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包贩毒综合治理路径探索

2022-04-16 22:19熊翎方媛马汪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物流

熊翎,方媛,马汪璐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线下物品交易逐渐向互联网迁移。在物流寄递业迅猛发展过程中,涉及物流寄递渠道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2020 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互联网+物流寄递”贩毒活动增多。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持续上升,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3011 起,缴获毒品4.3 吨,较上年分别上升9.5%和1.1%。其中,破获物流货运渠道贩毒案件414 起、缴获毒品2.7 吨,邮寄快递渠道贩毒案件2303 起、缴获毒品1.6 吨,“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特点明显。全国共破获网络毒品案件4709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6 名,缴获毒品856.9 公斤[1]。一些互联网虚拟平台、论坛、群组等成为涉毒活动聚集地。不法分子利用大众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采用数字货币支付毒资,使用普通邮寄、快递或小众物流寄递等方式运送毒品,在中途不断变更收货地址,形成毒品交易两头不见人的情形,这都加大了对犯罪的发现、查处、取证难度,同时,也埋下了毒品交易发散蔓延、屡禁不止的祸根[2]。当前,利用网络实施的零包贩毒案件持续多发,并呈现出新特征,致使网络零包贩毒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剧。近年来,为解决禁毒实务中的难题,理论界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对网络毒品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和认定、侦防对策的研究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张雷等人的《网络贩毒犯罪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中提出,应提升侦查人员电子证据取证的实践操作能力、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完善电子技术专家辅助侦查制度的配套机制等[3]。赵伟等人的《网络零包贩毒案件侦防对策》中提出,应树立整体经营意识,查处零包毒品背后源头,加强交易平台监管,及时查处涉毒资产等[4]。与前者研究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主要针对网络零包贩毒这一基层司法实践中常见犯罪类型,以C 市L 区检察院2020 年以来审查起诉的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为样本,从类案共性特征入手进行分析,检视综合治理工作的不足,提出治理路径。

二、网络零包贩毒案件特点

笔者调研梳理发现,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C 市L 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网络零包贩毒案件为84 件,占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比例达90.3%,且有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年轻化

84 例样本中,犯罪主体为1985 年以后出生的中青年人约占受案总人数的57.1%,这其中不乏1995 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年龄最小的网络贩毒人员为2002 年出生。

随着网络社交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年轻群体在接受新事物、熟练运用各类软件等方面具有优势,更擅长在虚拟空间、网络平台开展社交活动或选择便捷的网络生活方式,成为了各类网络平台、软件的主要使用群体。部分年轻人缺乏良性引导及抵抗诱惑的定力,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容易走上歧途。

(二)涉毒前科人员再犯占一定比例

84 例样本中,涉毒前科人员再犯比例为22.9%,且涉毒前科人员再犯者均为吸毒人员。其原因,一方面,吸毒人员需要“以贩养吸”。另一方面,零包贩毒因涉毒数量少,不仅更为隐蔽,而且司法实践中对零包贩毒的涉毒人员处罚力度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部分贩毒人员再犯。

(三)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智能化程度高

“互联网+物流寄递”运输成为当前网络零包贩毒新模式。梳理前述网络零包贩毒案件犯罪模式,在通讯联络与毒资交付方面,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联系的高达97.1%。其中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形式交付毒资的比例高达93.3%。在运输方面,该院2021 年办理的网络零包贩毒案件中通过网约车、快递、闪送、跑腿等同城急送方式完成后端线下交易的案件比上一年上升了8 倍。

在涉毒信息发布环节,有的是贩毒人员采取网络社交平台如采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或小众聊天软件用暗语发布信息寻找买家。买卖双方涉毒交流时多用隐语,涉毒隐语的封闭性、地域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使得涉毒交流信息更加隐蔽。在毒品交易环节,贩毒人员为达到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的目的,而减少持毒持币的线下交易,往往通过网络下单、线上操控寄递毒品,在中途变更收货地址的方式。贩毒人员的支付方式也多采取智能化的电子支付方式。上述交易活动的隐蔽性、智能化特征均给禁毒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涉毒活动造成困难,加大了案件办理难度,为毒情监测、毒品犯罪预防增加了障碍。

