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基层监察部门“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探索

2022-05-14 05:02:55董章芳
关键词:纪检监察困境互联网

Exploration on the "Internet +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 of Grassroots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ONG Zhang-fang

(Party Building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 Gaoyao District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Zhaoqing City, Zhaoqing 526100, China)

【摘  要】目前,国企的“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存在基于网络、基于微信微博、基于应用APP这3种基本样态,实践中存在体系不完善、吸引力不足、执行力欠佳等问题,这与该工作模式缺乏可借鉴的经验、表征路径规约、传播方式单一、平台定位不准等存在密切关系。论文就国企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实践样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优化路径。

【Abstract】At present, the "internet +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has three basic modalities: network-based, WeChat-based and Weibo-based, and APP-based. There are problems existing in practice such as imperfect system, lack of attraction and poor execution, which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ack of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in this work mode, the restriction of the ways of representation, the single mode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inaccurate positioning of the platfor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actice and the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the "internet +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 of grassroots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optimization path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關键词】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互联网+纪检监察”;困境;路径

【Keywords】grassroots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internet +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difficulties; paths

【中图分类号】D262.6;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2)03-0130-03

1 引言

2015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概念。其后,国务院于2015年7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指出各行各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互联网+”的建设与发展。同时,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实施网络强国的战略中指出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积极推进社会治理。这些都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互联网+”工作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契机。事实上,从“互联网+”概念提出以来,各行各业均结合自身纪检监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在今后的实践中,国企基层纪检部门可以通过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通过改变表征方式与传播途径、提升内容的针对性来完善与创新现有的工作模式。

2 “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实践样态

2.1 基于网络站点的实践模式

基于网络的实践模式的主要载体是在线的网络站点,主要是以网站或网站的某一栏目作为各种纪检监察信息的汇聚平台,将国家、省市关于纪检监察方面的相关文件、条例、规定进行打包汇总或建立专门的栏目定期更新与推送,将行业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进展、新动向、新信息及时地进行发布,或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先进人物事迹的介绍等进行廉政建设宣传。这种实践样态的特点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料多,国家、省市、行业内部的相关纪检监察文件、规定等都能在该类网站中查找获取;二是功能全,多数网站了除了具有发布信息、廉政建设宣传的功能,往往还设有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具有线上即时监督监察的功能;三是内容广,内容上既涉及制度建设、业务监察,也涉及廉政宣教、纪律检查等。

2.2 基于微博微信的实践模式

基于微博微信的实践模式是指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为载体,充分利用移动电子设备的便利性、微博传播的迅捷性以及自媒体的互动性进行纪检监察实践,其在传播形式与表现特征方面与传统的网站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整体来看,这类“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模式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优势:一是便捷性,受众人群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关注并查阅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推送,获取行业纪检监察方面的最新动态与信息,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的进展;二是互动性,信息接收者可以通过微博评论、公众号留言对相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最新事件等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阐述个人的见解,提出个人的建议。由于新媒体具有这些优势,很多基层纪检监察机构都在尝试建立或已经建立了这种基于新媒体的纪检监察工作样态。

2.3 基于应用APP的实践模式

基于应用APP的实践模式的载体是基于手机等移动电子通信设备的APP,应用程序功能的可扩展性使“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可以在手机端、受众端融入更多的元素,使得纪检监察工作可以依托互联网,通过手机终端的APP实现更多的功能。通过对使用率较高的一些通用性应用程序的观察可以看出,这种实践模式往往具有其他模式不具备的要素与优势。

首先,依托APP实现了纪检监察知识传播形式的多样化,此前的传统推送形式虽然正规、严肃,但形式单一、枯燥,信息接收者容易产生倦怠心理。依托APP的传播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些问题。例如,有的应用程序会专门设计答题模块,通过测试、答题的形式对纪检监察层面的重要规定、最新的制度变化等进行传播与推送。

其次,表达形式更加柔性化,不是一味进行说教,而是依托APP则采取“寓教于乐”的模式,将重要的信息、重要的事件、重要的纪检监察活动通过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推送,从而达到廉政建设宣传的目的。

3 国企基层监察部门“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实践困境

3.1 体系不完善,推进不平衡

基于“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实践是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转变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思路的重要一环。通过这种实践与探索,不仅可以弥补以往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啃下“硬骨头”、解决“老大难”,而且可以极大地创新、突破旧的工作范式,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带入一个新的阶段。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实践和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由于受到各种现实困难、客观条件的制约,国企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较为系统的“互联网+纪检监察”体系,整体呈现出零落、散碎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条件不同,重视程度不同,推进力度不同,“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实践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有的地区和单位推进较快,成效显著,既有整体布局又有分步推进的详细计划;有的单位则推进较慢,依然以传统的工作模式为主。

3.2 吸引力不足,关注度较低

吸引力、关注度不足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已经建立“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模式的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单位。具体来说,虽然很多单位依托网络站点建立了相应的纪检监察平台,依托新媒体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或者开发了专门的手机APP,但是这些平台注册的人数少,关注的人数少,软件则是下载、使用的频率极低,可谓“门前冷落鞍马稀”。更有甚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建立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变成了无人问津的“僵尸号”,从而形成了一种怪象:基层的纪检监察机构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推进“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模式的探索,采用各种方法推进“互联网+”模式下的纪检监察实践改革,受众则是“千呼萬唤不出来”,或者漠视,或者敷衍了事。基层的纪检监察部门陷入了“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境地。

