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欣梅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福州 35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相对落后,农业产业经济在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影响下,具有较强的脆弱性。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乡村振兴三阶段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强调并落实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开展农村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以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及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提出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现有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
为加快推进福建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19〕121号)以及《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稳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大渔业保险覆盖面。福建省养殖保险企业积极响应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加大渔业保险覆盖面,助力福建省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以“保障价格稳定”“帮助养殖户减损”两大目标,发展养殖保险,通过创新发展和完善养殖保险种类,特别是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解决养殖业保险投保难的难题,为水产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推动养殖户稳收增收,促进福建省水产养殖产业稳定发展。近年来,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迅速,成为渔业发展的重要助力,在我国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此,本文以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剖析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为我国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发展提供支撑。
国内许多学者对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工作,相关研究工作集中围绕着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优势和发展前景、创新设计开发、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和风险等视角展开。
围绕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优势和发展前景的研究有:刘祥祥[1]基于传统海水养殖现状,分析海水养殖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尝试引入区域产量保险和气象指数型保险。崔帅和龙文军[2]对现有养殖保险的发展特点进行分析后提出,新型指数型保险在水产养殖方面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气象指数型保险。张伟光[3]对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两种水产养殖保险——传统型和创新型气象保险开展比对分析,指出指数型保险在理赔上具有操作简单、赔付速度快等优势。王建国[4]分析了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产品特点、功能定位开发设计以及核心要件,并对我国气象指数型保险发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彭建林[5]对传统型、气象指数型保险的发展开展分析,并进行了福建省内外对比,提出了福建省应加快指数型保险产品的研发、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和完善海水养殖保险法规等政策建议。张胜茂等[6]分析了水产养殖保险的流程和机制,通过分析指数型保险具有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指出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对促进水产养殖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陈盛伟等[7]分析降雨指数型海水养殖渔业保险产品,并提出降雨指数型海水养殖渔业保险产品的技术难题与对策建议。
围绕创新设计开发、运行机制等的相关研究有:甘伟铭等[8]以广西牡蛎养殖风力指数型保险为例,在对地方特色海水养殖保险指数型发展的理论逻辑和现实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广西牡蛎养殖风力指数型保险的创新实践并进一步研究发展地方特色海水养殖指数型保险的政策建议。张卓和张冰瑶[9]对我国水产天气指数型保险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的优势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保险流程,使得保险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如触发参数的选取条件、基差风险的增加等。周磊和徐学荣[10]对比分析传统水产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指出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具有信息透明、理赔程序简单和道德风险小等优势;同时,指出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存在商业保险规摸小、基差风险高等问题,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和印度的水产品指数型保险进行分析,提出制定多层级、多主体的赔付方案,开发“保贷”捆绑的运营模式是中国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打破困境的主要出路。李亚琦等[11]运用weibul分布模拟出广东省沿海12个地级市11~15级台风发生的概率,结合不同风级下海水养殖的平均损失率,厘定出12市的海水养殖风力指数型保险费率,最后提出了促进海水养殖气象指数型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潘晨芳等[12]建立以降雨量这个气象因子与损失发生率的动态模型的南美白对虾露天养殖气象指数型保险,使得南美白对虾养殖保险操作更为便捷。
从现有文献来看,多数文献主要聚焦于气象指数型保险运行机制以及创新研究,对其他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研究较分散。近年来,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迅速,在我国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中具有较强代表性,通过分析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建议,以为我国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提供借鉴。
福建省已开展的传统水产养殖保险主要有沿海水产养殖渔排、网箱保险,内陆地区淡水养殖保险和虾类养殖水产养殖保险等;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主要有水产养殖台风指数型保险、赤潮指数型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型保险以及水产养殖暴雨灾害气象指数型保险[13](表1)。