(四)跨区域犯罪现象明显

随着物流寄递行业不断发展,依托物流网络分布,网络零包贩毒逐渐打破传统零包贩毒的地域限制,跨区域贩毒特征更为显著。买家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卖家,完成线上交流与毒资支付,再通过线下物流寄递完成交易行为。如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跨区域贩卖毒品案,外省买家通过网络联系上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再联系上家,整个交易通过网络联系和物流寄递完成,最终将毒品伪装为普通物品后通过快递实现跨省运输。

(五)寄递渠道所运输的毒品种类繁多

通过寄递渠道运输的毒品不仅仅为海洛因、冰毒、麻古等常见毒品,在近期查获案件中,办案人员还发现三唑仑、氟胺酮、氯胺酮等。目前,寄递渠道工作人员大多缺乏新精神活性物质方面的知识,造成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很少被发现。实际情况是,通过寄递渠道所运输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远比发现的多。

三、网络零包贩毒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空间管控滞后

零包贩毒与网络虚拟空间的结合致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贩毒人员反侦查意识增强,往往利用网络平台规避犯罪风险。如更改IP 地址、注册多个账号、设置匿名账号、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运用特定暗语、对聊天记录加密、通过电子转账结算等方式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从而加剧了网络零包贩毒的网络防控难度。与此同时,当前不少地方的网络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在对海量网络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判定等方面仍存在信息技术壁垒,致使对网络空间的管控处于被动地位。

(二)寄递式运输行业管理有欠缺

《2021 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 万名,缴获毒品27 吨,查处吸毒人员32.6 万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6.3%、16.7%、51.4%和23.6%。但全球毒品产量居高不下,毒品网上交易更加活跃,毒品滥用人数持续上升,中国禁毒斗争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国内毒情形势出现新情况新变化”[5]。毒品犯罪主要有三个环节,毒品源头、毒品流通、毒品消费[6]。网络零包贩毒的交易联络虽然更多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但毒品流通作为毒品消费的必然环节,其必然、也只能在线下完成,在当前“人货分离”式零包毒品交易模式下,寄递成为运输毒品的主要方式。当前对物流寄递行业的管理仍有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寄递渠道管理权限不明确,管理力度不够

物流寄递渠道管理涉及交通、邮政、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同部门管理权限不够明确。物流寄递行业的管理,现行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邮政局主管,但其他管理部门职能模糊,责权不清。而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物流寄递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往往因打击涉物流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的需要而将其安排给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本已身兼数职、难承重负。因此,面对迅速壮大的物流寄递行业,一些公安机关也表现出管理手段不多、管理措施乏力、针对性不强、查处力度不够的突出问题。

2.寄递渠道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物流寄递行业普遍存在实名登记不严、开包验视不实、禁寄概念不清等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企业收寄验视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检查不到位,一些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流于形式,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快递行业运送毒品时有发生。

此外,寄递行业经营门槛较低,注册资本限额低,一张办工桌、几部电话、几名员工就可以开门营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物流寄递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一些民营快递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学历偏低,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这些都给犯罪治理带来难度。

(三)侦查线索来源单一、证据取证艰难

1.侦查线索发现难

网络零包贩毒较传统贩毒模式而言,更具隐蔽性。零包贩毒案件没有明显受害者,缺乏特定报案人。加之,网络零包贩毒交易往往是在隐秘条件下进行,交易双方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线索发现具有难度。此外,虽然各地多措并举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吸贩毒线索,但在普通群众认知中,认为举报贩毒线索的风险较大,不愿意主动举报。

2.电子证据查控难

与传统零包贩毒相比,网络零包贩毒更依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具备彻底删除电子数据功能的软件非常多。因此,涉毒案件电子数据也极易被销毁。虽然,部分电子数据可恢复,但恢复数据需要专业性人员,恢复周期长并且恢复的数据也非常有限。与此同时,涉案毒资转账几乎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完成,即使会在网络上留下转账痕迹,但由于毒资金额、转账时间不具备特定性,且贩毒人员可利用第三方平台迅速转移和分流毒资。因此,公安机关在众多电子支付数据中精准提取数据存在困难。一些公安机关排查电子数据也不够全面,一方面,未对可能涉及其它毒品案件犯罪人员异常关联性的电子数据进行排查,另一方面,往往就个案进行电子数据查控,未对多个个案的电子数据系统分析,忽视了案件关联性,不利于发现上家线索。

