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晓雨 钱桑 刘心怡 梁梦云 黄卓然
摘 要:人脸识别作为新兴技术,以其便捷、高效等特点广泛应用到日常生活中的诸多领域。在受到疫情影响下的高校校园中,人脸识别的引入给高校在教学、后勤、安保等方面提供极大帮助,使高校的管理者能够准确和高效的掌握学生动态。但是法律法规的缺陷与监督主体的缺失,使得人脸识别在高校实际使用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因此需要确切的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本文立足于人脸识别技术在高校中的广泛应用,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现状,针对其中不足之处提出策略,以此为高校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广度、深度与力度上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脸识别;高校管理;个人信息安全
一、引言
人脸识别是一种基于人脸面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比对的生物识别技术,由计算机通过采集设备获取、识别对象的人脸图像,再利用核心的算法对其人脸特征进行计算分析,提取出人脸识别信息进而和自身数据库已有的范本进行对比,最后判断出用户真实身份。由于其便捷,不需接触,准确度高的特性,在高校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数据表明,在137所“双一流”高校中,81%的高校(111所)早在2020年之前就已经部署了人脸识别,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截至2021年7月28日,仅有第二军医大学、西藏大学等2所高校尚无公开信息表明其已部署人脸识别技术,其余135所高校均在不同程度上引入了人脸识别。
近年来高校人脸识别应用问题时常出现,如除人脸信息外被采集者其他身体隐私信息泄露、学生被盗用个人信息于违规办理业务等。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高校中的合规收集与使用并未采取禁止态度,而是强调个人信息的监督管理。高校作为以教育为主的主体,其对数据监管的能力有限,且存在强制,信息不透明等现状。广大学生群体作为人脸识别在高校使用中的主要对象,存在知情权,监督权难以行使等问题,难以保障个人权益。因此,高校公开人脸识别相关应用管理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由学生共同参与人脸识别的管理,是具有建设性的措施。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高校的应用现状分析及策略
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特性,近年来在疫情防控的影响下,其不断渗透到各高校日常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本次调研通过采集网络公开信息,对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人脸识别应用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采用线上问卷调查以湖北经济学院全体学生为随即样本,发布《大学生对校园人脸识别相关看法与建议》的调查问卷,本次调查问卷通过问卷星平台制作并发布,共回收有效问卷242份,经过整理,归纳,综合性分析得出规律性结论如下:
(一)学生支持人脸识别进校园,但遇到故障频率较高
结合湖北经济学院使用人脸技术场景为进出校门时的门禁识别;应用模式为远程人脸辨识,本次调查问卷设计相关问题回答情况如下:
1.您是否经常使用人脸识别通过门禁?
2.您认为人脸识别通过是否更加便捷?
3.您在刷脸识别过程中是否遇到故障?
4.您在遇到故障的次数频率?
调查结果显示该校学生都使用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刷脸通过校园门禁,过半数的学生表示经常使用该项技术,同时普遍认可其便捷性。可以知道学生对人脸识别技术进校园接受度较高,并且对该项技术使用频次较高。但是考虑到学生遇到故障频次(以一周内遇到故障次数为基准,少为0~1次,非常多为10及以上)达到5以上的比例为61.27%,可认为故障频次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对该项技术的认可程度。
(二)高校存在强制刷脸现状,应对学生负有告知义务
1.强制刷脸现状
结合网络公开信息,截至2021年7月28日,在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仅有第二军医大学、西藏大学等2所高校尚无公开信息表明其已部署人脸识别技术,其余135所高校均在不同程度上引入了人脸识别技术。其中,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有111所高校引入了人脸识别,其中有54所高校存在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的现象,占比48.65%;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共有135所高校引入了人脸识别,其中有106所高校存在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的现象,占比78.52%。
高校对人脸识别的强制使用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1)要求学生必须录入人脸信息。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强制收集师生尤其是学生人脸信息。(2)直接从其他照片库导入人脸信息,进行人脸比对。(3)在公共场所设置普遍人脸识别设备。如不少高校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含人脸识别功能的红外测温设备,这使得未注册人脸识别的师生也会被人脸识别设备捕获分析。此外,部分人脸识别闸机可以远距离识别人脸,使得路过的未注册人群也会为闸机所捕获,甚至被存储,引发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2.从法律角度分析告知义务来源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由此可知,校方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同时我国立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構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知告知义务是合法获取信息的重要基础。《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要求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手机,使用个人生物识别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据此,校方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依法承担告知义务。
3.告知义务的具体体现
