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平台垄断逻辑与规制探析

2022-04-25 08:12黄钰婷袁悦
经济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企业

黄钰婷,袁悦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8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9 年3 月,仅我国就有20 家市值(估值)超过100 亿美元的超大平台企业[1],这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增添了强劲动力。但互联网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平台售假、算法倾斜、虚假信息等问题,其中,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尤为突出。理论研究表明,垄断存在对市场和价格造成扭曲、排除外在竞争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效率提升,这就需要政府从外部进行规制和校正。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规范和管理。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2020 年12 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1月和2月,分别又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文件,明确提出反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理解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要从理解其现实基础出发,才能更有效地进行规制,进而抑制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不良影响。

一、互联网平台的现实逻辑:权力再分配与具象特征

(一)互联网平台领域权力再分配

平台并非新兴词汇,从古至今,集市、中介、商场等具有连接双方甚至多方主体的媒介都有平台的内在意义,平台是指可以促使、引导双方或者多方主体进行交易的真实或者虚拟的空间[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擎,将产业链重新聚合,发展出了突破时间和空间局限、更有效率的平台经济配置模式。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迅速崛起,成为经济的新引擎,经济驱动力和运行方式发生了更加复杂的变化。

互联网平台经济突破了地域空间限制,将公共空间由现实逐步扩展到互联网领域。随着社会生活与交易空间从线下拓展至线上,互联网平台本身催生了新型公共空间,互联网领域开始承担一部分公共职能,新型公共空间也就形成了新型社会合作与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本质是现实社会的映射,遵循现实社会的运行规则,是现实社会向互联网社会的平行移动。但同时网络社会也产生了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新型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类型融合了自然界、现实与虚拟社会[3],基于这种社会形态诞生了新型协调方式与组织方式。

线上组织协调有序运行需要权力的参与。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权力与职位相关联,组织的运行通常以权力为基石,并且依赖权力实现目标[4]。网络世界合理有序运行同样离不开权力的作用,也有赖于权力的秩序维持。在新型社会结构调整中,网络公共空间领域产生了新型公共权力,可以对互联网领域的运行规则、运行方式、奖惩措施等进行制定和调整。新兴权力在互联网领域的流动和运行,使新资源交换模式得到保障,资源交换秩序得到保护,资源配置过程更加合理。互联网企业在维护平台秩序、保证组织合理运行下也相应拥有了超级权力,主要表现为三种:看门人权力、数据支配权和中介权。

看门人权力:互联网企业充当资源分配者的角色,这种角色被称作看门人。看门人权力是指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一般充当着分发渠道的角色。在渠道分发的入口,这些企业可以进行进出控制和策略调整。其中包括利用对新进入者收取高昂费用、对新进入者施加压力等方式维持其市场力量。区别于传统线下阻碍新进入者的情况,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科技竞争。通过控制数字时代的基础设施,它们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监视以确定潜在的竞争对手,并最终通过收购、抄袭复制或者杀手并购等方式消除竞争威胁,借此互联网平台公司滥用其作为中介的角色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支配权:Richards · N · E 提出了数据三大悖论:透明化悖论、身份悖论与权力悖论。其中权力悖论是指大数据拥有巨大能量,这种能量产生的利益大多归属于数据主体相对应的服务商或政府,却会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5]。在掌握海量数据前提下,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相应拥有支配数据的权力。数据本身就是一种原始资料,经过加工和处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附加价值。对个人数据和整体数据的掌握不但有利于互联网平台公司了解竞争威胁,更有利于互联网平台精准识别目标客户并进行有效营销。对数据的掌握可以精准描绘一个群体或者一个地区的整体态势,进而对整个社会的基本情况、舆论走向、经济发展等加以了解甚至施加影响。

中介权:互联网企业一般具有双边市场的平台特性,其中双边市场指一个平台可以通过提高一边收费并且降低另一边收费实现交易量的改变,这个市场结构就形成了以平台为载体的双边市场[6]。因为互联网平台连接着市场双方,作为双方的连接者,其掌握着中介权力。表现在这些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双边的信息差,自行挑选整个经济中的赢家和输家,轻易决定卖方市场的企业和买方市场的消费者知情程度。或者利用其作为中介平台的锁定作用,使得在转换平台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双边市场双方接受权责不对等的条款等,因此互联网平台的中介权力体现在中介人的权力。

以上新权力来源若不高度重视和进行规制便会产生数据垄断、侵害个人权利、威胁政治民主和资源不能有效分配等问题[7],而当今社会正体现了这种巨量权力异象。一些互联网资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通过资本手段无序扩张,利用大数据优势谋求市场优势地位、采取价格歧视、肆意制定规则等,这突出体现了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不仅会导致大量社会资源浪费,甚至有可能威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最终影响全体人民的福利。如果我们不强化监管、不对资本无序扩张和垄断进行规制,改革发展的成果就不可能真正惠及全体人民。

