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发展中农民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2022-11-11 05:10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征地经营权权益

董 岩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建设当中,进行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当前进行社会建设、改善农村农民生活环境以及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进一步进行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当中,存在一些农民权益问题,对于新农村建设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深度剖析此类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策略,达成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当中农民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

1 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农民权益问题

1.1 征用地权益问题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当中,需要对于当前村庄的土地进行征用以便于集中管理,以此来实现土地管理的简约化以并实现农民增收。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当中,存在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权益保障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对一些质量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了解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

进行土地征收包含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土地征收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目的,并由国家实施征收行为,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及相应的权限,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在我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因此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以及集体。进行土地的征收,实际上就是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综上,可以将土地征收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回收为国家所有,并在征收过程中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者集体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进行合理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新农村建设中征用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补偿权未得到有效保护。在进行农用地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征收补偿问题,该问题关系到了农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建设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就导致农民自身的征用地补偿权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造成严重的矛盾。

其次,进行农村征用地征收过程当中,农民自身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受到限制。在进行土地征收当中,由于农民当前是统计的所有人,因此有权利参与到整个土地的征收流程过程当中。另一方面,在进行土地征收当中,协商与听证、公告也是进行土地征收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具体的土地征收时间过程当中,农民的上述权益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

再者,土地征收之后农民自身的长远生计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当中,当前主要的方式包括一次性货币补偿、住房补偿、入股分红补偿等,但是多数的补偿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此类补偿方式虽然简单有效,但是对于农民的长远生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农民自身没有较高的学历以及较高的技术技能,因此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其自身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另一方面,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也不健全,这也导致了农民自身的长远生计受到严重的影响。

最后,存在农民救济权难以实现的问题。当农民在自身土地被征用之后,权益受损的主要救济途径包括政府协调和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制建设不健全,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上述其中救济途径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农民权益也没有得到重视的保护。

1.2 土地经营权入股权益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制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解读,可以发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是在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分设而来。土地经营权指的是在一定的期限之内,以土地经营承包权为客体,间接实现的对于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土地经营权其本身存在平等性、非身份性、独立性以及排他性,能够对抗包括承包人在内的任何人对于本权利的侵犯或者对于被权利行使的干扰。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当中,出现的土地经营权权益入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进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准备阶段当中,存在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偏低的问题。由于农民在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入股的过程当中,存在自身入股份额较小的问题,并且由于入股人数众多,这就导致当前入股公司的实际权力掌握在非农股东手中,由于商人自身具有逐利性,会使用自身的权利降低土地经营权评估价格,导致农民自身的权益受损。

其次,在股份运作阶段当中,农民自身不能够足额地享受到增值收益。各地在实际的实践当中,出于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权利,经常采用保底分红以及效益浮动的方式对农民进行利益的分配,但是在实际的分配当中,农民仅仅得到了保底分红。其中浮动盈利部分被真正掌控该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获得。主要表现为保底分红数额较小、农民自身实际得到的分红比例较低、浮动分红浮动性较差等问题。

最后,在退股阶段,农民自身进行退股的自由性受到限制。当前在土地经营权转化成公司股权之后,多数的公司规定当前的股权仅仅能够在内部人员之间进行交换或者流通,不具有真正的流通和交易自由性。并且有一部分合作社明文规定,若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入股之后则不能够进行退股交易,这对于农民自身的生活保障造成影响。

2 新农村建设中出现农民权益问题的原因

2.1 补偿分配制度建设不完善

在进行征地补偿当中,相关进行征地补偿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征地补偿制度,这就导致在进行征地的实际补偿当中,有所使用的制度以及相关补偿标准的不一致性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影响农民自身的征地补偿权益。另一方面,在进行征地补偿的实际运作当中,关于整体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机制建设同样不健全。由于进行征地补偿的款项通常是经由村干部发放至村民手中,这就导致部分村干部在进行征地补偿款的实际发放当中,经常出现征地补偿款私自挪用或者中饱私囊的现象,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

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收购价格评定当中,同样是由于没有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导致公司实际的经营人在对农民土地经营权进行评价时恶意降低评估价格,损害到农民自身的权益。虽然在进行土地登记权入股中有《指导意见》进行部分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当中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实际的考操作性并不强,我虽然存在操作指导性意见,但是仍旧需要对于当前的规范制度进行完善。

