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骚扰的法律应对研究

2022-04-21 23:51梁嘉怡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4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法律责任

摘要:校园性骚扰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近年来更是热度不断攀升。为何性骚扰在校园这样一个纯洁且朝气蓬勃的场合仍屡禁不止?为何教书育人的氛围之下,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却呈现低龄化趋势?究其原因,是法律责任的模糊以及惩治措施的无效。本文通过对校园性骚扰的特征进行分析,探究其发生的原因,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治理对策,旨在从法与德的统一立场上,表达对校园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良好健康校园环境的展望。

关键词:校园性骚扰现象,法律责任,治理对策

一、校园性骚扰现象与概念

性骚扰是一个隐秘却热销的话题,而其中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无疑是校园性骚扰的现象。这么说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是因为我国的文化氛围对于性和亲密关系的探讨一直讲究的是含蓄与分寸,有关这个话题的困惑与愤懑更多是被压抑的,受害者羞于启齿,旁观者更是不知如何开口。但是,近年来随着网络与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隐匿于校园中的骚扰行为被曝光。得益于社会整体对于校园性骚扰的大量关注,再加上媒体也十分善于捕捉人们的情绪,这已然成为一个热度不断攀升的社会话题,对此,立法者也在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宣传男女平等,主张保护女性权益的过程中,全国妇联曾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展开调查,结果显示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这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却足以看出性骚扰现象在校园中早已不是个例,不是偶然,而是一个我们应当去思考和解决的棘手难题。

而在校园性骚扰现象背后,受害人的沉默和畏缩不只来自于懦弱,更是因为无知。究竟什么是校园性骚扰呢?不同的标准下性骚扰被分为不同的类别,也正是不同类型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在界定过程中无法准确判定性骚扰的性质,校园性骚扰比照其他职场或家庭性骚扰,在定性时需要在把握“校园关系”的前提下从当事人主观心理狀态层面再次限缩。性骚扰是指以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强迫被骚扰对象配合以满足自身欲望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并不是性骚扰的唯一受害者,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遭遇性骚扰。而校园性骚扰在广义的定义之上还应具备“校园关系”。根据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的《中国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6592人中,近七成受访者报告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而在学校等看似安全和谐的地方,此类事件的占比也高达55.9%。校园性骚扰的经历严重影响着受害者的人际关系、学业,其中由此变得抑郁,轻生的也是大有人在。当他们被问及为何不向校方报告时,55.4%的人认为“报告投诉也没用”,21.6%的人担心隐私泄露和影响学业。以上是一份2017年的调查报告,笔者就校园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时发现,认为发送暧昧、挑逗等信息为性骚扰的占74.8%,即仍有近25%的同学不确定或不认为这是一种性骚扰的表现。而长时间注视身体敏感部位更是有近50%的同学认为不能构成性骚扰。高达64.8%的同学仅仅认同强制喝酒陪酒、威逼利诱发生性关系等行为才是性骚扰,其他诸如过多交流隐私话题、制造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等行为都有近30%的人认为不算性骚扰。但这些举动都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如果处于校园关系中就可以认定为校园性骚扰,可见高校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学生,在性骚扰的构成认知上是非常不完善的。而大众的陌生与无知也侧面反映了法律规定在这方面的缺位,我国理论界对于校园性骚扰的特征、成因、调查程序、法律责任及防治措施是缺乏统一认知的。

本文以校园性骚扰为研究对象,因此应当着重阐释校园性骚扰的相关概念。在学界尚无统一、官方的概念时,笔者认为校园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两个具有“权力差”的校园群体之间,即权力居上者利用职务、威压等强迫低位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其行为模式与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无异,但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校园关系,因此不应以事件发生地点作为定性标准。校园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为学生,这些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学生在面对来自学校内部的性骚扰行为时,大多是无法做出准确界定和表述的,甚至有时并没有意识到受到了性骚扰。这正是校园性骚扰的特殊性,遭受性骚扰的学生作为身心还在发展中的特殊角色:一方面,他们因为身心发展不成熟,对于老师的依赖程度高,在教师这样的人生引导者面前,除了服从别无他法;另一方面,性教育的缺失与匮乏使学生对性以及性骚扰这些概念和事件没有清晰的认知。在许多被爆料出的校园性骚扰事件里,作为学生的导师,掌握着学生毕业、升学、工作的命脉,学生迫于无奈只能乖乖就范。这就不得不说到校园性骚扰的另一个特殊性,加害者是校园权力的持有者。尊师重道的千古美德让传统的师生关系本来就充满着尊敬爱戴与无条件的服从,教师除了传道授业解惑,在学生的三观塑造过程中更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样的权力使教师在校园关系中处于强势方,当侵犯笼罩在这样的保护伞之下,防范甚至消除校园性骚扰都变得举步维艰。且由于校内活动和环境较为封闭,校园性骚扰往往在旁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高校具有利益关系的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也面临着难以举证的困境。校园性骚扰定性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施害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地点等外在因素,而在于二者之间具有的“校园关系”。举例来说,领导对教师、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应该属于职场性骚扰的范围,因为教师之间没有权力差,领导与教师虽然存在权力差距却处于职场范畴,不具有典型的校园关系。校园性骚扰的关系中,弱势方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学生,强势方可以是教师、校领导等影响学生前途的角色。

