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艳杰,张宏启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山西 长治 046000)
近年来,我国水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迫在眉睫,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要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水质达标率[1]。该县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2021 年进行了2020 年水源评估,评估基准年为2020 年。
该县城居民供水主要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 处,分别为东水源地和西水源地,分布于县城东西两侧,水源地类型为地下水型水源地,归属自来水公司管理。
东水源地始建于1986 年,配套水厂1 座,1 000 m3蓄水池2 座,现有供水井3 眼,目前已封填停用。西水源地始建于2001 年,配套水厂1 座,1 000 m3蓄水池2 座,高位水塔1 座,现有供水井3 眼。6 眼井均实现自动化控制,水泵由电子控制,可根据用水量将井水泵入各自水厂储水池(2×1 000 m3)。加氯消毒后通过变频加压向配水管网供水,通过配水管网供用户。夜间用水量较小,通过高位水塔进行自流供水。东西水厂供水管网相通,可实现供水互补。
东水源地设计取水量210 万m3,实际取水量为0,水源地实际取水量小于设计取水量,因此判定取水量保证率WGR1 为100%;西水源地设计取水量210万m3,实际取水量189 万m3,水源地实际取水量小于设计取水量,因此判定WGR2 为100%。该县城水源地取水量保证率(WGRs)为100%。则WG=WGRs×100=100。
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进行,根据各组分含量将地下水质量分为5 类:Ⅰ类、Ⅱ类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2020年对西水源地水质进行了93 项全指标监测。涉及的分析仪器有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根据监测数据,对全年的水质检测指标进行评价,监测指标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以上水平,检测评价结果均为Ⅲ类,评价结果均为“较好”。
水源达标状况评估内容为水量达标率(WSR)和水源达标率(WQR)。西水源地水量达标率(WSR)为100%,水源达标率(WQR)为100%。2020 年未对东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所以认定其水源达标率(WQR)为0;东水源地达标取水量为0,取水总量为0,所以认定其水量达标率(WSR)为100%。水源地水量达标率(WSRs)为100%,水源达标率(WQRs)为50%。则SQ=(WSRs×0.7+WQRs×0.3)×100=(100%×0.7+50%×0.3)×100=85。
2.3.1 保护区划分(PD)
东水源地、西水源地均已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划分保护区并获批复,所以PDi 均为100%;行政区域内保护区划分完成率(PDS)为100%。
2.3.2 保护区标志设置(PS)
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分别设置标识牌2 块,道路交通警示牌2 块,基本起到了警示及预防保护的效果。但是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3],还应增设水源地保护宣传牌,介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貌、划分情况、保护现状、管理要求等,所以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完成率PSi均为60%。行政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完成率(PSs)为60%。
2.3.3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PF1)
东水源地应完成的隔离防护工程量1 800 m,东水源地应完成的隔离防护工程量1 960 m,均已完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完成率(PF1)均为100%。行政区域内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完成率(PF1)为100%
2.3.4 一级保护区整治(PCR1)
实地调研统计未发现一级保护区内有排污企业、网箱养殖等项目;东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民宅多处,占地约90 000 m2,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民宅多处,占地约30 000 m2。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状况用一级保护区整治完成率表示,包括建筑物清拆率、排污口关闭率和网箱养殖取缔率3 个指标。东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完成率(PCR1)为67%,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完成率(PCR1)为67%,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完成率(PCR1s)为67%。
2.3.5 二级保护区整治(PCR2)
调查走访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其内不存在排污口,排污口关闭完成率为100%;二级保护区内城镇居民均位于建成区内,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二级保护区内污水收集率可以达到100%,所以生活污水处理完成率为100%。二级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场及散养活动,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完成率为100%;无网箱养殖活动,网箱养殖整治完成率为100%。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整治率(PCR2s)为100%。
2.3.6 准保护区整治(PCQR)
调查走访准保护区,其内不存在工业污染源,所以工业污染源(含工业园区)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无污染物消减目标量,所以准保护区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完成率为100%;无规划水源涵养林建设面积,所以水源涵养林建设的完成率为100%。水源地准保护区整治率(PCQR)为100%。
2.3.7 监控能力(WM)
