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生态环境人大监督彰显行权本色

2022-04-29 18:13阿计
公民导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行权防治法执法检查

阿计

近期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分别进行了初审和二审。此外,还听取审议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一系列事关生态环保的议程,清晰刻下了立法与监督同步前行的足印。

事实上,这样的立法、监督姿态,已成为人大常态的行权模式和履职重心。最近十年,波澜壮阔的生态环境法制更新换代工程,沿着修旧法、创新制、补短板的路径,已结出以“完善”为底色的丰硕成果,初步构建起系统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优良的立法,乃是公共治理的制度支撑,也是实行法治的原始起点。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制的权威在于执行,诸多“史上最严”的生态环保法律不应只是写在纸面上,更应深深融入祖国的天空、大地和山川,转化为护卫蓝天净土、青山绿水的鲜活法治。正是这样的逻辑,决定了“立法、监督一个也不能少”的人大行权基调,生态环境立法与时俱进的同时,监督法律实施的轨迹亦在同步延伸。

其中的一大标志是监督频率和规模的全面升级。比如,自2016年起,依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七年听取审议国务院年度环保报告,环保就此成为人大专项监督的定期议程,纳入了常態化、制度化的监督视线。再比如,自2018年起,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五年对生态环保法律启动执法检查,所涉相关法律和决定达10部之多,占全部执法检查项目的三分之一,足见监督资源投放力度之大。尤其是秉持重点突出、节奏分明的监督策略,逐年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五部重量级环保法律的执法检查,攸关民生的主要环境问题由此实现了监督全覆盖,既标示着坚守人大监督职责的恒心,也见证了护卫国民环境权利的情怀。

具有突破意义的还有监督手段的深度创新。以执法检查为例,多年以来,如何突破听取主管部门汇报、考察“优质样板点”为主的传统监督手段局限,避免陷入“只晒成绩、避谈问题”的形式主义迷雾,始终是执法检查所面临的焦点难题。而破解这些监督瓶颈,正是近年来人大生态环保执法检查着力改革的方向。从打通下情上达渠道的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到倾听民声、汲取民智的大规模网上调研,再到为监督提供专业智力支持的第三方评估;从督查执法部门法律知识素养的问卷“考试”,到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再到打破“事后整改”常规的“边查边改”等等,诸多提升监督效率、防止监督虚置的创新之举纷纷引入执法检查,激发监督活力,挖掘“问题清单”,生动诠释着“执法检查只是手段,发现问题才是目的”的深层监督价值。

更加引人瞩目的是,聚焦生态环保议题的人大监督,并非止步于“一听了之”、“一查了之”的浅层,而是构建起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监督新机制。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为序曲,跟进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整改反馈、跟踪督办等续曲的监督“组合拳”不断复制,已形成标准的监督流程。由此所铸造的全过程监督链条、所凝聚的全方位监督合力,以紧盯不放、一追到底的力度,不断提升监督刚性、放大监督实效,为生态建设、环境治理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

与此同时,携手助推生态环境保卫战的人大立法、监督行动,也催生了两者的互动效应。一方面,日臻完备的立法为监督加持了制度的权威、提供了精准的标靶,紧扣法条、有的放矢成为诸多监督行动奉行的基本原则,进而真正厘清了问题和责任,而非沦于空泛的清议。另一方面,立足问题导向的监督也促进了立法的落地和改进。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紧随修法步伐,四年间两次启动,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出台仅一年,即跟进执法检查,无不彰显了及时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意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为彼时制订中的长江保护法提供丰富的立法素养,诸多监督意见促成配套法规、相关地方立法高歌猛进,更是监督反哺立法的生动写照。

在生态环保领域多点突破、全面发力的人大监督,以积极作为的意识自觉、主动行权的责任担当,创造了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典范。而因此所积累的宝贵经验、所开辟的无限前景,亦将催动人大监督实践更为深刻的变革,最终抒写更多的人大监督佳话,不负时代的使命和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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