(二)互联网平台垄断加剧的特征

1.暴力收购初创公司。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全球范围内的产业和垄断也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众多部门的产业集中和资本垄断都已经创下历史新高[8]。在互联网领域用户参与即是一切的前提下,平台都有利用其市场地位来巩固各自市场占有率的冲动。具体做法是在掌握海量信息基础上利用强大的情报系统精准识别竞争性威胁、收购有威胁的公司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常在初创公司发展前期就对其进行收购甚至收购后即关停,这使得初创公司几乎无法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抗衡。从2010 年开始,脸书、亚马逊、谷歌、苹果四家互联网平台总共进行了约770 笔收购。就Facebook 一家互联网平台而言,其自成立以来已经收购了至少63 家公司,主要有Instagram、WhatsApp、Face.com 等软件公司。在我国互联网领域,此类收购行为也屡见不鲜,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相继收购了“快的打车”和“优步中国”,收购后其市场地位得以快速提升。互联网平台对于初创企业的暴力收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创业,加大了经济运行阻碍和社会焦虑情绪。

2.滥用数据的支配权。数据本身是资源和生产要素,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互联网平台对用户的信息收集一般是隐蔽的,其往往在用户登录平台时默认收集信息,甚至有些平台在用户不同意信息收集时即停止服务。在数据收集之后,又未经允许随意进行数据二次利用,如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工作、年龄、社交等情况形成消费者画像,进而了解消费者消费习惯、消费偏好或者注意力偏好,以更精准地向消费者推荐商家的服务或者产品。基于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各个互联网平台自成一套生态系统,建立起数据使用壁垒,阻碍了向其他平台的数据开放和共享,由此产生数据流量入口垄断的问题。如微信阻止淘宝链接分享、美团取消支付宝入口等。这些操作造成了数据不流通和不开放,进而产生壁垒,使得消费者或者商家产生了巨大的数据转移成本。此外,价格歧视也属于互联网平台领域滥用数据支配问题的一种。互联网平台通过分析大数据,针对不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个人特征、需求程度等制定不同的价格歧视策略,特别是相对于传统的价格歧视方式,互联网的价格歧视颗粒度更细,效果也更加隐蔽和精准。如美团开通会员之后,同一店铺和地址,会员的配送费甚至比非会员的价格还要高,数据杀熟现象明显。

3.滥用平台中介地位。在大基数用户前提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始充当作为中介者的资源分配角色。互联网企业一般具有双边市场的平台特性,互联网平台的中介作用使其掌握了大量中介权力。首先,表现在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自行挑选整个平台中的赢家和输家,甚至自行决定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的知情程度。如谷歌利用其浏览器的搜索地位对第三方的内容进行自我优先的算法排序、百度的竞价排名等。其次,中介权的滥用还表现在平台企业滥用其主要支配地位上。目前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已形成了一套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具有多角度、全方位服务的特征,例如互联网平台公司谷歌不仅有搜索服务,还有谷歌地图、谷歌学术等多方位的服务。另外互联网平台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操作学习才能熟练使用,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中也会产生个人数据的累积和留存,这使得消费者往往在选择一类平台后,接下来仍然会继续选择该平台的服务。在平台生态吸引、操作学习成本增加和消费者的数据累所带来的锁定效应驱使下,用户一般对平台具有强烈的黏性。因为互联网平台的锁定效应优势,有些互联网平台会滥用其作为中介的优势地位,迫使平台中的买家和卖家“二选一”,使得互联网平台用户不得不固定选择某一平台,签订不在其他平台经营的排他协议,如百度屏蔽360 搜索、腾讯与360 逼迫用户在两个平台间二选一等。此外,有些互联网平台还会有收取高昂费用、对合同条款施加压力等霸王条款。

(三)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复杂现实

互联网平台领域产生了一些权力滥用的乱象,但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规制的出发点却要审慎认识。互联网平台往往具有双边市场的典型特征,两方市场主体有不同的市场需求函数,如果仅基于对单边市场的认识和标准判别垄断与否,不足以识别并治理互联网领域存在的垄断问题。

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成因来看,互联网平台的高度开放性和前期无付费、甚至补贴式的运营方式吸引了海量用户加入平台,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用户规模的扩大,几乎所有用户都能从整体规模的扩大中得到好处。因此平台企业对用户的使用价值往往取决于另一边其他用户的规模,这便产生了网络效应。在双边市场和网络效应的驱使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和复杂,用户使用时间越长,其对平台的黏性就越大,也就越难摆脱平台,这就使得互联网垄断企业有了天然的垄断优势,更容易形成垄断。

