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权益实践研究

2022-04-15 03:52杨翠美渠彦超
文教资料 2022年18期
关键词:妇女婚姻中国共产党

杨翠美 渠彦超

(1.南京大学 哲学系 2.南京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与人文学院 3.南京体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4)

保障妇女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核心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充分调动了妇女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因此,以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百年奋斗历程为背景,全面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妇女权益保障实践,探索这一时期党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时代命题。

一、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保障妇女权利的首要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新式婚姻观教育,积极保障妇女的结婚和离婚自由,坚决取缔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为保障妇女权利提供了坚强而有力的保障。

(一)维护妇女的结婚自主权

1931年11月28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以中华苏维埃的名义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结婚自由的基本内容。就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婚姻应该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与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同时,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男方须满20 岁,女方须满18 岁,而且只能是一夫一妻制。另外还规定,结婚必须到乡苏维埃政府或者城市苏维埃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和嫁妆。其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得到进一步的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专门的婚姻法,即第一部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颁布于1934年4月8日,是在前面婚姻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补充与完善而制定出来的,在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实现妇女解放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此,毛泽东给予以高度评价:“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1]单就所起到的妇女解放意义看,该法绝对开创了以法律方式保证妇女婚姻自由的先河,也为后来中国共产党制定科学而完善的婚姻政策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维护妇女的离婚自主权

在维护妇女的离婚自主权方面,中国共产党则遇到较大的阻力。阻力来源很多,其中,传统宗法社会中男女之间不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是其关键。对于这一点,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一书中曾一针见血地揭露出来:“女子既以出嫁为一生标准,既须寄其生命于男子,便须甘受许多不平等的待遇。”[2]事实也证明,由于乡村中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具有“主导”地位,他们更多地掌握了婚姻的主动权,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实行的离婚自由总体上呈现出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例如,乡村中普通的农民担心因为家庭贫穷而留不住老婆[3],而乡村中的地主、富农甚至蛮横一些的农民则会威胁自己的老婆。[4]对于离婚自由实行中的强大阻力,中国共产党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宣传、组织等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了离婚自由的发展。法律上,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婚姻法、婚姻条例中都对离婚予以明确规定,保证了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利。例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列举了几种情况下农民可以向当地乡政府申请离婚,同时还规定了离婚必须向乡政府请求离婚,经乡政府考查属实准予离婚的,应该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没有异议,才能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对方有异议,则由法院审查其异议,判定是否准予离婚,从而唤醒了妇女婚姻自主的意识,保障了乡村妇女离婚自主的权利。

(三)禁止包办和买卖妇女婚姻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广大乡村经济文化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思想相对保守,传统的婚俗习惯制约着群众的婚姻行为。其中,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童养媳、童养婿、站年汉(穷汉子到有女儿的家庭劳动,用劳动力换亲)现象多发。针对上述情况,中国共产党在妇女解放中就明确表示反对买卖婚姻和童养媳等落后婚俗习惯。早在1930年,饶和埔诏地方苏维埃政府就通过制定婚姻法规定取消聘金及聘礼,而过去这些地方每娶一个老婆要花费200 元以上。其后,聘金不纳在根据地推广开来。对此,毛泽东在农村调查文集中也予以证实,他认为在兴国“现在完全没有这个困难了”[5]。当女孩的父母因为贪图对方钱财,不顾禁令而买卖女儿婚姻时,中国共产党就坚决站在女儿一边,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例如,甘肃省华池县女青年封棒儿的父亲贪图钱财,将女儿先后许给两家,闹出了矛盾。适值陇东专署马锡五同志赴华池巡视工作,封棒儿向其控诉。马锡五根据边区政府的婚姻条例,坚决反对封棒儿父母见钱眼开的做法,支持封棒儿维护婚姻自主权。陕甘宁边区的文艺工作者以此案为原型,创作了《刘巧儿告状》,成为宣传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生动教材。买卖婚姻的废除,既为妇女争得了婚姻自主权,也有助于广大贫下中农节省婚姻开支,推动了童养媳陋习的废除。

