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颖,姜龙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贺信中指出:“世界百年变局和疫情交织叠加,国际社会迫切需要携起手来,顺应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1]在网络虚拟世界的众多挑战中,对网络恐怖主义的防控处置尤为重要。随着美国“9·11”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主要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加强了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打击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国际合作,如成立国际反恐联盟等。二十多年来,全球社会在付出巨大而惨痛代价基础上才遏制了恐怖主义发展势头。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网络正在成为恐怖组织策划恐怖活动的主要信息渠道和活动平台。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作为网络恐怖主义的重要形式,能否被有效防范和消解,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是指特定的一类网络谣言,此类网络谣言往往涉及虚假的恐怖主义事件或恐怖主义危险,以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主义活动,以及恐怖主义活动将要发生的潜在可能性作为主要内容[2]。相比于传统网络谣言,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不仅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网络治安环境,而且直接为恐怖主义服务,助推恐怖主义影响,腐蚀人类精神灵魂,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防控与消解,对于阻断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和遏制恐怖主义发展势头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由于“双层社会”的相互交融和“网络松绑”效应弊端的呈现,新型恐怖主义特别是网络恐怖主义呈现增长扩散态势。恐怖主义策划由原来的单一真实环境挑唆攻击向网上传播与网下实施相结合、线上造势与线下实战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网络成为恐怖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涉恐宣传、策划、培训、融资的重要工具。
1.“融”:“双层社会”相互交融
“双层社会”指的是在大数据技术加持下,网络构成了与现实相互平行的社会空间,两个空间相互关联、耦合和互构。“双层社会”使得两种空间的各种信息相互穿梭,不断弥散。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在网络社会空间获取的信息量远远大于在现实社会空间所获取的信息量。然而网络社会空间信息相对于现实社会空间信息,其准确度、真实度难以甄别,这就为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传播扩散提供了更适宜的场域,使得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由“生成场域”转向“实践场域”,且二者之间不断交流互构并得以强化。
2.“生”:“网络松绑”催生舆论
所谓“网络松绑”效应指的是在“双层社会”中,网络社会空间相对于现实社会空间少了大量的约束与规制,在心理和行为层面对网民实现了“松绑”,大量网民可以不顾道德规制、法律约束,随心所欲发表不当言论和转发不良信息。首先,网络匿名制使得信息回溯困难、无法获取信息的真实来源和对相关人员或组织进行法律追责;其次,网上信息传播随意简单,有时只需要复制粘贴就可以造成海量信息。在这种舆论传播格局下,传播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成本低廉、效果或后果容易显现。因此,在无规制的网络空间下,各种谣言极易传播蔓延,此为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提供了温床。
1.“沉”:传统恐怖主义的消退
“沉”指的是“9·11”事件以后,国际社会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致使传统恐怖主义的发展态势有所“消沉”。美国在“9·11”恐怖袭击后,其联邦调查局的主要任务之一开始向打击恐怖主义转变,为此成立了多支反恐特别行动队和专门的反恐特种部队,如黑色贝雷帽特种部队、海豹特战队、“三角洲”特种部队等。俄罗斯在经历了车臣战争和“黑寡妇”袭击案后,也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法案,并成立了反恐委员会,组建了大量训练有素的反恐部队。英国深受“北爱尔兰恐怖主义”影响,因此专门制定了《国家反恐怖战略》,并在地方、国家、海外部署了一系列反恐怖措施。以色列一直是受恐怖主义困扰的重灾区,因此政府制定了“全民反恐,先发制人”的积极防御策略,其反恐意识渗透到了社会肌体的每一处血管之中。总之,国际社会付出了巨大努力终于遏制住了恐怖主义蔓延态势,但恐怖主义并未消失,而是在寻找合适契机卷土重来。
2.“浮”:网络恐怖主义的扩散
当今“网络社会空间”为恐怖主义蔓延和扩散提供了新契机。比如欧洲频频多点爆发的“独狼式”恐怖袭击活动和“东伊运”“伊斯兰国”组织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网络空间的加持、助推。“伊斯兰国”组织曾在各大社交网站以及平台利用网络监管漏洞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意识形态以及招募同伙组织成员,甚至将暴恐视频上传至网络空间。据欧美国家相关谍报机构公布的信息,“伊斯兰国”组织经常利用“暗网”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融资,开展“线上图书馆”,涉及9000多个类别,每月逾10 000人登录,这实际成了其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数据库”,里面包含了大量暴恐细节、爆炸物制造方法等信息。欧美国家的“极端右翼恐怖主义”势力在疫情扩散期间,曾利用网络大肆宣传阴谋论,挑起种族仇恨,宣扬暴力,鼓吹“白人至上”主义。总之,相对于传统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如今更加呈现出扩散态势,治理难度也大大增加。
1.“虚”:线上传播
现阶段,网络恐怖主义谣言传播的主要阵地已经从线下转为线上。首先,线上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信息源发布便利,只需恐怖主义谣言幕后策划者利用非法技术手段进行操作,便可得到“低成本、高收益”的回报;其次,涉恐怖主义谣言网上传播速度快,一经上传发布,他人转载,便可形成由点到面到立体的扩散态势,覆盖广泛;最后,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发布信息源追溯难度大,难以对发布人进行追踪控制。总之,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渠道,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现实熟人社会向网络虚拟社会弥散。
2.“实”:线下实施
