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判断与思路

2022-05-22 11:56蔡盈王萍
早期教育·教研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托育婴幼儿家庭

蔡盈 王萍

【摘要】三孩生育政策的颁布,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势在必行。面对新趋势,首先,本文对托育服务进行本体性的判断,分析其概念与价值。其次,本文阐述了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在市场与政府、离家与回家、可获得性与质量等方面面临的主要矛盾。最后,本文阐述了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思路: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推动供给侧改革;健全家庭主责,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养方案建设,确保教养质量;关注城乡差异,以社区为依托布局托育机构。

【关键词】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22)02-0002-04

【作者简介】蔡盈(1993-),女,山西临汾人,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王萍(1966-),女,河北乐亭人,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标志着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有了进程规划,同时也指明了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阶段目标状态[1]。2021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说明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势在必行[2]。面对新时期、新变化,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日益凸显。托育服务关乎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的大局,良好的托育服务将影响新一代婴幼儿的发展质量进而对个体、社会与国家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首先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确,厘清发展困惑,从而思考行之有效的发展思路。

一、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判断

(一)托育服务的概念

何为托育服务?目前学界已经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托育服务是指家庭正常的婴幼儿照顾功能不足或婴幼儿的家庭照顾功能遭到破坏,婴幼儿必须在一天当中某个时间段离开父母,通过其他人或机构进行替代性照料或照看的机制或制度[3]。因此,在托育服务概念的话语体系中,其含有三种隐喻:其一,托育服务是家庭在照护子代方面功能的延伸。家庭是婴幼儿的原生环境,也是婴幼儿接受照护的首要场所。家庭对于婴幼儿照护的重视,不仅是出于人类保护自身种系的本能,也是其传承文化、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家庭是婴幼儿成长与发展的首要基地。作为家庭照顾功能难以得到良好发挥情况下的产物,托育服务具有顺位的性质。其二,托育服务对象具有双重性。虽然托育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婴幼儿,但是托育服务是替代家庭对婴幼儿进行照护。不论是一般性的托育服务,还是临时喘息式的托育服务,“替代”隐喻着家庭是托育服务的重要对象。其三,托育服务功能具有补偿性。托育服务在家庭照顾功能缺失时,能够满足婴幼儿对于照护的需求,补充家庭的空缺。特别是对于处境不利的婴幼儿,优质的托育服务能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降低出生缺陷或成长环境不利带来的消极影響。因此,发展托育服务,并不是替代家庭在照料子代方面的责任,其更多是兜底与补充。

(二)托育服务的价值

1. 或将维持“人口红利”,推动社会经济、人口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人口红利”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呈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4]。中国“人口红利”的最大化时期是在抚养率2013年降到最低点之前达到的,并且于2013年之后迅速消失[5]。面对“人口红利”可能消失的情况,调整人口政策、释放人力资源成为当务之急。发展托育服务,恰是应急之需。发展托育服务能够很好满足双薪家庭的需要,把女性从私人育儿领域(儿童照顾)中解放出来,增加劳动力[6]。同时,托育服务的发展也将衍生相关的托育产品,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提高劳动年龄人口的利用率,并有可能吸纳65岁以上人口再次成为劳动人口,从而维持“人口红利”,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托育服务的可及性与生育率呈正相关的关系已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7]。我国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引导调节生育率。然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3.57%,2017年为12.64%,2018年为10.86%[8]。可见,“全面二孩”政策并未带来明显的人口持续性增长。当生育政策的转变并未直接作用于生育率时,需要对其中的中介因素做出思考。托育服务就是重要的中介因素之一。即当“能不能生”不再是影响人民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首要因素时,“怎么生好、养好”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有研究者在关于生育二孩意愿的调查中发现,多数被访者首先考虑的是“谁来照顾”的问题[9]。因而,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是消解育儿顾虑的重要举措,对落实我国人口政策,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推动社会人口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2. 促进“人才红利”的实现,推动个体及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我国“人口红利”可能趋于消失的局面,“人口红利”转为“人才红利”是关键。0~3岁是儿童生命的起始阶段,婴幼儿的身体各系统、机能尚不成熟。这种不成熟的状态,使得人类具有照顾和保护子代,从而维系种族文化的任务。不论是对家庭照护功能的补充,还是对处境不利家庭的补偿,其背后反映的是从古至今未曾改变的对婴幼儿的慈爱精神以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注。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保障与提高早期儿童的生命质量,对婴幼儿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也是促其成才、释放红利的关键。

