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俊杰
摘要:“人肉搜索”早已经成为人们身边一种常见的现象,它每时每刻都对隐私权构成着威胁。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在网络上会留下许多信息。本文将用户的信息以是否主动分享为界区分为了前台信息和后台信息,从多个角度探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最后从个人、平台、政府等方面提出了保护隐私权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人肉搜索”;隐私权保护;社交媒体
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概念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新媒体时代,在互联网上人们的生活被大量信息所充斥,但其中真正有效的信息却很少。通过“人肉搜索”,人们可以在极短的时间里发掘事情的真相,给出最有价值、最有效的信息。关于“人肉搜索”的含义,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通常可以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从广义上来说,“人肉搜索”是指一种使用人力的方式来对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进行提纯的方式。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在,它已经成为了最常用的搜索方式。以往人们想获得某一方面的信息,需要查阅报刊文献或者咨询相关专家,但现在人们可以使用百度、必应、谷歌等网络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各类门户网站、自媒体、论坛中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这种信息搜索过程中利用了人力。从狭义上来说,“人肉搜索”特指在网络平台上,因由某一事件获得大众关注,从而发动广泛参与者,并且以参与者的全部智能力量进行的综合信息提纯,以寻找并锁定被人肉对象的人际互动行为。[1]可以看出,不管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还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它都能够大幅提高人们准确获取信息的速度。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它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2]
“人肉搜索”一词在中文互联网上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友在某一论坛晒出一张女性图片,并称其是自己的女朋友。但很快就被好事人给拆穿,照片属于当时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且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3]。随后“人肉搜索”越发频繁地在互联网上被提及。“虐猫事件”“奥运冠军寻父事件”“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事件”“辱骂灾民事件”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确诊病例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都是“人肉搜索”在新媒体时代的体现。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一词于1890年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他们将隐私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随后隐私权的议题日益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与讨论。[4]目前,不同地区对于隐私权的界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于隐私权,美国的法律著作没有直接给出隐私权的定义,而是将其归纳为了四个方面:侵扰;冒用姓名、照片等;不适当地公开私人事务;使公众对受害人产生虚假的认识[5]。日本学者则认为无论是谁都有一部分不愿意让他人所知晓的私生活,而隐私权则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不被公开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则认为让每个人都能够安宁居住,不受他人干扰,这种保护个人私生活的权利就是隐私权。特别是在未经本人同意前,个人与公众无关的事务不得被公开和讨论。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虽然不同地区对于隐私权的界定有所差别,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然成为共识。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隐私权是持有明确的保护态度的。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也是十分发达,到1993年为止,在美国的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隐私权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认可,因此隐私权的保护也得以保障。在德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的规定、第二条人格的自由发展权、第十条通信自由以及第十三条居住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所构成。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另外制定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1996年远程通讯载波数据保护法案》等法律完善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在日本,日本最高法院于1969年“京都府学联案”中指出: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个人尊严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便在行使警察权等国家权力时,也应该保护公民私生活上的自由,同时任何人都有未经过许可而不被拍摄的自由[6]。此判决也保证了日本宪法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除了《民法典》外,也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数十部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规定。
二、“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一)个人信息的分类
“人肉搜索”和隐私权保护是两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二者间的关系在学界及业界引起了众多讨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或多或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媒体迅速发展,现在的媒介环境也从传统媒体时代进入到了新媒体时代。在新媒体时代,最显著的特点是人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建立起自己的发声渠道。比如,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微信号、微博号、抖音号、贴吧号、今日头条号、小红书号等各种平台账号。根据欧文·戈夫曼所提出的拟剧理论,人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舞台,全体社会成员分别在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都在社会互动中表演自己,塑造自己的形象并以此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目的。不同的新媒体平台有着不同的内容生态,因此人们在不同的平台上会展示不同的信息来塑造自己的“角色”,树立自己的人设。显然,人们在不同新媒体平台上发表的信息只能代表他们的一部分,但各个平台上发表的信息有机结合到一起就能够诠释出完整的人物形象。除了这些主动发表的信息之外,人们在注册各个平台时往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储存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当中,一般情况没有人会接触到,但是其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将账号与现实生活中的人给对应起来。学界一般将个人信息与个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来区分成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7]。在新媒体平台中,可以将信息分为用户主动公开的前台信息以及用户未公开的后台信息。当然用户可以通过主动公开或者设置为仅自己可见的方式将两者進行互换。
(二)“人肉搜索”前臺信息
前台信息是指人们主动在各新媒体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其中包括用户的生活分享、知识讨论、文学创作等。一般来说,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被视为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但是隐私权具有可支配性,这是指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其隐私权。具体来讲,只要不违反法律,个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来进行文学创作,也可以隐藏自己的隐私信息,同时也可以主动公开自己的部分隐私信息让他人知晓。当今最大的两个社交平台,一个是私域空间的微信,另一个是公域空间的微博。很多用户都喜欢在该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而这些生活记录因为太过贴近个人生活,其中经常会包含一些用户的个人信息,比如说家庭住址、个人生日、电话号码、参与的休闲活动甚至是住宅内景等。人们一旦将这些信息发布在了社交平台,那么其就是想让他人知晓这些信息以达到自己的快乐分享、个人宣传、人设塑造等目的,一般就认为其利用隐私权的可支配性来削减了个人信息的隐私属性。
