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宁,张为国,2(博士生导师),纪亚朋,张 扬,刘东青
近年来,我国经济正由重资源低附加值向重研发高附加值的方向转型,研发和创新在转型中的作用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寿命的延长推动了医药产品的需求增长,医药行业在资本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21年年底,被划分为申万一级行业生物医药的A股上市公司超340家,总市值超4.5万亿元。随着我国药企规模壮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亦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研发能力日益受到企业重视,被众多药企视为其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随着药企研发支出大幅上升,这些企业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也在逐步增加。
从会计角度看,医药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无形资产差异较大:其他行业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而医药行业企业由于研发周期长、研发不确定性高,往往不单独把专利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再者,医药行业的资本化时点判断成分高,业内没有形成统一、详细的标准,实务中企业间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差异也较大。此外,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在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面都缺乏具体应用指南,导致信息使用者难以获取所需的信息。
上述问题在研发驱动型药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将“研发驱动型药企”定义为以自主研发创新药、仿制药或授权合作模式为主要收入来源,有持续、大量研发支出的药企。这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其研发能力上,而研发能力则体现在更丰富的产品管线、更具市场价值的药物、更有效率的药品研发过程和更高成功率的药品审批结果等四个方面。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对药企研发能力披露的要求是否完善,药企对其研发能力的描述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充分,不同会计政策对企业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多大,都是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及会计人员需要深思和慎重处理的。受以上因素影响的研发能力的公开信息对信息使用者评估这些企业的经营、盈利和价值前景都十分关键。
本文试图对A股市场43家研发驱动型药企公开披露的年报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以探寻如下问题的答案:①各药企选择的研发支出会计政策及该政策下的有关研发进程和成败的年报信息披露程度;②各药企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动机;③不同会计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其他经济后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无形资产会计和披露相关规范的建议。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因此,本文的讨论主要以我国会计准则为依据,特别说明的除外。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实质趋同的,因此我国有关无形资产基本会计原则的修订首先有赖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在未来几年相关项目的进程,但在具体应用指南和监管方面的改进我国完全可先行一步,本案例研究的结果已证明了这一点。
现有关于上市公司研发支出的会计研究主要从会计政策选择、盈余管理两方面展开。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还涉及应否以及如何修订相关的会计和披露规范。研究目的是使相关准则能产生更相关、真实、充分、可比、易懂、不易操纵的财务信息,以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对企业业务、盈利、价值前景进行更恰当的估计,最终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
现行会计准则对研发阶段的划分和资本化的条件等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投入。但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无法直接针对各行业研发活动中诸多繁杂、个性甚至不显著的时点或标志,因此,企业在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选择上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
王贺[1]认为,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有利于保护商业机密并有助于企业得到税收优惠,但将研发支出与一般费用混同有损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而依据信号传递理论,有条件资本化在保留一定谨慎性的同时,传递了公司价值的信号,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优于全部费用化。
邵毅平、孙楹琦[2]总结了研发支出部分资本化过程中存在的计量难题,包括:研发活动频繁,项目众多时难以清晰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界限,资本化条件难以准确判断,非专用的固定资产、人工成本等难以按项目划分并准确计量等。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使企业在选择研发支出时点时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而资本化与否的选择又将直接影响财务信息,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因而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选择自然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可能手段之一。
谢德仁、廖珂、郑登津[3]认为,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选择对盈余和现金流会有双重、反向影响:费用化将减少当期盈余,但企业可在当期获得节税现金流;资本化则相反。因此,公司存在两难选择。
柯东昌[4]以沪深2007~2009年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接近亏损的微利公司倾向于资本化,即存在避免亏损动机;连续高盈利的公司倾向于费用化,即存在平滑利润动机。
