的商标审查工作量,造成了一定积压。如印度尼西亚在2021年9月初效力待定商标占商标总量的三分之一,很多在审查过程中的商标申请是在等待翻译资料,占比很高。此外失效商标占比较高,尤其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尼,很多商标因为到期未续展被撤销。
表6 中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申请数量和商标法律状态15 数据来源:WIPO,Global Brand Database,71个提供注册数据的国家和国际机构https://branddb.wipo.int/branddb/en/,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往来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中国企业商标在东盟被恶意抢注的案件频发。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80件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商标抢注已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拦路虎”。典型案件如:云南999公司的商标在老挝被抢注;南宁手扶拖拉机厂的“桂花牌”商标在越南被抢注;江苏江动公司的“JD”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天津的中华老字号“乐仁堂”商标,2008年在新加坡被抢注,致使该商标的持有人——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在该国的销售受阻;另外还有“天坛”牌蚊香在马来西亚被抢注,“长虹”商标在印度尼西亚、泰国相继被抢注,“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等商标在菲律宾抢注严重,“科龙”商标在新加坡被抢注。金隅集团、冀东发展、冀东水泥是我国大型综合性建筑企业的龙头企业,2018年3月,三家公司发现其核心商标已由菲律宾当地一家公司注册,并已进入公告流程。17参见“金隅集团、冀东发展、冀东水泥被抢注商标案取得全面胜利”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cn/2019-07-02/doc-ihytcitk9088519.shtml.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商标在东盟十国的保护现状中,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果:商标注册总量在全球各个地区中排名靠前;不少企业也已经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东盟十国进行了商标国际注册,构建了一个初步的保障体系;在商标注册类别上,我国电子产品商标在东盟十国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然而,虽然数量上占优,但是在质量上,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针对于此,基于企业层面和政府层面分别提出保护建议。
1.企业首先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布局
东盟十国是我国重要贸易对象,2020年中国—东盟贸易指数为241.09点,较2019年上涨19.64%,较2010年上涨141.09%。东盟继续稳居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双方累计双向投资总额超过3100亿美元,合作建设了20余个经贸合作区。18参见康安,邓颜劼.“中国—东盟贸易指数首次对外发布”,广西新闻网,2021年9月13日,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210913/newgx613e8e53-20447410.shtml.东盟诸国即是中国近邻又是海外华侨聚居地,还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所以东盟诸国是我国海外商标相对集中地区,我国企业要重视东盟十国的商标品牌建立和保护,充分利用马德里体系在东盟十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编织好商标保护网。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我国企业可以在中国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然后指定在缅甸之外的任意东盟国家生效,并且注意申领指定生效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以对抗将来的任何侵权争议。在注册类别上,除了维持我国企业在电子产品、机械机器、车辆配件、广告管理等领域的优势地位,还要根据形势发展,预见性地在有发展前景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上提前注册商标,未雨绸缪,占领先机,避免商标被抢注维权时的麻烦。
但在注册之前,要充分了解东盟十国的不同国情和商标保护状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商标注册保护策略。由于东盟十国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商标保护状况实际上存在很大差异,根据RCEP协议附件关于部分成员履行商标保护义务时需要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的规定,东盟十国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商标保护不需要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的国家: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文莱;(2)商标保护需要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的国家:菲律宾、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这些国家国内商标保护体系相对较为薄弱,对于非传统商标或声音商标要求3-15年不等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我国企业不能去申请声音商标注册。尤其缅甸,该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刚刚起步,商标法尚未生效,需要其他成员提供帮助来建立商标保护体系。
2.企业要关注商标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商标的注册布局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步骤,但商标要发挥保护作用,就要维护好商标的有效性,避免商标进入失效状态,所以商标的后期维护至关重要。东盟多数国家都要求注册商标要实际使用,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就要撤销商标注册。如马来西亚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人可申请撤销;菲律宾关于商标不使用撤销的规定是: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可以被第三方申请撤销;未提交申请之日起3年内使用宣誓书和注册后第5年使用宣誓书,商标都要失效。
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注册到期后,要按时续展,才可获得持久的保护。东盟十国的商标注册保护期都是10年,到期都可以续展。大多数国家规定到期前6个月为续展期,宽限期为6个月;但新加坡规定到期日前1年可以续展,没有宽限期;马来西亚到期日前3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1个月,否则商标将被移除;但有1年的恢复期。东盟十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保护期都是从申请日起算,但文莱的商标保护期从核准日起算。所以,我国企业要根据东盟十国不同的商标维护规定,时刻关注商标的法律状态,按时续展,维护商标有效性。
3.企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应对商标的侵权抢注问题
积极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是避免商标抢注的最重要途径,但当企业不幸遭遇商标海外抢注时,也不能被动退缩,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积极维权。首先,我国企业要利用RCEP协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制止商标在东盟十国侵权抢注。RCEP协议中要求缔约方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在相同或类似货物和服务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免造成与驰名商标的混淆。19参见 RCEP 协议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二十六条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一款:“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适当措施,驳回、注销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禁止在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该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与先驰名商标的混淆”。我国企业能走出国门的商标基本都是驰名商标,可以利用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制止侵权。其次,我国企业要善于利于国家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的维权机制和平台资源,一旦商标遭遇抢注,要第一时间联系这些平台,借助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
1.首先政府要加强企业商标注册的引导服务
近年来,中国国家商标局不断完善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加大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改革,实现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全程电子化,开放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地方商标受理窗口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收文权限,助力“走出去”企业进行海外市场商标布局。2021年9月3日,在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主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商标先行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推广研讨会,邀请领域内全球知名专家共同探讨品牌国际化运营和保护工作,以期充分提升中国用户对马德里体系的认知和了解,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维权意识,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20资料来源:服贸会网站,商标先行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推广研讨会。https://live.ciftis.org/page/synthesizeLiveDetail.html?actId=1338.商务部及其各地商务部门,应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出国之前的必备清单,提请企业重视,这里当然就包括提前布局商标注册。
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企业的海外维权
2011年,中国商务部成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为“走出去”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平台,该平台已经协助解决了很多国内公司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问题。2018年5月8日,南通市工商局、市外侨办、市通商总会联合建立的南通市“红盾联侨”商标品牌海外服务中心正式揭牌。随后,陆续在南非、新加坡、印尼等33个国家成立分中心。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有关企业海外维权提供官方协助,进一步提高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2020年11月7日,中国—东盟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正式在广西南宁上线运行,该平台利用广西临近东盟的地缘优势,建设起知识产权涉外维权中心、知识产权投融资中心、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平台。这些平台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护体系,通过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专家库和公益律师团队等帮助我国企业提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总之,针对东盟十国的商标保护现状,在RCEP协议的商标保护规定下,我国企业应该制定相应商标发展战略,利用马德里体系做好东盟十国的商标布局;而且要注意维护商标的有效性;即便商标被抢注,也要积极维权应对。我国政府也要主动积极地发挥作用:一方面,通过提供培训等公共服务来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商标国际注册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企业维权,解决商标抢注的问题,通过各个维权平台为商标诉讼和争议提供咨询和建议,为我国企业走向东盟十国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