福建省自开展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模式以来,主要的险种有:(1)水产养殖台风指数型保险业务。2017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首次开展水产养殖台风指数型保险业务,赔付金额3 160×104元,2020年赔付金额845.52×104元[14]。(2)赤潮指数型保险业务。赤潮指数型保险是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赤潮监测信息为理赔标准,根据保险期间内最强一次赤潮事件对应的赔偿标准计算最终的赔偿金额。赤潮指数型保险主要分为无毒赤潮和有毒赤潮保险,根据赤潮面积大小,设定不同单位赔偿金额。2021年5月,在连江后湾合计赔付金额33×104元[14]。(3)大黄鱼价格指数型保险业务。该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双方的约定,当保险大黄鱼的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且价格跌幅超过约定条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中市场价格是指保险期间内,由宁德市渔业协会发布的所有大黄鱼海面收购价之和取平均值。目标价格指保险双方根据不同商品规格确定目标价格。保险双方按照不同商品规格选择单位保额,投保人根据养殖规模实际价值选择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并根据对应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2020年在宁德首次开展业务,赔付金额3 407.07×104元[14]。(4)水产养殖暴雨灾害气象指数型保险。该险种以“高温”+“暴雨”气象灾害作为渔业水产损失赔偿标准。以福建省气象服务中心开具气象数据证明文件约定赔偿条件,直接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2021年5月福建省首例水产养殖暴雨灾害气象指数型保险在南平赔付金额1.35×104元。2021年6月,龙岩市上杭县首例内陆地区水产养殖生物保险高温灾害赔付金额12.7×104元[14]。水产养殖指数保险为不同养殖户提供了风险保障,不断满足养殖户的投保需求,为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对历年传统养殖保险和指数型养殖保险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有效填补福建省水产养殖保险需求的缺口
根据《福建统计年鉴》[14]数据显示,福建省水产养殖面积从2012年的24.28×104hm2增长到2020年的25.25×104hm2,增幅达3%;水产养殖产量从2012年的406.12×104t增长到2020年的612.27×104t,增幅达51%,并首次跃居全国第二;渔业经济产值从2012年的903.36×108元增长到2020年的1 373.11×108元,增幅达51%。由于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相对传统保险,更好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效减少成本支出,且具有出险后无需查勘、直接赔付等特点,水产养殖保险的保费收入比重,逐步由保养殖设施成本、养殖成本的传统养殖保险转向指数型保险。2012年福建省传统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支出40×104元增长到2020年的传统+指数型保险保费支出4 000×104元,风险保障由109.72×104元增长到16.76×108元[2],其中指数型保险保费支出占总保险支出费用的90%以上,可见,指数型保险风险保障增长迅速,不断满足着养殖户的保险需求。
(二)参与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更为简便快捷
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通过指数型产品模式为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作为理赔触发标准,当约定灾害指标达到或超出约定标准,即触发约定的赔偿标准,保险人当即支付保险金,投保区域内所有被保险人均可获得统一标准赔款。指数型保险模式承保操作简单、保险责任清晰、查勘定损快速,从而弥补了传统水产养殖保险中的各种承保验标难、查勘定损难、理赔速度慢等短板。
(三)承办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主体具有优越性
第一,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主要承办方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前身是2007年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的渔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各市、县(区)成立的领导小组和渔保办,专门指导和督办渔业保险工作。2008年下半年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为了与沿海省份渔业系统成立互保协会,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指导下,开始准备成立省渔业互保协会,经过筹备,2011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并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起主办福建省享受财政补贴的渔业保险。
第二,承办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主体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具有稳定可靠的合作共保体。水产养殖业风险较高,一旦出险就可能引发大范围赔付,单靠一家或者少数几家联合保险,无法承受渔业高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一家或者少数几家联合保险企业赔偿能力有限问题,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采取与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合作方式,采用共保的方式控制和分散风险,建立起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增加承担风险的能力,形成稳定长期合作模式,不断为渔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
第三,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业务的开展灵活多样。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充分利用自身的政策以及专业的优势,在保险方案设计前后,充分利用各办事处、营业部的基层优势,对新开发的险种进行大量调研活动,同时,邀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福建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专家等,对新指数型保险险种的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探讨,得到一致认同后,以一两个地区作为试点工作后,逐步向全省推开新指数型保险业务。同时,对已开展的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业务,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做到因地制宜,满足养殖户的保险需求。
(四)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和水产养殖业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第一,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推广能有效减少灾害对水产养殖产业的影响。根据《2020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5]数据显示,福建省全年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4×108元,比上年增长93.8%。全年发生海洋赤潮7次,累计赤潮面积32.5 km2。2020年福建全省大黄鱼价格指数型保险赔付3 407.07×104元。台风指数型保险赔付845.52×104元,赤潮指数型保险赔付11.10×104元。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为广大养殖户兜底,大大提高了养殖产业抗风险能力,有效保障养殖户的利益,为灾后恢复生产提供保障,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发展迅速。福建省沿海各地市在水产养殖发展过程中,由于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采用指数型产品的模式,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标准,只要触发约定的赔偿标准,投保人均可获得赔款,理赔过程中不需要查勘定损环节,出险即理赔的快速赔付,大大提高了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和减少成本支出。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由保险兜底,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养殖户的经济利益。因此,将更多的渔民群众、渔业企业纳入保险体系,为他们提供全面、可靠的风险保障,实现养殖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目前福建省已开展水产养殖台风指数型保险、赤潮指数型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型保险、水产养殖暴雨灾害气象指数型保险,实现财政补贴全覆盖,近期密集调研创新开发的鲍鱼价格指数型保险,将为更多的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