IASB早年有单独的研发成本会计准则,后将相关内容纳入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过去二十多年,学界一直有修订这一准则的呼声,研发和新经济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后,这一呼声也越来越高。思路主要有扩大确认范围、修改计量基础、增强信息披露等几大类,也可能是以上思路的结合。
如Mohd[5]指出,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公司比费用化的公司有更高的信息透明度和更低的融资成本。此外,资本化可降低投资者对开发支出未来收益估计的不确定性。又如Lev[6]认为,研发支出费用化会导致收入与成本严重不匹配,降低财务业绩信息的相关性。Lev和Gu[7]认为,分析师之类资深使用者也无法克服不确认自创无形资产的弱点,比如尽管分析师可用的信息技术有重大改进,但他们预测的离散程度却惊人地增加。
Skinner[8]则认为,资本市场能够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并不需要对无形资产有更多强制披露要求,因为企业在市场的激励下会自愿披露相关信息。Penman[9]认为,并不需要确认自创无形资产,因为信息使用者可以从损益表中推断这些信息。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10]提出了较激进的建议,即采用假设性企业合并的技术,遵守与企业合并相同的要求,确认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 38)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中无形资产定义的所有自创无形资产。黄世忠[11,12]也极力主张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尤其在数据资产方面。王鹏程[13]全面分析评价了上述各种思路,明确表示支持按公允价值确认所有无形资产及自创商誉,使企业合并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相反,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14]认为,许多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会引发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质疑,因而提出了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上改进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切实可行”建议。
类似地,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15]认为,为修订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而破坏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一般原则是不现实的。可能的改革方案是以较少限制或更包容的方式修订IAS 38中“可辨认”的条件。同样,现有的“可靠计量”和“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流入”条件也可能阻碍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同样可以考虑取消和放宽。
综上所述,尽管前人研究了上市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与盈余管理的关系,但几乎还未有研究对我国药企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及其信息披露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也未有研究通过特定行业一定样本的案例来探讨如何改进会计和披露相关规范。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选择和信息披露程度的角度,对A股市场研发驱动型药企的研发支出会计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观察,并分析其策略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在此基础上,采用与EFRAG[15]类似的思路,对如何改进无形资产会计和披露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有全部资本化、全部费用化及有条件资本化三种选择。我国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的发展也经历了无明文规定、模糊资本化、全部费用化、有条件资本化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前,我国会计规范中没有研发支出概念,而使用技术开发费这一名词。该期间只有1985年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对专有技术、专利权、其他无形资产做了规定。
第二阶段,按1993年起与《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购入或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支出通常都应予以资本化,并在各受益期分摊。该期间并未对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选择做出明确规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第三阶段,2001年版《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为基础进行确认;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发费用资本化。”这意味着在这一阶段研发支出几乎全部费用化。
第四阶段,作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趋同的成果之一,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并沿用至今。该准则要求企业将研发支出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研究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支出仅当同时满足如下五个条件时才可资本化: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能产生经济利益,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可靠计量。
根据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研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及“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两个科目分别归集人工、材料、折旧等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项目开发进度分别以“研发费用”“开发支出”“无形资产”等报表项目列示。