3.讯问突破难

讯问是侦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在网络零包贩毒案件中讯问难点亟需突破。一方面,由于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累犯占比较大,往往具有反侦查意识,并因网络实施犯罪隐蔽性而抱有严重的侥幸心理,在讯问中表现出对抗性、顽固性。另一方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贩毒是重罪,无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严重,往往会千方百计阻挠警方及时开展查证,以达到逃避打击、逃避罪责的目的,这些都严重阻碍侦查活动顺利开展。

(四)案件相关数据运用能力不足

目前,由于缺乏专业的情报研判员,部分公安机关尚未全面激活案件相关数据资源,影响了对大数据的分析,对已经收集到的大数据运用也还不够熟练。对于有吸毒史和多次毒品犯罪记录的重点人群,有的公安机关还没有有效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预测和防范。

四、加强网络零包贩毒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网络空间管控

网络零包贩毒主要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交易行为。因此,网监部门可以将深挖隐藏在网络中的贩毒信息、加强对网络空间的防控作为治理网络零包贩毒的重点。

1.树立大数据深度融合意识

针对网络零包贩毒隐蔽性带来的治理难点,网监部门应当把大数据作为提高网络零包贩毒治理能力的抓手,逐步畅通与交通、信息管理部门、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共享渠道,将零散数据有效整合并高效分析数据动态,从而构建多层次的线索渠道。

2.应用人工智能辨识涉毒隐语

从涉毒隐语的基本属性出发,在“互联网+”背景下,强化网络空间管控,提升对当前线上交易涉毒隐语的分析技术。虽然,涉毒隐语多样,但通过办案实践可发现,隐语在涉毒圈有一定共知性。此外,部分隐语呈现地域性特征,并非完全无迹可寻。在此背景下,可将语言学作为基础,结合人工智能即时分析大量数据、快速识别网络异常现象的能力,对网络聊天信息、平台发布信息进行筛选和判定,并建立健全AI 模型,将人工经验知识引入,更好结合机器智能,提升人工智能文本理解与语义识别的能力,及时、精准甄别线上毒品交易暗语,固定相关证据并进行定位[7]。

3.构建网络空间全社会协同治理模式

一方面,网监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协作机制,进一步促进网络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等规范信息发布的审核流程,强化对异常现象的跟踪监督。如通过增加交易双方人脸识别、加强第三支付平台对异常资金流转的鉴别能力等方式,强化对异常资金流向监管。相关平台发现网络贩毒的线索后,还要及时移送给网监部门,与网监部门形成治理合力;另一方面,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网络零包贩毒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可利用其分布式账本技术优势,打破数据闭环、地域障碍、行业壁垒,实现治理工作中各主体数据互通,推动网络零包贩毒治理协作能级的提升。

(二)加大寄递渠道的监管力度

1.加强协作,建立多方参与监管“新平台”

一是建立定期联席制度。公安机关要主动牵头,积极与邮政部门沟通,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各部门职能职责。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构建一套牌子、多方力量、综合发力的物流寄递治理机制,全面加强对物流寄递行业的领导管理。为保障信息共享,邮政部门要加强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整合所有寄递公司物流信息,及时发现异常寄递行为,如在较短时间段内,通过多个寄递公司分别寄出物品至相同区域等异常情况,邮政部门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二是开展网格化治理。在管理上,着力打造一支公安主导、多方参与的队伍。社区民警要做好指导督促,促进物流寄递领域按照“基层网格化治理”要求,划分治理网格,实行网格员分片包干制度,把物流寄递安全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不留治理盲点、不留安全空白。三是定期通报物流寄递行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定期梳理问题线索,研究行业防范重点,并将形势报告推送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

