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飞 王萌
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工程交易中十分关键。鉴于终止合同后果的严重性,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终止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果未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正确行使终止权,就有可能造成无效终止的风险,使终止通知的发出方面临错误终止合同的后果,从而将主动权和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交于对方手中,这对于终止通知的发出方非常不利。2022年英国科技与建筑法庭(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对S t r u t h e r s a n d another v.Davies a n d a n o t h e r[2022] EWHC 333 (TCC)案的判决中就体现了发送终止通知时需要严守合同约定的问题。
案例经过
在本案中,Struthers夫妇(以下简称“业主”)与Davies(以下简称“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合同,对其住宅进行施工,包括建造一个扩建项目。合同条件采用的是RIBA(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合同范本。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项目未能按期完工,而且承包商也未申请任何工期延长。实际上,工程进展非常缓慢,承包商亦未提交任何进度计划,并且在2015年12月10日后就几乎停止了工作。此外,承包商还拒绝购买材料完成工程,并将业主支付的工程材料使用于其他工程,告知业主在完成其他客户的工程之前承包商将不能推进业主的工程。
有鉴于此,业主于2015年1 2月2 3日发出了一份终止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terminate),随后又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了一份终止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其后,业主聘请了一名专家评估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并雇用了一个新的承包商补救和完成剩余的工程。
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对未完成的工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评估业主是否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时,法官探讨了终止条款,以确定合同是否被有效终止。
合同第12.3款中关于业主有权利终止合同的约定如下:
“If the Contractor:
12.3.1. abandons the Works;
12.3.2. fails to proceed regularly and diligently;
12.3.3. consistently fails to comply with instructions;
12.3.4. is in material breach of the Contract;
12.3.5 then the Architect/ Contract Administrator may issue the Contractor with a Notice of Intention to Terminate referring to this clause and stating the reason.(加黑部分为笔者的强调)
12.4. If the Contractor has not remedied the default within 14 days of receiving the Notice the Customer may end the Contractors employment under the Contract by issuing a Notice of Termination.”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承包商出现上述12.3.1到12.3.4的四种违反合同的情况,包括放弃工程,未能正常和勤勉地实施工程,一贯不遵守指示和实质性违反合同,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但须发出两份终止通知。第一份通知,即终止意向通知,将由合同管理人(Contract Administrator,类似于FIDIC中的工程师角色)发出;之后,如果承包商在收到终止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补救上述违约行为,则业主有权发出第二份通知,即终止通知。
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承包商确实存在着放弃工程、未能正常和勤勉地实施工程和实质性违反合同的情况,业主应有权终止合同。但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要求合同管理人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然而却是业主发出的,这会影响终止通知的有效性么?
在英国法下,错误地终止合同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错误地终止合同构成了毁约性违约(repudiation),使另一方有权接受该违约并要求损害赔偿。在英国法下,毁约性违约是一种使受害方有权接受该违约并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从性质上讲,毁约性违约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它使受害方基本上丧失了合同的全部利益,或者说违约方放弃了其全部合同义务。在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毁约的常见例子是放弃实施工程,业主的常见例子是错误地终止合同。对于毁约性违约,我国《民法典》在第563条中亦有相关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在本案中,如果业主未能有效终止合同,则会构成毁约,被承包商倒打一耙。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涉及的一个关键争议焦点是:由业主而不是合同管理人发出的第一份终止意向通知是否有效?