告知同意作为保护人脸识别信息的基本规则,而作为收集、处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高校方,更应将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其中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销毁等方面。
(1)收集層面:①告知同意义务。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必须得到师生的同意。同意规则是基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保护而非财产利益保护所做出的自决,被收集者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学校应尽量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取得明示授权,拒绝“默认同意”“默认授权”。其中,针对未成年人,应当将相关通知告知其父母。②告知收集方和处理方。学校应告知师生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方的准确信息。若与校外方公司合作或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告知相关收集者的身份、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应征得单独同意。③告知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2)应用层面:①告知人脸识别应用的具体场景。②对于捆绑其他个人信息和变更、扩大应用范围时,应当重新征得师生同意授权。
(3)数据储存层面:①告知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存储条件,归档程序流程和备份数据的储存,存储运用的技术部门和维修部门,公开相关工作人员。②告知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的期限和销毁方式和渠道,确保个人信息在不再使用后的销毁。
(4)风险层面:告知师生对于人脸识别信息收集处理等相关方面的风险。提示师生在使用人脸识别时的注意事项。
(三)学生对个人信息隐患存在担忧,难以落实监督权
1.存在隐患
结合本次调查问卷以及“双一流”高校网络公开信息,对于高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存在如下隐患。
(1)学生普遍担忧人脸信息泄露风险,并认为该风险较高
高校管理方作为信息处理者,并未对被采集对象尽到告知义务,同时人脸信息作为特有生物信息,其所带来的相关后果直接由人脸信息本人所承担。而因为人脸信息的管理和部分使用情况经学校管控,被采集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这无疑使被采集主体承担不可控的风险,引起担忧。
(2)法律对于高校未有详细监督规定,学生难以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脸识别监督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与监督主体问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对滞后,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缺乏法律规制,这直接导致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执行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高校中的合规收集与使用并未采取禁止态度,而是强调个人信息的监督管理,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负有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通知规定》第六条规定学生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物想要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但在现实的监督执行中难以落实,多所高校学生在提出人脸识别使用问题时未得到官方回复,建议难以被采纳。人脸识别监督的法律法规在现实中难以落实,仅为纸上谈兵。另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监督主体缺失的问题,不但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也缺乏大众监督的氛围。高校作为以教育为主的主体,其对数据监管的能力有限,且重视力度不够。广大学生群体作为人脸识别在高校使用中的主要对象,存在隐私意识不够、重视度低、举证维权难等问题,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2.从法律角度分析监督义务的来源
(1)监督必要性:
首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明确表明使用人脸信息应当进行监督,并针对预设可能做好救济方案。
其次,据《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保护要求》“生物特征识别系统所有者应负责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适当管理,以保护信息并保障主体在组织内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权利。”要求使用者在限定范围内实用人脸数据,监督者存在必要性。
(2)具体监督建议:
建设由学生群体代表组成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使用学生人脸信息进行监督工作,享有对学校使用措施和管理机制的建议与更改权,并有协助学校开展人脸信息使用相关工作的义务,同时对学生使用人脸信息的违规行为存在监察权,另定期监督校园中人脸识别的使用频率,并以此数据进行系统的改善建言。
三、结语
在科技发展迅速的当下,人脸识别技术以其种种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巨大作用,尤其是针对高校人员密集,来往密切的场景为校园管理以及学生生活带来不容忽视的便捷。但学生权益和校园管理之间的平衡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制,并且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地位,学校应需在校园管理间尊重保护学生权利,在不失保护学生安全的同时,以尊重包容的态度教育学生成长。
参考文献:
[1]王嘉华.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浙江工商大学.2021
[2]武安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21(10)
[3]马紫玮.基于人脸识别的消费者个人生物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21(09)
[4]王旭.高校“刷脸”的隐私困境:130多家双一流、4000多万张脸亟需保护 | 前沿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zMjMwNg==&mid=2651931192&i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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