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卿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立法工作,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制定期货法”。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期货法(草案)》,2021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10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在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2022年4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高票通过。4月20日第一一一号主席令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健全了金融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强化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从少到多,金融市场从小到大,金融监管体制逐步成形。
在金融机构方面,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担保、拍卖等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恢复设立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一大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1997年成立4家资产管理公司。从90年代开始,先后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纷纷涌入,民营金融机构逐步壮大,金融业走向日益繁盛的时代。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结合的金融组织体系。
在金融市场方面,货币、证券、债券、保险、期货、基金、外汇、贵金属等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各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进入经济生活。2013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发展起来。2015年10月,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15年8月,开启了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序幕。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逐步形成了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体系。
在金融监管方面,逐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2年10月成立证监会,1998年11月成立保监会,2003年4月成立银監会。2017年7月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逐步确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确立了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领导、由“一行两会”所构成、以机构监管为特征、以合规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体系。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伴随着金融业、金融市场、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创新,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历史性进展,金融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有的法律经历过多次修订或修正,逐步形成了以基础金融法律为核心,涉及金融的法律为补充,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金融法律体系。
在基础金融法律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担保法》《拍卖法》《票据法》《反洗钱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在涉及金融的法律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民法典》《刑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通过了许多有关金融问题、惩治金融违法犯罪的决定,如《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关于设立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在相关金融法规方面,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金融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许多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金融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对规范金融经营行为、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总体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金融立法更多依赖行政部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金融法律比较少、覆盖范围比较窄,一些金融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目前,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等六大金融行业当中,唯独期货业还没有制定法律,给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留下重要空白。30多年来,期货市场主要依靠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衍生品市场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部分满足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的需要。然而,由于缺乏一部基本法律作为统率,整个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体系欠缺完整性。相较域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而言,现行法规体系的层次和效力不高,交易规则碎片化,监管标准不统一,缺少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改革创新的需要。
国内外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完备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促进金融业、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健康发展的基础。在总结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以立法形式构建期货和衍生品的法律框架,提升规范和制度层级,夯实法律基础,为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有利于填补金融法律空白,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层面规范、保障、促进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强化、完善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了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
新中国期货业和期货市场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却比较快。30多年来,我国的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乱到治的发展历程,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过的路程。
从交易场所看,在发展初期全国有50多家期货交易场所。由于市场秩序混乱、投机盛行,经过1993年、1998年两次清理整顿,仅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在这之后,2006年9月成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1年1月成立广州期货交易所。除期货交易所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依法开展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
从交易品种看,目前,我国期货交易场所已上市期货合约品种和期权合约品种94个,其中商品期货合约品种64个,金融期货合约品种6个,商品期权合约品种20个、金融期权合约品种4个。小到鸡蛋、大豆、橡胶,大到生猪、铁矿石、原油,基本覆盖我国国民经济主要领域、主要产业类型和主要经济活动环节。
从交易规模看,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市场。2020年成交量超过61亿手、成交金额437余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约55%和51%。根据2020年全球期货业协会(FuturesIndustry Association Global,简称FIA Global)各板块成交量排名,在全球成交量排名前20的农产品、金属和能源期货中,我国分别占14个、11个和6个。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油脂、塑料、煤炭、黑色建材期货市场和第二大农产品、有色金属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从交易机构看,2020年全市场有效客户数超过186万个,法人客户超过6万户。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共有150家期货公司,下设91家风险管理子公司、10家资产管理子公司,行业净资产1445余亿元,全市场资金总量10949余亿元。主要从事经纪、资管、风险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一些期货公司通过下设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方式开展了期货自营业务。
与此同时,衍生品市场发展也很快。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衍生品风险管理准则》,与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不同,衍生品通常包括场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在我国,衍生品覆盖利率类(包括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汇率类(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人民幣对外汇期权交易)、信用类(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衍生品。据有关部门数据,2020年,银行间市场衍生品成交额140余万亿元,其中,利率类衍生品20余万亿元,汇率类衍生品17余万亿元,信用类衍生品47余万亿元。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还开展了黄金类衍生品业务。
多年来,我国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快速融入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一部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进一步完善期货和衍生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回应期货业的关切,适应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和完善监管的需要,推动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
