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敬强
摘 要: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自然灾害风险是影响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气候变化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本文在总结气候变化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路径、梳理国内外主要经济体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举措基础上,分析研究了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重视气候风险管理、强化激励约束,进一步加大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气候风险;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绿色金融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4.004
中图分类号:F83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4-0029-07
一、引言
近年来,气候变化引发的重大山火、罕见高温、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对人类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损害。鉴于气候变化对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的重大影响,国际上已逐步达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巴黎气候协定》提出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力争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我国提出“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此同时,气候变化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愈加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指出气候变化是金融风险的来源,气候变化会对全球需求和供给带来冲击。2020年1月,国际清算银行表示气候变化可能会导致“绿天鹅”事件①,各国政府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气候变化风险是指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全球变暖等气候因素及社会向可持续发展转型对经济金融活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王信,2021)。其中,物理风险指发生气候异常、环境污染等事件,可能导致企业、家庭、银行、保险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严重受损,进而影响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风险;转型风险指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经济低碳转型,由于大幅收紧碳排放等相关政策,或出现技术革新,引发高碳资产重新定价和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气候变化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从宏观上看,气候风险引发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恶化,影响金融稳定
一方面,物理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物理风险通过突发性、长期性的气候事件影响劳动力、资本和农业生产力等宏观经济因素,主要通过保险和银行两大部门向金融领域传导,以抵押物价值和居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关键载体,最终影响潜在产出与通胀水平。另一方面,转型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转型风险主要通过影响企业运营和家庭财富,扩大贷款人和投资者的财务风险,进而通过投资、生产率和价格等因素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具体而言,一是导致企业“资产搁浅”,即在未达到正常使用寿命的情况,放弃对资产的继续利用,使其不再产生经济效益。二是降低企业再投资意愿。三是导致居民家庭财富缩水,消费意愿下降。
(二)从微观上看,气候变化将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进而加剧金融机构风险
气候变化会通过影响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估值或交易对手财务状况,加剧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一是信用风险。气候风险可以直接或间接导致抵押品损失或贬值,弱化借款人偿债能力,增加贷款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导致信用风险上升。如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席卷美国海湾地区,导致当地银行资产质量大幅下降。二是市场风险。气候风险会通过搁浅资产、债券估值变化、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引发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如恶劣天气可能使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增加银行汇率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气候风险会导致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资产贬值甚至损毁,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可获取资金少于预期,流动性风险上升。四是声誉风险。随着绿色低碳发展向纵深发展,金融机构信贷和投资披露更加全面,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在ESG方面表现不佳,遭到外部审计、监管、媒体更多关注。五是操作风险。气候风险可能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连续性造成影响,导致业务中断。如突发的气候事件可能造成银行的办公場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受损。
三、国内外应对气候风险主要实践
(一)开展气候风险评估
评估气候风险是气候风险管理的关键。实践中,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管理部门主要从自身层面和指导金融机构层面开展气候风险评估(见表2)。
一是中央银行开展气候压力测试。荷兰央行在2018 年开展了气候压力测试,是全球首个开展气候压力测试的中央银行。欧央行2019年宣布将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并在金融稳定报告中专题分析和评估了气候变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渠道和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截至2021年6月,全球已有21家央行承诺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
二是开展金融机构应对气候变化风险评估。英格兰银行是最早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的金融监管机构,2019年,英国审慎监管局针对金融系统提前采取行动、延迟采取行动以及不采取行动三种情景,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气候风险压力测试。2021年3月,欧央行对全球约400万家企业和2000家欧元区银行机构开展气候压力测试,评估气候变化对企业和银行未来30年内的影响。荷兰央行评估了该国15家主要金融机构对转型敏感行业的风险敞口。日本金融厅和日本央行计划在2022年之前,以三菱UFJ银行、三井住友银行、瑞穗银行三家大型银行为对象,开展情景分析。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评估。2020年,NGFS发布《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综述》和《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案例集》,为金融机构评估气候风险提供工具与方法。2021年一季度,美联储正式要求大型机构评估气候的潜在影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压力测试要考虑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的影响,并宣布将金融系统对气候相关风险的弹性测试纳入两年一次的探索性情景压力测试中。香港金融管理局2020年发布通告,要求部分银行参与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实验计划,2021年发布的《气候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银行将情景分析及压力测试作为管理气候风险的主要量化抓手。巴西央行计划自2022年起实施压力测试。我国七部委出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信息披露
气候风险信息披露能为金融管理部门分析和处置气候风险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撑,是管理气候风险的重要手段。2017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提出披露建议。目前,全球已有1500多家机构支持TCFD建议,部分国家已将其要求作为法规执行强制披露。
2020年末,欧央行的《气候环境风险指南》明确将欧央行直接监管的重要银行纳入强制实施范围,要求商业银行审慎管理并披露气候相关风险。英国2021年10月宣布,将从2022年4月起,要求大型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TCFD的建议,强制性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新西兰成立了与气候有关的财务披露工作组,是全球最先在金融领域强制推行报告气候变化风险的国家。2015年,法国通过《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其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暴露及管理方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强制要求所有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从2022 年6月起遵循国际标准做出气候信息相关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声明,并就披露形式、政策协调以及标准制定等多方面公开征求意见。日本中央银行表示将积极支持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气候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在TCFD建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气候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在2023年年中前开展首次披露,最晚于2025年完成与TCFD一致的披露。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风险信息披露的规则制定和实践,并在2017 年的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提出开展金融机构披露试点,根据TCFD的建议进行环境信息披露。2021年,中國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不断强化信息披露。截至2021年6月末,试验区内255家金融机构已完成《2020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编制。