本文对于校园性骚扰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界定,在未来立法过程中具有以下的价值:

第一,有利于区分校园性骚扰与其他性骚扰,明确边界、方便定性。在该方面法律尚且缺位的情况下,校园性骚扰因其隐蔽的作案手段无法被认定为一般性骚扰,总是面临举证困难且处罚力度小的困境。而一旦明确了校园性骚扰的界限,将会为未来的专项整治工作扫清潜在障碍,从校园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法律规制,抓住问题的核心就会让一切难题迎刃而解。

第二,有利于确定学校在其中的定位与作用,大力惩处、绝不姑息。我认为校园性骚扰事件的发生,首要的当然是骚扰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也不能脱离关系,而应该主动配合专项立法进行整改和治理,接受政府与群众的监督。学校在处理性骚扰问题时,一定要以最严谨的方式与态度调查取证,保护学生与其他教师的隐私,也应当在预防阶段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工作,培养学生与教师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意识。而对于骚扰学生的教师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不可为了自身的名誉将事件压下,而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充分曝光违规教师。

第三,有利于形成新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具体、严格管控。法律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并不能敏锐察觉并及时遏制。相比于法律,学校在此类行为的预防和处置过程中更为关键,如果校方的态度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可爱的校园就会沦为魔鬼的温床。因此,学校应当纳入承担校园性骚扰责任的主体,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被赋予惩戒防治不当的学校的权力,严肃处理此类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二、校园性骚扰的特征与成因

从上述调查及历年来影响恶劣的社会现象中不难发现,校园性骚扰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真实存在、已经发生,甚至这双魔爪正在悄然伸向幼儿园的儿童身上。我们要想探究校园性骚扰屡禁不止且呈现低龄化趋势的原因,就必须对校园性骚扰的行为模式十分了解,这样对于设想校园性骚扰的应对措施也具有基础作用。

我认为,校园性骚扰很难被发现、很难被根除是因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外延丰富,手段多元。这是导致校园性骚扰难以认定、边界模糊的最重要的特征。如果相关部门无法将事件定性为校园性骚扰,那么也就无法开展专项反骚扰活动。其中高校师生之间的活动边界尤其难以界定,因为他们除了学术方面的交流,还存在生活上的联系,在娱乐、实习、社会实践等场合也需要大量共处,这在客观上为教师、辅导员等提供了许多亲近学生的机会。因此校园性骚扰相较于其他性骚扰具有丰富的外延,形式多样且不固定,以各种各样的手段存在于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异常隐蔽。以大学校园生活为例,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等学校管理层的教师不仅具有教学认任务,还需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因此其对于学生日常生活可谓是关怀备至、爱护有加。但一旦具有这样身份的教师别有用心,以涵盖着性目的言行骚扰学生时,学生因为迫于形势几乎没有逃脱的可能,即使选择曝光也会担心遭到打压报复。再者,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权力天平是完全倾斜的,二者完全不对等,学术权力过于集中在教师身上也让性骚扰变得边缘化、无形化,关乎定性的罪证十分轻易地就可以被强势一方掩饰和抹去。甚至一些研究生被一步步诱入陷阱,将盲目崇拜认为是两情相悦,就再也无力揭发兽行。

第三,性骚扰实施条件便利。由于高校学制时间长且多为全日制,随着人口变动导致学生远离父母家乡独自在外就学,客观上为性骚扰提供大量的交流互动、单独相处的机会。另外,就心智成熟程度来看,校园中的女性学生正处于懵懂的年纪,其性经验虽相对单纯但性心理较活跃,而导师大多仍年富力强,社会经验与性经验相对丰富,尤其对年轻女性的征服欲高涨。高校性骚扰行为人和受害者双方身份特征、人格特质为性骚扰实施提供了“心理契合”的巨大空间。第四,危害深远广泛。校园是培养人价值观的地方,尤其是高校,更是社会人才主要的来源地。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对其三观的塑造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性骚扰的实施会让信任、期待教师的学生感到诧异甚至崩溃。这种基于信任背叛和信念崩溃而产生的紧张,会让被骚扰的学生彻底失去自己原本建立和拥有的价值体系,在青年时期留下的伤害无疑会一直困扰着这些受害学生,给他们造成一生都无法治愈的伤痛,甚至将他们逼向没有退路的深渊,具有深远的危害和广泛的影响。