在我国,金融立法一直采取综合立法形式,既规定金融机构,为金融业提供法律规范;又规定金融交易,为金融市场提供法律规范;还规定行业自律、行政监管、法律责任,为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规范。同时,还注意与其他法律如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是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母法和根本大法,更是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更是一项创新性工程,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方面,立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已有的法律制度基础,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法规制度提炼、综合、概括、上升为法律制度,将比较成熟、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以法律形式固定化、规范化,既要注意弥补法律空白,也要注重协调现有的法规冲突,着力解决一些基本性、制度性问题;另一方面,立法勇于突破创新,既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又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深入调研论证,反复斟酌完善,凝聚各方共识,创新和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规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最新版本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重点围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结算与交割、交易者、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明确解决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基本原则、监管体制等重大问题,系统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交易者的基本制度,科学确立了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协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制度,概括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的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制度,详细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的法律责任制度,为我国期货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提供了法律规范,指明了发展方向。
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化的需要
在期货和衍生品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针,突出法治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方面的作用,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为期货和衍生品监管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化进程。
第一,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需要。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服务国民经济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职责和使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突出特点是专业、复杂、小众,虽然参与人不多,但是对国计民生、经济运行、市场秩序的影响却很大。30多年来,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取得很大进步,已经上市的每个商品期货品种,背后都有相应的实体产业支撑。期货和衍生品合约标的、交割制度设计,都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
对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循环,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促进期货和衍生品服务国民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是立法的根本目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確立为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更加突出期货和衍生品为国民经济、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定位。对于打通金融血脉、活跃商品流通、稳定企业经营、推动产业升级、保障供应链安全、促进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和衍生品服务国民经济的核心功能是发现价格。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连接期货与现货、衍生品与实体经济,提升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定价能力,通过价格发现形成普遍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预期价格,才能为相关行业提供定价基准,引导现货价格规范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期货和衍生品服务国民经济的第二个功能是管理风险。任何一个期货和衍生品品种的推出,都是出于锁定风险、规避风险、对冲风险的需要。通过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套期保值,有利于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的需求,帮助实体产业和企业抵御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改进库存管理,实现稳健经营、资产保值增值。
期货和衍生品服务国民经济的第三个功能是配置资源。我国有着大量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大到从事跨国经营的行业巨头,小至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他们对期货和衍生品有着巨大的需求。《期货和衍生品法》正确处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力图实现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衍生品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与期货市场,吸引全社会的沉淀资本通过期货和衍生品工具,实现对社会资源、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实体经济运作效率。
第二,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完整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随着混业经营发展,期货市场日益壮大,衍生品市场获得很大发展。由于衍生品灵活性和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多项交易业务规定。但是,目前包括证券、期货、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多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规则引导规范,非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则基本属于空白。这种状况不仅反映了期货市场的封闭性、标准性与衍生品市场开放性、灵活性之间的差异,而且也暴露出单一期货监管机构与多种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涉及的监管机构的矛盾。由于衍生品市场规模庞大且透明度低,规则标准不明确,规章制度过于零散,监管层级效力不高,人为割裂了两个市场的结构关系,容易滋生风险隐患,迫切需要立法提供统一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中,我们一直围绕法律调整范围进行讨论。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衍生品交易规定不多。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遇到的最大难题和分歧是,期货之外的其他衍生品是否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一种意见认为,期货是小概念,衍生品是大概念。衍生品既包括期货即商品类衍生品,也包括金融类衍生品;既有在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场内衍生品,也有通过一对一询价、协商、撮合交易的场外衍生品。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期货市场已经稳定运行多年,监管制度比较成熟,而衍生品市场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法律里统一规定可能会限制衍生品市场发展,最好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单独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没有本质区别,无论商品类衍生品还是金融类衍生品,无论场内衍生品还是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属性总体相同。期货市场适用的法律关系、监管逻辑很多可以借鉴于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场外衍生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二十国集团峰会达成了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共识。
2019年,我国修订《证券法》,删除有关证券衍生品的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最好纳入统一法律规范。
根据第二种意见,《期货和衍生品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统筹场内、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明确界定期货和衍生品的结构性关系,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纳入同一部法律。在初次审议之后,将法律名称从“期货法”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以期货为主、兼顾衍生品,以场内为主、兼顾场外,以标准化产品为主、兼顾非标准化产品,在第二章中即概括提炼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一般规定,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制度,原则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制度,明确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监管基本制度。这样做有利于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制度保障,消除市场分割格局,为期货和衍生品协调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第三,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从法律角度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规则导向市场,交易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和合同,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法律规则对市场运行发挥着关键作用。这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区别于普通商品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的核心因素。