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复杂性和风险性高的特征。根据全球最活跃新药市场的美国医药行业统计数据,新药研发的平均周期在13.5年以上,一款新药研发成本通常高达26亿美元。我国医药行业正处在从重销售向重研发转型的过渡阶段,但研发周期、成本均远低于发达市场,其中药物临床研发时长较美国少24%,研发成本不足美国的1/10[16]。一款新药的研发主要经历两个阶段。
临床前研究的起点是认知疾病的运作机理和探寻影响其运作机理的方法。通过生物化学研究,寻找有可能扭转病情发展并且能够转化成药品的化学成分,学术上称这一过程为靶点筛选。该过程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根据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披露的数据,每1万个可识别的分子或化合物仅有1个能够通过新药研发的所有阶段,真正用于实际治疗。靶点筛选完成后,对目标化学成分进行临床前的研究测试,这一阶段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性研究等,其核心是评价药物的安全性。
根据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研究开发中的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在会计实践中,药物临床前研究都归入研究阶段。
临床前研究成功的标志是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药监局”)授予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由此方可开启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主要分为一、二、三、四期,是测试规模由小到大,受试体由健康人群到特定患者逐级多样化,测试目的由安全性到有效性再到二者交互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临床一期的例数为20~30例,选取健康受试体测试新药的安全性、耐受量等。一期通过后,开始测试新药的有效性。临床二期选择100例以上的特定患者,通过随机、双盲试验,测试新药效果。临床三期继续扩大受试例数和受试体的多样性,交叉检验药品的安全性和疗效。临床四期扩大例数至2000例以上,通过开放性测试考察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是以人体为测试受体,将目标化合物开发为新药产品的主要步骤。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将开发阶段表述为: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在会计实践中,很多药企把进入临床试验等同于进入开发阶段,也有部分药企把开发阶段定义为进入临床二期或临床三期。
为了有针对性地寻找到符合研发驱动型定义的上市药企,本文从同花顺数据库中医药生物板块的化学制剂领域,根据“2018~2020年每年研发支出大于8000万元”和“上市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两个条件,筛选出43家公司,根据其研发总投入由高到低排序如表1所示。对研发创新驱动的药企来说,持续、稳定的研发支出必不可少,因此以2018~2020年连续三年作为考察周期,研究设定的门槛为每年研发支出大于8000万元。另外,为了使数据具有连续性和易获取性,且保持会计政策和估计稳定性,本文不包括2017年年底后才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药企。也基于此,本文不包括2019年新设的上交所科创板中的药企。
表1 样本药企的研发支出指标 单位:亿元
在这43家药企里,上交所主板有14家,深交所主板有21家,深交所创业板有8家。由表1(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数据都基于样本药企年报)可知,三年累计研发总支出位列前二的是恒瑞医药和复星医药,两者研发总支出分别为115.56亿元和99.73亿元,远高于位列第三的科伦药业。而研发总支出中位数为京新药业的7.55亿元。继续梳理这43家药企的三年算术平均研发支出/算术平均营业收入(表1中的研发/营收率)和三年算术平均研发支出/算术平均总资产(表1中的研发/总资产率)这两项指标,发现不同药企间差异巨大,两项指标都最高的是贝达药业,分别为43.18%、15.65%。两项指标都最低的是延安必康,分别为1.26%和0.48%。
整体来看,2018~2020年这43家药企研发/营收率均值逐年上升,分别为6.34%、7.03%和8.20%,研发/总资产率的均值也持续攀升,分别为3.48%、4.05%和4.34%。这表明,近年来我国研发型药企十分重视研发,逐年增加研发支出,到2020年各药企的研发支出几乎占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十分之一。另外,样本药企2018、2019、2020年合计研发支出分别高达185亿元、230亿元和261亿元,整体呈递增趋势,期间增长率为41.1%,略微低于期间总市值的增长率43.9%,远高于6%的期间总计净利润增长率。这说明,虽然随着研发支出总额的增长,其中费用化部分的总额也从13.96亿元上升至21.16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净利润,但药企的研发热情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回报,投资者对药企大力投资研发十分赞赏并给予较高的发展期望,因此推升了总体市值。
国内药企研发持续投入的成果也体现在1类新药审批结果上。根据国家药监局披露的数据,2018、2019、2020年审批通过1类新药上市数分别为9个、9个、14个,其中本研究样本药企在2018、2019年只分别通过1个1类新药上市审批,但在2020年获批新药上市数突升至5个,表明A股药企在药品创新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产新药在各个专科领域开始崭露头角,行业发展欣欣向荣。
当越来越多的药企把研发能力当作自身核心竞争力而不仅仅是口号和愿景,并且在财务指标和业务成果上有所体现时,如何合理且公允地将越来越高的研发支出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以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已成为药企管理层以及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研究发现,43家样本药企在2018~2020年三年中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都保持稳定一致,并无任何药企在此期间变更过会计政策。诚如前述,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开发支出资本化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分析样本药企年报有关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的描述后发现,19家与会计准则的描述相同或相似,另外24家则选择披露本公司的具体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
