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律师公会研究:回顾与思考*

2022-05-17 06:53李严成
关键词:民国律师群体

李严成 李 磊

(1.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2.焦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律师公会是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在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的律师组织,以地方法院管辖区域为组织区域,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公会的建立、发展、演变与律师制度密不可分。近代律师制度随清末新政移植到中国,正式确立于民国。1912年,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至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败亡。律师公会研究时段从1912年律师公会建立到1949年律师公会接受改造为止,近40年时间的律师公会发展史,时段较长,内容较多。以下依据与主题的相关度,从律师制度、律师群体、律师公会三个方面分别做学术史梳理,进而揭示其研究特点、不足及其研究趋势。

一、律师制度研究

自民国律师制度建立伊始即成为学术问题纳入研究者的研究视野。严长勋《律师制度论》[1]是迄今所见最早的关于律师制度研究的毕业论文。台湾学者尤英夫《中国律师制度概论》[2]是迄今所见最早对民国律师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的论著。张知本《法治国律师之地位》通过比较西欧各国律师制度来论证民国律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3]。律师职业道德与养成问题最早为当时法学评论家、社会学家所关注①,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学者刘震的《律师道德沦》,较为详尽地论述了律师对国家、法院、社会、法律应负何种责任,以及自身所应从事的业务范围和遵守的职业道德等问题[4]。鲍祥麟等论述了中国律师养成制度的重要性②。谢振民等在论述民国律师法的立法精神的同时,论及了律师公会制度的确立和演变过程③。志奋等对县司法处禁止律师出庭的不合理规定提出了质疑和批评④。刘陆民《法律职务之社会化与世界法律扶助制度》探讨了律师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角色与作用[5]。戴天球等探讨了国家赔偿立法对健全国家法制的重要性⑤。总体而言,民国学者对律师制度的讨论仍处于初步探讨阶段,篇幅较短,时论较多,多偏重于介绍与普及性,较多援引和介绍西欧各国律师制度的产生过程与实施办法,或者律师执业“指南”,并试图扭转社会界对律师之偏见,亦有“洗污名”之意。

新中国建立之初,学界主要围绕借鉴苏联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进行研究。王赣愚《对建立新的律师制度的一些体会》提倡借鉴苏联经验,建立新型的为人民服务的律师制度[6]。吴磊《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研究》探讨了新时期律师辩护的法律地位和应注意事项[7]。不久,国内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律师工作也“受到了无端的诽谤和攻击”。自此以后,律师制度研究也渐受“冷落”。

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律师制度史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研究成果丰硕。周太银等《中国律师制度史》介绍了民国律师资格、组织、执业规范与监管等法律规范问题[8]。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与律师问题,认为北洋政府严重限制了律师辩护权,南京国民政府加强了对律师的控制,律师组织的发展受国家权力的左右,很难发展完善[9]。徐家力《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考察了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发展与演变,以1941年《律师法》为界,深入分析了民国前期曲折发展和后期成熟定型,探讨了律师双重管理体制,认为律师公会的作用极其有限[10]。此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律师制度的论著涉及到民国律师制度⑥。

中国建立律师制度虽移植于欧美,但也受到国内因素影响,其中严浩真从社会文化、国家政治、教育环境、律师制度等内因层面分析清末民初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结果⑦。美籍学者徐小群则将近代中国司法改革划分为清末新政、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大阶段,通过考察中央、省、县级地区的司法财政、司法改革来探究不同时段的司法制度背景、基层县级司法职能与地方民间权力的互动,充分剖析县级监狱、惩治盗匪等法律实践问题,是研究清末民初律师制度实践的重要著作[11]。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律师制度建立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论述⑧。