图1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映射的三种权力与产生结果

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非传统意义上的垄断竞争或竞争性垄断,因为不论是垄断竞争还是竞争性垄断都蕴含着竞争与垄断交替存在的含义,即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是不稳定的,且易被其他竞争者替代。但互联网平台企业所特有的垄断往往更具有“分层式垄断竞争”特征,即中小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进出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垄断地位的相对稳定性特征并存[9],这就为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鉴定增加了难度。

在互联网平台易于形成自然垄断的背景下,近年来美国和欧盟都开始了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制裁。2020 年6 月30 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纵向并购指南》;2020 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对亚马逊、苹果、Facebook 和谷歌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垄断情况逐一进行研究和报告。在中国反垄断实践中,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现象更是复杂又奇特[10],对待中国的垄断现象和垄断规制手段也应从不同的层面看待。一方面,垄断有规模生产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它将大多数经济组成的边际成本降至接近于0[11];另一方面,垄断也会产生差距拉大、生产停滞等消极影响。因此,反垄断应该有的放矢,“反”的是由垄断造成的不良行为,而非垄断结构本身。这就要求我们将实质上的垄断行为与规模经济区分开,并对真正影响市场活力的垄断行为加以制约。

二、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理论起点、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互联网平台的新权力来源与其产生的异象已经在我国经济社会现实中产生了负面影响,亟需多方合力进行规制。但互联网平台的复杂性又为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方式和特点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角度进行理论考量,理解反垄断规制的逻辑出发点与反垄断规制的内在特征,继而从反垄断问题的逻辑起点、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进行分析,根据具体的垄断事件施策规制。

(一)反垄断的理论起点:马克思主义的垄断观

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垄断是一种市场类型。表现在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形成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种市场类型,其中不完全竞争市场又会根据市场份额、产品差别程度和进出市场限制等要素分为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而垄断市场相较于寡头和垄断竞争市场,其市场份额更大、提供的产品差别更小、进出市场限制也更大[12]。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认为,垄断的实质是资本家在高额垄断利润的驱使下,通过联合或兼并的方式达到独占或瓜分商品生产和销售市场的一种手段。现代社会是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资本的本性在于追求价值增值,资本在追求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必然将一部分剩余价值转换为资本,这被称为资本积聚。伴随着生产扩大化和竞争需要,在资本积聚之后通过兼并或融合其他资本的方式实现资本集中,集中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因此列宁指出当资本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一方面大型企业容易达成协议,另外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自然产生了垄断的趋势[13]。

对于垄断的形成而言,传统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无本质不同,而就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而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者对垄断的判断是垄断虽然积聚了社会资源,但仍然会为竞争留有余地。因为从企业量来说,非垄断的中小企业仍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垄断不可能完全消灭竞争。此外,一些局外企业虽然依附于垄断企业,但垄断企业不能绝对排除和控制局外企业。简言之,即使垄断形态会产生矛盾与摩擦,但是自由竞争中产生的垄断是凌驾于竞争之上并与之并存的[14]。

垄断的形成原因有多种类型,不同的垄断类型有不同的特征和性质。此外不论是从垄断形成过程还是性质来看,垄断都有丰富性,对于这些类别需要辩证看待、审慎处理。判断垄断并且规制垄断的标准应该是其是否产生实质垄断行为和不良后果,对垄断产生的操纵价格、价格歧视、划分市场、操纵投标、非法兼并、劳动异化等不良影响予以规制和矫正,不能仅仅将市场份额较大或者体量较大作为判断垄断与否的唯一标准。

(二)反垄断的核心价值:人民中心发展观的强化

在我国经济发展现实中,虽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了角色调整,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我国本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内在价值本质上与资本主义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之义。

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劳动和物的商品本质是不同的,因此“不把工人作为人来考察”的劳动异化的现象要尽量规避[15]。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发展经济的目标就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6]。必须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1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得到了有力发展,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牢牢植根人民和造福人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的新矛盾和特征下,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现象要更加重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最终是要造福人民,实现富裕。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乱象要予以打击。垄断所导致的价格歧视、非法兼并、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现象使得经济生产与分配发生了异化,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则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价值,使得经济发展的成果不能为人民群众所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一书中的《为民办实事成于务实》等文中引用孟子《孟子·梁惠王下》中的“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只有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长治久安。在互联网平台治理中要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精神内核,治理互联网平台垄断产生的问题,保障人民合法利益,不断强化人民的中心地位,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共享发展与改革创新