线上传播的目的是为线下实施“造势”,其最终目的是为实施恐怖主义服务。当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发酵到一定程度、引起民众恐慌以及强烈不满时,恐怖主义分子就会在现实社会中制造恐怖事件、开展恐怖主义活动,并与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遥相呼应,形成一呼一应、虚实共生的效果,这也更易扩展恐怖组织的影响力和达到恐怖组织的目的。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往往利用易于炒作与发酵与人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治敏感话题来达到其目的,这类谣言带有严密的组织性、较强的隐蔽性、极富攻击针对性的特征,致使防控难度加大,对社会安全稳定冲击极大。
1.政策舆论:社会热点事件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3]因此,在网上随意发布涉及以上内容的谣言,都可被定义为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比如:我国东北等地区实施的“工业限电”政策,就被别有用心的人大肆炒作,鼓吹能源危机,煽动民众对政府的怒火;有些网民随意在网络上制造“灾难”谣言,传播有关火山、地震、海啸爆发等自然灾害虚假信息[4],或者传播非典、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虚假信息;有些网民有意传播极易引起民众关注的诸如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司法腐败等网络虚假信息;更有恐怖主义分子和激进分子对各国“新冠疫情”防疫政策指手画脚,打着所谓“人权”的幌子,到处宣扬“极端自由主义”。总之,政策舆论事件一旦产生负面影响,就极易成为网络恐怖主义分子编造、传播谣言的切入点,以激化社会不满情绪和引发社会动荡。
2.民族宗教:传统信仰风波
宗教恐怖主义组织的典型代表就是“伊斯兰国”暴恐极端组织,他们中的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经常利用信仰风波在网络上传播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上传暴恐视频及汇编电子书籍,利用网络谣言拉拢煽动普通平民参加“圣战”,煽动宗教内部斗争,挑唆宗教争端,鼓动全球穆斯林袭击“异教徒”,利用暴恐视频和电子书籍中的谣言,为其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服务。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枪支、“人体炸弹”、“毒气”等的制作方法和使用方式。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恐怖分子通过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传播,已经对我国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3.领土边疆:国土主权之争
涉及领土边疆、国土主权之争的恐怖主义活动,是传统暴力恐怖组织经常策划的“议题”之一。由于此类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带有强烈的政治性特征,因此需要重点加以打击。比如21世纪初,“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思潮传入我国新疆,于是境内外恐怖主义分裂势力将这个地理名词政治化,将其内涵扩大化,他们鼓噪所有使用突厥族语言和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联合起来,组成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从而成为境内外恐怖主义分子和反华敌对势力妄图破坏我国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政治工具和行动纲领[5]。作为典型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恐怖组织活动,一旦与网络谣言相互粘连,就会带来一系列政治外交事件和政治风波,造成不良国际舆论。
1.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具有组织性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谣言内容精心组织、严密策划,主要服务于恐怖组织后续“工作”开展。其谣言内容不仅考虑目前恐怖组织的发展现状,更与谣言传播后怎样进一步开展恐怖主义活动相结合。第二,谣言传播行为具有组织性。在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恐怖主义分子往往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和焦点舆论事件进行炒作,形成具有一定组织性的行为套路,从而为扩大谣言影响力提供有效行为方式。
2.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具有隐蔽性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传播主体”的隐蔽性。此类谣言传播主体通常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而盗用他人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网络恐怖主义言论造谣。尽管目前各国都已经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仍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防控。其次是传播载体、传播渠道等方面的隐蔽性。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传播早已突破了传统谣言散播的文字性、口头性特征,而是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利用PS等图片手段和视频剪辑软件,通过二者融合巧妙地歪曲事实真相。对于“有图有真相”的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普通民众则难以进行有效辨认,极易造成谣言散播的扩大化。不仅如此,目前的网络监测技术还难以对此类图文、视频并存的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进行有效拦截防控,使得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隐蔽性更强[6]。
3.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具有攻击性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的网络谣言,其谣言散布与传播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关乎国家安全的重大利益。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利用互联网平台散播恐怖主义极端思想,蛊惑民心,促使“受害者”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如攻击商场、车站、政府机构等公共设施,诸如此类的暴恐案例不胜枚举。总之,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