律师制度阶段性研究成果尤其丰硕。清末民初是民国律师制度移植、建立和初步发展阶段,引起了较多学者关注。邱远猷等《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分析了南京临时政府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建构与影响[12]。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从法律概念与法律词汇的角度探讨了晚清律师制度移植的原因和过程[13]。孙慧敏的《清末中国对律师制度的认识与引介》论述了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14]。尤陈俊《阴影下的正当性——清末民初的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以职业化视角探讨了讼师阴影下的清末律师制度的正当性[15]。严晶等分析了清末引进律师制度的种种原因⑨。陶振全等一批硕士论文从多种视角探讨了清末移植律师制度的司法主权因素以及司法传统与现代性的问题⑩。王素平等分别考察了民初律师制度建立过程与原因⑪。翟小满则对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实践活动进行了比较研究[16]。张慧敏等分析了民初律师制度实施环境与效果⑫。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律师制度发展、成熟和定型时期,研究成果相对而言比较集中。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以西安市地方司法档案为中心,考察了律师制度在当地实践过程中的运作模式[17]。吴永丽《民国时期律师惩戒制度探析——基于江西省民国律师惩戒案例分析》[18]和张勤《民初律师惩戒制度论析—以惩戒案例为中心》[19]通过个案考察,分析了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效果。程皓《试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20]、梁翠《论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创建中的重要问题和选择》[21]等对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作了一般论述。邝良锋、刘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都地区律师制度研究——以1941年〈律师法〉的实施为例》[22]、芮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述略》[23]等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成都等地区的律师制度进行了实证研究。钟兵《1940—1949民国律师法律制度考察——以1941〈律师法〉为中心》[24]、丛珮瑶《中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及论析》[25]等对民国不同时期的律师制度与实践进行了考察。孙慧敏《上海律师业的改造与消灭(1949—1957)》是少有探讨1949年后中国律师改造与命运的论文[26]。日本学者村上一博《日治期台湾における弁護士制度の展開と台湾人弁護士》论述了日据台湾时期的律师制度与实践[27]。

与此同时,律师专题研究也逐渐展开。一方面,律师养成制度继续受到学者关注,如任拓书《中华民国律师考试制度》[28]、孙慧敏《从东京、北京到上海:日系法学教育与中国律师的养成(1902—1914)》[29]等。艾力森·柯纳在《Legal Education During the Republican Period:Soochow University Law School》中以民国时期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例分析民国法律学习者之目的、动机和教育成效[30]。沈伟《民国律师的养成与律师制度的局限——以1930年代的上海为例》分析了民国律师养成以及律师制度的局限性问题[31]。另一方面,与律师养成相对应,律师惩戒制度研究有吴永丽的《民国时期律师惩戒制度探析——基于江西省民国律师惩戒案例分析》,考察了江西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18]。香港学者吴海杰《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运用比较法学理论,从司法裁判、警察治安、律师执业与困境、惯犯脱罪等方面考察了民国时期北京法律移植与实践,实证分析了移植法律与中国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与融合[32]。李严成《民国时期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与监管》[33]、《“上海律师甚多败类”:从一起名誉纠纷看民国律师形象》[34]考察了律师公会治理与效果。律师执业活动也开始引起重视,肖秀娟《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研究》考察了民国律师执业环境、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能力,以及司法官、讼师、外籍律师等对律师执业的影响[35]。

最后,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国政府却迟迟不予实施,民国律师界为此一直奔走呼号,并发起了全国性冤狱赔偿运动,推动国家立法,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述。徐思彦《三十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浅论》是目前所知最早专门论述冤狱赔偿运动的论文[36]。孙彩霞《20世纪30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简要梳理了冤狱赔偿运动的经过,对全国律师协会的活动也进行了论述[37]。郑成林《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与1930 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则是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作为重点来研究,考察其在冤狱赔偿运动过程中的种种努力,认为冤狱赔偿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师的执业素质,也为国家司法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了依据[38]。李严成等《民国律师与冤狱赔偿立法:以冤狱赔偿运动为中心》讨论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在敦促国家冤狱赔偿立法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效[39]。此外,还有一批学位论文也加入了相关主题的讨论⑬。此外,律师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贫民法律援助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的倡导下,各地律师公会纷纷进行贫民法律扶助活动,建议国家为贫民法律扶助立法。周正云《论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40]和徐立志《中国近代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考察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高度评价了各地律师公会在其中所做出的努力和作用[41]。张奕晨《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也对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42]。

