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关注点将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相融合方面,这些转变也彰显了数字贸易发展优势,推动着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现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是,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逐年增加,当前传统贸易规则已适应不了现代化数字贸易的实际发展需求。为此,本文对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其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数字贸易今后的发展前景进行了相关阐述,仅供行业参考。
关键词:数字贸易;背景;发展现状;挑战;展望
本文索引:刘鹏.<标题>[J].商展经济,2022(09):-017.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随着社会数字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成为全球国际贸易增长的新态势和内容,促使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商业模式和新企业经济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转变,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经济产业价值结构的改革与创新。由于国际制度体系与治理模式存在差异性,为市场分化和贸易管理变革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以跨境电商领域发展为主,数字技术方面的研发有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强化,数字贸易存在发展不均衡、数字增值服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除此之外,与之相关的国内数字贸易相关法案内容还不够完善,相关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存在严重不足。数字贸易要想长效健康发展,相关领域的治理工作就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将未来数字贸易发展视线集中到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高效融合发展上,以数字贸易为基础,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国内数字产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定中,促进数字贸易和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发展。
1 数字贸易的发展背景
1.1 数字贸易
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设施保障因素,其发展速度已超乎众人想象。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电子商业网络,正以几何级数的倍率在全球方位迅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现代贸易全球化、数字化、网络化迅速发展的潮流中,数字贸易成为这一潮流趋势中最具潜力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
截至目前,人们对数字贸易的认知还停留在对数字贸易理论知识表面的认识上,并没有更深入的了解与认知,学术界也没有给数字贸易规定一个标准型或国际公认的定义。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对数字贸易概念进行了初步设定,即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完成信息传输等工作的服务性和产品销售性的一些商业活动,其中既包含了部分国内互联网服务、产品商业活动,又包含了一些国际性的产品、服务类商业活动。数字贸易的设定,将商业活动的物理产品排斥在外,即使是具有一定数字特性的物理商品也不例外。具体的数字贸易要素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第一,要以互联网为数字贸易网络基本联络手段,完成数字间的信息交换与交流,以互联网为主要的商业产品及服务活动媒介。第二,数字贸易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完善、准确的数字化数据交易信息,从而实现以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准的标准化发展。第三,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存在很大的差异,数字贸易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交易活动模式,所提供的商業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面。在数字贸易涉及的内容中,包含了数字内容、搜索引擎、社会媒介及数字产品服务等。
1.2 数字贸易的特征
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具有以下特点[2]:(1)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贸易产业效率。数字技术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商品贸易的时间,对贸易交易时间进行了合理的配置与规划。日常商品活动不再受商品交易时间、地域、自然环境因素及货币汇率波动和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与限制,活动空间更加自由。(2)众多个体会在数字贸易性质的商品活动当中更好地凸显其主体作用。B2C、C2C等都是商业模式的普及功能,消费者可以通过对其的合理运用,实现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直接沟通交流与买卖,也使消费者在贸易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3)标的多样化发展。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除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实体货物交易外,还包括通过数字金属进行数字信息传输交易的数字产品、信息和知识等无形标的。(4)以电商为交易平台的媒介。数字贸易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进行网上交易活动行为,整个交易行为和交易全过程都是网络化。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进行手动指令的操作,完成所需商品的购买与下单,对于较小的网络交易,商品供应商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实现产品的正常交付,数字产品与服务等无实体的商品交易活动则采用数字化的传输方式实现交易。(5)企业价值呈指数级的增长提高。互联网公司的初期建设是以为用户或消费者提供更多类型的服务为构建基础的,并为此吸引和积累大量的实用型客户群体,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及业务的扩充提供了客户保障和经济市场保障,从而完全可以凭借数字贸易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数字贸易企业的价值主要是随着用户数量平方数的增加而增长,从而推动企业价值呈指数级的快速增加。
2 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面临挑战
