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使用如何影响农民幸福感
——基于CFPS(2018)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2-04-28 11:58熊春林吴晓玲刘俏
新疆农垦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幸福感娱乐社交

熊春林 吴晓玲 刘俏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一、引言

众所周知,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断创造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与新场景。二十一世纪以来,为实现互联网赋能“三农”发展的目标,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农村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成效显著。根据2021 年2 月3 日CNNIC 发布的第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从2007 年的5 262 万人、7.4%增至2020 年的30 900 万人、55.9%,这表明我国已超过一半的农民能够使用互联网。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仅深刻改变了我国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同时也不断塑造着我国农民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体验,进而影响到农民的福利水平[1-2]。

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互联网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全体民众的福利水平。农民作为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巨型群体[3],其“幸福感”是近年来我国“三农”政策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建立与乡村人口知识结构相匹配的数字乡村发展模式”“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那么,农村互联网的发展,是否实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是否提升了农民的幸福感?互联网使用认知与使用行为又是如何影响农民幸福感的?科学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凸显农民为本的数字乡村建设价值目标,更好发挥互联网的创新扩散效应、信息溢出效应和技术普惠效应,促进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自1969 年互联网诞生,到如今全球已经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人使用互联网,人类社会开始真正全面进入“网络社会”,互联网堪称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科技创新与进步[4]。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农村的普及与应用,学者们开始关注互联网对农民行为观念、生活状态及幸福感的影响。已有研究显示,互联网能够拓宽人们信息获取渠道[5],帮助人们拓展社交网络,获得社会认可[6],提供多样化的休闲娱乐、网络消费等网上活动[7],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提升人们的幸福感。使用互联网的农村居民比不使用互联网的农村居民幸福感明显更高[8],掌握互联网技能可以显著提升农村居民的幸福感[9],使用互联网学习和休闲娱乐对于提升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效应更高[10],互联网使用频次对农村居民幸福感具有显著影响,但在工作、学习、娱乐、社交、商业等不同领域的使用频次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11]。

已有文献广泛研究了互联网使用对人们幸福感的影响,并从互联网的使用与否、使用频次、使用技能、使用领域等对农民幸福感的效应进行了研究,但已有研究主要探讨互联网使用的客观状况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很少关注互联网使用的主观感知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认知是行为的前提,行为又会反作用于认知,两者在“认知—行为—再认知—再行为”的不断交互作用和反复螺旋上升的过程中实现统一。使用频率、使用领域是农民使用互联网的客观状态和行为表现,其深受农民使用互联网的主观认知的影响,同时又深刻影响着农民的互联网使用主观认知。互联网使用认知与使用行为相互作用、螺旋反复,共同影响农民的幸福感。

关于“幸福”思想的阐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他们认为“人的天性使人们趋乐避苦,这样的天性使人们追求快乐和幸福”[12]。《辞海》将“幸福”解释为“人们在为理想奋斗过程中以及实现了预定目标和理想时感到满足的状况和体验”。不同学科研究幸福感的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一致认为幸福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心理感知,且是一种比较的主观评价结果。根据群体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人们的主观评价一般以选择“与谁参照”和考虑“如何比较”为内在逻辑[13]。最早提出社会比较理论的利昂·费斯廷格认为,在缺乏客观标准的情况下,人们常常利用他人作为比较尺度,进行自我评价[14]。人们选择参照群体受到社会结构的决定性影响,人们更加偏好选择与自己拥有相同社会结构位置的群体作为自我评价的参照对象[15]。农民幸福感也是与相同社会结构位置群体比较的结果。

基于此,本文依据群体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加入互联网使用认知这一核心变量,从互联网使用与否、不同领域使用互联网的重要性认知及频率三个维度选择具有相同社会结构位置的农民群体,运用OLS回归、有序Probit 模型与倾向得分匹配法,比较分析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8 年数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是一项全国性、大规模、多学科的社会跟踪调查项目,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负责,自2010 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该项目致力于搜集社会调查数据和准确反映中国社会发展变迁,旨在为学术研究和政府决策提供翔实而科学的第一手数据信息,其数据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本文参考已有研究[9-10],从CFPS(2018)年度数据中筛选出农业户籍样本,选择和处理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影响的相关数据,最终获得8 713个样本数据。

