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俊,杨鑫源
(华东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2)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公益创投有利于帮助社会组织克服资源不足的困境[1],能够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联合提供公共服务[2],是跨部门合作的重要形式[3],因而这一概念自被引入便受到地方政府欢迎,在短时期出现了政府推动公益创投的普遍现象。以政府为主体的公益创投基本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即政府利用福利彩票基金(简称福彩金)等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项目,社会组织按政府要求和项目承诺实施项目,政府最后评估验收项目。在这种公益创投中,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立项和评估上,很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相应地,公益创投原本应具有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功能难以实现[4]。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时代背景中,公益创投迫切需要回归本源、实现转型发展。
既有研究对我国公益创投及其困境已有较多讨论。研究者多认为,公益创投对撬动公益资本、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营造良好的公益慈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的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趋同十分明显[5],其利用公益资本开展风险投资的本质属性日渐弱化,难以发挥应有作用[4]。遗憾的是,在如何破解这一问题上,既有文献还缺乏讨论。有鉴于此,本文基于赋能理论基本模型建立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分析框架,从资源支持和能力建设两大维度出发,探究公益创投主体向社会组织赋能的可行性和成功赋能的条件。江西省2019年开展的新力公益创投较早探索赋能途径,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文将基于这一案例详细分析多方主体在公益创投中合作赋能社会组织的过程,深入挖掘赋能机制,总结提炼赋能经验,为公益创投的转型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公益创投概念于2001年由我国台湾学者林吉郎引进[6]。2009年,上海市民政局联合恩派(NPI)举办上海市社区公益创投大赛。此后,公益创投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并且大多以恩派模式为参照,在政府主导下开展[1]。随着实践的快速发展,公益创投研究也日渐增多,从总体上看,相关研究主要在公共服务供给改革的视角下进行。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兴起了政府购买服务浪潮,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组织起步晚、基础薄弱、能力不足,政府欲“购买”而社会组织难“生产”的局面一时难以破解[7]。21世纪初,公益创投概念被引入我国并逐渐受到追捧,因为公益创投被认为能够解决社会组织面临的资金、技术等难题,能够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更多的“服务生产者”,能够推动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进程[4]。
公益创投在政府的推动下日渐普遍,与此同时,它所面临的问题也开始凸显。公益创投通常以政府购买项目的形式存在,总体上遵循项目制的思路。项目治理是中央或上级政府通过特定项目形式进行专项转移支付,将民生性公共事业辐射到广泛社会领域中的一种制度安排[8]。项目制既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上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政府加强对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在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9]。项目制的困境同样存在于公益创投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益创投,容易导致社会组织为获得项目而忽视自身发展,甚至放弃对组织使命的坚持[7]。
不仅如此,由于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公益创投项目,在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上远不及商业资金,这严重弱化了公益创投利用资金杠杆盘活社会组织活性的特性[4]。更为重要的是,项目制的市场逻辑认为项目承接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这会促进他们自觉提高项目绩效,因而发包方不需要过多介入项目实施过程。受这种逻辑影响,政府更多关注项目立项和评估,无意也无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社会组织赋能[10],因而导致公益创投难以提高社会组织存活率与发展质量。有研究甚至指出,部分地区的公益创投不过是“新瓶装旧酒”,公益创投所倡导的多样化资助、合作与增能机制均未在本土化实践中体现[10]。