2.1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数字服务性贸易动力过于强劲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主要是基于国美电子商务爆发式的增长和互联网电商平台海外业务拓展的双层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通过相关海关数据可知,我国2020年的跨境电商进口货币数额总值达1.7万亿元,超过了往年电商货币总额的31%,与传统的货物贸易相比增长了1.9%。我国数字服务性贸易起步时间相对较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是增长动力比较强力有效。通过对联合国数字信息分析得知,截至2019年,我国数字服务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总额达2719亿美元,每年货物总额增长数量达11%,其中出口数额是1432亿美元,进口数额为1283亿美元。同时,我国数字贸易差额从2015年转为了顺差,主要原因是近几年离岸贸易服务开始进行外包、数字内容服务和数字支付等商品活动加快,扩大了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例如,2020年,我国总的支付机构外汇收付业务总额已经达16亿笔交易,同比增长近80%,是往年商品交易中交易数量最多的。再如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实体商品交易数量出现了严重下滑,而大量居民居住在家,增加了用手机上网进行听歌、游戏和观看短视频等的数量,数字服务性贸易呈直线上升趋势,数字内容服务海外份额呈现大幅度提高及规模化扩张,短短上半年的时间,某视频的软件下载数量就比以往的软件下载数量增长了89%,某直播平台的海外短视频收入同比增长达到了100%[3]。F9567059-73EB-4FC5-845A-A8BC00328F5D
2.2 国内没有设立完善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目前,国际上数据跨境传输原则主要分为欧式、美式和俄式三种。欧式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主要强调对私人也就是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注重个人隐私的监督管理;美式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倡导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在确保数字贸易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实现数字贸易行为空间自由及网络环境的开放;俄式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注重跨境数据信息的安全监管,要求跨境数据信息在国内进行储备,确保数据传输信息的进一步安全。当前,我国未设立较为完善的国内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因此我国数字贸易活动在其跨境网络交易上没有侧重点,针对数字贸易商品活动中涉及的网络信息数据传输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贸易自由化等方面的重视度不高,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没有侧重点与针对性,会大幅度地影响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中的地位(其中包括交易主动权与话语权),这也是造成我国数字贸易很难融入全球高端数字贸易圈的重要因素。
3 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及展望
3.1 建立符合国家自身利益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完善贸易治理体系
我国在进行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设定上,应始终坚持依据国家自身的实际国情和经济发展形势来进行,从而维护数字贸易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主动权。强化跨境数据的本地审核参与力度,对不同的跨境数据信息采取分类监管原则,并建立数据黑名单,将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数据信息划分到黑名单内进行监管,有效限制不良数据信息在国内网络中的流通,防止出现国家机密被泄露的情况。另外,在跨境数据信息的流动上要给予一定的自由空间,降低数字贸易中遇到的交易难度,始终坚持多方参与、多变主导的原则,推动多方参与制定能够尽可能符合国家自身利益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4]。
贸易规则作为数字贸易进军全球数字贸易圈的基础,一方面,在规则的建立上,可以通过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经营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侧重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与安全问题,安全限制及会计数据的流动标准等领域,以国家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为标准,对我国跨境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深入的细化。另一方面,基于安全可控范围内,对数字经济市场进行开放,对市场竞争体制进行优化与完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加强对相关自律机制及相关监管软硬件配套设施的完善与构建,构建与现代数字贸易相符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3.2 以数字贸易创新培育贸易核心竞争力
数字贸易的发展得益于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度引用,数字技术通过不断降低商品的交易成本和进入门槛,提高了商品数字贸易的可执行性和可贸易性,对传统贸易过程中存在的时间、区域等限制元素进行科学的解决,实现了贸易空间的自由,打破了传统贸易存在的交易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以数字贸易创新为基础,加大对数字技术集成、运算、加密、迭代等方面的研发,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数字贸易的科技性能。通过技术研发人员对数字化贸易的重新构建与嵌入,构建商品活动消费方与供应方多样化、低成本、高品质的商品供应体系,推动商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从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产品商业链条,实现数字贸易与商品高品质发展的协同发展。
3.3 发展前景
2020年新冠疫情给全球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从全球范围分析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有效提高。在近期数字贸易发展会议中,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指出,2020年度,全球47个国家的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到了32.6万亿美元,与往年相比,同比增长3.0%,占总GDP比值的43.7%[5]。而且,随着“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张,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据统计到的数字贸易交易额度,“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总的贸易交易金额已由2015年的2000亿美元增长到了2020年度的2947.6億美元,比以往增长了近47.7%,占总数字服务贸易比重的44.5%[6]。与此同时,我国近几年相继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一系列的数字贸易发展监管规则及法规、重要工作举措与政策文件,已初步形成了推动和支持相关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7]。基于此,国家相关社会经济报告预计,争取在下一个“十四五”期间完成我国数字贸易规模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25年,使数字化服务贸易再创新高,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预计超过4000亿美元,占总服务贸易比重的50%[8]。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未来数字化贸易的服务形式发展前景的分析发现,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较好。另外,通过对近几年数字贸易的发展情况及各国对自身数字贸易的支持和推动来看,各国对数字贸易的发展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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