二、律师群体研究

律师公会是民国律师职业者群体组织,律师公会的组织结构及功能与律师群体发展密不可分。受传统讼师的影响,民国律师常被贴上“讼棍”“好讼”等标签,如舌人《一个律师的自白》连续刊载了7篇文章,论说律师的生活、职业和社会地位等[43]。整体而言,民国学人对律师群体之研究仍是以时事为基础的时论、时评为主,尚不能称为学术专论。真正对律师群体进行学术研究当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

较早对律师群体进行学术专题研究的是港台和海外学者。20世纪90年代,运用社会学理论、社会史研究方法,台湾学者朱瑞月考察了上海律师业的发展与近代化的关系[44]。美国学者艾力森·柯纳(Alison Conner)在《Lawyers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During the Republican Period》中以西方律师职业化为标准考察了民国时期律师群体来源构成、数量分布、执业收入、组织活动,系统探讨了民国时期法律专业职业—律师群体的发展脉络与成因[45]。凯瑟琳·白凯(Kathryn Bernhardt)《Woman and the Law:Divorce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在考察离婚案件过程中,深刻地分析了民国律师的活动[46]。21世纪初,台湾孙慧敏博士的论著《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47]在其博士论文《建立一个高尚的职业:近代上海律师业的兴起与顿挫》[48]基础上修订而成,以非欧洲中心和非国家中心为视角,以知识分子“抗边缘化”的视角,从制度移植、律师养成、法律治生、形象塑造、专业化以及律师公会权力等方面探讨了上海律师业作为一个新兴职业的兴起与顿挫。另外,《规范上海律师的同业竞争行为——以律务中介问题为中心的考察》对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的执业规范做了深入探讨[49]。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在论述清末民初的司法制度改革时,涉及到律师制度和律师群体[50]。

相比较而言,大陆学者的研究起步稍晚,但受上述学者研究的影响,尤其受章开沅提倡阶层与社团群体研究的推动,发展迅速,对问题的探讨也更为系统。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群体人数最多,制度完善,最具有代表性,尤其受到学界的关注。李漪《旧上海律师界的民主爱国传统》分别从执业、资格、名誉等多方面对上海律师群体进行论述[51]。张丽艳《通往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1912—1937)》从群体构成、收入水平、职业道德、执业环境、执业活动以及律师公会职能等方面考察了上海律师职业化过程及群体特征[52]。陈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从不同角度对上海的律师群体进行了探讨[53];《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论述了近代社会变迁中上海律师的产生、执业与社会作用,以及上海外籍律师规模、执业活动及其对华人社会的影响[54]。李严成《民国时期上海律师与罪犯权利保障探研》考察了上海律师公会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55]。杨晖《原生与继受之间:民国时期基层社会律师问题研究》对基层社会律师问题进行了研究[56]。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对律师群体的关注重点逐渐从“上海视野”转向“上海以外”。 邱志红以北京律师群体为视角,考察了民国律师的生成、执业境遇与社会地位等,探讨了北京律师公会在律师群体特征形成、政治参与、中介桥梁作用,以及生存、发展与困境⑭。任耘、袁哲等对成都、武汉、甘肃、北京、广西、东北、重庆、天津、山西等地的律师群体进行了研究⑮。

律师与讼师之间的比较继续受到关注⑯。王菲《从讼师到律师:清末民初法律服务群体研究》考察了社会变迁中的讼师与律师冲突、合作与共存,分析了律师从何处来、讼师向何处去,探讨了律师的现代性与讼师的传统性之间的取舍与兴灭[57]。此外,邱志红等也对律师的讼师形象进行了论述⑰。日本学者熊达云《現代中国の法制と法治》专章论述了从“讼棍”到“律师”的演化过程[58]。日本学者夫马进《中国訴訟社会史の研究》以巴县档案为主要史料,围绕诉讼事件本身以及诉讼所折射出来的国家、社会的治理机制问题;以“诉讼社会”为主题,探讨不同历史时期下的政治、经济、市民生活与诉讼之间的关联,该书同时也有数篇论文讨论了讼师的同业团体对于讼师群体向近代律师群体转化过程中的作用,讨论了中国近现代律师形象的转变过程[59]。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探讨了律师在民国司法腐败中的负面形象和消极作用[60]。