从既有研究中可以看到,虽然公益创投具有促进跨部门合作和助力社会组织发展的潜能,但在项目制框架中,公益创投不可避免地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趋同,不仅难以发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而且带来部分社会组织丧失自主性、依赖政府资源等问题。既有研究提出了富有意义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对公益创投应该如何摆脱困境的讨论还存在不足。
根据欧洲公益创投协会(EVPN)的定义,公益创投是指将风险投资工具应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社会目的组织提供资金和非资金支持,以提高其社会效应的一种公益投资方法[11]。公益创投的核心关注点不是单次的投入产出比,而是投资行为在未来所能产生的可持续性回报,即社会组织能力的可持续[7]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12]。欧美国家的公益创投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早,其内涵在长期实践中不断丰富,当前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包括:资金与非资金的双重支持[6]、资助者与受助者之间长期亲密的合作、对受资助的社会目的组织开展能力建设[13]和定制化的金融安排[6]。由此可见,公益创投这一新型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向社会目标组织赋能,进而实现更为广泛的公益目的。
赋能(empowerment)又称赋权或增能,其初始含义是指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升自我效能,使他们掌握能够参与和影响与自身相关事件的能力[14]。赋能已经成为众多学科的重要理论框架,研究对象也逐渐从弱势群体延伸至各种不同类型的个体和组织,其中便包括社会组织[15]。赋能是一个复杂过程,包括诸多要素,奈拉·卡比尔(Naila Kabeer)的赋能理论基本模型对此进行了具有较高共识度的提炼[16]。该模型包含资源、能动性与成果三个维度,分别对应赋能动态过程的不同阶段。其中,资源(resources)是赋能行为的前提与条件,是帮助被赋能对象增能所需要的各种有利条件;能动性(agency)是赋能的核心过程,指借助资源所培育或激励的有助于被赋能对象实现其目标的能力与潜能;成果(achievement)是赋能的效果与产出,即被赋能对象发生的改变[17]。
对社会组织赋能旨在推动社会组织成长,使之能够开展跨部门合作和满足社会需求[15]。基于这一理解,本文在赋能基本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赋能型公益创投概念,并建立相应的分析框架(参见图1)。所谓赋能型公益创投,是指以赋能主体对赋能客体进行资源支持与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创投形式,其直接目的是实现对赋能客体的增能,最终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这一概念中的赋能主体是指公益创投中的投资方,赋能客体是指受资助的社会组织,资源支持包括资金和非资金支持,能力建设依据社会组织成长所需可以界定为资金分配、督导服务和培训辅导机制。
图1 赋能型公益创投分析框架
赋能型公益创投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资助型公益创投存在明显区分,参见表1。资助型公益创投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为政府的财政给付;采取的是项目资助式的风险规避型资助模式,缺失资金和创投项目的商业化运作理念;资助方缺少对受助社会组织的跟踪式培训与督导服务,明显缺乏组织的增能环节。相比较而言,赋能型公益创投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入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形成多方参与的资助体系;在能力建设方面,强调形成商业化的资金运作体系,对受资助组织进行从项目运营到组织发展的多维度能力建设;在成果方面,在实现项目目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创投行为的正外部性,关注社会组织发展和公益氛围营造等更具长远性和整体性的目标。
表1 资助型公益创投与赋能型公益创投的比较
本文选取江西省2019年新力公益创投作为个案。2013年至2017年,江西省民政厅共投入5 070万元用于公益创投。连续开展的公益创投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展示自身能力、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但是,与既有研究所揭示的相同,资助型公益创投存在突出的项目成效递减、社会组织后续发展无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江西省暂停公益创投,开始探寻新的发展道路。同年10月,江西省成立兴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简称兴民中心),接受民政厅委托统筹全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2019年,兴民中心联合新力公益基金会(简称新力基金会)开展新力公益创投(1)资料来源:兴民中心座谈(2020年11月)。。江西省民生研究所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新力公益创投的扶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该项目以“扶贫扶智”的创新模式运行公益项目,变传统“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激发贫困群众不断提升自我“造血”能力以实现真正的脱贫。不仅如此,新力公益创投借助资金与项目运营模式的创新,成功实现了社会组织的能力培育、公益人才积极性的激发,极大盘活了江西省的公益力量(2)资料来源:江西省民生研究所对新力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报告(内部资料)。。新力公益创投同时是新力基金会“新·扶贫计划”的组成部分,后者于2020年入选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评选的“社会组织扶贫案例50佳”,符合先进性案例的特征(3)资料来源:新力公益创投项目宣传册(兴民中心制)。。因此,以新力公益创投为个案,能够藉以分析赋能型公益创投的条件、模式以及其背后的形成机理。