双方论证
承包商一方指出,英国法的法律原则要求必须严格解释终止条款,终止意向通知是由业主发出的,而不是由合同第12.3.5款中所约定的合同管理人发出的,因此是无效的。
业主方则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第一,第12.3.5款中使用的措辞是may而不是must,因此该约定不是强制性的,不是只有合同管理人才能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第二,有先例支持不严格遵守合同要求的终止通知也未被认定为无效,该先例为由Akenhead法官作出判决的Obrascon Huarte Lain SA v Her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for Gibraltar [2014] EWHC 1028(TCC) 案。在Obrascon案中,合同要求通知应发送到总部办公室,但是业主却发给了现场办公室,不过考虑案情后,Akenhead法官最终判定该终止通知有效。Akenhead法官的理由在于,尽管合同约定通知应发送到承包商的总部办公室,但在实际通信过程中业主一直是发送到承包商的现场办公室的,而承包商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拥有很大权力的承包商项目经理就在现场办公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实际操作中都将现场办公室视为送达通知的适当地址。进一步地,Akenhead法官指出,关于终止通知的要求是什么,以及每一个具体要求是否都是不可缺少的符合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终止是否就不能生效,这是合同解释的问题;并且,在解释时需要考虑商业常识来加以调和。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合同终止通知实际上是无效的。在法官看来,英国法既定的法律原则是必须严格解释终止条款。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是由合同管理人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而不是业主,故而由业主发出的第一份合同终止意向通知是无效的,尽管业主发出的终止意向通知完全遵守了合同其他方面的要求。对于业主方关于“第12.3.5款中使用的措辞是may而不是must”的抗辩,法官指出,尽管相关合同条款的措辞并未表明只有合同管理人才可以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但作为一个合同解释问题,从法律上讲,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第一份终止意向通知来自合同管理人而不是业主。并且,从先例上来看,也并没有恰当的先例支持业主方的主张,即错误的人发送了触发终止的合同通知,而该通知被认为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真正存在严重违约情况的是承包商,业主本可以有效终止合同并由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是由于业主未依照合同约定发送终止意向通知,导致了合同终止无效的结果。其后果就是,业主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行为构成了错误的终止,从而变成了业主的毁约,承包商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仅仅因为业主代替合同管理人发出第一份终止意向通知,就导致了终止通知无效,使得业主反而陷入被承包商索赔损害赔偿的境地。如果最终的结果是这种局面,那真是太可惜了。幸运的是,法官认为,虽然业主发出的终止意向通知不构成有效的终止通知,但构成了对承包商毁约的接受(acceptance of repudiation),从而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违约损害赔偿。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承包商发生了一连串违约行为,包括拒绝为工程购买材料,将业主已支付的材料用于其他工程,未能按正常进度实施工程,并告知业主在其完成其他客户的工程之前将不能推进业主的工程,这些行为不管是单独来看还是累计上看,都构成了毁约性违约。而业主发出的第一份终止意向通知构成了对承包商毁约的接受,进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启示
在英国法下,如果是基于合同约定而获得的终止权,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关要求,尤其是要关注对终止通知的要求,以免出现终止无效的不利后果。在这方面,Hoffmann法官在Mannai Investment Co Ltd v Eagle Star Life Assurance Co Ltd [1997] AC 749案的判词中有著名的陈述“If the clause had said that the notice had to be on blue paper, it would have been no good serving a notice on pink paper, however clear it might have been that the tenant wanted to terminate the lease.”(如果合同约定终止通知应该使用蓝色的纸,那么使用粉红色的纸送达通知是没有用的,不管它多么清楚地表明当事人想要终止合同。)
在本案中,业主是幸运的,承包商的毁约性违约挽救了业主在终止合同方面的错误。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个业主都可以获得这种机会,如果终止合同时不够谨慎,那么未能正确地终止合同本身就可能构成毁约性违约,反而使业主面临承包商的损害赔偿要求。
本案提醒我们,在英国法下合同的终止条款会被法院严格解释,因此任何影响终止权利的合同程序的要求都必须严格遵守,不管是对于终止通知的形式还是时限要求。合同当事人应仔细检查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获得了终止合同的权利,并准确地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终止通知条款;避免出现无效终止的情况,让己方失去本应获得的损害赔偿权利,反而赔偿对方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Struthers & Anor v Davies (t/a Alastair Davies Building) & Anor [2022] EWHC 333 (TCC) (18 February 2022).
[2]Obrascon Huarte Lain SA v Her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for Gibraltar[2014] EWHC 1028(TCC)(16 April 2014).
(责编:戎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