B站(哔哩哔哩弹幕视频网)曾有位知名UP主上传过一段具有“人肉搜索”内容的视频,引发了不小的争议。视频中,UP主应粉丝要求,根据其所提供的一张风景照片试图找出拍摄者的真实地址,其通过照片对比、信息搜索、地图匹配等方式,最终确认了拍摄者的地点并告知了粉丝,并把整个过程制成视频配上解说展现给观众。在这个案例中,UP主和粉丝都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是UP主道歉并下架了视频。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在多个新媒体平台上拥有自己的账号。如果一个人在微博上被网友发起了“人肉搜索”,但是他微博上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这样网友便无法从微博的前台信息里得到有用的线索。如果有网友发现了该用户在另外一个平台的账号,并且其在该平台上发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样一来,微博网友就能够将这些个人信息对应到其微博账号上,“人肉搜索”又一次获得了准确信息。这些方式是通过用户的前台信息来进行“人肉搜索”的,很显然给人们造成了困扰,但这是否侵犯隐私权还有待考究。
(三)“人肉搜索”后台信息
后台信息是指人们在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时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其主动隐藏的一些信息以及只有自身能够看到的信息。在正常情况下,这些信息被储存在平台服务器当中,只有用户自己才有权查看。比如,用户的私人信息(身高、体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私人活动(通讯记录等)、私人空间(私人电子邮箱等)。显然,后台信息属于人们的隐私信息。他人要获取这些信息需要借助网络黑客的力量,通过计算机技术侵入到服务器或者系统后台才能够完成。这种“人肉搜索”公开了用户不愿意展示并特意隐藏的信息,无疑是对于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侵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此种类型案件,《检察日报》曾经刊登过几起典型,其中一起是在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韩某等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窃取该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并将其出售其他人员。直至案发,共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8]这种行为窃取了用户的个人私密信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2年7个月不等。
三、新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每时每刻都在向外传播信息也从外界接收信息。由于信息的流动性大幅增强,人们的隐私安全也遭受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被侵犯也是如今信息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从新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模式来看,个人、平台和政府都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个人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
个人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分为前台信息和后台信息两类,而“人肉搜索”往往也利用了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后台信息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会受到良好的保护,因此应着重提高对于前台信息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一方面,不要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能够指向个人的隐私信息。因为不管是公域平台还是私域平台,都有可能被他人关注到;另一方面,在各个新媒体平台上注册时减少账号之间的相关联性,如在各个平台注册相同或者相近的昵称,或者展示自己各平台的账号信息,因为这样很容易就让他人识别出你的个人账号,从而在不同的平台进行“人肉搜索”。同时,要使用正规平台、正规网站,并且在使用前阅读好各平台的《隐私权保护声明》[9]。如果使用的是他人制作的“钓鱼网站”,那有极大风险泄露个人隐私信息。最重要的是,对于每一位新媒体的使用者来说,一定要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正确认识到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也要保护好他人的隐私,不然很有可能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平台加强行业自律规制
对于新媒体平台来说,保护好用户的个人隐私是其基本责任,只有更好的自律才能够保证行业的持续发展。平台要从保护用户的个人利益出发制定好《隐私权保护声明》。只有约束条件做好,平台才能够得到用户的信任。现在许多平台都存在着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问题,甚至要求用户上传其他平台账号信息并做展示。这种行为明显降低了“人肉搜索”的难度,应该着重去考虑。同时平台也应主动对用户行为进行引导,一旦出现了“人肉搜索”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该第一时间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平台不可为了流量而放任事情发酵,从而对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此外平台也需要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建设,通过采用可靠的、安全性高的信息管理软件,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三)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各国政府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我国的《民法典》中就明确提到个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政府应该对隐私提供一个更加准确、更加符合新媒体时代的界定。其中要明确用户的前台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不同的人以及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对于该问题的看法都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这方面存在着管理上的漏洞。很多不法分子不通过技术手段,仅通过简单的多平台搜索方式便能够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这也是如今“人肉搜索”依然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政府也需要加大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力度。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加大惩罚力度的方式,可以警示不法分子,从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四、结语
隐私权的保护是十分复杂的议题。在新媒体时代,它又面临了新的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少不了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它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提高意识,采取措施并相互协作,才能够在新媒体时代收获实效。
参考文献:
[1] 付琳.人肉搜索:流动态社会权力的运作及其规范化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7:19.
[2] 陈力丹.理性认识“人肉搜索”问题[J].信息网络安全,2008(10): 23-25.
[3] 刘锐.“人肉搜索”与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之辨[J].新闻记者,2008(9):87-89.
[4] 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08-120+178.
[5] 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56-67.
[6] 吕艳滨.日本的隐私权保障机制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120-124+127.
[7]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38-59.
[8] 检察日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EB/OL].[2021-12-17].https://www.spp.gov.cn/spp/zxjy/qwfb/201801/ t20180131_362951.shtml.
[9] 张秀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情报科学,2005(10):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