民国女性律师群体虽然是少数但也受到学者关注。其中孙慧敏、王瑞超等⑱对民国女律师群体进行了研究。欧阳湘《近代中国女性执律师业的确立考论——兼论南京政府律师制度的“法统”传承》对中国女律师制度确立的背景进行考察[61]。吴娜等考察了民国第一个女律师郑毓秀的传奇人生⑲。孙伟等对民国上层律师的执业生涯与生平事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描述⑳。

三、律师公会研究

律师公会与律师制度和群体密不可分,一般在律师制度与律师群体研究中都会论及。徐家力在律师制度研究中探讨了律师公会与国家双重管理体制,艾力森·柯纳《Lawyers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During the Republican Period》分析了律师公会会务废弛、缺乏贯彻执业规范能力的原因[45]。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研究(1912—1937)》[47]、张丽艳《通往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1912—1937)》[52]、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54]等对上海律师公会都有相当详细的论述。孙慧敏从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力角逐中分析了上海律师公会从全国性组织构思到地域性组织落地,以及在律师资格审定等方面发展出“法无明文”的律师公会权力。陈同透过上海律师公会介入公共事物和政治事件分析了法律的政治性和政治的法律性。邱志红《现代律师的生成与境遇——以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为中心的研究》,考察了北京律师公会与律师群体兴起发展的关系,分析了北京律师公会政治参与中的谨慎和保守性[64]。

全国律师公会联合组织也逐步被纳入研究者视野。在1945年修订的《律师法》颁布前,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全国性律师组织,但自始至终,各律师公会一直在为建立全国性律师组织而努力。在整个中华民国时期,全国性律师组织先后经历了北洋政府时期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和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四个阶段。李卫东《中国近代律师职业群体与组织》专章论述了全国性律师组织的建立与演变[72],《民初组建全国性律师组织的努力与顿挫——以“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为中心》深入分析了民初律师业为建立第一个全国性律师组织的努力与顿挫[73];王志林《近代中国律师对外交往的先声——1921年“国际律师协会”北京第一次总会纪略》论述了1921年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与国际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公会的活动[74];邱志红《民国北京律师执业活动管窥——以“林行规法律事务所档案”为中心》通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林行规法律事务所档案”(1924—1937 年)原始卷宗的详细爬梳,对北洋政府时期全国性的律师团体——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的成立与演变、以及律师协会组织活动进行了论述[75]。但是,由于律师公会档案资料较为分散,特别是全国性律师组织档案分散于各个地方司法、行政、律师公会档案之中,在收集整理方面困难较大,因此,关于全国性律师公会的研究非常薄弱。

四、律师公会研究的特点、不足及研究趋势

(一)特点

民国律师公会档案和历史文献数量极为庞大、丰富,但也十分分散、零乱,迄今没有进行全面收集整理与出版,严重影响其史料价值的发挥和相关学术研究的拓展和深入。民国律师研究成果整体上较为丰富,主要集中在制度、群体方面,律师组织研究相对薄弱。在研究内容上,律师制度研究逐渐从规章条文分析深入到实践考察,关注点则是从律师制度转移到律师群体本身,律师公会的角色与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研究方法上,从法制史到与文化史、社会史的结合再到多学科综合研究;在研究视角上,从运用西方经验、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到非欧洲中心、非国家中心视角的转换,律师制度、群体与组织等多视角、多层次研究全方位展开,区域研究逐步深入,律师公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目前学界对律师公会的组织脉络及功能有所论及,在方法上既有结构功能论者,有专业团体职业化论者,也有国家与社会论者,值得借鉴。基于民国律师公会近40年的发展历史,在律师道德规范与风纪治理、群体认同与联合、捍卫司法主权与司法独立以及在法律近代化及法治现代化历程中,都有着不应忽视的作用,是极具重要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研究主题。

