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莹莹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到奴隶社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再到封建社会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了多种变化形态,尤其到了封建社会后,历代君王通过“律”“令”等形式制定了自己独特的土地制度,如“限田令”“均田令”等等,虽然各种土地制度内容不同,但经过分析后可以发现,其都与当时的经济发展以及君王的政治需求密切相关。
西周时期,井田制成为当时最为普遍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的实施基础是土地国有制,所有土地均为周王所有,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将这些土地分配给庶民使用,不得其买卖和转让。到了春秋时期,铁器的应用使得农作的效率极大提高,井田制渐渐不能满足当时的社会需求,从而开始瓦解。到了春秋战国后期,土地私有化开始逐渐发展。
秦国统一后,实行了一系列的统一政策,其中,土地制度也就有了统一的规定,公元前216 年,秦始皇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其主要内容是让土地占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向当地官府报告其占有土地的具体数额,然后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赋税,从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自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开始受法律保护。
该时期先后经历了“限田令”、“王田令”、“屯田令”等律令,土地立法相对较为活跃。随着土地私有化的不断发展,土地兼并情况越来越严重,地主阶级自身所获得的土地积累不断增加,导致农民无地可种,阶级矛盾凸显,为了缓解该现象,汉哀帝下召颁布“限田令”,以此来限制私人土地的规模。到了王莽时期,下召颁布“王田令”,规定王田不得任意买卖,该制度核心是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国有制,以此来限制土地兼并。东汉末年,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长期的强权兼并,严重损害北方广大地区的农业生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曹操接受了枣祗的建议,实行“屯田令”,该措施主要是使用军民进行土地开垦,以对戍边军士的需求进行有效保障,但是发展到西晋时期,该制度的实行受到了阻碍,为了允许并且鼓励农民进行土地的开垦,实施“占田令”,该制度表面上是为了对土地兼并的限制,实质上是对于官僚和氏族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
在公元485 年北魏政府就已施行“均田令”,但并未得到普及,而是在隋唐时期进行推广。隋文帝时期,为了缓解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开始实行“均田令”,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由于隋朝的短暂和动荡,隋末唐初大面积土地贫瘠、荒芜人种,初唐统治者则继续沿用均田制度,并在隋时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细化。唐时期的均田制度与历代相比,其内容更为详尽,并且农民人均获得的土地明显增多,赢得了百姓的支持。
随着古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租佃契约制度逐渐出现。在宋朝时期,政府实施不抑兼并土地政策,对于地主兼并土地行为的管理有所放松,导致该时期土地买卖盛行,土地兼并现象也越演越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私有化,使得租赁制度开始在宋朝盛行起来。同时,不抑兼并土地政策使得富人对穷人的剥削不断加剧,土地集中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
明朝时期,皇帝将土地管理和户籍管理进行统一结合,推行了“赋役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等。这几种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治理。随着土地的不断流转,里甲等制度逐渐暴露出问题,百姓承受的赋税越来越重,社会矛盾日益加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明朝开始推行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清朝在土地法律政策方面基本继承明朝,但也有其创新部分,如“更名地”制度,是清朝政府对于明朝政府中的宗王所遗留的地产进行再一次分配,实际是清朝政府对于在明末农民起义战争中所征得的藩王土地的事实的确认,该制度缓解了在清朝初期出现的尖锐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在雍正时期,清朝开始实行“摊丁入地”,即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该制度是对于传统封建王朝中所使用的赋役制度的改革,表明实施了两千多年的丁税制度的彻底废除。
通过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不难发现,土地制度逐渐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先秦时期,习惯法和礼是土地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关土地制度以习惯法为载体。自战国开始,习惯法慢慢向成文法方向转变,战国至唐朝中期以律、令为主体的土地制度逐步被颁布,律、令成为土地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商鞅制定的《秦律》,秦简中的《田律》,汉代《汉律九章》中的《户律》以及汉代的《田令》,都规定了涉及土地制度的相关内容。宋代至清末,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继出现赦、例等法律形式,与土地制度相关的单行法令和相关著作也逐渐增多。
从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到封建社会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随着私有制的不断发展,土地占有制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从帝王贵族向普通手工业、商人逐渐发展。一直以来,统治阶级是土地占有的绝对主体,农民阶级作为被剥削对象也是土地占有权的主体之一。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宋以后,商人及手工业者也逐渐成为土地占有权的主体。除自然人以外,一些社会组织也成为土地占有权的主体,如,寺院等等。
在土地制度发展过程中可以发现,土地的占有形式会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被丰富。其中永佃权和典权的出现,就是土地占有形式不断丰富的典型。在《东轩笔录》中所记载的相关案例,就是进行土地处理的典型案件,其中出钱的佃户所获得的“常为佃户,不失居业”相关权利,就是一种灵活的土地占有制度。《宋刑统》卷十三当中的《户婚律》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也可以发现,典权制度在宋朝已经成为当时朝代所正式推崇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明清时期发展更为成熟,并且在明朝时期将其纳入到正式的律文当中。