(二)变量选取与说明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农民的幸福感。采用CFPS(2018)问卷中“您觉得自己有多幸福?”进行测度,使用0~10分的分值表示从“非常不幸福”到“非常幸福”,分值越高表明农民的幸福感就越高。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民的幸福感总体上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达到7.57分。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包含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是否使用互联网,CFPS(2018)调查问卷中没有直接问被访者“是否使用互联网”,但问卷中有两个问题可以反映农民使用互联网的情况,分别是“您是否使用移动上网”和“您是否使用电脑上网”,如果被访者上述这两个问题选项中有任意一个为1,互联网使用赋值为1,代表使用了互联网;如果两个选项都为0,互联网使用赋值为0,代表没有使用互联网。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63%。第二个层面是互联网使用认知,即使用互联网的重要性认知,问卷中询问了“您认为使用互联网对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有多重要?”一共分五个选项,1~5 表示从“非常不重要”到“非常重要”的递进选项。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对互联网使用重要性认知,除了在社交领域稍高以外,其他领域仍然很低。第三个层面为互联网使用行为,具体表现为农民使用互联网的频率。问卷中询问了被访者“您使用互联网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的频率”,将选择“从不”赋值为1,“几个月1次”赋值为2,“1月1次”为3,“1月2~3次”为4,“1周1~2次”为5,“1周3~4次”为6,“几乎每天”为7。由表1可知,我国农民使用互联网的频率较低,尤其在学习、工作、商业活动等领域中使用互联网的频率更低。

表1 变量赋值及描述性统计

3.控制变量。为了消除变量因遗漏而导致的估计偏误,除核心解释变量外,计量模型中引入了影响幸福感的其他控制变量。已有研究表明[16-18],农村女性的幸福感一般高于男性;年龄与农民主观幸福感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收入越高,农民幸福感越高;党员身份对幸福感具有正向影响;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婚姻关系能提升农民主观幸福感;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中、西部的农民幸福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结合CFPS(2018)数据所提供的有效变量,选择性别、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个人收入等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以及区域作为分析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影响的控制变量。因为CFPS(2018)数据中个人总工资样本数据缺失太多,且已有研究表明个体幸福感不取决于绝对收入,而主要取决于相对收入[7],因此,本文选择了相对收入作为衡量个体收入水平的变量。

(三)模型设定

1.基准模型。农民的幸福感是一个离散型的排序数据。ANGRIST 和PISCKKE[19]曾指出,当因变量为心理测评类的等级指标时,使用Oprobit 等非线性模型得到的估计结果与一般线性回归的估计结果无优劣之分,而且一般线性回归在边际效应表达及分析政策含义阐释时更加直观。因此,本文将使用OLS估计和Oprobit模型分别进行回归。本文的基本模型(OLS估计)设定如下:

式(1)中,Happinessi表示第i位农民的幸福感分值,Interneti表示第i位农民的互联网使用情况;Xi表示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等)。α1和β1为待估系数,γ1为待估系数的向量,εi为随机扰动项。β1是本文重点关注的系数,如果该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具有正向的影响,反之则说明互联网使用会降低农民的幸福感。

2.Oprobit 模型。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幸福感可以在Oprobit 模型下将其作为排序变量来处理,具体的模型设定如下:

式(3)中,待估系数γ0<γ1<…<γ10,称为切点(cutpoints)。为潜变量,当低于临界值γ0时,表示农民非常不幸福,其幸福感分值最低(),当高于γ0低于γ1时,表示农民不幸福(),以此类推,当高于γ9时,农民感到非常幸福,相应的幸福感分值最高()。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以农民的幸福感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否使用互联网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作为控制变量,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村居民互联网使用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为此将省份作为虚拟变量进行控制。使用OLS 回归和有序Probit模型进行估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不管是否引入其他控制变量和省份虚拟变量,OLS回归和有序Probit 模型运行均良好,互联网使用与否对农民幸福感均呈现出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互联网使用能够提高农民的幸福感。