1.防控难度加大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防控难度加大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源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表征,即信息传播快、渠道广、受众人群多、谣言接触面广,从而难以防控。二是源于网络谣言侦查手段、技术相对滞后,反制能力较弱;尤其是新型网络谣言传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些平台经常夹带着“加密代理”“穿透工具”和“虚拟专网”[7],谣言传播渠道难以被有效切断。三是源于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无国界化”特征,给各国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防控带来了极大挑战。总之,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已经初步实现了线上线下的相互转化和“虚拟”与“现实”的衔接,具有较大的防控难度。
2.防控被动明显
现阶段政府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防控明显处于被动状态,往往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难以对其进行根源处理和有效整治。导致防控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未将防控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提升至舆论战略的意识高度,对其重视不够;二是未形成完善的配合联动机制,各方面反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的力量往往单打独斗,未形成治理合力;三是网络反恐技术手段落后于网络攻击技术发展,使反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3.防控成效较低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发布源头常常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叙利亚、伊拉克等恐怖主义分子聚集地区,并依托Facebook、Youtube、Google等跨国大型网站进行全球传播,其维护人员和服务器通常位于多个国家[8]。因此,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渠道进行技术反制和封堵,需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交涉和处理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还面临着他国别有用心的拦截阻挠,从而造成了防控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成效较低。
根据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存在的现实背景和基本特征,结合具体国情,笔者尝试提出以下消解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之策。
1.完善相关法律,形成与“双层社会”相融的法律体系
中国学术界很多学者认为,“法的制定和适用与双层社会新格局不兼容”是造成网络谣言难以被有效打击与根治的原因之一。根据有关资料和案例显示,目前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处罚主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和《反恐法》第63条、90条,而这三条法律条文内容中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发布与传播并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细节,比如传播网络谣言者的真实意图和对网络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难以有效验证,造成了法条适用困境。因此,中国法律部门和学术界需要研究完善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体系,将“网络社会空间”与“现实社会空间”对应,利用类推解释明确网络行为的危害性,形成适用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网络法律话语体系,使得“双层社会”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能够兼容。
2.健全配套制度,规避“网络松绑”带来的负面效应
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松绑”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但人人又离不开网络,政府及相关机构只能从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来规避其负面效应。首先,要建立健全网民教育体系和完善网民教育制度,出版发行和上传符合我国网民基本素质的反恐电子书籍、音视频、app等,提高网民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甄别水平和网络安全、网络法律意识。比如,我国近年来广泛推行的“国家反诈app”就是主动教育和提高网民网络安全意识的典型,现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次,要将反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纳入网络舆情规制之中,通过“网络大V”和网络意见领袖等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及时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进行辟谣和事实澄清。最后,要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逐步摸索出既不引起大多数网民排斥又能实现对网民进行有效监督的“网络实名制”实施方法和措施。
1.国际:提高反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合作处理能力
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无国界化”特征加剧了对其治理的难度,各个国家在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弥散的国际社会中都难以独善其身,因此网络安全的维护和网络谣言的消解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第一,各国要实现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信息的共享,首先受到冲击的国家要及时向合作国家公布谣言信息源头、信息内容及其危害程度,以便于他国及时有效采取反制措施,形成“反恐战略信息防御网”。第二,国际社会要加强和完善反恐合作长效机制,实现在法律适用、制度完善、人员交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对接。第三,要大力支持联合国维和组织的发展。联合国维和组织在“反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根除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必须进一步发展壮大联合国“维和”力量。
2.政府:及时发布对抗信息、加快响应速度和革新辟谣技术