通过对历代土地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无论何种土地制度的颁布,往往是统治阶级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或满足一定政治需要的工具。土地制度的改革也主要发生在朝代更替时期,基本是由统治阶级推动,也就是说是古代君王为了满足其政治需求强制推行的。如:曹操推行的屯田制,就是利用士兵和无地的农民耕种荒地来达到统治阶级取得军队的粮食补给或税粮的政治目的。再如,隋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是统治阶级为了抚平战争动乱,缓解大面积土地贫瘠、荒芜人种的情形而推行的土地制度。尽管统治者是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和自身利益制定了这些土地制度,但是在客观上,这些土地制度的制定仍对当时缓解社会矛盾、化解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主对于土地的大量占有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中国几千年的王朝变迁过程中,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虽然不断发展,从土地国有制发展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但是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可以发现,地主土地所有制始终占据主导位置。这也是地主阶级不断进行土地兼并,对农民阶级进行不断剥削和压迫的原因。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代表性现象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土地公有制时期,按照井田制内容,土地属于王权贵族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百姓在分配的土地上耕种,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土地私有化出现后,封建地主私有制确立,地主所有制占为主导,土地所有权归地主,通过租佃等方式使得农民阶层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属于分离状态。
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变革往往与时代经济发展相关联。例如,春秋时期,铁器的应用与推广使农民作业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导致井田制渐渐不能满足个体小农经济,逐渐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井田制逐渐瓦解,土地私有制出现,并逐渐占据主导位置。在历史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经济自身的发展形态对于当代的土地制度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纵观历史,无论是井田制、均田制还是后来的租佃制,都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联,反映出当时的经济状态。换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一种土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时,就会出现一种新的土地制度来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因此,就会出现新的土地制度来代替旧的土地制度的现象,产生土地制度更替。
我国土地公有制是国家性质决定的,并规定在《宪法》当中。除此之外,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当土地私有制占据主导位置后,土地往往被兼并,成为剥削的武器,而相对于私有制来说,土地公有制更能保证“耕者有其田”,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实行土地公有制,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因此我国应坚持土地公有制地位不动摇。
农业是我国第一大产业,是维持生存发展的基础。从历史王朝更替变化规律来看,实行优惠于民的土地制度往往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土地改革中,应当重视制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重视农业的发展状态以及农民的收入。目前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减免和农业补贴政策,例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等等,通过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来缓解农业发展的压力,应当在保持这种优惠农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及时查缺补漏,消除重复征税,保证农民耕地生产的经济效益,激励农户耕种。
历代王朝都建立了自己独特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如,“限田令”、“均田令”、“摊丁入地”等等,虽然这些制度仍有一定的僵硬性和片面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制度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因此,建立一套完善、详尽、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土地制度和农业制度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相关制度的政策,但在个别方面还存在一些的问题和不足。在接下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进一步利用和开放,为乡村振兴提供发展途径和渠道。同时,还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加强统一领导、规划和管理。
虽然我国古代土地制度散见于各代的律法之中,土地关系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经过整理,我们可以发现其演变的规律和特点。虽然这些律法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性和时代局限性,但总体上仍促进了我国古代土地法制度的发展。在当今的土地改革中,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结合当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相关土地法律制度和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