表2 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

以OLS 估计中模型(3)为基准,绝大多数控制变量对农民的主观幸福感也产生显著影响,并且结果与以往的文献基本一致[8-9,20-22]。性别对幸福感呈显著负向影响,从中国传统认知的视角出发,中国男性农民通常比女性农民要承担更多的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奔波于事业与生活,导致其幸福感降低。年龄对幸福感呈负向影响,但年龄的平方对幸福感呈正向影响,这可以解释为农民幸福感会随着其年龄增长,先下降后上升,由此呈现出“U”型曲线关系。政治面貌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党员与非党员农民幸福感没有显著差异。受教育程度以未上学、文盲和半文盲为参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呈正向影响,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知识更多、视野更宽和能力更强,幸福感更高。以未婚为参照,已婚变量通过1%的水平显著性检验,且为正向,离婚和丧偶显著为负,说明已婚有助于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健康状况对农民幸福感呈显著正向影响,健康的体魄是幸福感的基础,身体健康的农民幸福感更高。农民的相对收入对幸福感呈显著正向影响,依据社会比较理论,大多数人幸福感往往受自己绝对收入的影响较小,而主要受与周围其他人相比较的相对收入的影响,即收入比别人高,就会产生更强烈的幸福感,反之则降低幸福感。家庭规模通过显著性检验,且为正向,说明家庭人口数量越多,农民幸福感越高,这可能受“多子多福”传统家庭观念的惯性影响。

(二)稳健性检验

农民选择是否使用互联网可能会因自身特征、个人偏好等因素不可观测的变量,影响直接回归,导致存在选择性偏误问题。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构建互联网使用影响农民幸福感的反事实框架,以纠正可能的选择性偏误,验证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的正向作用是否是一致且稳定的。限于篇幅,本文只展示了k 近邻匹配的平衡性检验结果,如表3 所示。通过平衡性检验发现,处理组与控制组样本的标准偏误值都小于10%,且匹配前t 值的显著性均在1%上,匹配后大多不显著,这表明处理组与控制组各项控制变量的系统性差异不显著,也就是说,本研究样本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平衡性检验,达到类似随机试验的效果。

表3 平衡性检验结果

(三)拓展性回归

前文只能判断是否使用互联网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而使用互联网的农民群体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不同农民在互联网的使用认知和使用行为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对互联网的使用认知和行为与农民幸福感做进一步探讨。本文从农民在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等五个领域使用互联网的认知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回归(结果见表4),以分析它们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

从表4可以看出,在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等领域,互联网使用认知和互联网使用行为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为正向,说明互联网使用认知和互联网使用行为均能够提升农民幸福感。互联网作为当今人们增加“资本积累”的新学习途径,农民也逐步认识到网络学习的便捷性和重要性,经常使用互联网学习更容易产生“学习使我快乐”的心理状态。与传统的线下工作方式相比,线上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农民对此一旦有了清楚的认识,并使用互联网随时随地处理工作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会有更高的成就感与幸福感。互联网改变了人们传统的面对面社交方式,能够帮助农民超越时空与亲朋好友进行交流,让农民切身体会网络社交的便捷性和经济性,从而获得更高的幸福感。农民利用互联网能够获取均等化、个性化、高效化的文化服务和娱乐休闲,因而获得更好的精神满足和更高的幸福感。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现代物流网点延伸,农民使用互联网不仅能解决以往购物难和农产品销售问题,还能买到物美价廉、品类繁多的商品,因此幸福感也更高。

从表4可以看出,在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等领域使用互联网对农民幸福感影响的程度存在差异。就互联网使用认知和使用行为的横向角度而言,影响农民幸福感程度的领域由低到高依次为商业活动、工作、学习、娱乐、社交。由此可见,在互联网使用中,相对于工作、学习、商业活动等领域而言,社交、娱乐领域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更大,可能的原因是,“微信”“快手”“抖音”等社交、娱乐领域的软件平台更富人性化及简单易学,更符合当下农民的实际需求,对农民幸福感产生较强烈的影响;而工作、学习、商业活动等领域软件平台相对复杂,获取资源相对困难,且对大多数农民而言缺乏现实需求,对农民幸福感影响相对较弱。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农民使用互联网获得的幸福感主要来源于社交、娱乐等较低层次领域,较少来源于学习、工作、商业活动等较高层次领域。

