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膏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92/SC 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爱莎香精有限公司、广东铭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德利宝(广州)香料有限公司、广州满庭芳香料有限公司、广州途富香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迪香料(广州)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上海美加净日化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淮安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轻工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文颖、何洛强、李智明、况小东、沈金刚、肖蕾、黄素萍、张建斌、徐菱艳、李毅苹、杨丽娟、施裔磊、何琪莹、刘婧、张秀英、张恒、丁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规定了口腔清洁护理产品用香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口腔清洁护理产品用香精,包含但不限用于牙膏、口腔清洁护理液、牙粉、啫喱、牙贴、口腔喷雾、牙线、牙刷、假牙清洁剂、假牙稳固剂、牙齿清洁片等产品,可以是液体和拌和型固体(粉末)等形态。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 5009.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7917.4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21171 香料香精术语
GB 22115 牙膏用原料规范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FEMA GRAS食品香料清单(Flavor Properties of FEMA GRAS List)
GB/T 2117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门用于口腔清洁护理产品加香的食用香精,由香料和(或)香精辅料按一定配方调制而成的混合物。
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验用的样品。
[来源:GB/T 22731-2017,3.3]
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的特定物质。
[来源:GB/T 22731-2017,3.2]
以液体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来源:GB/T 21171-2018,4.5]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含粉末) 载体拌和在一起的香精。
[来源:GB 30616-2020,2.9]
4.1.1 口腔清洁护理产品用香精中使用的香料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或者FEMA GRAS食品香料清单(Flavor Properties of FEMA GRAS List);辅料应符合GB 30616中允许使用的辅料规定。不在以上目录中的原材料,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备案或注册后允许使用。
4.1.2 为防止口腔周围皮肤出现致敏性安全风险,口腔清洁护理产品用香精中使用的香料同时应符合GB/T 22731中限用的香料以及最高使用限量,并参考国际日用香料香精协会IFRA标准里定量风险评估中建立的口腔护理产品的接触限值。
4.1.3 口腔清洁护理产品用香精中使用的原料,也应符合GB 22115的规定。
感观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5.1.1 液体香精
将试样与对照品分别置于相同大小的比色管中至同一刻度处,在白色背景下沿水平方向观察,比较试样与对照品,用目测法观察有无差异。
5.1.2 拌和型固体(粉末)香精
将试样与对照品分别置于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有无差异。
按GB/T 14454.2的规定执行。
按GB/T 11540的规定执行。
按GB/T 14454.4的规定执行。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按GB 5009.74的规定执行。
按GB 5009.11或GB 5009.76的规定执行,其中GB 5009.11为仲裁法。
按GB/T 7917.4的规定执行。
根据香精的使用范围,选择对应的载体进行综合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同一型号的对照品。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微生物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标准中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工艺、配方中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和质量时;
b)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产品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保质期小于1年时根据保质期确定周期。
6.1.2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如下:
a)液体香精:色状、香气、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
b)拌和型固体(粉末)香精:色状、香气、水分和菌落总数。
6.2.1 组批
香精应按批交付。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批。
6.2.2 取样
按生产批为单位,每批取样品二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保存备查。样品应置于室温干燥处密闭保存。
6.2.3 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应通过验收。
6.2.4 仲裁
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文件检验裁定。
包装外应有以下标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号、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生产日期和批号。
选用适宜的材质包装。包装应牢固、无泄露、防水,适合长途运输和贮存。
运输中应注意轻卸,禁止抛掷,防止包装破损。
产品应贮存在室温、通风干燥处,远离火源。
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根据具体产品特质,由生产企业确定保质期为半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