上市公司对研发支出的描述与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或相似时,投资者不能通过会计政策的披露直接了解药企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若其想深入研究药企在研产品和研发支出何时资本化,则需要仔细阅读这些公司年报“经营情况讨论和分析”或者“财务报表附注”部分,从中抽丝剥茧,寻找蛛丝马迹,这增加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难度。相反,在会计政策披露中直截了当地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相关信息,提高这些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在深入研究样本药企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时:会计政策描述有具体披露的药企,就直接采信该披露;会计政策描述没有具体披露的药企,就通过年报中其他信息获取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根据各药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最早资本化时点,将相关会计政策归为五类,分别是保守、较为保守、中性、激进、含糊,具体见表2。
表2 样本药企研发支出会计政策分类
财务信息使用者往往对公司净利润的变动十分关注,并且直接影响他们对公司盈利和价值前景的综合判断。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许多政策措施也与净利润挂钩。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以净利润为核心表现的财务业绩,因此,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会考虑其对净利润的影响。表3列示了若研发支出全部资本化或全部费用化对样本药企2018~2020年三年合计净利润的影响(在计算调增或调减比例时选取数据绝对值,且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表3 研发支出全部资本化或费用化对样本药企三年净利润总额的影响 单位:亿元
若43家样本药企研发支出全部资本化,则三年净利润总额合计将调增70.15%;若它们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则三年净利润总额合计将调减19.43%。这说明,由于研发支出全部资本化和全部费用化间存在巨大的调节空间,又由于研发驱动型药企研发支出金额较大,这些企业有可能借此调节利润,尤其是在盈亏平衡点附近。
例如,华北制药、贝达药业在统计期间虽有较丰厚的净利润,但若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两公司三年合计净利润将由正转负。相反,人福医药、金城医药在统计期间呈合计亏损状态,若采取更为激进的资本化策略,也即较早将研发支出资本化,两公司将避免亏损。
下面对样本药企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动机和影响做进一步分析。
1.为何部分公司只采用会计准则标准表述。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采用与会计准则相同或相似表述的19家公司中,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的有7家,因此,开发支出科目余额必然为零,所以相关药企没有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时间点。另12家公司开发支出科目余额不为零,却没有清晰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时点,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在这12家公司中,9家属于资本化政策比较激进的第4类,2家属于资本化时点披露信息最少的第5类。
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研发支出资本化越激进的公司,“开发支出”科目余额越大,本应越多地披露有关该科目的信息,但现实情况与此相反。本文推测这些公司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而简略披露相关信息:①长期以来,人们普遍偏好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将研发支出资本化过于激进视为财务信息质量低下的表现,因此模糊资本化时点有助于减少质疑压力。②部分药企出于信息披露策略的需要和对在研项目的价值评估,选择对一些项目在一期临床开始后便将研发支出资本化,而对另一些项目在二期临床开始后甚至更晚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可预留灵活调节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空间。③会计政策变更本身需要对外披露,为避免麻烦或是引起外界对变更合理性的质疑,药企也可能选择在准则允许范围内不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做较清晰的说明。
2.为何少数公司选择全部费用化。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为通过变更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调节资产和利润提供了一定的判断空间,因此,多数样本药企选择在不同时点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但这些药企中仍有16.28%选择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
华东医药为样本药企中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该公司创建于1993年,总部位于浙江杭州,1999年在深交所上市。该公司有以慢性肾病、移植免疫、内分泌、消化系统等领域为主的核心产品管线,同时通过自主开发、外部引进等方式在抗肿瘤、内分泌和自身免疫三大核心治疗领域进行研发布局。其产品管线中的迈华替尼(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TTP273(GLP-1受体激动剂)、HDM3002(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创新药已进入二期或者三期临床。根据其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2018~2020年研发支出分别达到7.1亿元、10.5亿元、9.2亿元,但公司选择将这些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
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减少了这类药企无形资产存量和当期利润,但能向外界展示企业对财务业绩的自信,也使企业在费用化当期享受因节税而减少现金支出的好处,还可避免未来研发失败对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负面影响。研究发现,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持保守态度的药企,投资者似乎给予更高的估值。表4为样本药企市研率(市值/研发支出)的统计结果。
由表4可见,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的药企组拥有高达72.36的平均市研率,显著高于其他分组。即使去掉各组中最高值和最低值,会计政策保守的第1组药企依然显示出远高于其他组的市研率,说明选择保守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估值。在研发总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有助于提高开发期间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将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则更有利于提升企业股权价值。