值得说明的是,儿童从出生起就开始接受并内化社会文化。不论是家庭还是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亦在选择并传递着社会文化,将其从前辈那里继承来的和自我创造出的文化知识、技能,以及那些维系社会群体生活所必需的伦理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等,传授给新的一代,从而实现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托育服务是社会文化传播的载体,其传递、选择、创造着社会文化,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市场与政府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最突出的问题为“总量不足”[10]。是政府直接介入,公立化以保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还是完全开放市场准入,扩展托育服务的受众面?事实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政府包办、托育服务公立化就能保证托育服务公益性的思想。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于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对公益性的理解也更为深入。虽然政府在保证托育服务为人民服务、以人民群众的托育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是在托育资源急缺的情况下,人民托育需求量增多且要求个性化时,全权由政府承担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市场机制,增强托育服务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增加托育服务的活力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托育服务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资本注入,这只“无形之手”具有不可控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市场风险引入托育服务这样的“公益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如我国某早教机构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依然在招生,结果导致900多名家长共付200多万元学费,孩子还没上几节课早教机构就关门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资本完全注入托育服务后,托育服务的稳定性受到挑战。此外,过度的资本引入早教市场,势必引发早教市场的内部竞争,甚至出现以牺牲婴幼儿发展为代价的“过度逐利”现象。因此,市场资本的注入必然存在前提条件,即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前期的审核以及运行过程中的监管。

(二)离家与回家

托育服务发展之初衷在于释放劳动力,解决婴幼儿照料人离开家庭投入生产劳动的后顾之忧,具有离家的性质。而同时,托育服务发展过程中又明确指出“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11],强调回家的重要性。因此,目前既有大量家长希望获得灵活便捷的托育服务以离开家庭从事社会生产,又有大量成长缺失型婴幼儿渴望得到父母的照护。

实质上,离家与回家并不是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离家强调的是为社会发展服务,回家注重的是家庭功能的完善,二者并不冲突。正如社会与家庭并不是对立的两端一样,服务社会与回归家庭也不是对立的。社会发展为家庭运行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只有社会良性发展,家庭的功能才能正常运转;而只有家庭和谐幸福,社会发展才能平稳。因此,需要消解二元对立的思维,看到离家与回家之间的联系。

(三)可获得性与质量

有学者指出,由于财政资源与优质教育资源有限,面对生育政策转变所带来的巨大教育需求压力,许多地方政府在提高可获得性与可承受性的过程中往往不得不对质量进行一定的妥协[12]。长期以来,在“质”与“量”的话语体系中,人们已经形成以牺牲一定“质”来换取“量”的思维模式。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质”对“量”的这种妥协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不论是生态领域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还是经济领域的“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或者是教育领域的“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都在消解著以往先保“量”再保“质”的思想。在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可获得性与质量方面,亦是如此。既要提高托育服务的可获得性,增强供给;同时也要严把质量关,维护0~3岁婴幼儿应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严查严惩侵害婴幼儿合法权益的托育机构或个人,增强社会育儿信心。

三、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思路

(一)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推动供给侧改革

托育服务应当具有公益性,其发展应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而不仅限于社会成员中的少部分。立足于托育服务的公益性,为保障发展的成果为多数人所共享,政府在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方面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具体来说,国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明晰政府的主导职责,并制订托育专项发展规划,有的放矢地推进托育服务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立足于需求,科学测算成本,制订当地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并明确各级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部门积极联动,密切协作,确保托育服务发展计划得以稳步推进。此外,考虑到当下我国无法依靠政府举办机构化托育服务来满足所有家庭的需求[13],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托育服务事业,准许有育儿经验和资质的主体兴办托育服务机构,甚至是家庭“邻托”,从而满足不同群体的托育需求。