(二)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既往研究成果丰硕,为相关主题的拓展与深入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无论是在档案文献收集整理与出版方面,还是在研究对象、内容、主题、研究视野与方法等方面,现有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突破与深化。

1.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收集与整理严重不足

尽管与律师公会相关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但是与近几十年来热门的地方司法档案整理与商会档案整理相比,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整理始终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整理与出版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律师公会档案文献尚未有人进行全面的普查、摸底和辑录,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律师公会档案文献的整理与汇编,包括从司法、社会、政府、财政、经济、外交、社团和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律师公会档案文献都比较分散。特别是散见于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文献往往因与重大历史事件以及重要律师治理纠纷相关联,史料价值相对较高,应该首先重视并辑录、汇编出版。

二是对民国报刊、法规、特辑、政府公报、律师公会报告书、回忆录等历史文献资料缺乏专门考察、汇集、分类整理,只有个别学者对律师文献做过整理汇编,如陈湛绮编纂的《民国律师文献史料汇编(全6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9年),这样的律师文献目前十分罕见。目前,诸多律师公会文献还沉睡在故纸堆中,大量的律师公会档案散存于全国各档案馆,任凭其腐烂侵蚀,面临日益减少与消失的境地。同时,律师公会文献著作出版很少,研究之薄弱可想而知。律师公会历史文献可弥补档案文献记载的阙略,其史料价值不言而喻。因此,尽快展开对律师公会历史文献的普查、影印、汇录是当务之急。

三是学者对律师公会档案文献的利用与研究主要集中在已经为学界所熟悉的《上海律师公会档案》、《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司法档案》等少数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收集、整理与研究工作尚未开始,进一步发掘无从谈起,更遑论档案文献的出版。现有研究虽然也有利用律师公会档案与报刊、特刊等历史文献,但仅仅是部分甚至是局部利用,忽视了对律师公会档案和文献的系统收集和利用,迄今尚无人对民国律师公会档案文献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资料的不足尤其是不系统不全面不仅极大地限制了研究者的学术视野和问题探讨,而且妨碍了年轻学者对此议题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

2.研究对象、内容、主题发掘不充分

在研究对象方面,缺乏对律师公会的整体性研究。已有研究大多囿于一地,偏重于上海、北京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对于苏州、杭州、南京、沈阳、重庆、成都等比较重要的律师公会则缺少应有的重视,更不用说其他为数众多的律师公会了,而且很少是以律师公会为研究对象,大多只是在律师制度和律师群体中有所涉及。更为重要的是,已有研究在考察研究对象时,甚少对比分析不同地区和区域律师公会组织及活动的异同,对它们之间关系的专题探讨更是付诸阙如。因此,已有成果仅展现了律师公会的局部面貌,关于其整体发展史并不清晰。不仅如此,已有研究在时段上的选择还大多限于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年),重庆国民政府时期(1938—1945年)与南京国民政府晚期(1945—1949年)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集中在上海、天津、武汉等少数几个大城市。人们对各律师公会发展脉络的了解不完整,对民国律师公会的发展也缺乏整体把握,对组织制度之变化需要更加动态的观察。另外,律师公会之间的相互联系与比较研究极其不足,虽然邱志红《现代律师的生成与境遇——以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为中心的研究》进行了与上海律师公会的比较,但仅限于收费标准等方面,缺乏利用第一手史料的深入探讨,而且仅仅是提出质疑,这种状况导致对于律师区域格局与国家视野的理解过于片面。

在研究内容方面,对律师公会组织网络的探讨有待深入。尽管不少成果考察了律师公会的兴起及组织结构,但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律师群体尤其是有影响力的律师对律师公会组织变迁、活动开展的重要影响,以及律师组织网络的研究。全国律师组织网络包括地方性律师公会组织网络、省级律师公会联合组织、全国律师公会联合组织,以及律师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律师组织网络以及律师公会在律师群体认同与联合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等,均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需要提及的是,无论是对律师公会组织的考察,还是对律师公会与其他团体关系的分析,均不能忽视对有影响力的律师与组织之间关系及其作用的深入研究。

