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苹,王 瑾,陈 蓉,李悦铭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上海 200031)
女性作为生育主体,享有生育权利,并且直接承担生育行为[1]。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使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现出来。有研究表明,生育与抚养行为给女性的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2],而当前针对职业女性在生育率下降中的作用研究也相对较少。因此,本文选取上海市育龄女性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并对生育不同子女数量的女性在职业发展中的机会公平性进行探讨。
2019年6-8月,在上海市内,选取已有一孩、对于二孩生育决策比较明确的育龄女性为调查对象。为简化模型及更具有政策参考意义,研究剔除了没有生育过孩子的女性样本和已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女性样本以及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仅保留已生育1个孩子(以下简称“已育一孩”)和已生育2个孩子(以下简称“已育二孩”)的女性样本。并将已育一孩和已育二孩的女性分为两个组(以下简称“两组女性”)进行比较、研究。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980份,其中有效问卷877份,有效率为89.5%。
采用目的抽样方法,按常住地划分,覆盖上海市10个区。调查问卷内容基于专家咨询形成初稿,经预调查检验和修正后形成终稿,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经济收入、单位类型、晋升情况等。
利用Epidate 3.1建立数据库,采用双核对数据录入方式,运用SPSS 23.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在描述性分析基础上,主要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把“在过去的3年内,您是否获得过技术等级或职务上的晋升?”作为因变量,将孩子数量、岗位级别、单位类型、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年收入等作为自变量,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子女数量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并检验调节变量的作用。
调查对象年龄主要分布在30~35岁(34.78%),受教育程度以大学本科为主(60.43%);已育一孩的占77.99%,家庭年收入占比最高的是10~20万元(38.08%);过去3年有61.8%比例的调查对象没有晋升,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在单位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中,已育一孩女性(4.97%)占比高于已育二孩女性(4.15%)。自评职业晋升速度方面,两组女性的自评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与同事相比,自己的职业晋升速度比较快”的回答中,持肯定回答的已育一孩女性和已育二孩女性分别占27.34%和19.69%。在他评职业晋升速度时,两组女性的选择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调查对象认为所在单位生育二孩女性的职业晋升更快的仅占3.65%,认为生育二孩女性职业晋升更慢的占29.19%。
在过去3年内,教育程度为研究生及以上女性,已育一孩女性晋升比重(64.71%)高于已育二孩女性(41.03%),两者相差23.68%;大学本科女性,两者相差14.96%。对于已育一孩女性而言,在40岁以前,随着年龄的升高,得到晋升的可能性越高;超过40岁以后,晋升的可能性随之下降。对于已育二孩女性,30~35岁年龄段得到晋升的比重最高,其次是40岁以后年龄段。不同岗位级别的两组女性职业晋升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已育一孩女性和已育二孩女性相比,普通职工之间晋升情况差距较小,中层管理者差异较大,高层管理人员的差异最大。无论是已育一孩女性还是已育二孩女性,持有观点“完全同意挣钱是男人的事”的女性获得职业晋升的比重均低于持其他观点的女性;而持有观点“完全不同意挣钱是男人的事”的女性中,已育一孩女性获得职业晋升的比重最高(48.1%)。在不同家庭类型中,两组女性的职业晋升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随着家庭收入提高,已育一孩女性得到晋升的比例也提高;与之不同的是,起初已育二孩女性得到晋升的比例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而在家庭年收入达到30万左右的时候已育二孩女性得到晋升比例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在不同单位类型中,晋升模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在外资/合资企业中,已育一孩女性和已育二孩女性晋升比例差距最大(26.47%)。见表2。
表2 不同影响因素下已育一孩女性和已育二孩女性的职业发展结果比较
模型1结果显示,只放入“子女数量”变量时,变量的系数为-0.593,代表子女数量对女性职业晋升的总效应,即以已育一孩女性为参照组,已育二孩女性得到晋升的发生比只是前者的59.3%(P<0.001)。