(二)健全家庭主责,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家庭是婴幼儿生命起始的地方,对婴幼儿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家庭中,家长往往针对婴幼儿个体,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养。家庭教育将伴随婴幼儿的一生,对婴幼儿的认知发展与个性形成产生持久的影响。不论时代的变革,还是生活格局的变化,关于育儿,家庭始终承担着主要责任。而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和主要养育人是婴幼儿生命健康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14]。因此,父母需明晰自身的育儿责任,规划家庭的生活与发展,科学合理地照料自己的孩子。各地政府可通过健全产假政策、脱产照顾婴幼儿父母的再就业政策,降低家庭养育婴幼儿的隐性成本;通过组织社会宣传、开办讲座、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此外,还需做好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增强家庭育儿的信心。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养方案建设,确保教养质量

托育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托育服务的质量。目前,我国关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师资要求、薪资待遇等方面尚未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教师入职门槛不清晰,职前培养滞后,职后培训未成体系,多种因素使得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认同不高,专业发展受限。因此,加强早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相关职能部门应尽早制订托育教师准入标准和资格审核制度,明确早期教育教师所应具备的学历要求、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通过政策阐明早期教育教师的专业地位、薪资待遇标准,增强教师认同感;建立职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设立早期教育专业,并结合早期教育实践需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职后培养渠道,通过幼教专家引领等方式帮助托育机构内部建立研讨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积极牵头,鼓励机构间定期合作与交流,加强机构与高校的连接。

教养方案亦是教养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为我国托育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宏观指引。然而,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的具体操作内容并未明确,市场上的托育服务各行其道、优劣难辨。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亟须制订明确而科学的早期教育教养方案,在具体过程中,可借鉴他国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的本土实际,明确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活动的实施原则、婴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主要目标领域,从而为早期教育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婴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理论框架,并最终致力于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教养质量的提升。

(四)關注城乡差异,以社区为依托布局托育机构

受地理位置、经济、文化、人口密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托育机构发展存在很大的城乡差异。以社区为依托布局托育机构、扩充早期教育资源能有效且广泛地吸收教育、卫生、民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乃至公民个体等多方面力量,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多元社区托育服务体系[15]。因此,依托社区布局托育机构,既可以有效把握各地区差异,增强文化适宜性;又操作便捷,可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在具体实施上,我国可通过成立新的社区婴幼儿托育中心,提供全日式、半日式、喘息式等多样化的机构式托育服务,拓宽服务范围;也可通过完善社区内已有托育服务机构的功能,满足不同家庭在托育服务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的需要;还可发展社区内家庭式托育点,允许有育儿经验的人士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

总之,在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人民群众愈发关注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可获得性、可承受性以及质量。在明确托育服务的概念、价值,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我国各责任主体应摆好位置,理好思路,力争办好人民满意的托育服务。

【参考文献】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http://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9/content_5389983.htm.2021-11-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EB/OL].http:// www.gov.cn/zhengce/2021-07/20/content_5626190.htm.2021-11-30.

[3][7] 刘中一.托育服务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04):70-71.

[4] 朱贻庭.应用伦理学词典[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5] 李扬.金融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6] 刘中一.托育服务中的性别区隔[J].贵州社会科学,2019(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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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杨菊华.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与改革思路[J].社会科学,2018(09):92.

[12] WILLER B.Quality or affordability:trade-offs for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J].Young Children,1987,42(06):41-43.

[13] 刘中一.全面两孩政策下我国托育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J].湖南社会科学,2017(05):57.

[14] 顾严,佘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幼有所育服务体系[J].开放导报,2018(12):18.

[15] 杨菊华.建构多元一体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8-23(006).

本文系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城市小区配套普惠民办园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YJA8800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通讯作者:王萍,wangp@nenu.edu.cn

(责任编辑 王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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