案例素材主要来自2020年11月对江西省兴民中心、新力基金会和新力公益创投示范项目获得单位南昌市崛美公益发展中心(简称“崛美”)和南昌市太阳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简称“太阳花”)的访谈,以及2021年3月对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上海映绿”)的调研(参见表2)。调研以机构考察和一对一访谈的形式进行,调研对象涵盖了新力公益创投的主办方、承办方、参与者和负责能力建设及项目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在对兴民中心与新力基金会的访谈中,分别从主办方和承办方视角重点了解了新力公益创投的项目理念、制度设计、项目资源和整体运作模式等内容;对崛美和太阳花的访谈主要是了解参与者对新力公益创投的参与过程和评价;对上海映绿的访谈旨在深入了解新力公益创投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方面的做法和成效。此外,兴民中心与新力基金会提供了关于新力公益创投的政策文件、案例报告、宣传资料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多种来源和形式的信息(见表2)形成了交叉印证,能够保证案例研究的信度与效度。
表2 访谈对象的基本信息
基于理论分析框架,赋能型公益创投需要对受助组织予以资金与非资金的多元资源支持,并通过特定的金融安排和构建合作与增能机制对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在新力公益创投中,多元资源支持和能力建设都有鲜明体现,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共同构成了创投主体针对社会组织的赋能机制。
既有研究认为,社会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专家、社会和政策资源不足的问题[18]。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新力公益创投对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源支持。
1.以基金会为主的多渠道资金投入
新力基金会在公益创投中的资金投入有三种方式:一是设置500万元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大赛遴选优秀项目并对其进行基于类别划分的差异化资助(见表3);二是在兴民中心设立“非定向捐赠”200万元,用于支持75分以上的公益创投项目所在社会组织的发展,“非定向捐赠”可用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薪水发放、人员培训、硬件购置等申报项目之外的事项(4)资料来源:兴民中心座谈(2020年11月)。;三是支持立项社会组织参加第七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给予每个参展组织 5 000元补贴。
表3 新力公益创投项目类别与资助额度
除新力基金会以外,兴民中心也为公益创投出资。为保证能力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兴民中心为每家成功申报的社会组织配套2万元经费(5)资料来源:兴民中心座谈(2020年11月)。,给付到各设区市的基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简称基层基地),该项配套经费用于基层基地开展对辖区内立项社会组织的培育增能服务。
2.帮助社会组织链接专家资源
在新力公益创投开展之际,江西省社会组织存在兼职人员与志愿者居多、全职工作人员稀缺、公益人才整体素质较低等问题。有研究指出,江西省内大部分社会组织虽有将项目做好的能力,但缺少包括项目立项与总结报告等材料的撰写技能,直接影响社会组织对自身优势与项目成效的展现,进而影响组织对外部资源的汲取[18]。从项目申请和评估的角度看,江西省社会组织大多难以达到参与公益创投的能力要求。为此,兴民中心委托上海映绿对公益创投立项组织提供培训辅导,并且在基层基地的督导服务内容中明确规定应为有需要的社会组织提供专家资源。
3.引导社会组织筹措社会资源
为帮助立项社会组织提高筹资能力,兴民中心、新力基金会联合江西省广播电台录制30集新力公益创投访谈节目,将公益创投的新理念和项目资讯传递给社会。此外,创投方还通过印制宣传手册、项目成果展示等多种渠道加强项目宣传、扩大项目社会影响,以助力社会组织筹措社会资源。与此同时,兴民中心在社会组织培训中加强筹资教学和辅导,帮助社会组织提升筹资意识和能力。经过多途径的努力,新力公益创投最终获得线下捐赠600余万元(6)资料来源:兴民中心座谈(2020年11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新力公益创投在“轻松筹·轻松公益”上开展线上募捐,共筹款142.86万元(7)资料来源:江西省民生研究所对新力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报告(内部资料)。。
4.提供充足的政策资源
政策引导和支持是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19]。江西省政府一直是公益创投的积极推动者,在探索公益创投新模式的过程中,从组织机构设置、管理模式和制度安排等方面为新力公益创投提供了充足政策资源。首先,江西省民政厅授权兴民中心全面管理公益创投事务,赋予其管理自主权,这使兴民中心得以在与新力基金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制定公益创投规则。其次,兴民中心为提高公益创投的专业性,在民政厅的支持下专门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由项目办全权负责立项、项目指导、监督和评估等专业性工作。不仅如此,江西省民政厅与项目办之间还存在制度化的合作关系,最典型的体现是当项目办人手不足时,民政厅需要提供支持。最后,兴民中心受民政厅委托建立基层基地督导服务制度,用制度的形式约束和激励基层基地对创投项目的督导服务工作。
