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化解目标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2022-04-20 00:14陈佩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创新

陈佩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来完成各种投资筹资和金融交易活动的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完成借贷、投资和资本支付服务主要依靠网络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金融、互联网金融货币资金等。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具有开放平等、资源共享等特征的新型金融模式。基于此,本文章对风险化解目标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研究进行探讨,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风险化解目标;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新

引言

网络金融平台的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不能松懈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要将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并且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其风险进行规避,以求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早期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大多集中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内涵等方面。在国外,互联网金融是技术融合于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行为,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另一种金融交易模式。在国内,谢平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传统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便于支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等特点,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与西方注重将技术融合于传统金融不同,中国互联网金融更注重模式创新,学者亦将互联网金融着重表示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分期购物平台模式与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中国近些年开始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应用,其有利于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增强企业经营效率两个方面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风险化解目标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的策略

(一)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监管作用

在行业协会方面,我国在2015年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旨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运行,推动金融行业更好地服务社会。通过行业协会内部的监管,可以进一步发挥协会对行业内部企业的约束和管理,达到行业内监管协同的促进作用。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除上述以外,还有很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如传统金融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很多相关协会。一些协会还未完全承担起行业监管的作用,仅仅是商讨未来行业发展,并未对相关风险起到及时的预警及提醒作用,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缺失了一环,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因此应当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完善自律公约,增加监督范围,设立行业内部奖惩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金融素养和道德水平,增强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进一步在行业监督的层面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协同式监管体系

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中,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条例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因此,政府应围绕安全风控、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加强对金融科技监管法制的建设,同时结合金融科技创新成果应用的特点,对不适应当前金融科技发展需求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此外,我国当前缺乏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由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共同监管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构建协同式监管体系,以“中央+地方”共同监管的模式,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联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国推广。

(三)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监管科技生态体

政府在互联网背景下可依托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兴的科技手段,借鉴如杭州的“城市大脑”的管理方式,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账户交易行为识别、偏好性分析以及异常交易记录等功能,并通过相关数据分析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通过新技术来为监管人员提供监管新手段,并引进相关现代化技术人才,推动构建监管科技生态体系。在此基础上,政府可利用金融数据分析来全面掌握金融科技风险的集中度以及关联度,对风险偏好与限额加以评估,进一步提升风险动态监管水平。同时,政府可以加快推进监管科技应用试点,以杭州、上海、深圳等几个金融科技领域发展经验较丰富的城市为先导,有效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约束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规范的基础与前提。国家政府部门应考虑到在大数据时代下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类型、风险特征、企业运营性质,从而对原本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与更新,弥补体系中的疏漏之处,增强对互联网企业业务运行模式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处于合法合规运营状态,严格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操作或存在可乘之机而损伤到社会群体合法权益。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需充分发挥督导职能,让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化,通过执法机构的设立强化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体制,严格调查与考核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新企业,避免非法企业损害人民权益,干扰行业发展进程。

(五)大力开展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创新建设

政府应进一步强化财政投入力度,推进数字化基建及数据标准化建设,将重点工程项目向网络金融新建领域适度倾斜,如积极部署新型绿色数据安全中心、金融数据安全中心等。同时政府应着眼于优化金融数据监管基础设施,推动网络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研发标准化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最大限度满足金融科技发展的數据要求与金融服务需求。

结束语

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风险、安全风险、社会秩序风险等不断出现,进而引起人们对网络金融平台到底该如何发展下去这一问题的思考,通过本文分析研究,可以从多角度思考该问题,进而推动网络金融平台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阮小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与政策研究[J].北方经贸,2021(11):121-123.

[2]郑志琴.互联网金融监管重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26):85-86.

[3]柯卓然.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探析[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04):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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