二、提高妇女的家庭话语权

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为乡村新式家庭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中国共产党通过禁止虐待妇女、鼓励妇女劳动、提倡家庭民主等方式,打破了传统封建家长制对妇女的束缚,推动了自由、民主、和谐家庭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根据地妇女的家庭话语权。

(一)禁止虐待妇女

传统乡村,家庭纠纷经常发生在婆婆和媳妇之间,恰如费孝通所说:“那些老年妇女总是喋喋不休地咒骂她们的儿媳。”[6]此种情况下,婆家人虐待媳妇的现象多有发生,其中,童养媳受到的苦难更甚。对于虐待媳妇、摧残妇女人权的恶劣行为,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许多措施。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提出了废除一切歧视妇女的制度,同时《陕甘宁婚姻条例》以及其后的暂行条例,也都把“虐待他方者”作为向乡镇府请求离婚的充分条件。在婚姻条例执行过程中,各地妇救会、妇联会对于那些虐待妇女的典型户,经说服教育仍然不能改正的则进行群众性的说理批判,甚至有的地方给虐待媳妇的丈夫、公婆开斗争会乃至游街等。当年参加过儿童团的温禄金老人回忆道:“妇女翻身,都是欢天喜地,好不高兴。”[7]在此过程中,一些妇女将反对丈夫、公婆的打骂作为离婚的理由提了出来,据统计1944年绥德分区各县处理的65 件离婚案中,就有11 件是由妇女因受到虐待而提出来的。经过上述努力,妇女的基本人权得到了保障,以致个别家庭中“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了起来了”[8]。当然,在毛泽东看来女人打骂丈夫也是不对的,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旧社会妇女受婆家人虐待的现象有所好转。

(二)鼓励妇女劳动

经济独立是妇女解放的基础,然而在革命根据地的许多地区,妇女多被限制在家里不去参加劳动,甚至妇女参加劳动会被视为“不吉利”。针对这一点,毛泽东于1940年2月在写给中央妇委一份报告的复信中指出:“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而边区妇女工作之少成绩,我看主要在没有注意经济方面。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是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的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9]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各革命根据地积极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就农业生产来看,1948年各解放区的农村妇女,几乎普遍参加了农业生产,其数量一般超过了过去任何一年,有些村庄比1947年超过两三倍之多。由此可见,成千上万的妇女真正告别了“烧锅煮饭,养儿抱蛋,缝衣补烂”的生活,由家庭走到了田间,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同男子共同承担起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除了参加农业生产,妇女还积极开展以纺织为代表的家庭副业,提高了自己的收入。革命根据地乡村妇女的劳动,不仅缓解了根据地的经济困难,极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还逐渐削弱了封建家长制,改善了家庭关系。[10]

(三)建设民主家庭

如果说妇女参加劳动“间接”促进了家庭和谐的话,那么,将封建家长制的旧家庭改造为新民主主义的新式家庭,则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妇女解放中更为“直接”的内容。所谓封建家长制的旧家庭,是指按照封建的等级制度建立起来的家庭,其主要特征为,在家庭内部,作为家长的父母或其他管家人,享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女儿则被放在无权利的位置,父子、男女的关系有些像君主和臣民的关系,亦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妇女所受到的压迫更甚,不仅人格上要受“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束缚,其他人权、财权在法律和道德上也被剥夺。在艾思奇看来,“家长专制制度虽然便利于封建的剥削阶级的统治,但对于抗日战争、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是非常有害的,对于家庭的团结也是非常有害的”[11]。对这种家庭的改造,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求“家长”发扬民主,另一方面要求媳妇做“新贤妻良母”。中国共产党大力宣扬李来成的新式家庭,并极力将之打造成革命根据地的模范推而广之。据1944年8月9日《解放日报》载,通过“民主化”改造,李来成家庭已经变为太行根据地的新式家庭,名声传遍襄垣地区。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还为表现突出的赵家老太太送题词为“模范婆婆”的匾。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乡村提出“新贤妻良母”的口号。1942年,周恩来在《论‘贤妻良母’与母职》一文中指出:“要尊重母职,帮助母职,而不应妨碍母职。”[12]