(三)制定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将气候风险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欧盟正在考虑引入“绿色支持因素”和“棕色惩罚因素”对金融机构制定不同资本要求。巴西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将环境风险纳入公司治理框架,并在计算资本需求时评估气候风险敞口。中国人民银行已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和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二是推出货币政策工具。欧央行将绿色资产纳入量化宽松购买标的,并将与可持续性业绩目标相挂钩的债券作为欧元体系信贷合格抵押品,纳入货币政策直接购买的合格标的。日本央行将向金融机构提供零利率贷款,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气候变化的投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三是将气候变化纳入货币政策框架。欧央行将环保问题纳入欧央行职责范围,将气候变化问题作为战略评估的核心问题。英格兰银行提出在实现通胀目标的前提下,支持英国经济向净零排放过渡。
(四)加强气候风险研究和应对的国际合作
气候稳定作为全球公共物品,平等高效的国际协调可避免部分国家的搭便车行为,更好地应对气候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近年来,国际主要金融管理机构加强了气候风险的研究和国际合作。2015 年1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开始从金融稳定角度审视气候变化,并在2021年7月发布了《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路线图》,提出应对气候风险国际合作计划,明确气候风险战略目标。截至2021年11月底,全球共有89个国家和地区的2700家机构正式公告支持TCFD,其中包括34家中国公司。2017年12月,法国、中国、荷兰等8个国家的央行和监管机构联合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NGFS下设工作组专门对气候风险进行研究,目前已有91家央行和监管机构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9年成立气候风险高级别工作组,在2021年发布了《气候相关风险驱动因素与传导路径》和《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测量方法》两份重要报告。
此外,部分国家还专门设立机构进行气候变化风险的研究。美联储成立气候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气候委员会,分别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角度评估气候变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日本央行在内部新设一个综合委员会,以解决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问题。英格兰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建立气候金融风险论坛,以推动企业建立评估气候变化金融风险能力。
(五)征收碳税和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
气候风险具有较强“外部性”特征,主要采取两种措施将其外部效应内部化。一是征收碳税。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21年1月,全球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碳税,集中在欧洲,其中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起步较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从税种来看,有的国家将碳税作为独立税种,如瑞典、芬兰、荷兰等国单独设立了碳排放税,有的则以能源税或消费税税目的形式体现,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国在能源消费税、环境税等现有税种中加入碳排放因素。二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最早出现在《京都议定书》,2002年,英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创立于2005年,是目前世界上参与国最多、交易金额最大、发展最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起步于2011年,由北京、上海、天津等7省(市)相继开展试点,截至2021年6月,7省(市)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114亿元。2021年5月,《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结算规则(试行)》等文件的发布,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线上交易,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统一。
四、我国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风险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气候风险已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正在组织开展气候压力测试。但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投入到气候风险的资源有限。目前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少数机构开展了气候压力测试,多数金融机构缺乏对气候风险的研究。
(二)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仍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识别和防范气候风险的基础,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同企业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随意性和选择性,可比性还不够强。信息披露以自愿披露为主,缺少强制性,披露机构较少,披露内容准确性和全面性不足,定性内容披露多,定量内容披露较少,且多为正面信息披露。
(三)气候风险评估方法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主要采取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方法评估气候风险影响,但这些方法仍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不足。一是现有风险识别模型准确性有待验证。气候相关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大、非线性的特征,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系统的影响十分复杂,使用单一模型与情景无法全面描述气候相关风险特征,测试结果也难以保证准确性。二是评估方法适用性不强。目前的评估方法学术型太强,对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操作性较弱,制约了机构开展气候风险评估的意愿。三是评估气候风险的相关数据颗粒度较粗,不利于准确衡量风险。
(四)激励约束机制仍需加强
气候风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带有显著的公益性,政府外部力量的介入,能更好地促进外部效应内部化。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已开始出台一些激励约束措施,但范围、力度、措施还需强化。同时,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也才处于启动阶段,各项配套机制还不完善,参与主体较少,市场流动性、金融化程度不高,碳价低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
五、工作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抓紧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推动各方高度重视气候风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做好金融系统应对气候风险的顶层设计,加强部门和机构间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构建统一的金融业气候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及制度,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形式、具体内容等进行规定,制定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并逐步将信息披露从鼓励披露转到强制披露。加强气候风险评估工具研究,设计适合中小银行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工具,指导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开展压力测试。
(二)重视气候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气候风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对机构稳健经营发展的影响,积极承担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资源投入,强化对气候风险的了解和研究,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实力。积极将气候风险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流程,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探索开展气候压力测试,更加全面主动地开展气候风险信息披露。稳步调整经营战略和运营方式,将业务结构向低碳产业倾斜,探索开展碳金融、气候债券等气候金融产品创新。
(三)强化激励约束
尽管将气候风险纳入货币政策框架会增加央行负担,但通过央行支持,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行为长远性,减少短视行为。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气候风险防范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丰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货币政策工具,并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宏观审慎评估中更多考虑气候风险因素。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支行,探索开展碳金融、气候债券、气候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
(四)进一步加大国际合作
气候相关风险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风险,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实践和国际经验交流,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外溢效应,缓释气候风险。要加强国际间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强化统一标准、信息互通、经验共享。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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