马克思指出,资本一出生,就带着鲜明的逐利性,资本在无限度扩张中必然形成垄断。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电子商务、共享单车、长租公寓、社区团购等互联网平台领域,一些资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通过强大的资本手段无序扩张,利用大数据优势谋求市场垄断地位,不仅导致大量社会资源浪费,甚至可能威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最终很可能影响全体人民的福利。例如腾讯和360 的二选一“3Q 大战”、美团外卖平台大数据杀熟、无序收购兼并和隐私泄露等。这充分说明,如果我们不强化监管,不加强对资本无序扩张和垄断的打击,改革发展的成果就不可能真正惠及全体人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共享发展理念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映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共享发展,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们党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共享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

从实质上看,垄断极大地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人民财富收入的合理增长。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加大各个领域反垄断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企业发展与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的良性互动,使全体人民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推动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不仅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变革,也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正如卡斯特所言,一种基于网络传播的全球灵活的“全球资本主义”对社会和个人身份的渴望相悖,这也为重构社会创造了条件。这些技术力量来自现代社会,也将对社会产生新的影响。

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仅是中国,整个世界都处于前所未有的挑战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待科学的理论,必须有科学的态度。”[19]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现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对反垄断方式进行不断探索、重新定位,针对互联网领域垄断新情况、新问题,为互联网时代的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找到“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20]互联网平台经济因新技术的使用和推进得到蓬勃发展,也因新技术的使用产生了界限模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新技术的创新性使用进行规制。

三、适度加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一)加快完善反垄断监管体系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和资本加速融合,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企业集中,不仅对传统的政府规制理论和现有的监管实践造成了双重挑战,也使得监管互联网巨头成为全球难题。从全球范围看,各国都已经积极采取行动,应对互联网时代的监管挑战。2020 年底欧盟公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项法案;2021年4月,英国宣布在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下设数字市场部门;2021 年初,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反垄断内容。完善监管体系要坚持以人民中心的价值理念,聚焦“鼓励竞争”的监管目标,要尽快完善细化现有法规政策体系,补齐法规政策短板,强反垄断法规政策适应力;推进监管机构合理设置,探索设置派出式巡回执法机构,减少地方干预,增强反垄断执行效力;要进一步配齐配足执法力量,引进互联网专业人士,填补执法空白,真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有序、高效发展。

(二)合理确定反垄断监管标准

打击垄断行为、捍卫人民利益,是我们反对垄断行为的应有之义。我们在关注互联网平台企业所表现出的垄断行为特征时,仍要充分考虑其推动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创新与带动广大小微企业就业的突出作用。当前,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所表现出的商业模式、行为特征以及垄断之间关系的认定仍存在理论上的争议,部分标准尚未明确,我们应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正确处理好反对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尽快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数据收集、算法设置、市场交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出台政府监管清单,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性的一面给予坚决打击,对合理性一面如改进技术、研发产品等方面在不损害人民利益的前提下科学设置豁免条件,实现对创新行为的保护性监管。

(三)不断创新反垄断监管工具

互联网时代下平台企业经营所具有“天然垄断”的独特倾向,加之其所具有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特征,使得反对垄断和鼓励创新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化,传统的税收约束、价格管制、企业拆分等监管方式和手段出现适用困境,难以满足新时代我国互联网经济良性发展需要。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我们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升级传统反垄断监管工具,善于运用在线价格、交易监测工具,定向精准追踪互联网企业行为特征,及时优化监测标准和监测算法,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现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分析和研判。同时,要完善反垄断监管工具包,综合运用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工具以及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综合风险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消费者权益损失,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文化氛围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也有利于保护消费权益,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当前,部分互联网企业之所以遭到集体非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所采取盲目扩张、急功近利等行为,过分聚焦流量和利润,全然置法律法规和消费者利益于不顾,最终难免作茧自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文化氛围,要注重发挥模范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求一时之利,不逞一时之能,主动关心和关注消费者利益。同时,要注重运用警示教育手段,采取典型违法案例宣讲等方式,引导企业心存敬畏,做到警钟长鸣。最后,要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坚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取证、及时处理,真正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之,互联网平台作为新兴事物已经渗透进了我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仍然是一片蓝海,对于促进经济的强劲动力不言而喻,但也存在实践现实先于理论指导的情况。要正确认识和看待互联网平台的具体情况。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上,要在“放”和“管”之间做好平衡,在不影响经济动能的前提下合力对互联网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的解决仍然要从互联网本身找答案,在完善监管、确立标准的同时也要创新互联网工具、营造良好文化氛围,使互联网平台经济在合理区间内有序运行,具有更永续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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