与此特征相对应的,导致校园性骚扰频繁发生的原因如下:

第一,师德监管、考核机制不健全和缺失。由于教师历来“传道授业解惑”的职业属性使人们信赖,天然赋予了教师较高的道德标准,在法律相对空白模糊的当下,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只有师德是首当其冲被考量的对象。那么,学校在招录、聘用教师时,师德应当优先考量,且性道德也需要纳入其中,不能将品德作为锦上添花的次要条件,一旦发现不良记录也应当谨慎录用。

第二,支持性骚扰的高校组织文化氛围。在中国传统观念影响下,虽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具有倡导男女平等教育权利基本姿态,而性别歧视氛围同校外無实质差异。高校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术上的互动,还在娱乐、体育以及田野考察和社会实践场合交往,这本是高校生活常态,也是很多专业的特色,但同时成就了各种场合中蔓延的“性别角色溢出”文化氛围。不服从这类规范,就容易失去进入圈子的机会。发生性骚扰也常常与这种文化氛围有关。

第三,层级化管理的组织结构,有利于掌握更高权力的教师以权谋性。校园实行的是分层的管理组织结构,一切规则都是由校方制定,学生的权利也是由校方赋予的。而教师作为规则的具体制定和运用者,他们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分配是完全失衡的。因此,教师在实施性骚扰行为后,可以利用权力掩盖其恶行,也可以利用权力去迫使学生满足自身欲望。

第四,女生性生理成熟与性教育严重滞后的反差。性生理成熟的女生与其受到的性教育尤其是反性骚扰教育并不匹配,结果便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权利意识逐日崛起,而性教育的严重滞后却让女研究生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性权利。

第五,被性骚扰的女生恐遭遇流言蜚语的二次创伤,选择隐忍、保持沉默。许多被校园性骚扰的女性认为,将这样的事情曝光是一种耻辱。且身边的亲友也会处于保护受害者的目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殊不知这种“怕闹大”的心理纵容了更多类似的行为。再者,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也导致受害者求助无门、痛苦万分,处于身心饱受折磨的状态,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性骚扰的归责以及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可以作为性骚扰归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在一些具体的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应的条文。但校园性骚扰主要是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骚扰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相比于其他领域,校园性骚扰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不甚具体,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基于现有法条去构想应对措施,其次才是对法律空白进行补充。那么,就该条文明确的责任主体,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不仅具有道义上的责任,更有法律层面的义务。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落实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导师监管考核体系。首先,应在高校尤其是师范大学强化师德课程,只有在思想上有充足准备,相应地对道德的重视才能表现和落实在行为中。其次,可参考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办法,明确将性道德纳入师德评价考核指标是高校反性骚扰必由之路,应有之义。

第二,普及推广“反性骚扰”教育,完善相关课程设置,澄清认知误区。学校要开展性教育课程,普及反骚扰的知识,明确校园性骚扰的概念,为学生揭示其显著特征、表现方式,帮助学生矫正观念,澄清认知误区。更应当开设相关性知识课程,如将性生理学、性心理学等课程作为学生选修或必修课程,使其具备完善的基础性知识。

第三,探索与建立高校专门反性骚扰机构,畅通学生性骚扰投诉求助渠道。学校不仅要建立专门机构方便学生反映相关问题,而且要壮大监督力量,切实畅通投诉渠道,以便学校高速有效地解决学生的诉求。学校对待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不应是回避,而应当坦然,不能使向上反映的道路阻塞,而应当将新媒体这条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作为主要投诉渠道。

第四,加大推行性道德教育,把性道德、价值观放在性教育的核心位置。高校女生应内化深化男女平等理念,反性别歧视从自身做起,不要盲目遵从研究生导师任何含有性意味的要求,从一开始就避免“以身试险”,踏入灰色地带。再者,将法律作为有力的武器普及给学生,开设相应的课程以增强其法制观念,校园性骚扰不仅是一个失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拓展完善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功能,重视专业性疏导性骚扰受害者。在处理类似性骚扰受害者的情绪障碍、创伤体验等以情绪困扰为主要症状的心理问题时,高校心理咨询中心需要以科学的方式疏导受害者。高校可利用自身人文素质教育资源的优势着力开展舞动治疗这一颇具新意的治疗方式帮助性骚扰受害人,通过削弱受害人心理防御机制,舒展身心,恢复其心理平衡,维护尊严,引导受害者走出阴霾,走上积极进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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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嘉怡(2001-),生于2021年2月,女,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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