监控能力状况(WM)为常规监测(MI)、预警监控(WE)和视频监控(VS)的加权平均值。西水源地2020 年度完成了93 项分析指标,完成了监测任务,因此常规监测(MIs)为100%;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要求,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日供水规模均小于5 万m3,因此判定预警监控(WEs)和视频监控(VSs)为完成率均为100%,监控能力状况(WM)为100%。
2.3.8 风险防控(RMR)
水源地准保护区及其密切相关的汇水范围内未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产生或排污企业及重点污染源,判定该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完成率为100%。东水源地和西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存在县级以上公路的穿越现象,存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情况,水源地尚未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因此判定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率均为0%。东水源地风险管理(RMR)为50%,西水源地风险管理(RMR)为50%,水源地风险管理(RMRs)总体状况为50%。
2.3.9 应急能力(EME)
本次评估城市应急能力为定性指标,主要评估城市应对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技术储备、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自来水公司已编制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但该应急预案未报县政府批复执行。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是《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中,没有提及后备水源的建设与管理情况,没有污染事故发生后水源应对措施,缺乏应急管理技术储备,没有定期组织开展关于饮用水源的应急演练,没有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修订制度。综合上述情况,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应急管理完成率(EME)为17%。
行政区域内水源地可互为备用、有可替代的水源或实现多水源联网供水的,视同行政区具备应急供水能力,应急供水能力EMS 为100%;否则为0。有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两处水源地,但是东水源地已封井停用,所以同行政区不具备应急供水能力,应急供水能力EMS 为0%。应急能力完成率(EMEs)为8.5%。8.5%。
2.3.10 管理措施(MSR)
管理措施用管理制度完成率表示。包括水源编码、水源地档案制度、保护区定期巡查、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公开等6 项内容。东水源地及西水源地管理制度完成率均为100%。水源地管理制度完成率(MSRs)为100%。
式中:INDEXi包括PD、PS、PF1、PCR1、PCR2、PCQR、WM、RMR、EME、MSR;Wi表示权重。
2.4.1 分类评价结果分级
(WG、SQ、MS)≥90,评估结果为优秀;60≤(WG、SQ、MS)<90,评估结果为合格。综上所述,该县水源地取水量保证状况(WG)为100;水源达标状况(SQ)为85;环境管理状况(MS)为73.475。该县需加强保护区标志设置、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和管理措施等建设,保证取水更加安全。
2.4.2 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SWES=0.1×取水保证状况(WG)+0.6×水源达标状况(SQ)+0.3×环境管理状况(MS)=0.1×100+0.6×85+0.3×73.475=83.0425。综合评估分值SWES≥90,评估结果为优秀;80≤SWES<90,评估结果为良好。根据综合得分,参照综合评估分值与结果对照表,该县水源地综合评估结果为良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在东水源地与西水源地分别设置了标识牌2 块,尚未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的要求。
缺乏应急管理技术储备,没有定期组织开展关于饮用水源的应急演练,没有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修订制度。
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水源保护宣传牌和交通警示牌,介绍当地饮用水水源地的地形地貌、划分情况、保护现状、管理要求以及提示过往车辆及行人谨慎驾驶或行为等。
水源地应急管理能力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与备案;应急演练;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应急专家库建设,该县虽然制定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是其中缺乏应急管理技术储备,没有定期组织开展关于饮用水源的应急演练,没有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修订制度。因此需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关于饮用水源的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修订制度。
对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每年定期调查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行业、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产生或排污企业、重点污染源,并且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一经发现,马上给予处罚并对其限期搬迁。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交通干线穿越,考虑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水源地供水安全。
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和环境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技术方法,为后续开展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和年度变化趋势分析奠定技术和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