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醉驾入刑”,到底行不行

2022-04-22 22:55
新传奇 2022年11期
关键词:醉酒公共安全陈某

醉驾是一种“行为犯”,即明知醉驾行为有极大风险仍实施该行为,且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所以,法律目前对于醉驾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保障的是公共安全。如果取消相关处罚,很有可能降低对醉驾行为的震慑力。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取消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引发了网友热议。那么,取消“醉驾入刑”到底行不行?

连续两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号

今年是朱列玉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号。他认为,假如一个人有一斤的酒量却只喝了二两酒,开车时一点儿问题都没有,只能说其行为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构成犯罪,未免有些过于严格。从刑法谦抑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角度而言,对于一些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就应更加慎重,这也是其呼吁“取消醉驾入刑”议案的出发点。

朱列玉表示,每年有高达30万余人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3。部分醉驾犯罪者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影响到其家属的就业、社会生活等,影响过大。

朱列玉指出,取消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因此,朱列玉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记录封存制度,使醉驾者能真正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醉驾入刑”10年来减少2万余起事故

据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对于遏制醉酒驾驶行为作用明显。

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责人表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2万余起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研究员陈新光指出,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芬兰等许多国家,针对醉驾的处罚都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如德国有部分高速公路不限速,警察如果查到醉驾,哪怕没有造成具体伤害也会提起诉讼,醉驾者至少要被禁驾9个月并处1年以下徒刑或者罚款。

取消不可取,可进行改善

重庆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委员、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刘森虎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即明知醉驾行为有极大风险仍实施该行为,且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所以,法律目前对于醉驾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保障的是公共安全,从实施的结果来看,成效是很明显的。如果取消相关处罚,很有可能降低对醉驾行为的震慑力。

刘森虎表示,最高检对于一些特别的情况也有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2017年10月1日7时许,某小区业主陈某接到保安挪动车位的通知,将原本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轿车挪动至停车库通道。随后,他与保安发生了口角。民警对陈某进行血检,发现其属于醉酒状态,公安机关当日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检察官发现,案发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是一个封闭的场所,出入口设有岗亭,管理严格,社会车辆不得进入。也就是说,小区地下车库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地方,因而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检察官据此判断,陈某在小区车库挪车的行为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不符合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取消“醉驾入刑”,也有法律人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认为,不应当取消醉驾入刑,但该罪名量刑处罚应当改善。从目前来看,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比例确实过高。因此,单纯以血液酒精含量来量刑值得商榷。此外,醉驾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要耗费很多社会资源。所以,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以不作为犯罪(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来处理,比如用较高的行政处罚来处理一些情节很轻微的酒驾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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