2.2 信息公开及知情制度建设不健全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当中,进行土地征收或者土地经营权入股均需要进行信息的公开,保障农民能够有充足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之上实行协商、磋商等相关方式,实现土地征收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但是在进行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多数的地区在进行土地征集以及土地入股中并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或者仅仅进行部分的信息公开,这就导致农民所获得的信息不充分,进一步引起农民在进行决策时由于信息不充分导致决策的不合理性,损害了农民自身的利益。

2.3 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不健全

针对被征用地农民安置当中,多数的安置方式为使用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安置。此类安置方式虽然让农民获得了一定的货币收益,但是对于农民长期收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当前多数的农民自身不具有较高的学历以及较好的专业技能,因此在失去田地之后不能够进行进一步财富的创造造成农民自身的生存压力。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社会保障当中,虽然农民自身对于该合作社和这个公司享有一定的股权,但是农民自身不具有话语权,并且当前的公司或者合作社经营受损时,农民得不到有效的分红以及收入,同样面临较高的生存压力。

虽然当前有相关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被纳入当前地区的社会保障养老体系,但是其具体的做法各个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并且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对于农民自身的生存保障效果较低。另一方面,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利润分配机制建设当中,同样存在利润分配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在进行公司实际的分红当中,由于很难确定农民自身所持有的股票分红优先性,因此多数的合作社或者公司在进行分红当中,优先考虑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投资人,此后考虑的才是农民股东的分红,导致农民股东自身的收益受到损害。

2.4 农民救济权难以实现

在进行土地征收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当中,经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纠纷,但是我国法院针对此类问题的案件对于原告的支持率较低,在进行一审的判决当中,通常是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等。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为多数的诉讼请求并不在受案的范围之内,由于在进行土地征收或者土地经营权入股当中存在着较多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多数的农民在自身权益受损之后,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进行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在进行司法救济当中,对于提起诉讼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要求,农民由于自身的知识水平较低等相关原因,再进行实际的司法诉讼当中存在一定的劣势。

针对农民进行行政救济当中,同样存在着就绪程序不正当的问题。由于当前裁决机关以及复议机关通常是进行土地征收或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主导者,因此在进行实际的行政救济当中存在着中立性缺乏的问题,这就导致农民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进行行政救济存在困难。此外,在进行行政救济当中,所救济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这就导致行政复议在一些问题的处理和处置当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益问题解决策略

3.1 完善相关补偿评估制度

针对土地征收相关补偿制度的建设当中,首先应该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在进行补偿标准制定当中,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原则。可以使用公平市场价原则来实现公平补偿,将被征收的土地作为交易产品放入交易市场当中,由征收关系双方在进行公平竞价之后得出当前土地的补偿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土地承受实际补偿价值。使用该方式能够保证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征收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实现对于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权益的保护。

3.2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以及经营权入股流程

在进行入股流程的完善当中,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进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当中,需要丰富当前进行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了保障进行土地征收或者经营权入股的农民能够充分了解到当前的信息,除了使用送达文件的方式进行信息送达之外,还应该将当前的信息资料发布到政府网或者时官方自媒体上进行信息的公开,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查阅。此外,还应该将进行信息公开的地点进行明确,由于相关法律当中对于信息公开地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相关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当中给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对于农民自身的知情权益造成损害。在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布当中,应该要求部门明确进行信息公开的地点,并且在出现信息公开地点更换时应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进行内容公开当中,应该将当前整个征收或者入股流程中出现的相关资料全部公开,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3.3 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力度

在针对农民社会保障当中,首先应该丰富当前的征地补偿机制。由于当前多数的征收土地补偿多数行为现金补偿,对于农民自身的就业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之后的补偿措施当中,应该进一步增加补偿措施,将住房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就业安置等相关策略,加强农民自身选择权利,保障村民在土地被征收或者土地经营权利被征收之后仍旧能够有谋生渠道。

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增加对于土地被征收农民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的社会保障范畴。将当前农民纳入到居民失业保障体系当中,构建出农民失业保障体系。此外,还应该针对上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自身竞争力。

3.4 完善救济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扩大法院进行案件受理的范围。将在进行土地征收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工作当中出现的相关案件以及争议列入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当中。另一方面,关于在进行征收或者入股方案的制定当中,同样应该将此类方案自身的合理性纳入到案件审理范围之内。最后,若当前的土地征收或者入股实际价格出现争端或者农民不满意当前的补偿价值或者评估价格,同样应该将此类现象纳入到法院的案件处理范围当中,进行案件的处理。

4 结语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当中,进行土地征收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主要的建设方式,但是同样出现农民自身权益损害问题。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一系列制度以及措施的改进,解决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农民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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