表4 样本药企市研率指标统计
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在带来以上好处的同时,也产生了某些不利影响。一方面,在本文研究的样本药企中,相比选择研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的企业,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的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更少披露在研项目研发支出细节,故投资者难以了解研发项目的相关支出,专业投资者只能通过每年项目支出金额变化,猜测项目的研发进程。另一方面,研发是所有研发型药企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命线,只有持续不断地涌现新药,才能使药企不断成长。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使投资者难以察觉到项目研发失败对企业的长远冲击。由于研发项目没有计入资产,重大的研发项目一旦失败,企业的实际价值可能骤降,一般的投资者可能因此严重受损,而相关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他内幕人士却可能避免损失或获得不应有的利益。
上述两点都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允性的要求。
3.为何多数药企选择在获得临床批件后便进行资本化。新药研发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和日本对药品研发费用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都很严苛,均要求全部费用化。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我国会计准则给予企业决定是否将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自主权。在本文研究的43个样本药企中,22家选择在研药品获得临床批件后适时将后续研发支出资本化,即属于会计政策激进的第4类药企。较多的研发支出资本化能够减轻当期的财务业绩压力。若将各研究对象2020年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计入利润,则4家药企将由盈转亏,其中3家都是第4类药企。近年,医药集采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了药品毛利,迫使药企向研发方向转型,选择更早地把研发支出资本化,从而减轻盈利压力,推动管理层将更多资源投入药品研发。长期看,这对我国医药行业由销售驱动转向研发驱动有积极意义。
但获得临床批件仅是研发过程中的一个早期节点,至获批上市仍有众多“关卡”,不确定性仍然很高。东莞证券研究报告指出,根据Pharmapremia的数据:进入临床一期的药品最终成功获批上市的比率为11.3%;进入临床二期后成功获批可能性升至17.8%;临床三期后成功获批上市的概率则进一步提升至53.4%。即使通过了临床三期,在小分子化药上市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和生物制品上市申请(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BLA)阶段被否决的概率依然高达10.9%[17]。因此,若企业进入临床阶段即激进地把研发支出资本化,后期一旦新药研发失败,将不得不把已经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巨大冲击。
以深交所创业板的翰宇药业为例,该公司于2011年上市,并于当年利用首次公开募股(IPO)中超额募得的资金以合同价款9000万元收购了北京科信必成公司自主研发的21项口服缓控释制剂品种药品项目。根据翰宇药业年报信息,创新药以取得临床批件为研发支出资本化节点。2013年翰宇药业首次将科信必成项目相关开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为3755万元,直至2020年,科信必成项目开发支出累计资本化7665万元。然而当年公司披露称,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等因素,基于谨慎性考虑,终止超募资金投资的科信必成项目,并作费用化处理,由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达6358万元,占该项目开发支出的82.9%。另外一个项目的开发支出也于当年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结果,该公司2020年营业利润合计减少6647万元。
选择较早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药企,或许还有如下动机:在正常年份减少费用、增厚利润,在经济环境不景气或业绩表现不佳的年份,将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达到“洗大澡”的目的。仍以在深交所上市且2018、2019年连续亏损的翰宇药业为例,深交所于2020年修改了创业板交易规则,以组合财务指标取代原来的单一连续亏损指标来决定公司是否退市。在此背景下,公司在2020年报修订稿中通过将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等,由原预告归母净利润盈利变成亏损6亿元,一次性甩清财务包袱。2021年,没有历史包袱的翰宇药业实现归母净利润为正。
4.为何部分药企选择中性或较保守的会计政策。在创新药进入临床二期或者三期后将研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大体上是一个既不激进也不保守的会计政策,在本文研究的43家样本药企中,9家属于会计政策较为保守的第2类,3家属于会计政策中性的第3类。
与主要测试用药安全性的临床一期和确定剂量的临床三期相比,临床二期主要作用是测试药效。据Pharmapremia的统计,临床二期是整个临床试验阶段通过率最低的。在本文研究的样本药企中3家在进入临床二期后,也即在通过率最低的阶段将在研项目研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低。
一般来说,药品研发进入临床二期后,研发支出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个阶段开始资本化的好处是能精准地把即将暴增的研发支出变为无形资产,避免对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但内含的结果不确定性相对较大。
本文把在进入临床三期后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药企归为较为保守的第2类。按结果的不确定性判断,此类会计政策可能较为合理。上文提到根据Pharmapremia的统计数据,新药进入临床三期后有超过50%的概率获批,在此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最终因开发失败再转为损益的概率较低。而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开发阶段的项目要转为无形资产,首先要达到的条件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在研药物通过安全性和药效测试后,虽然仍不能百分百确定该药品能达到“使用”标准,但使用和出售技术可行性的大幅提升显而易见,而且此阶段基本已能判定该药是否有效、是否有市场价值。药企在二、三期临床阶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能让投资者更关注相关在研药物的研发进程,在研新药越临近获准上市,投资者对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越认可。