2.加强巡查,筑牢物流寄递行业监管“防火墙”

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行业阵地管控新模式,建立对物流寄递企业常态化巡查机制,延伸物流寄递企业监督的触角,监督指导物流寄递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对物流寄递渠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发生案事件的,公安机关要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严格追责。

3.加强培训,打造好从业人员能力水平提升的“加油站”

禁毒部门主动会同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对从业人员开展制度解读、以案释法等宣传工作,提升其禁毒意识,促进物流寄递行业人员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同时对物流寄递企业法人、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不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安全行为,坚决遏制寄递物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法制教育,让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公安机关要促进相关行业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公安机关要帮助新业态从业人员了解当前毒品种类、危害性及其伪装性等知识,提升从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对毒品的甄别能力和处置应对能力,从而形成知毒、防毒、拒毒意识。

4.科技赋能,充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验视质量

公安机关要引导寄递行业大力推广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收寄件,并对闪送、跑腿等领域配备便捷、智能检验设备,进一步制定可行、有效的检验流程和机制,以此促进严格落实实名制收寄、物品验视制度。

(三)补齐网约车行业的监管短板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开展常态化核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引导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网约车司机对只送货不载客订单的警惕性。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约车平台线索举报功能,及时发现涉毒信息。

(四)做深做透情报信息、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公安机关要在物流寄递企业物色好信息员,及时发现和掌控物流寄递企业内的不稳定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信息员,实行“一事一奖”,鼓励信息员积极提供线索,做到“耳聪目明”。

强化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对于网络零包贩毒案件来说,其相关电子证据主要为涉案人员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交易过程信息。突破侦查活动中面临的电子取证难点、预审环节难点,核心都在于做实做细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一是注重完整收集电子证据,其中包括交易双方电脑、手机等设备上的信息、文字或语音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网约车行程记录等,并且需要对删除的电子数据最大限度恢复,从而转化为证据,帮助精准指控犯罪。网络零包贩毒案件中电子数据具有易销毁性,因此,做实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提升取证工作的时效性,以有效防止篡改或丢失电子数据。这就需要提升取证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对专门取证人员的培养,提升其对数据敏锐度、数据提取和固证的技术,避免其发生损毁或者丢失[8]。二是加强对资金流向电子数据的固定,取证人员要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的联动,高效、准确梳理涉毒资金流向,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三是重视电子数据分析研判。取证人员要树立关联意识,注意对个案中电子数据分析,对涉个案交易双方之外的异常关联信息及时开展排查,建立相应的异常数据库,便于后期与其它个案中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匹配。发现个案之间的关联性,也有利于公安机关精准打击上家犯罪。

(五)注重讯问策略,快速侦破案件

针对前文提及的网络零包贩毒犯罪嫌疑人因畏罪或侥幸心理而对抗讯问的难点,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完善讯问策略,在讯问中占据主导地位,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一是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在与其直接交流、观察的同时,重视对其家庭背景、重要社会关系的排查力度,科学分析其抵抗情绪的成因,找准讯问切入点,合理制定讯问策略,完善讯问提纲。二是强化政策解读,尤其对抱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要充分阐述涉毒犯罪的危害性,并加强立功情形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强化其供述的主动性。三是巧妙使用证据,固定犯罪事实。一方面,在讯问中,灵活地使用涉毒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涉案毒品等相关证据震慑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第一时间核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并有针对性收集供述内容的相关证据,核查两者是否相符,避免因其扰乱公安侦查方向而错失侦查的最佳时机。

(六)激活办案数据预判作用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形成合力,以侦查机关为主导,对案件要素、数据进行有效统一智能化管理和运用。从海量数据中分析规律、找准联系,对吸毒人员且有毒品犯罪前科的重点人员,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建立预警模型,即打击网络零包贩毒人员犯罪模型,当其出现异常行为,如聊天中频繁出现隐语、非正常收寄快递等情形时发出警报,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各司法机关要依托网络零包贩毒案件办理,全面激活相关办案数据,从中发现监督漏洞、社会治理短板,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促进综合治理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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