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福建省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探索与运用的不断深入,险种越来越丰富,但是投保数量和面积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福建省目前已开发的水产养殖指数保险险种中,已投保的风险与可保风险比例不足,风险保障覆盖面小,除了满足部分水产养殖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外,没有进一步将潜在养殖户投保需求逐渐转化为有效供给。另外,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小,一般只赔偿单个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且多数地区参保都是中大型养殖户,这就导致小型养殖户得不到保障,造成保险风险集中度高,一旦出险极易造成单个地区单个养殖户的巨额赔付。
水产养殖是高风险行业,保险费率高,缴纳保费压力大。目前,水产养殖户在缴纳保费过程中虽然能享受省、市、县的财补和保险公司的保费优惠,但仍需缴纳较高额保费,缴费压力仍然较大。高额保费造成了一些想投保而又无法支付保费的水产养殖户放弃投保,或者缴纳保费后影响养殖再生产投入,打击了养殖户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水产养殖产业的发展。
由于养殖户对水产养殖保险产品、风险认知不足,还未形成分散风险的思想,保险需求未得到有效释放。另外,很大一部分参保养殖户出险后,由于受灾后未达到起赔线而未获得预期赔付或者养殖户获得的保险补偿远远大于损失程度,难以弥补养殖户的实际损失,导致养殖户对水产养殖保险失去信心,参保积极性下降。
首先,借助福建省海洋资源优势不断创新发展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2020年福建省海水养殖产量、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品人均占有量、水产品出口额等指标均居全国第一,大黄鱼、鲍鱼、河魨、梭子蟹、牡蛎、海带和江蓠等品种养殖产量全国第一。2020年被誉为“中国鲍鱼之乡”的连江鲍鱼产量约占全国份额的30%、宁德市大黄鱼产量约占全国份额的80%。福建省水产品加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工园区不断完善,形成了完善的加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保险企业可依托福建省丰富的水产品资源不断开发不同新型指数型保险,如:为解决鲍鱼价格低迷,养殖户亏损严重问题,实现“保障价格稳定”,帮助养殖户减损,促进鲍鱼产业发展,稳定养殖户的收入预期和防抗鲍鱼养殖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实行鲍鱼价格指数保险。为实现保险理赔的透明化,触发保险理赔条件的关键因素——“价格”的收集、公布均由权威的第三方“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网”发布连江鲍鱼起水价。当保险鲍鱼的起水价格低于目标的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出险后无需逐户查勘定损,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按约定负责赔偿。鲍鱼价格指数型保险开发,不断满足养殖户的保险需求,提高水产养殖的保险覆盖面,不断将潜在养殖户投保需求逐渐转化为有效供给。为养殖户提供更适合、便利的保险服务,切实保护养殖户的利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水产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其次,不断创新完善和优化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运行机制,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跨越。针对目前已开发的水产养殖台风指数型保险、赤潮指数型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型保险以及水产养殖暴雨灾害气象指数型保险方案,以简便及风险可控为原则,进行完善和优化调整,在建立和完善海水养殖灾害数据库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相关数据、经验后,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最后,借鉴我国其他地区或者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完善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更好地为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推进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第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水产养殖属于高风险行业,保险费率高,养殖户缴纳的保费压力大。因此,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增加各级财政补贴,减轻养殖户的缴纳保费的压力,提高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将养殖户潜在投保需求逐渐转化为有效供给,扩大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推动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持续发展。
第二,对接资本市场。一是由于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具有标准化、透明化等特征,资本市场设计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比如:水产养殖保险巨灾债券、巨灾损失金融产品等。二是开辟多手段融资方式。采用“抵押+保险单”方式,给予持续、优惠利率的贷款优惠措施,不断拓宽融资方式、扩大贷款规模,解决养殖户在水产养殖生产以及在水产养殖过程升级改造中的资金短缺。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也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有利、有效的保障,解决养殖户或者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因灾而无力返还贷款的后顾之忧。
一是保险企业在宣传引导和推广过程中,提高水产养殖的风险保障意识。保险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详细介绍目前开展险种,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认识到水产养殖风险可通过指数型保险来分散风险。同时,还要加大宣传水产养殖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指数型保险享受政府补贴,是渔民自己的保险,进一步改变水产养殖户对互助保险的认识。二是重视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产品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突出优势,为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三是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市场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重视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市场的培育,保险企业深入养殖一线,调研相关保险险种,做好新开发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进一步调整现有保险条款,起赔线标准,提高养殖户的接受度与认可度,提高它们的参保积极性,创造良好市场氛围,进一步推进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前行,不断满足养殖户的需求。
随着福建省水产养殖设施的不断升级改造,对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需求将持续扩大,指数型保险的触发即理赔的快速赔付方式,具有赔付标准清晰易判、保险效率高等优势,正逐渐得到养殖户的认可,成为水产养殖户减灾减损的重要手段。保险企业在开展指数型保险的实际操作中,应尽最大可能精巧准确的指标选择、模型设计,避免基差风险、风险集中带来的困扰。将来,随着养殖技术的发展以及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产养殖工厂的推广,传统水产养殖保险难题——养殖生物保险问题也将不再是难题,传统型的水产养殖保险仍然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因此保险企业在大力发展水产养殖指数型保险的同时,也要做注重传统养殖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