3.3 执行力欠佳,利用率偏低

个别地区、部门虽然建立了“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平台并且投入使用,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仅仅将“互联网+纪检监察”视为一种迎合潮流、夺人眼球的“时髦品”,一种“形象建设”“面子工程”,或者应付上级检查、国家号召的一种摆设。工作平台既无专人或专门的机构管理运行,也无后期的维护,更无持续建设的计划与方案。对于网站、公众号、APP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则是置之不理、束之高阁,不回应、不处理。这不仅使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起的纪检监察平台成为只可远观的“花瓶”,极大地降低了其利用率,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使很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破坏了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了纪检监察人员的公信力。

4 国企基层监察部门“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实践困境的内在动因

4.1 模式新,起步晚,无经验可借鉴

“互联网+纪检监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思维的新型工作模式,是对现有纪检监察工作范式的一种创新。尤其是针对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实践和探索起步较晚,既无较多的先例可循,也无现成的样板可用。从调研过程来看,多数从事基层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是认同“互联网+”工作模式的,也了解其价值与优势。多数人希望依托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基于互联网或手机终端的工作模式,但是由于对互联网相关技术不甚了解,对这种新型工作模式的构成细节、运行流程了解不多,加之无人指导、无模板可借鉴,多数情况下只能作罢。此外,由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即使有一些零散的经验,往往也难以拿来直接套用。多数单位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问题多、难度大,自然容易造成各地区推进速度不同、发展不均衡、体系不完善。

4.2 元素表征路径规约,要素传播方式单一

纪检监察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其构成要素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正规性、严肃性,如果在表征路径也选用过于规约、生硬的表达,极易为受众带来极强的压迫感、距离感,难以让信息接收者产生观看、学习、使用的欲望。例如,很多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网络站点与微信公众号中除了大篇幅的制度、规定与领导讲话,就是各类冰冷生硬的纪律要求以及相应的处分、处罚。毫无疑问,这种表征方式是正规严肃的,可以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但是如果整个公众号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并且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进行宣教,是很难点燃广大党员群众的学习激情的,当然也很难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增加其关注度。此外,传播方式单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受众的接受度。例如,有的平台仅使用文字,或以文字表述为主,不使用或很少使用音频、视频,内容表现形式单一,受众感到单调、乏味,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兴趣。

4.3 平台定位不准,内容曲高和寡

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定位,有了准确的定位,才能将“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功能、效力发挥到最大。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上级部门的文件、条例、规定,推送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信息、新进展和新动向以及通过典型案例或事迹的分析进行廉政宣传与教育,其主要工作对象是基层的广大党员、职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这种定位决定了其工作形式与特征应与其他层面的监察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意味着其内容应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但事实上,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平台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具体表现为:定位不明晰,基层特征不显著,形式与传播方式雷同于其他类型纪检监察公众号、APP,内容过于“阳春白雪”不接地气,让基层的工作人员认为“离得太远”“太空洞”“与自己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吸引力不够。

5 国企基层监察部门“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的优化路径

5.1 全面推进,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基层“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模式是对现有工作范式的一种创新,目前尚无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因此,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要抱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依靠现有的条件、已有的基础,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找问题、找短板,不断完善与改良,争取尽早建立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另外,主管部门与相关领导要认识到这种模式变革与探索的重要性,在积极谋划、大力推进的同时,对基层部门的这种实践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鼓励,除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与技术指导,还要组织人手对已有的成功模式与经验进行总结,帮助基层部门克服无系统经验可借鉴的困境。

5.2 表达方式柔性化,传播方式多元化

所谓表达方式柔性化是指微信公众号、微博、APP要尽可能地避免使用过于生硬、过于脸谱化的方式来表征其中的内容,避免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对党员、群众进行宣教,要尽可能地使用柔性的、曲婉的方式来表达,让受众缩短距离感,产生亲近感。例如,各种平台可以采用历史掌故、传统故事、民俗传说的方式进行廉政思想的宣传,采用贴近百姓生活、耳熟能详的案例进行政策、制度的讲解。传播方式多元化是指各类平台可以综合使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信息传达,努力实现传播形式的多元化,提高受众的接受度。例如,有的监察部门将基层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不作为现象,以漫画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了连载,图文并茂的形式、贴近生活的故事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好评,宣传效果自然不言而喻。

5.3 把握基层工作的特殊性,提升推送内容的针对性

基层的纪检监察与其他层面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既表现在工作环境、特点上的不同,也表现在工作对象方面的不同。例如,与其他层面相比较,基层的工作会更加烦琐细致,更加具体,更加复杂多变,对象也多为基层工作人员。鉴于这种特殊性,基层的“互联网+纪检监察”平台在内容的选择上要更加贴近基层员工的日常生活与工作,要更加接地气,也要更加“本土化”。例如,一个本地的廉政案例或一些本地“苍蝇”的落马要比远离基层员工生活的反腐案例更具有教育意义,基层党员群众身边的一些经典事例也更能引发共鸣,带给人们更多的思考与启示。

6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纪检监察”模式是信息化背景下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必然趋势,无论愿意与否,相关人员都要面对这种来自时代的挑战与变革。在这场变革之中,基层监察部门作为基层业务工作的主体,是基层工作模式改革的主力军,肩负使命,任重道远;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基层工作范式改革的推进人,是改革过程的把舵者,把控全局、指引方向。唯有二者相互配、彼此联动,才能真正构建体系完善、定位准确、特色凸显、成效顯著的“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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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章芳(1978-),女,山东威海人,从事党建、纪检监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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