从表4可以看出,就互联网使用认知和使用行为的纵向角度而言,相对于互联网使用行为而言,使用认知对农民的幸福感影响相对较低。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思想相对保守,对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重要性认识有限,他们更多地通过使用互联网改变学习工作方式与提高学习工作效率、参与社交活动与实现自我表达、获得低成本的娱乐与丰富自己的闲暇生活、直接销售农产品与购得物美价廉商品等,逐步认识到互联网的重要性,这也符合“实践出真知”的基本认识规律。不过,有研究表明,随着使用互联网工作、娱乐等频率增加,达到“过度化”程度,容易出现工作侵占生活休息时间、网络泛娱乐化、网络成瘾等问题[23-24],人们的幸福感可能会降低,并引发人们对互联网使用的进一步认知与反思。也就是说,随着人们使用互联网频率不断增加,一旦超越合理范围之后,互联网使用频率可能会降低人们的幸福感,并引发人们对互联网使用重要性的重新认知,促进人们调节互联网使用频次和使用行为,以获得更佳的幸福感知。表1 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农民使用互联网频率比较低,处于“以探索使用促进重要性认知”的起步阶段,因此,互联网使用行为比使用认知对农民的幸福感影响更大。由此进一步可知,农民的互联网使用认知仍较低,使用频率仍不高,使用认知滞后于使用行为,如何提升农民的互联网使用认知和合理引导农民的互联网使用行为,是以互联网提升农民幸福感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表4 互联网使用重要性认知、频率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

五、结论与启示

(一)主要结论

本文基于2018 年中国家庭追踪数据,采用OLS回归、有序Probit模型和倾向得分匹配法,实证分析了互联网如何影响农民的幸福感。研究发现:(1)互联网使用对农民幸福感具有显著且正向影响,在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及省份虚拟变量后,该结论依然成立且具有良好的稳健性。(2)在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等领域,互联网使用认知、使用行为对农民幸福感均具有显著且正向影响,然而,农民的互联网使用认知和使用频率不高且在不同领域存在明显差异,仍有很大的提升优化空间。(3)相对于工作、学习、商业活动等领域而言,在社交、娱乐领域,互联网使用认知、使用行为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更大。(4)在各个领域,互联网使用行为对农民幸福感的影响皆大于使用认知,使用认知是互联网使用影响农民幸福感过程中的突出短板。以互联网提升农民幸福感,农民能否使用互联网是基础,农民拥有正确的互联网使用认知是前提,农民形成良好的互联网使用行为是关键。

(二)政策启示

1.补齐农民“用得上”互联网的短板。加快弥合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补齐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突出短板与弱项,开发适合农民使用的网络终端、微信小程序、APP等,破除农村互联网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满足广大农民“用得上”互联网的设施、设备和平台需求,为农民提升互联网使用认知、学习互联网使用技能和优化互联网使用行为奠定物质基础。

2.提升农民“想使用”互联网的认知。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橱窗等传统媒体与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兴媒体相结合,多途径、全方位、广领域宣传互联网使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的认知规律,通过典型示范、干中学等宣传教育方式,让农民“眼见为实”,切实感受新时代使用互联网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农民“想使用”互联网的内在动力,为农民主动学习互联网使用技能和自觉规范互联网使用行为提供思想保障。

3.做好农民“会使用”互联网的培训。坚持易学易用的教育培训原则,促进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有效协同,分群体、分阶段、分领域对农民开展形式灵活多样、贴近实际生产生活和群众喜闻乐见的互联网使用技能培训,奋力开创农民“人人学、人人会”的农村互联网使用新局面,为有效提升农民互联网使用认知和使用行为提供技能支持。

4.加强农民“能用好”互联网的引导。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创新互联网的宣传引导方式方法,规避网络上瘾、网络诈骗、网络安全等问题,破除农民在学习、工作、社交、娱乐、商业活动等领域使用互联网中出现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农民更高层次、更高质量使用互联网,促进农民“能用好”互联网,让广大农民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更高的幸福感和更强的安全感,在良好的互联网使用体验中实现知与行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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