创新药进入临床二或三期后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是一种折中的会计政策,这样做既考虑了研发风险也考虑了资产的潜在市场价值。但不同药企创新药研发的不确定性也不尽相同,影响因素包括相关企业在某类创新药研制方面的经验、相关新药的创新性以及同类新药研制的竞争度等,因此也有一定的判断空间。
根据财政部2016年颁发的相关审计准则,2018年起会计师事务所对A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关键审计事项的说明。如表5所示,本文样本药企2018~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说明有281条。
表5 样本药企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说明
在所有关键审计事项中,有关收入确认、商誉减值、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分别占35%、23%和15%。这与近年所有A股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说明类似。但是,药企开发支出资本化、开发支出和无形资产减值方面的关键审计事项涉及开发阶段相关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开发阶段结束前或项目结束后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等问题,直接影响药企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和无形资产余额,并严重影响投资者对这些企业研发能力、业务、盈利、价值前景的判断。
药企审计师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主要有:①确定开发支出是否满足五个资本化条件,后续项目会否失败或者终止,均需要管理层做重大判断和估计;②医药研发成果是否能够使用或出售,技术可行性评估等也可能受到管理层偏向的影响;③研发支出金额较高,资本化与否对当年或今后几年损益影响较大。
审计师在有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关键审计事项说明中提及的审计程序一般包括:①了解和评价管理层有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内控设计是否有效,对重要的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以验证其实际运行是否有效;②评价管理层有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③了解研发项目进展,获取相关的批文、证书以及管理层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分析判断在研项目能够成药或出售的可能性以及技术上的可行性;④了解研发目的、对市场的判断,以及完成研发所需资源,重点关注与预期进度存在显著差异的项目;⑤抽查相关合同、料工费单据等,以评价研发费用归集和计量的准确性及可靠性;⑥评估并复核研发支出相关披露是否充分,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恰当。
另外,本文通过查询巨潮网发现,43家样本药企中有36家收到过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问询函或关注函,其中有19家的问询与研发投入资本化相关,问询函或关注函通常还要求审计师出具核查意见。这19家药企中又有5家两次被问到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
监管机构所提到的常见问题有:结合公司研发会计政策和研发流程,说明具体划分研发阶段的标准,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及确认、计量的具体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累计及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和资本化情况,结合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比例是否合理。
药企回复时通常先列明会计准则标准条款,然后描述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与准则是否相符,再列明研发项目的进度以及与可比公司的比照结果,并解释异常的原因,最终得出本公司研发会计政策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结论。我们也发现,在监管层问询和药企回答后,较少有药企随后披露变更详细具体的研发支出会计政策。
鉴于医药研发的专业性较强,知识门槛也较高,药企、审计师通常会请独立医药研发成效评审机构出具标准报告,并辅以实验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比照说明,以使相关药企在年报中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信息,缩小操纵损益的空间。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研发驱动型药企研发支出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助于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我国经济转型。由于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在研发支出资本化上给企业留出一定的判断空间,因此,如何确定会计政策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投资者准确判断企业业务、盈利和价值前景,并据以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已成为企业管理层及会计工作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二,出于各种原因,不少药企以与会计准则相同或相似的语言描述其相关会计政策,而没有清晰地披露其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时点。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不充分,从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
第三,为增加研发支出期间利润和灵活调节财务指标,多数样本药企选择较为激进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策略,即较早或更多地将研发支出资本化。在一定的条件下,这样做能让年报信息更亮眼,也可使企业更有动力研发,不利之处是一旦新药研发失败,对未来财务业绩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第四,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即对研发支出采取保守政策的药企拥有更高的市研率,对提高公司的估值有正面作用。另外,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也可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后现金流。但在这种会计政策下,研发进度、成功概率缺乏透明度,年报信息使用者难以察觉到研发失败对公司的长远冲击并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内幕人士却可避免损失或蓄意获利,这有违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允性的要求。