赋能型公益创投以提升社会组织能力为核心目标,因而能力建设是此类公益创投的重要内容。新力公益创投中的能力建设主要体现在资金分配、督导服务和培训辅导三个方面。
1.提高资助金的使用灵活性
在资助型公益创投中,政府是单一的“投资者”,项目经费的给付以“项目制”的模式进行,具有商业性的招投标行为仅发生在申报环节。为应对财政经费在商业化运作中面临的限制,公益创投有必要形成筹资来源的社会化和多元投资格局[20],并借鉴商业风投的融资理念将项目相关投资[21]与非常规捐赠[22]相结合,形成复合式资金投入模式。新力公益创投在这方面大胆尝试。
在项目相关投资方面,新力公益创投通过两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一是建立梯度化资助模式。新力公益创投将项目资金拆分为不同的资助等级,让最需要的组织、最优秀的项目获得最丰富的资金,实现了创投资金的优化配置,解决了江西省在早期公益创投中所面临的资金分配不均衡与使用低效问题。二是提高人员和管理费比例。按政策规定,使用福彩金开展公益创投存在经费使用的比例限制,难以满足社会组织留人和加强组织建设的需求。新力公益创投将人员和管理费的比例大幅提升至40%(8)资料来源:兴民中心座谈(2020年11月)。,为社会组织自主管理提供了充足空间。
在非常规捐赠方面,新力公益创投在兴民中心额外设置200万元的“非定向捐赠”,用于奖励优秀项目所在的组织,支持它们加强组织建设和优化日常管理。“非定向捐赠”发挥了两道杠杆作用,一是它的竞争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申报项目的整体水平,二是它能够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社会组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2.提供全方位的督导服务
新力公益创投中的立项单位均是市和区县社会组织,因此,对立项项目与单位的跟踪式督导服务也要随之下沉。兴民中心调动11个基层基地开展督导服务,要求它们对立项单位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线下现场督导服务,及时和全面地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困难。为使基层基地能够切实落实制度规定,兴民中心设置了“激励+考核”机制。在激励方面,中心为每一个在新力公益创投中成功立项的组织配套2万元经费,这部分经费拨付到立项组织所在的基层基地。配套经费中的50%必须用于对社会组织的督导服务,剩余的50%可用于基地管理(9)资料来源:兴民中心座谈(2020年11月)。。在考核方面,基地每月要向中心上报配套资金使用情况。中心同步对受服务的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形成对基地工作的测评机制。在激励与考核的双重作用下,基层基地积极开展督导服务工作,与立项社会组织形成了紧密的互动关系。
3.开展全流程的培训辅导
在新力公益创投中,兴民中心购买上海映绿的培训服务,对江西省内社会组织进行从立项申请到结项评估的全流程培训辅导。项目初期,上海映绿对江西省内204家组织进行线下调研,充分了解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与能力建设需求。2019年6月21至23日,上海映绿派遣人员赴江西省对新力公益创投申报组织开展立项培训,指导他们设计项目和撰写项目申报书。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上海映绿依据项目进展共开展了3次线下和7次线上能力建设活动,每次历时两周(10)资料来源:映绿项目干事访谈(2021年6月)。。除此之外,上海映绿还提供全天候的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新力公益创投立项组织的各种问题。上海映绿负责人在访谈中谈道:“新力公益创投这个项目很特别,与我们接触的一般公益创投不一样,它是专门划了一个模块出来,就是要在项目里面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能力建设,而我们映绿就是被邀请去主要负责做这个培育工作,从项目立项前的准备开始再到项目运作中的一系列培训与辅导,映绿花很多时间在跟踪培育这个项目。”(11)资料来源:访谈资料2021映绿Z。
新力公益创投通过扩大资源来源、建立灵活的资金使用机制和设计多种能力建设机制,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赋能,最终提升了社会组织能力、活跃了江西省公益慈善氛围。新力公益创投具有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典型特征,是一次成功的探索。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哪些关键性因素促成了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形成?从产生和形成背景看,赋能型公益创投是破解传统公益创投困境的选择,而其背后是对公益创投的再认识和理念上的转变。从主体方面看,政府和兴民中心、新力基金会等多家组织合作开展公益创投,共同向社会组织赋能,赋能型公益创投具备良好的组织基础。从运行过程看,赋能型公益创投中的资金分配、基层基地激励等多种做法背后隐含着商业运营逻辑。因而,可以从理念转变、多元合作、商业逻辑三个方面理解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形成机制。
