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小冬
【摘要】综合评分法是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然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时时,时常因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遭受质疑或投诉。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相对应
综合评分法是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同,政府采购项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须遵循严格规定。实践中,很多采购项目因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而遭受质疑投诉,而且大多数投诉事项都得到了财政部门的支持,采购人、代理机构被责令限期改正,甚至被予以警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如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何细化量化?本文对此作初步分析。
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见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其中,为了更好地根据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及定价方式,22号文在《条例》、《磋商办法》、87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考虑到过往实践中部分项目因其特殊性(主要是服务类采购项目)、某些评审指标无法量化的问题,其第十九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并不提倡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综合性评审方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评分指标应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并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实操中的典型错误做法
知易行难。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第一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第9号案例“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即涉及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引起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设置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问题的关注,采购人、代理机构逐渐意识到,如果采购文件未能妥善处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问题,可能会引发质疑投诉,影响项目实施。事实上确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投诉事项涉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往往就很容易成立,一些投诉项目的相关当事人也由此感到“冤枉”或“迷茫”。另据媒体报道,当前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评审细则中大多已不再采用“优”“良”“中”“一般”类似表述,而是改为判断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全面性”“与采购需求的偏差程度”等,并赋予相应分值。如,某大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明细表中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赋分情况如表1。
实践中,这样的赋分方式比较常见,引发了不少争议。该项目因招标文件评分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引发了投诉,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详见财政部第一千四百二十四号信息公告)。这释放出明确信号:判断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合理性”“可行性”“全面性”“与采购需求的偏差程度”,也属于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应予以纠正。
作为一线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其实笔者非常理解上述评审细则为何这样设置。一方面,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确实难以全面、细致地描述出来,另一方面,有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把握不够精准,加上市场调研不足,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敷衍了事。那么,该如何设置此类项目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呢?建议此类项目参照22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而不再一味套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合法、合规、合理。根据《条例》、87号令等规定,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相适应,不得提出超出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不得设置倾向性或具有排斥性的要求或指标、资质等;应合理考虑技术参数中实质性条款及重要参数条款;已取消的资质等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而评审因素细化量化问题,大多出现在服务类项目中。此类项目标的是服务,涉及很多服务质量、人文关怀等难以用文字描述、难以确定具体评价指标的内容。对此,笔者建议可从两方面进行重点考察。一是投标人的项目团队配备及人员结构。服务类项目最看重服务质量,而提供服务的人员素质水平显然是影响力最强的因素之一,项目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的能力和经验直接决定服务水平和项目质量。二是“踩点给分”,对于技术部分,列示能够细化量化的所有技术参数并赋予分值,不满足不得分;对于商务部分,重点考虑业绩分值;对于涉及评审专家主观评审因素的部分,能够细化量化的客观指标尽量细化量化,如培训计划、故障响应时间,不能细化量化的,则缩小得分区间甚至不设置区间。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员还应积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将各项招标采购政策学通弄懂,深刻领会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认真研究项目标的,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交流,理解项目实际需求及特殊资格条约要求,加大前期调研力度,掌握市场价格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平时还要注意收集类似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参考其评审因素、评标办法设置创新做法,灵活吸收借鉴。
(作者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张松伟,戎素梅.2021年财政部“黄牌”警示47类政府采购行为[J].中国招标,2022(2):35-53.
[2]高荣月.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八大亮点[J].中国招标, 2021(6):3.
[3]彭淑荣.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审因素如何量化[J].中国招标,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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