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梅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身的行政权力以及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与行政客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同时也包括行政主体内部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权,当前包括的相关规章制度有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行使权利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刑事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以及相关监督法等构成。行政法的设置目的是规范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从而对行政相对于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首先,行政法没有统一规范的行政法典。由于行政法自身所涉及的社会领域相对较为广泛,并且内容丰富多样,因此很难成立一个相对规范性统一的相关法典。行政法多数存在于层次不同并且种类繁多的各类法律、行政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当中,主要是不同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关于行政权力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综合性的重要行政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等。
其次,行政法自身所涉及的内容领域相对较为广泛。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特征及所涉及以及管理的领域较为广泛,因此对于其行政权力进行规范的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领域也较为广泛。
最后,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在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发展当中,需要根据当前的象征需求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因此,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自身内容变动性较强。
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价值:第一,有助于有效防治农村环境污。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防治关于立法的研究,有助于弥补现存的立法缺陷,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健全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保障执法和司法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利于保护农民环境权益,提升农民维护农村环境质量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有助于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是平衡现阶段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较为纲领性和笼统性,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则较为分散和片面。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标准,较难在法律法规中找到,只能参考适用有关我国农业生产标准的规定。
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防治的理论基础:第一,依法行政理论。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是宪法上法治原则向行政法领域的渗透。第二,环境正义理论。环境正义问题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谋求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进一步探索,也是学界对于生态问题的产生及解决思路的深入思考。
我国当前出现的主要现象为城乡治理的二元化体系,即在进行农村和城市的治理当中,是有两种不同的治理策略进行,这样就导致在进行立法过程当中,会更加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的发展,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更加轻视。在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有着一定的体现,例如在当前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关于城市环境的保护标准以及保护措施相比较于农村环境的保护标准和措施,规范更加详细并且制度更加立体。并且在该法律条文当中,关于农村环境如何进行防治,如何治理倒在农村环境的污染现象等,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规定。这就进一步导致在农村发生大规模环境污染,是不能够很快的追查到当前的污染源,也不能够准确的追责到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人,从而造成当前农村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主要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以及累积性的环境污染。该品类标准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进行划分,我国农村出现的污染主要是累积性的污染。当农村出现累积生态环境污染之后,并不能够很快的成长到当前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主要原因为当前环境污染的积累性时间较长,在环境污染积累阶段可能会有较多责任人对其进行负责。在我国关于此类环境污染追责的相关条例当中,仅仅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制定出了相关追责方法,但是对于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并没有制定出良好的应对策略以及责任追究方法。
在进行农村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维持过程当中,基层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环境保护当中,普遍存在着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知识储备不足以及环保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进一步导致农村环境当中容易出现累积性污染,从而出现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下降的现象。发现当前的农村基层法律保护执法人员自身知识储备不足,在进行执法过程当中,对于出现的一些具有环境破坏的污染物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识别,导致此类污染物在农村当中长时间的累积,从而造成农村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进行环保宣传当中由于自身知识储备不强,不知道如何对农村当前的环境进行有效地保护以及污染源头的治理,从而导致当前农村的人居环境污染不断加剧,损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此外,农村基层法律保护执法人员现在的执法意识不强的问题。一些基层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认为进行环境保护只是一项工作任务,而不是将进行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这就导致执法人员在进行实践的执法过程当中,对于出现的污染视而不见,或者出于人情关系等问题,对于当前村庄中所出现的污染现象不进行惩罚。并且对于出现得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仅仅进行简单的惩罚,而不进行追根溯源,并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也没有充分地利用好法律工具进行农村人居环境的保护,从而进一步造成农村环境的恶化。并且在我国当前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及惩罚手段,对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没有规定出明确的惩罚手段,这也是导致农村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够有效地利用法律工具进行农村环境维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是进行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政府机构,但是在地方政府中,关于农村治理的相关机构设置较为混乱,并且权限过于分散。这就导致在进行环境治理中,不同部门之间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协调,部门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不能够有效的区分,经常造成一定的人力和资源浪费。由于我国是实行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机制,该环境保护措施导致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是众多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个分支,不能够对于其他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这也就导致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仅仅只能依靠部门自身的力量,不能够协同其他机构的力量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和整治。此外,虽然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联动机制,但是在平时的环境保护工作当中,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实践较少,进行不同部门连同环境保护的工作更是少之又少,不同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进行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整治。