江西省自2013年便开始探索通过公益创投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在初期,由于缺乏经验且人手有限,项目发包后无力跟踪管理,出现了“立项容易结项难”的情况。2016年,江西省民政厅转变运作模式,从福彩金对项目的直接资助转为“省民政厅资助设区市,设区市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基地统筹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将公益创投下沉到设区市。但这种模式随即出现了明显的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这导致江西省在2018年暂停公益创投,并开始寻找新的发展思路。2018年底,江西省民政厅成立兴民中心,希望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公益创投转型发展。
新力基金会是一家由江西企业出资创办的基金会,注册地在上海,曾在上海开展社区公益创投,对创投中存在的问题有较多体认。新力基金会与兴民中心的公益创投理念不谋而合。新力基金会公益创投负责人讲道:“我们还是希望把江西慈善的土壤弄得肥沃一些,这是我们的一个很大的目标,也与我们一开始的定义是一样的,第一是切合扶贫主体,然后是孵化一批具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最后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项目做一个契机和引导,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我们江西慈善事业的发展。”(12)资料来源:访谈资料2020新力Y。企业负责人出身的兴民中心主任高度赞同新力基金会的观点,双方在共同的理念下开始探索创投资金的商业化运作方式,经过多次协商后决定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和灵活的资金使用机制,同时,要借鉴商业风投注重增值服务[23]的做法,设计完备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方案。兴民中心基于与新力基金会的共识而形成的创投方案也获得了江西省民政厅的认同。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新的公益创投理念形成,为实践工作指明了方向。
江西省民政厅原来一直是公益创投的资金投入者和组织者,但在新力公益创投中,民政厅不再延续这一身份,而是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公益创投工作全面转移给兴民中心。兴民中心虽然是民政厅发起创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在组织管理上具有独立性。兴民中心在新力公益创投中体现出较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建立了包括新力基金会、基层基地、上海映绿和江西省民生研究所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合作体系。其中,兴民中心是公益创投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负责制定公益创投规则和协调各主体关系。新力公益基金会是资金投入者和管理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与兴民中心协商确定公益创投的关键环境和基本规则、为社会组织链接和整合资源提供帮助。上海映绿所承担的工作对赋能型公益创投而言至关重要,是“保姆式”能力建设的实施者。除这些关键主体以外,江西省民生研究所、江西省广播电台也在新力公益创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前者是创投项目的第三方评估主体,后者协助兴民中心对创投工作开展了广泛而有效的宣传。
相比较于政府主导的公益创投,赋能型公益创投汇聚了多方力量,在发挥各方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创投工作,这无疑更能体现公益创投撬动社会公益资本和向社会组织赋能的本质。需要指出的是,多元主体合作存在“元治理”问题,在新力公益创投中,元治理的角色仍然是由政府扮演,具体表现为民政厅向兴民中心授权,兴民中心代表民政厅实施公益创投管理,这使这一工作既具权威性又具灵活性,因而能够将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调动资源。这也意味着,公益创投的多元主体合作体系的形成需要依赖于政府推动和相应的政策创新。
公益创投本质上是将商业投资的理念应用于公益事业发展,不仅关注所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而且关注被资助组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获得的成长及其对整个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意义。新力公益创投中的多种做法体现了投资主体的商业化运营思路。首先,将公益创投的目标定位为促进江西省社会组织发展和公益慈善生态建设,而不仅仅是完成所资助的脱贫攻坚项目,这与公益创投的本源保持了高度一致。其次,设法扩大公益创投的社会影响以集聚更多资源。非常突出的是,新力公益创投围绕脱贫攻坚这一政府重点工作展开,并且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传播,这些公益营销工作为它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支持。再次,根据社会组织发展和公益慈善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资金和设计能力建设机制。新力公益创投建立了复合型投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人员和管理费比例,使社会组织在资金使用上更具灵活性,有效发挥了社会组织参与创投和开展能力建设的积极性(13)资料来源:访谈资料1123崛美Z。。最后,在公益创投管理过程中借鉴企业管理经验。