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琼
(上海海勃物流软件有限公司,上海 200080)
车船税,是指在中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从生活、生产经营征收频率和金额来看,车船税是小税种,却是税制架构中历史悠久的税种之一。汉代“算缗钱”的课征对象,就包括车船在内。《史记·平准书》记载“西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当时规定:“平民车一辆,征税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算”是单位税额,每“算”二十钱。明代也对船只征税,名曰“船料”,规定按船只载料多少和运途远近计算征税。后因丈量估料繁难,改以船只梁头的广狭为计税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叫“梁头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就是说,只要是“车”或者“船舶”,不管是否在政府管理机构登记,都需要按照车船的类型缴纳“车船税”。而“车”和“船”具体的定义、分类和征税标准在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做了解释。
表1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13日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原征收吨税(船钞)的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吨税来源于鸦片战争以后,对外国船只出入按吨位征税,称为“吨税”。1973年,中央政府为简化税制,向国内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中,直至1979年全面停征。由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执行中往往被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故删去“牌照”二字,叫做“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条例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于是又恢复了向外资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直到2007年1月1日,政府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总局〔2007〕46号文),对内外企业统一了税制。车辆牌照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改为“车船税”,由过去的行为税转变为财产税。
此前,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同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国家统一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执行统一的车船税标准,体现了赋税的公平性原则。2011年底,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从2012年1月1日实施执行。至此,车船税立法,体现了税收的确定性原则,使纳税人纳税和税务执法人征税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车船税是一种标准的地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依照税法和实施条例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下文将讨论各地区的车船税征收效果和财政贡献情况,也将以上海为例讨论税种效果。
2007年以后,车船税是一种对汽车和船舶等财产持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比国际各国,对汽车在保有期间征收的财产税名字多样,形式多样,但相关税种都体现了和中国车船税类似的设计目的。各国根据国情,对经济发展情况和政治体制出台并不断修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车船持有税种。
美国在汽车保有环节征收汽车税,联邦税和州税分别开征。
德国对汽车的保有环节征收汽车税,即乘用车所有权税。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新登记的乘用车根据排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等级确定税率,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少征收——达到欧5或欧6排放标准的新车可以豁免两年的汽车税,符合欧4排放标准的新车则可以获得1年的免税优惠。
汽车工业是日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自于汽车的税金占整个国家税收的百分之十。日本政府对汽车保有环节设置了三个税种:中央政府征收重量税;道府县(省级)征收汽车税;市街村(市级以下)征收轻型汽车(排气量在600 ml 以下的三轮及四轮汽车)税。重量税,根据汽车重量征收,目的是道路的建设和维修。汽车税,按照车辆类型(乘用车、卡车、巴士)征收。比如,乘用车是根据其发动机排量进行计算,分私家车和公务车;卡车是按照载重量区分,也有私家车和公务车两个类别不同的税率。巴士按定员区分,同时又分为公司专用车、公交车和租赁用车三个类别。对于满足环境指定要求的汽车,新车购入后的第二年根据其环保性能,享受对应75%或50%的税金减免。车龄大于等于13年(柴油车11 年)的私家车在原有基础上加征15%,公务车加征10%。轻型车税是固定税额。轻型汽车是日本特有的一种小型乘用车,排量在0.66 L以下,同时长宽高不超过3.4 m×1.48 m×2.0 m。新车首年度不征税。对于满足环境指定要求的轻型车,与普通车相同,新车购入后的次年根据其环保性能,享受对应的环保减税政策。车龄大于等于13 年的轻型汽车在原有基础上加征20%。
图1 2010~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征收情况
图2 2010~2019年全国车船税征收情况
车船税作为一个特殊性的财产税种,在全国万亿元的税收面前,实属体量非常小的税种。近十年随着全国乘用车的蓬勃发展,车船税征收也近翻倍。即使在2012年车船税法出台后,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以及相应国家号召减税降费,各省多次调低车船税税率,全国车船税的征收情况依然在逐步上升。可以看到全民持有汽车的良好态势,以及税收征管的情况良好。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到,2019年全国国内车船税征收880.95亿元,占全年国家税收收入的0.56%。
表2
在2007年以来,上海市地方财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分别在2007年、2011年和2019年都做了调整。大致看来,三次调整基本征收逻辑上变化并不大。立法后相较于过去对游艇,开始按照艇身长度征收车船税。
