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色彩”,用声音传递光明

2022-04-29 00:44:03陈露
创意中国 2022年2期
关键词:视障者马拉喀什条约

陈露

电影作为现代技术与艺术的结合体,自1895年被法国人卢米埃尔兄弟发明以来,以其独特的光影魅力吸引了全球观众,人们在电影世界里可以尽情感受精彩奇妙。然而,由于视力缺陷和障碍,视障人士通常无法享受到电影艺术带来的欢乐与震撼。而无障碍电影的出现便是专门为了方便视障人士观看,它是在原创电影基础上对剧情、人物、画面等添加必要的旁白解说、字幕、手语,帮助视障人士理解电影情节,从而让视障群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欣赏电影。

前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主席库拉斯加让·萨巴拉特朗说:“社会必须认识到,残疾人包括盲人和视障者,有着与身体健全人一样的希望和期待。如果给予同样的机会,他们会做得和健全人一样好。他们必须得到机会。”但在我国当前无障碍影视传播中,要想进行无障碍影视的制作,需先向电影著作权方取得授权,才可为影视作品制作适用于视障群体的无障碍版本,且无障碍电影制作和发行涉及原版电影权利人一系列权利,这就造成了当前操作方式难以满足视障群体想要欣赏最新上映电影的需求。

2021年10月,我国批准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已于今年5月5日起在中国正式生效。条约落地实施后,视障人士将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福利。《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对“作品”的界定不再仅限于文字作品,同时对无障碍格式版的界定是任何让受益人能够使用的版本都应该包括在无障碍格式版内,唯一的限制就是无障碍格式必须为视障者专用。

因此,借助《马拉喀什条约》生效的“东风之便”,为了大力推动我国无障碍电影的发展,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行动:

第一,增加影视作品为无障碍作品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在2020年新修订《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一节中,原二十二条合理使用所包含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这一表述,已经更改为新法二十四条中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表达。由此可见,我国为了完成《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内转化工作,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做了更新。

第二,增加无障碍作品权利例外所包含的权利范围。无障碍电影的制作和发行涉及原版电影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扩大权利例外范畴,我国应该设定合理的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模式,以方便无障碍电影的顺利发展。

第三,明确无障碍电影制作发行的主体。《马拉喀什条约》规定无障碍作品被授权实体应是政府明确授权的非营利性实体以及得到政府承认的政府机构或实体。我国应明确各地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出版社以及各地公办图书馆可以成为无障碍作品的制作发行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经过政府的授权,确保无营利、公益性才能进行无障碍电影的制作和发行。

第四,确定无障碍电影制作发行的基本规则,平衡视障者和版权人的利益。无障碍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是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特别是无障碍电影对版权人的影响相对更大,因此我们在制作和发行中应更加注意平衡视障人士和版权人的利益。在无障碍电影制作中,应注意保护原版电影版权人的精神权利;无障碍电影发行中,应注意无障碍电影和正常电影市场的隔离。

视障人群作为社会的平等主体,他们与平常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尽管无障碍电影事业已经起步,但为了更好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普惠更多视障人群,从政府、企业到社会,还有知识产权研究者,未来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无障碍电影的推动是文化公益的一部分,也是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温暖的声音“传递”色彩,让视障人士同样可以“看”电影。愿将来我国的无障碍电影发展能更好地满足视障人群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铺筑一条通往心灵的“文化盲道”。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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