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弟弟范广田与妻子李某娟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房屋由范广田居住使用;7岁的女儿由李某娟抚养。离婚两年后,范广田因一場疾病变成了植物人,无人照料之时,我与妹妹、弟弟三人共同承担起了看护照顾范广田的责任。期间,为让其早日苏醒,我几次与范广田的前妻及女儿联系,希望她们二人时常来看看范广田,并给予安慰,却遭到她们的拒绝。2020年春,范广田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身亡。最近,范广田的前妻与女儿一起找到我们姐弟三人,要求将范广田居住使用的房屋归还给她们。我们姐弟三人认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范广田所有,属于其遗产,虽然其女儿系范广田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女儿从未对父亲尽赡养、照顾义务,无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请问,我的说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范广田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之时,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赡养义务人,却对父亲不管不问,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你们三姐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扶养、照料范广田。一方是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一方是无法定义务而付出良多,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即使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依法认定未尽分毫赡养义务也不能继承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