在研究主题方面,对律师公会在捍卫法律秩序及介入政治、参与革命等活动缺乏深入讨论。在民国政治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公会也因其民间社会代言人与群体力量,在所在地社会及整个民国社会中居于重要地位。作为法律职业者,律师是国家法律秩序的捍卫者;作为律师群体组织,律师公会理应坚决维护法律社会秩序,民国政局动荡、政权更迭频繁,律师公会如何在法律秩序与政治参与中做出艰难选择,如何在主权与人权、内战与抗战、社会革命与法律秩序中做出选择,如何突破法律限制介入政治、参与革命行动,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法治和捍卫司法独立、制衡国家“公权”维护公民“私权”,如何贯彻职业使命与实现历史使命,都是值得讨论的重要问题。民国时期,实行律师公会和国家双重治理体系,这种治理体系适合律师职业化、专业化的内在需求,尽管国家与律师公会有时都是依法而为,何以在实践中难以贯彻,何以在律师公会治理与国家权力边界不清,发生矛盾冲突时,国家不是厘清二者权力边界,而是弱化律师公会自治权。此类种种问题,都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3.研究视野及方法尚存局限

尽管学术界对中国近代史尤其商会史的研究,早已从本地化、区域化走向了全球视野。但已有关于民国律师公会研究的专题性成果,在这方面尚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主要集中于组织—制度的考察或者结构—功能的解释,有些甚至没有突破单一地方律师公会的界限和社会组织框架,区域性研究和整体研究则几乎付之阙如。律师公会是国家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地方律师组织,分布在各区域的律师公会直接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律师公会既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又具有突出的全国整体性特点。已有研究对于律师公会界限、区域格局、国家视域及各律师公会之间关系缺乏应有的关注,由此导致律师公会研究的组织史特色较重,静态研究较多,而对其与社会、时代的关联研究不足,动态观察欠缺。因此,研究视野有待进一步拓展。在研究方法方面,已有研究多在历史学领域内展开,较多学者以史料为基础来进行论证,但有些问题除需加强史料发掘之外,更要注重结合法学、人类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进行讨论。

4.有分量的著作不多,大多青年学者止步于初始研究

虽然民国律师研究成果丰硕,多层次、多角度、多区域、全方位展开,但除了美籍学者徐晓群,台湾学者孙慧敏,大陆学者徐家力、陈同、邱志红等专著外,有分量有影响的成果不多。这种现状与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地位和学术价值极不相称。大数据显示,许多年轻学者认识到这一课题研究的重要性,选择相关的课题做硕博士论文,在知网上可查的就有80多篇,加之没有上网的至少超过100篇,但大多数没有继续深耕下去,十分可惜。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与律师公会档案文献资料分散、零乱,难以挖掘、收集和利用有关。

(三)突破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律师公会研究首先在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方面充分发掘、系统收集,实现取得档案文献收集整理方面的突破,在此基础上,力争在研究主题、内容和视野等方面有所突破。具体如下:

一是要重点收集整理民国律师公会档案文献资料。

针对当前我国学术界在律师公会研究方面资料收集困难和建设的不足,首先要在律师公会资料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在收集范围方面,实现从1912年到1949年全国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收集整理的全覆盖;在内容方面,将律师公会组织结构、民主治理、社会活动、捍卫司法主权等方面的资料全覆盖;在资料来源方面,将律师公会档案和历史文献资料全部收录。

二是在研究主题方面,加强对民国律师公会进行整体性探讨。

现有研究多就律师公会某一时期、某一专题进行讨论,既缺少对律师公会纵向历史的系统梳理,也鲜有对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事实上,民国时期各地律师公会虽然各有特征,但无论是最初的建立还是演进的轨迹均有大致相同的背景,律师公会在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治理、捍卫司法主权、实现职业使命、推进当地社会法治进程的同时,也在联合开展活动。鉴于此,律师公会研究要在分析律师公会个性特征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它们的共性特征,加强对民国律师公会的整体性研究。