三、保护妇女的社会参与权

就其价值旨归看,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女权公正为目标,也切实维护着妇女的利益,从而在更广、更深的维度上重构了乡村原有的家庭道德格局。

(一)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

就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看,1943年6月1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3]当然,该决定并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进一步详细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继承权可以算作是自动放弃。比如,被继承人仅有一子一女,或一子数女,他的儿子在他死亡后,就占有他的财产,而有继承权的已嫁女子,并未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者,其继承权视同抛弃,不能要求恢复。但由于参加抗战或经营其他事业,背井离乡,不知被继承人死亡,或虽已知死亡而事实上不能返归本籍贯实行继承者不在此列。相对于女子继承父母遗产,改嫁之寡妇对原夫家相关财产的继承则明显困难得多。对此,中国共产党坚决维护了妇女的财产权,规定有继承权的寡妇可携带她应继分内之财产改嫁,但夫家确系贫困者得少带或不带。但是寡妇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能阻止其带走。就妇女的土地所有权来看,各革命根据地通过颁布法令,明确了妇女的土地所有权。例如,华东局发布的指示称,妇女和男子同等分地并保有产权(土地权),妇女出嫁或改嫁时,其所得土地由她自己处理。1948年9月21日,邓颖超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权,指出“在保护全体农民土地权利益下,一样的保护妇女的权利”[14]。194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进一步强调要由政府命令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

(二)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保证妇女政治权利,吸收妇女参加乡村民主政权建设和革命运动,树立妇女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既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的中心内容之一。在晋察冀边区的区政权改选运动中,有1926 名妇女被选到村政府里,参加乡村的管理工作,这是过去未曾发生过的,明秋在《晋察冀边区1940年区村政权改选运动中的妇女》一文中曾进行了详细的描述。[15]在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妇委会做出决定,要求各级妇联做广泛宣传教育,提高边区妇女参政的兴趣,并有计划地发动妇女参加选举,保证各地有威信的妇女当选为各级参议员,并选举很优秀的妇女干部在各级政府中担任适当的职位。由于陕甘宁各级妇联干部积极动员,妇女广泛参与了1941年1月进行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选举工作,整体参与率占到妇女总数的30%。在保证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在广大乡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妇女的政治知识,提高妇女的政治维权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政治权利、参与政治活动的自觉性。在具体操作中,中国共产党强调要坚持群众路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6]。

(三)保障妇女的教育权利

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妇女家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在传统家庭中,夫权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原因之一在于妇女对封建家庭伦理的“自觉”认可,“自愿”接受家庭的不公正待遇,这正是封建统治者所极力追求的结果。对此,艾思奇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家庭问题上的对立和斗争,是与‘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发展分不开的。”[17]因此,必须通过积极发展解放区的妇女文化教育事业,大力提高妇女的思想文化水平,帮助她们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1939年3月,中共中央妇委发出《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提出要动员妇女抗战,要达到妇女解放,必须提高她们的文化水准、政治觉悟和培养她们的工作能力。一方面向政府机关和民众团体建议,要求给妇女大众建立免费教育的学校;另一方面用群众自己的力量和热诚,尽可能地设立识字班、夜校、小组、救亡室、话剧团等,以便经常地进行广泛的识字启蒙运动,启发妇女的民族意识、民主思想和基本的政治觉悟。194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抗日民主地区的国民教育的指示》指出:“应该提倡男女同学,一切学校应吸收女子入学。”[18]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积极开展大规模的识字教育、冬学运动、社会教育及家庭教育,对于提高妇女认识、启发妇女觉悟起到了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妇女的教育权利。

猜你喜欢
妇女婚姻中国共产党
婚姻是一门沟通课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颂
中国共产党何以拥有强大的群众组织力?
婚姻中要“看见”彼此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那场猝不及防的婚姻 外一篇
强奸罪立法和执法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
门当户对的婚姻最幸福?