第五,创新药进入临床二期或三期后企业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是一种折中的会计政策,能较好地平衡如实反映研发风险和企业潜在业务、盈利及市场价值两方面因素。
第六,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给药企确定和执行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以较大的判断空间,会计准则和证券法规也无较为详尽的披露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药企年报审计报告中相关关键审计事项的说明,证券监管机构相关关注函等以及药企的答复,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补充信息的作用,有利于投资者的判断与决策。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A股市场43家研发驱动型药企公开披露的年报信息,具体分析:各药企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特别是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以及资本化的时点,由此导致的有关研发进程和成败的年报信息披露情况;各药企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动机;不同会计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以及其他经济后果。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本文对改进会计和披露规范及监管的建议如下:
1.适当放宽自创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现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是根据旧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制定的,确认无形资产有较高的门槛,即一是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此外,明确要求区分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严格要求研究支出在发生之期计入损益,开发支出同时满足五个具体条件时才可资本化。这导致企业普遍较少或较晚确认自创无形资产,即或将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或在较晚时点将开发支出资本化,这不利于如实反映企业研发项目进程和成败的相关信息。
IASB在2018年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简称《新概念框架》)已抹去了以上两个确认门槛,代之以按相关性、如实反映等财务信息质量特征,根据存在、结果和计量不确定性来制定确认会计要素的基本原则。据此,本文认为,IASB应在未来修订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时根据《新概念框架》,适当放宽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甚至不要求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使更多自创无形资产能够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2.提供更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具有明显原则导向特征,会计政策选择判断空间过大,这降低了年报信息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因此,应制定更多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证券监管适用指南和问询;各科技、制造单位及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团体等逐步建立应用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具体指南,包括各行业研发资本化的具体条件、标志等。如有关医药行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时点,新药与仿制药,成熟研发路径的药与新研发路径的药,研制经验丰富与否的药企,外部机构参与评估与药企自己评估有何区别等。
3.要求披露更多相关信息。在修订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提供更多应用指南的过程中,还应考虑要求企业披露更多与研发项目进度、相关支出资本化以及资产减值等相关的信息。本文研究表明,在相关会计准则披露要求严重欠缺的情况下,审计师的关键审计事项披露、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函及其答复制度都促进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这些都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决策,也可减少内幕人士获取不义之财的可能。就医药行业而言,除法定或约定应予保密的情形外,还应要求药企详细披露在研药品名称、适用症状、药品分类、临床申报地区、研发进度及其风险、研发支出构成、在研项目的价值、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前提假设和相关参数估计等重要信息。
4.加强监管。准则与制度等再完善,仍有判断余地,仍可能被误用,因此要加强监管。按照上述三点修订相关会计和披露规范后,企业将提供更多有关无形资产的信息。即便如此,仍应加强监管。这样,信息使用者才能获得有关无形资产的高质量信息,并据以做出恰当的判断与决策。
基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趋同的方针,有关无形资产基本会计原则的修订首先有赖于IASB在未来几年相关项目的进程。但在具体应用指南和监管方面的改进,我国完全可先行一步,本案例研究的结果已证明了这一点。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除上交所科创板外的我国A股市场研发驱动型药企,未来研究也可以上交所科创板及香港市场我国药企或其他新经济企业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基于年报信息,未来研究也可基于IPO信息,包括不同上市条件与不同行业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关系。还可探究企业IPO前后会计政策是否有变,原因何在。和其他案例研究一样,本文的统计方法较简单,但希望可为更大样本、更复杂统计分析方法的实证研究提供一定的启示,从而为实务提供更多指南,也为加强监管提供更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