三是在研究内容方面,重视民国律师公会的内部组织及其与外部的关系,加强律师公会与国家治理体系的讨论。

作为无行政级别区分的地方律师群体组织,律师公会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及其与律师群体和其他律师公会之间的关系如何,是怎样形成一个省级、全国性律师组织网络的;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何变,变的结果又怎样;与此同时,国家在构建律师公会治理体系过程中,如何统一规范、行政授权、合法监督;律师公会又是如何自发组建,国家强制加入,如何实现依法、规范、民主治理,最终国家又是如何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对律师公会的党政军警全方位监管体系的。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公会在律师网络建构、捍卫司法独立、律师公会治理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以上诸问题,均是以后律师公会重点探讨与突破的方向。

四是在研究视野方面,突破单一律师公会和区域界限,将区域格局和国家视野结合起来,整体考察律师公会的发展历程。

从总体史观来看,民国律师公会不仅是在所在地展开和运作,也是在国家视域中展开和运作的。因此,律师公会研究要加强综合运用历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及人类学的相关理论,在国家视野和区域格局下对民国律师公会进行分析和研究。

注 释

① 可生:《道德与法律》,《大同周报》,1913年第2期;苏哲:《律师道德论》,《年华》,1934年第3卷第30期;象恭:《律师的道德》,《人言周刊》,1934年第1卷第23期。

② 鲍祥麟:《律师转任法官问题》,《法律评论》,1931年第2期;严长勋:《论律师之养成制度》,《中国法学杂志月刊》,1937年第9期。

③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南京正中书局,1948年;赵琛:《律师法之立法精神》,《新法学》,1949年第2卷第1期。

④ 志奋:《对于限制律师出庭办法之商榷》,《法令周刊》,1933年137期;曾有澜:《论律师得在县司法公团执行法定职务》,《法律周刊》,1923年第19期;穆守志:《县司法处律师出庭办法之我见》,《法令周刊》,1936年第331期。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红军长征经过苗、彝、藏、羌等十多个少数民族居住区。“红一方面军(仅统计红一军团)行进在少数民族地区125天,占长征时间的33.7%;红二方面军(红二、六军团)行进在少数民族地区5669里,占全部行程近1/3;红四方面军近4/5的长征时间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度过的。”[3]P14长征期间,我们党因地制宜开展民族工作,秉持正确的民族观,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这是长征能够比较顺利经过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关键所在。

⑤ 戴天球:《刑事赔偿制度的几个根本问题》,《法学丛刊》,1935年第3卷第3期;严荫武:《国家赔偿制度之现在与将来》,《法学丛刊》,1935年第3卷第3期;刘陆民:《刑事赔偿制度之法理观》,《法学丛刊》,1933年第2卷第2期;牟绍周:《法人责任理论发达与冤狱赔偿制度》,《法学丛刊》,1935年第3卷第3期。

⑥ 茅彭年,李必达:《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陶髦、宋英辉、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流水长:《中国律师史话》,改革出版社,1996年;张耕:《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朱勇:《社会转型与法律秩序的重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⑦ 杨林生:《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由来探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任玉伟:《论民初商人与律师的关系》,《科学时代》,2007年第1期;肖秀娟:《试论大陆法系对中国近代律师业的影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 年第4 期;袁兆春、孔庆余:《中国律师制度现代化路径述论》,《齐鲁学刊》,2007年第3期;严浩真:《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原因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⑧ 赵朝琴:《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的宏观考察与理性思考》,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芦瑞:《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⑨ 严晶《律师制度的引进与得失——以清末法律移植的困境为例》,《管理观察》,2013年第29期;张经纬《清末领事裁判权与律师制度》,《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张雷《法律意识与清末民初律师制度的创建与实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⑩ 陶振全:《清末民初的律师制度》,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甘丽阳:《清末民初律师作用及地位》,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张苏赫:《浅析清末律师制度的引进》,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张经纬:《清末修律中的律师法述论》,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张荣:《清末引进律师制度的争论——以礼法之争为视角》,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刘为忠:《清末律师制度立法研究——以三部诉讼法草案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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