此外,虽然地方政府具有多个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治理,但是上述部门平时会从事其他无关环境保护的工作,较多的部门之间并没有设置专门进行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并且工作人员自身环保知识以及环保素质较低。在进行环保的各个部门由当地的地方政府进行领导,导致地方政府在进行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之间,需要进行不同的抉择,使得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行政和权力干预,存在当地政府强调发展地区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
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法治的制定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制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差异较为显著,这就导致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法律对于全国的农村地区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在进行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当中,仅仅只能通过该法律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进行规定。可以通过对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后,要求不同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前所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出台不同地区的行政法律,详细的规定当地在进行环境尤其是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应当采取的不同措施以及所采取措施的详细规范。并且,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再进行补充性行政法律制定当中,可以对于当前法律中没有进行涉及的详细环节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对于当前内容当中出现的不适用现象进行地方性的修正,以此来提升该行政法律在不同地区的具体适用程度。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推进所设置的环境保护法律当中,应当根据当前地区农民自身的认知情况,使用法律宣传等相关方式,让农民充分的了解到当前该地区所实行的新的环境法律保护政策。可以将当前所设计出的行政法律与当地的风俗民俗进行融合,使得在农村进行环境保护治理当中有所要求的相关行为规范,更加符合农民自身的生活和行为习惯,能够对农民自身的环境破坏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充分地发挥出当前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自身价值。并且进步政府在对于国家所发布的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改进当中,应该充分的了解到当地的农民意愿,充分地调动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了解农民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具体实施政策的制定。
在进行农村环境保护当中,民间环保组织对于实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民间环保组织自身具有较好的民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的性质,在进行环保活动的开展当中,能够充分地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并在短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财力物力,对于当前的环境保护措施给予一定的支持。因此将政府在进行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的提升当中,可以通过出台当地行政规范,对于农村环保组织的组建门槛进行适当的降低,并且通过进行农村环保组织人员培训等措施,来提升农村环保组织成员自身环保知识的储备以及环保素质。此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法律,对于当地出现的环保组织实行一定的政策以及资金扶持,进一步拓展当地农村环保组织自身的人员力量,有效地提升当地环保组织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在进行农村环保组织建立以及法律地位提升的同时,当地政府还应该对于该组织内的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筛选,保证农村环保组织自身的人员质量。出台相关的相关规则,对于环保组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在给予环保组织一定的行政权力的同时,对于其自身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从实现当地农村环保组织的规范化,提升当地环保组织在进行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进行农村环境的整理,对于当地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具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污染相对严重的农村地区,良好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力度能够帮助当地农村地区迅速地摆脱环境污染,提升居民的生存环境。中国当前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在进行法律违法的相关条文涉及当中,规定比较严格,并且对于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数额没有上限,并且对于一些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使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进行强制干预。但是上述条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由于地方政府需要进行层层的审批,进行具体的惩罚实施相对较为困难,当前所规定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获得实际的行政执法效果。
在进行当地政府的行政法律以及执法行为规范当中,相关的制定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具体的执法措施以及惩罚手段进行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应当对于农村出现的累积性污染进行详细的责任追责机制规定,当该农村出现累积性污染是应当对村委会全体成员进行罚款,并由村集体出资对于当前的环境污染进行整治,从而达到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以及警示和教育农民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对于当前执法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详情进行详细的规范,应当规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定期地到自身所辖的农村地区进行环保督察,并定期上报自身的工作报告,以此来对环保工作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帮助其建立起负责任的工作理念。在进行环保工作执法人员工作过程当中,应当规定对于出现工作失误的执法人员惩罚机制,从而对于环保工作执法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督促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填环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充分调动环境保护工作执法人员自身的积极性以及创造力,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的执法效果。
受到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限制,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建设完成。但是在进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建设过程当中,通过行政法律等相关手段,能够有效地提升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建设进度,加快实现农村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