兴民中心负责人有多年的企业管理经历,在与新力基金会协商并且征得民政厅同意的基础上,他带领中心人员制定了相对完备的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其中包括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各种激励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在规范创投进程、保证创投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决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趋同、作用受限问题的一种可能思路是超越资助型公益创投,建立以资源支持和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赋能型公益创投新模式。通过对新力公益创投的个案研究,本文发现,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公益创投主体能够向被资助者提供资金和非资金资源支持,以及开展内容丰富的能力建设,而这些对落实创投项目、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优化公益慈善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案例分析的结果还表明,赋能型公益创投的成功开展需要突破项目资助的理念,重视公益资本投入的长期效应,同时需要加强多元主体合作,以及引入商业化运营逻辑。
本文一方面回应了既有研究已经提出但未深入讨论的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趋同问题,通过建立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分析框架,探索性地提出了问题解决方案,为公益创投走出当前困境、回归本源提供了理论借鉴;另一方面,文章从理念、主体、运作机制三个层面深入讨论了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形成机制,既揭示了江西省开展赋能型公益创投的特殊情境,也为其他地方推动公益创投转型发展提供了理论启示。换言之,正如江西省实践所体现的,如果思想认识到位,能够形成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和重视商业逻辑的作用,赋能型公益创投的形成并非难事。
值得指出的是,资助型公益创投是在项目制的框架中进行的,虽然赋能型公益创投力图解决资助型公益创投“重项目资助、轻能力建设”问题,但仍没有超越项目制框架,可以说是一种赋能型项目制。赋能型项目制与既有研究中的项目制存在明显异同。从相同方面看,两者都是在行政体制之外灵活处理财政资金、通过项目发包的方式撬动资源以实现公共目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为,前者是政府通过竞争性项目吸纳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承接方赋能,以同时实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目的,而后者是在政府间、政府与基层社会间进行自上而下的竞争性项目发包,旨在借助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叠加,推动地方和基层将资源投入公共事业发展[24],不存在向承包方赋能的过程,是一种资助型项目制。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中,赋能型项目制无疑比资助型项目制更具适用性,因为与具有成熟组织体系和健全功能的地方政府及基层组织不同,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发展羸弱,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不提供能力建设,那么很难保证项目成效,也难以真正实现政社协同。因而,赋能型项目制或许可以成为项目制在社会领域中的一种创新形式,对这一概念的探讨也将成为项目制研究的有益补充。
从实践方面看,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社会组织参与,而我国社会组织整体上能力较弱,公益慈善氛围也有待营造,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面临诸多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特别需要发挥公益创投向社会组织赋能的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公益创投的实践发展提供了一些思路,主要包括:一是,政府需要充分认识公益创投本质,树立赋能型公益创投理念,将项目资助与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相结合;二是,政府面临资源局限性,很难单方面实现向社会组织赋能的目的,因而应与公益资本、社会力量合作,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协同行动的优势,为此,政府需要搭建公益创投平台,并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激励机制;三是,在公益创投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应重视商业逻辑的作用,要真正从社会组织发展、公益事业进步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灵活的资源筹措、资金使用和考核激励等机制。
最后要指出的是,公益创投是一个西方舶来的概念,既有研究中提出的我国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趋同问题是基于这一概念的初始含义,而在我国情境中,是否应该对公益创投进行本土化解读,再基于本土化概念来审视它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此外,本文仅通过个案解读和验证分析框架,难以避免方法上的缺陷,这意味着未来还需要围绕这一问题开展更加丰富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