从经济角度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不同于一般市场,它可以超越时空、超越国别,用市场化的手段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作为发达市场经济的产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规体系,更多侧重对期货机构、交易场所、交易管理的规定,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改革创新、规范保护、保障促进内容比较少,对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够。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不能适应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待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补充、修正和完善。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充分考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特殊性,适应期货和衍生品发展的需要,参考借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经确立的制度,努力把握好稳定性与灵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现实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分寸,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所依赖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中央对手方清算、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与《民法典》《担保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协调衔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基础合同关系和交易者权益,保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安全便捷,为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据,力争《期货和衍生品法》成为改革创新法、规范保护法、保障促进法。
一是定位于改革创新法。改革创新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
《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市场化理念,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立足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充分考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在品种、业务、监管、体制機制等方面出现的创新发展趋势,减少行政许可,借鉴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经验,期货和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革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并规定品种上市“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同时规定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实行备案制,淡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行政色彩。
二是定位于规范保护法。兼顾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定为立法宗旨。同时还规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做出系统性规定。
三是定位于保障促进法。兼顾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将“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确定为立法宗旨。顺应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趋势,着眼未来发展布局,发挥前瞻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长远发展提供法律指引并预留法律空间。明确国家支持发挥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鼓励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拓展和扩大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范。针对衍生品市场分割、规则分散且层级效力低、市场基础设施不统一、信息不够透明、监管标准各异等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从法律上明确了单一协议、净额结算等核心交易机制。
第四,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
国际化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天然属性,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通常是由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形成的价格决定的。在经济全球化前提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国际化市场。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对外开放和国际化都是提高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的国际影响力持续加大。自2010年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以来,我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已经连续12年位居全球首位,衍生品市场规模也跃居世界前列。目前,我国已经成为许多大宗商品全球最大的生产国、消费国、贸易国,煤炭、稀土、有色金属、钢铁、水泥、玻璃等200多种矿产品和制成品产量居全球第一,大豆、铁矿石、原油、天然橡胶等基本原材料外贸依存度分别超过80%、60%、60%、50%。但是,在大宗商品贸易中,我国还普遍缺乏定价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持续调整变化,期货市场就成为大宗商品价格发现和形成定价基准的主要工具。谁抢占先机,谁就能夺取竞争优势,获得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推进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安排,与国际市场实现更好衔接。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快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结合的新发展格局。随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张以及原油期货上市,原油、铁矿石等特定期货品种开始引入境外交易者,允许外资控股境内期货公司,境内机构也开始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势必带动对大宗商品的需求。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际上是更好发挥人民币跨国界的结算功能、储备功能和计价功能。通过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有助于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在新的国际环境下赢得一些大宗商品定价权。
目前,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国际化刚刚起步,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法规还有许多空白。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市场活动也受到不少限制,更多的国际交易者还处于观望状态。境内一些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境外交易,由于现行法规缺少与国际化相匹配的安排,合法权益保护也面临困难。适应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既注意保持我国制度规则的特色,又注意与国际上通行惯例接轨,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互联互通、参与机构权利责任义务、交易者权益保障、跨境监管协作等问题,从法律层面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又适应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潮流的制度安排,为稳妥推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保驾护航。
第五,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管理风险,帮助交易者锁定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然而,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运作过程中,由于采用杠杆交易,不仅为投资同时也为投机打开方便之门。由于交易体量大、成本低、流动性高,再加上跨期性、灵活性、复杂性等特点,如果操作管理不当,就会导致价格异常震荡,甚至出现违约问题,使得风险短时间内急剧累积,最终有可能触发系统性风险。尤其是普遍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程序化交易,增大了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正因为如此,目前社会上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也存在一些误解。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从法律角度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缔约形式、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特别是风险控制方式,都有显著的不同。随着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产品业务不断创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趋于复杂,迫切需要《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已为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一些特定的程序、规则、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法律层面保障风险防控制度和体系有效运行。
为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期货和衍生品法》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立为立法宗旨,明确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要求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在条文中创设了特有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了一般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了市场风险识别、风险预防和处置体系,明确规定了单一协议制度、保证金制度、中央对手方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标准仓单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强化了穿透性监管协作机制和风险处置措施,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为保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效率和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