各级政府在发现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时,要第一时间发布“对抗信息”。“对抗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实真相的澄清和造谣者传播谣言的真实目的,以及当广大网民发现谣言时的正确做法。由于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隐蔽性较强,各级政府对此类谣言的响应和信息公开速度往往滞后于谣言传播速度,因此,各级政府应与各级大数据中心、反恐中心、科研院所、网络平台进行深度合作,革新网络辟谣技术手段,研究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演化传播规律,实时监测网络攻击态势,建立科学有效的谣言预测模型和预警平台,在各类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还未进入到我国境内之前,提前对其进行“过滤消杀”,变被动为主动,实现辟谣的“关口前移”。
3.公民:提升公民网络素养、实现由精英模式到参与模式的反恐转型
我国反恐举措密集,但恐怖态势依然严峻,问题的根源可归结为“精英反恐模式”的症结。该模式已不能充分满足反恐的现实需要,亟须结构性地嵌入社会公众的力量,形成全民反恐模式[9]。“精英反恐模式”是指政府作为反恐主导力量的一种反恐模式,该种模式在线下实地打击恐怖主义具有较好的成效,但在面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治理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弊端。为此,应进一步探索“全民反恐模式”,以期有效弥补“精英模式”的内在缺陷。首先“全民反恐模式”具有全面性,当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触角接触到大众时,每位网民都是反制力量,能够与政府主导力量形成优势互补;其次,“全民反恐模式”具有基础性,实现“全民反恐”的基础是大部分网民具有辨识网络恐怖主义的基本素质,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反恐教育,筑牢了反恐基础;最后,推行“全民反恐”模式,要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反恐信息举报奖励制度[10],促使公民主动反恐,营造浓厚的社会反恐气氛。在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的治理中嵌入社会公众力量,将会有效提高网络谣言治理水平,改善反恐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例的现状。
1.从战略层面重视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要性
全球已有逾六十个国家较为全面详细地制定了本国网络治理战略,这些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提供了文本依据。比如美国先后出台了《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世界中的繁荣、安全与开放》《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犯罪公约》,这些文本规定了其短期和长期网络恐怖主义治理战略和治理目标,并在实施中逐步形成了以打击网络犯罪及网络恐怖主义为核心的网络安全战略模式。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也先后依据本国网络安全治理现状分别出台了《德国网络安全战略》《网络安全战略:创建世界领先的强健而富有活力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战略》等战略层面的文件。因此,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制定中国网络安全发展战略,将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纳入国家安全发展大局之中,以便从战略层面重视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在制定中国网络安全发展战略中,要规划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的侧重点,明确其具体实施与负责机构,并加强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的国际合作。
2.从战术层面设计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的制度细节
为了有效治理网络安全,一些国家在“战术”层面详细规定了相关制度和举措。比如韩国曾大力倡导实施“本人确认制”,这在我国又被称为“网络实名制”。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实施较为彻底,基本实现了全员覆盖。他们采用的是“后台”实名原则,即网络用户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但其在网站、平台发布内容时,可以使用昵称、代号等,因此普通网络用户并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但由于这种做法过度侵犯公民隐私权,并与韩国宪法产生冲突,因此不得已被迫中止。新加坡对网络舆情的治理侧重于对网络舆情内容的严格审查,并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网络舆情的规范化治理。他们在不损害公民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加强道德宣传和公共教育,以柔性政策疏导,深化行业自律意识和家长教育责任。[11]俄罗斯出台网络反恐修正法案《知名博主新规则法》,加强对网络知名博主的管理,避免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大V”对网络舆论安全造成影响。法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并将其纳入必修课课程之中。
所有这些国外舆情管制的具体做法,为我国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可以深入探索和尝试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制又能实现公民适度自由的“网络实名制”新模式;注重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深化大中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课程改革,增加与网络恐怖主义相关课程内容,及时介绍其传播方式、特点等[12]。
网络恐怖主义是目前网络安全的大患,是各国网络安全治理的重点打击对象,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特征,目前还难以对其实现有效治理。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是传播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与途径,因此,加强对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的有效应对,成为突破网络恐怖主义治理困境的关键点。目前官方以及学术界对此方面的研究还较为匮乏,对于涉恐怖主义网络谣言传播的特征、机理以及应对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特别是需要与心理学、传播学、信息学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