2011年后对乘用车的征收细分更加具体,之前仅区分1.0升以上和1.0升以下。还丰富了商用车的归类,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都归在载货汽车类别中,统一了征收每吨税额。2019年响应了国家“减税降费”的号召,对除了船舶和游艇外的其他车型,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税率标准。比如,1.0升以下的乘用车,由过去的每辆180元/年降低到60元/年,足足降低了67%;对载货汽车由过去的90元/吨降低到16元/吨,足足降低了82%(如图3)。
图3 全国部分省、直辖市2010~2019年车船税收入及占地方税收比例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区近十年的财政收入情况,选取了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河南省、海南省、湖北省六地作为经济发展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了对比。可以看到,车船税作为地方税种,地方政府用来补充财政收入和调节地区财富,设计目的和征收效果还是有所差异。广东省是选取的六个地区中十年间车船税征收一直是最高的,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例也一直在0.8~1%。广东省税收收入总量的确是全国名列前茅的,超过北京和上海。北京比上海征收的车船税在绝对值和占地区财税收入的相对比率都略高。海南省车船税收入绝对金额是六个地区中最低,且总金额保持比较稳定;而上海市车船税占地方税收比例是六个地区中最低,呈下降趋势。上海地区虽然通过车牌控制等方式严控车辆增加量,但整体车船税收入呈下降趋势主要还是由于“减税降费”的政策。
车船税定位是一种财产税。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所谓财产,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所占有及可支配的经济资源,如房屋、土地、物资、有价证券等。财产税有利于对社会全部财产的控制权进行优胜劣汰,从而促使经营能力差的资产拥有人的财富逐步转移到经营能力强的人手里。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理论上来说,车船税的设置目的主要有: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调节缓解财富(车船)配置。
一般情况下,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向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在车辆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不存在对车辆类型和税金无法判别的情况。实施条例明确指出“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需要缴纳车船税。而往往内部车辆有很多都是特殊性功能的“车辆”,甚至都无法定义是不是“车”。比如,在港口码头运营中非常常见的有“起重机”、“堆高机”、“正面吊”、“叉车”等等,有些名字带着“车”,有的是4个轮子,像车。税务工作者常常无法判别是否要按照车的定义来缴纳车船税,或者归属哪个类别的税额标准。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传统港口作业也朝着自动化发展,出现了很多像AGV(自动导向集装箱运输车),没有人驾驶,用于在作业场区进行集装箱的运输。大型企业,拥有众多品种数量单位内部车辆,而这些车辆也无需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往往没有车辆登记证或者行驶证,并没有税务口径的官方车辆类型判断。车船税按年缴纳,内部车辆缴纳车船税,更是一个比较特殊、小众的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对税务条例非常熟悉,但是他们并不了解车辆,或者说并不了解作业器械的判断。
从新华字典查阅“车”的定义,是陆地上有轮子的交通工具。企业在缴纳车船税时按照该资产名称中是否带“车”判断,还是根据该资产是否有四个以上轮子,还是根据这个资产是否可以移动。内部车辆由于征收管理上的特殊性,再加上对“车辆”定义的特殊情况下,还有对专业行业和税务专业双重专业知识局限下,出现了一定的困扰。
车船税的设置没有体现出经济实质,在征收遇到制度不够明确的时候也无法通过法律实质或经济实质判断。征收制度设计中,也弱化了财产税特征,更类似于一种调节税收行为的税种。
1.无法体现财产税对财产价值的计税依据
目前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排量,而非财产的价值——汽车价值。例如,同是1.6~2.0L排量的汽车,价格从几万元到百万元的各类车系都有,排量区间的价值浮动变化巨大,存在同排量不同价值同车船税额的情况,并没有通过车船税的财产税特征来进行课征。而同比在上海试点的另一款财产税——房地产税,是根据两处以上房产家庭,在参考国家规定的适宜居住的人均居住面积外超额部分,按照房产价值计税。车船税作为一种财产税,但按照排量征收,并且对新能源汽车提供优惠政策,某些角度看,或者更像是一种行为的调节。
2.无法体现财产税对资源调节、配置的作用
以上海地区为例,小康家庭一般会购买2.0L的乘用车,价值在25万元左右。参照上文中上海地区的2019年新公布的车船税税率表,需要缴纳360元/辆。4.0L以上排量的豪车,假设在250万左右,年需要缴纳3600元/辆。此时这两种车的年车船税税负率一样,大约是0.14%。如果是3.0L以上的一百万的高端车,2400元/辆,税负率为0.24%,不但比普通车的税负率高,而且还比超豪华的车款高。
3.车船税税额的公平性问题
我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各地各自制定税额税率,产生了不小的差别,在上文的各地区税收统计中,已可见一斑。
车船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虽然仅占0.5%左右,但作为地方税收,的确为地方财政带来一笔不小的收入,可以用于交通事业的发展。但税种在设置和征收环节依然需要有所完善和提高,从而达到征收的效果和效率。
不同的税种势必会有他与生俱来的天性和天生赋予的征收目的。明确车船税是财产税还是行为税非常有必要,可用其判断是否达到征收效果的标准。
如果他是一种财产税。从我国财产税体系建立过程来看,税制架构必然是弱化(减负)流转税、优化所得税、增加财产税,这也是发达国家税制发展的方向。适应我国发展的国情,财产税体系架构中,作为大额动产之一的车辆以及未来的不动产房子开征房地产税,暂时构成了财产税体系,车船税占个人财产税支出比重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是一种行为税,我们用其来调节人民使用车辆的情况,比如某些地区开展了单双号限行,该些地区的车辆一年中只有一半的时间被使用了,是不是车船税不应该被征收全年。
虽然车船税是地方税种,但是一方面不同地区的车辆征收标准不同,让不同地区的纳税人车辆持有成本不同;另一方面外地牌照的车辆在本地使用,这中间也会存在不公平现象。统一各地区的征收标准,考虑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对不同车辆和纳税人实行优惠政策。
明确车船税的设置目的,让每一分税收征收明明白白。尤其是在单位内部车辆征收问题上,由于内部车辆不上牌,或是在机械化率不断提升的今天,车和机器设备越来越无法分清。通过厘清车船税的征收目的和标准,让纳税人知道出于什么样的经济实质要缴纳车船税,通过本质来判断什么是应该纳税的“车”。不断完善车船税支用用途,更可以让纳税人理解纳税的本质和意义。
在不断完善车辆管理和信息登记的基础上,通过对车辆使用的不同性质来缴纳车船税,来完善财产税税制。私人还是企业持有车辆对地区对公共的影响不尽相同。政府应充分考虑车船持有对生产和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的影响,从而提高赋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