在模型2中,除了纳入核心自变量“子女数量”以外,还纳入受教育程度、年龄、岗位级别、性别观念和单位类型等变量,用以考察在控制人力资本和结构因素后,子女数量因素对女性职业晋升的净效应。结果显示,子女数量的系数为-0.549,表明已育二孩女性职业晋升机会发生比是已育一孩女性的54.9%,前者晋升的可能性比后者少45.1%(P<0.001)。该模型中以普通职工为参照,目前岗位级别为中层和高层管理岗位的,职业晋升的机会更大,这与目前岗位级别可能是近3年晋升的结果有关;以“挣钱是男人的事”作为测量性别观念的依据,持有反对意见越强烈的女性,职业晋升的机会更大。见表3。
表3 被调查女性的职业晋升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生育提高了女性职业准入的门槛,影响女性的职业稳定,突出表现为职业中断以及职业向下流动[3]。本研究显示,在过去3年内,已育一孩女性获得职业晋升的比例(40.79%)高于已育二孩女性(29.02%)。无论是自评还是他评职业晋升的可能性和速度,已育一孩女性均优于已育二孩女性。目前,女性因生育而损失的机会成本逐渐成为孩子养育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已育二孩女性的职业机会成本明显高于已育一孩女性,尽管部分女性偏向于自身的职业发展,但更多的女性选择将时间用于抚养子女,导致这部分女性失去了本该获得的更多工作机会和工作报酬。
有研究发现,生育对高教育程度、国家部门工作的女性群体负面影响更大[5]。本研究中,随着受教育程度和岗位级别的提高,两组女性晋升机会的差距逐渐拉大;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两组女性晋升比例的差距较高(26.09%);而在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中,差距相对较小;在私营/个体经营企业,已育二孩女性得到晋升的比重反而高于已育一孩女性,前者比后者高出17.13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在上述企业中,个体是否能得到晋升主要取决于个人能力、素质以及资历等因素,使两组女性晋升机会趋同甚至更高。
有研究发现,有2个孩子的城镇青年女性比只有1个孩子的工作受到影响的概率高17%[6],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女性工资率下降约7%,且这一负面影响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多而变大[5]。本研究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控制人力资本和结构因素后,已育两孩女性的职业发展机会显著少于已育一孩女性,前者晋升的可能性比后者少45.1%。由于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已育二孩女性承担了更多母亲角色的职能,在家庭投入上明显多于生育一孩女性,影响女性工作经历的累积、培训和再教育机会,阻碍人力资本积累,进一步加重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7]。
当前,女性在享受生育保障制度带来权益的同时,相对男性而言,也成为高雇佣成本劳动力,因此必须正视和承认因女性生育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影响。一方面,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男性职工比例较大的企业,其背后是享受其配偶的生育红利。而对于较多女性职工的企业,鼓励企业采取有利于平衡工作与家庭的措施,如建立育婴室,允许女职工特殊时段弹性上班等。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合理生育成本分担机制[8]。可采取政府、个人、单位、社会保险多方分担原则,提高生育保险的补助额度,或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多形式补偿措施,共担生育成本。
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应正视已育一孩女性和已育二孩女性在职业晋升中的差异,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建议可从人文关怀角度,根据女性不同年龄段特点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如对于30~40岁已育女性特别是已育二孩的女性,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工作时间弹性管理;而对于40岁以上的女性,应尽力消除“玻璃天花板”效应,制定较为公平的职称晋升机制,保证其公平的晋升环境。另外,对于一些研究项目的申请,可放宽女性年龄限制。此外,从法律层面也要坚持和贯彻生育性别公平和平等原则,提高整个社会对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为生育女性创造平等的发展环境。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方面的负担。因此为有效提高三孩政策的实施效果,解决婴幼儿照料难的问题,一是应加大对公共托育的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事业单位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9],为职业女性提供安全可靠的0~3岁婴幼儿社会照料支持;二是构建家庭支持政策[10],设立“父母假”并设定“父亲配额”,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鼓励父母双方分享假期是刺激生育水平提高的有效措施之一[11]。可参照国际标准设定父母假的休假时间、具体的带薪标准和实施细则等,将有助于分担女性生育压力,构建更加合理、和谐的家庭关系;三是积极推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和规范,为职业女性提供从子女看护和家庭事务中解放出来的途径,降低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持女性职业与家庭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