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雷 武永清 张博
【摘要】国有企业在开展科研项目对外委托时,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或降低审计风险而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若生搬硬套,难免会导致科研项目失败。只有正确把握科研项目特点并以项目目的为导向科学选择采购方式,才能为实现科研目的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
【关键词】科研采购项目;招标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竞争。国有企业为了提升科技水平、技术实力,除依托自身平台和资源外,选择依托外部力量实现技术实力的“破瓶”之旅已经成为了必然选择。然而,在选择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来进行科研项目的对外委托时,迫于科研经费投入和企业合规审计要求日趋严格的两重压力,大多采用招标形式。诚然,招标采购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和降本优势,但在追求合规、低价的同时,往往忽略了科研项目自身的特点和科研目的,导致科研失败。
国有企业开展科研的目的和科研项目的特点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开展科研项目对外委托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商,根本原因在于开展科研项目的目的和科研项目自身所具有的特点。
国有企业开展科研的目的
在工作实践中,国有企业开展科研项目的目的可能有多方面,但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解决现实生产中遇到的难题,提升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二是通过基础性研究,实现在某一领域的突破,力争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国有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的特点
通过明晰国有企业开展科研项目的目的可知,我们开展的科研项目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探索性。科学研究就是要打破常规,打破禁区,在不寻常的领域和禁区发现科技的“富矿”,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插上翅膀,实现科技水平的跃升。如果只是在常规中谋求一些新意,虽然也能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但这并非科学研究所追求的真谛。科学研究要实现技术“质”的突破,而不是技术“量”的增加。
2.创造性。科学研究就是要谋求创造未来,引跑市场并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只有通过不断地投入科学研究,实现技术的创新和突破,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不断壮大和强大,才能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这是国有企业的根基所在和使命所在。
3.长期性。科研本身的价值就决定了要想实现突破和跨越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科研活动在拼智力的同时也是对耐力的考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要想实现永立潮头,就必须持续不断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4.高风险性。科学研究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必然历经大量的失败,往往百分之九十九的失败才能铸就一次成功,这就是科研的魅力。同时也决定了科研成果的宝贵价值。国有企业在科研过程中伴随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最终获得的只是一个否定的结论。有投入,有汗水,不见得一定有收获,这就是对科研项目高风险属性的最好注解。
科研项目不宜采用招标采购的理由
招标采购在工程建设、物质采购等领域已有广泛应用,通过招标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优质服务商,有利于增加采购过程的竞争性,降低采购成本。因地制宜,就事施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要想通过科研项目实现科研目的,实现技术的真正突破,不宜采用招标方式寻找、确定合作的服务商,主要理由如下:
服务商的范围有限甚至是唯一的,决定了不宜采用招标采购
科学研究更多地强调技术路线或技术方法,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的多与少决定了服务商范围的大小。在不同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上,也许会有众多服务商,但真正引领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的服务商往往只有一两家甚至只有一家。不同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代表着不同路径成败的风险。
国有企业在开展科研项目对外委托时,往往由于资金等原因,会对不同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进行评估,并决策其倾向性的路线和方法。这也就决定了科研项目对外委托时能够选择的服务商少之又少。即使是资金充裕的项目,为了取得科研的成功,对不同路线和方法全部“押注”,也会最终决定在不同的路线和方法上选择“领头羊”进行合作,并且这只是路径的增多,而非单一路径上选择范围的扩大。基于此,也就决定了招标采购彻底失去了用武之地,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
评标方法的局限性
由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复杂性、连续性、不易量化性等内生属性的影响,决定了科研项目不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都很难选择“中意”的服务商。经评议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强调满足的共性时,更多的是注重价低,科研项目的特点决定这一活动就是要有摘得皇冠上的明珠的“绝活”,而价低者一般都不具有过人之处,最终选出的都是平庸之辈。综合评估法能够兼顾综合性,但仅通过投标文件很难合理评估服务商的潜在实力。无论怎么分配价格、技术的比重,无论采用多少种量化的方式和方法,在实践中总能让人诟病,在兼顾综合性的同时,很难做到科学性和解释其科学性。说到底,科研项目的特点就给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评标工作增加了难度。
科研目的是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科研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生产的难题,跨越市场主体同行们目前都无法迈过的技术门槛,以破局者身份实现技术上的突破和越级,这决定了在市场上真正能帮助国有企业实现这个目的的服务商只有站在技术金字塔顶端的企业。而这样的企业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存在的,必须通过长期的基础性研究,经历无数次失败后,才能实现科研目的。这也就注定了采用招标方式是无法满足和实现科研的目的。
科研项目不属于法定招标项目
国有企业在科研项目采购方式选择时首先要吃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内容仔细研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科研项目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进行招标,其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在日常工作实践中,之所以采用招标方式,更多的是决策者迫于体制形式而采取的选择。
结语
国有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应当立足科研项目的目的并以此为指导,以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气魄,结合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大胆决策对外委托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实现科研目的,有利于国有企业技术的真正进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价值。
〔作者单位:刘英雷、张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永清,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恭杰.放管服背景下科研项目采购方式探讨[J].招标与投标,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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